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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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评标专家
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项目评标(评审)(以下统称为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报酬标准指导原则
(一)凡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可依法获得招标人给予的合理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评标费+交通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招标人应当以评标时间为劳务报酬支付依据,按照评标活动实际发生时间支付评标费(税后),不得以标段或标的额为依据。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由招标人统一安排。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达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交通费和适当补
偿。
(六)评标专家自行前往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照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的费用支付。对于乘座飞机、出租、专车等情况,招标人给予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费用的适当补助;由招标人负责接送的,不予发放交通费。
二、评标费计算起止时间
(一)评标劳务报酬的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间至评标结束时间的实际有效评标时间,即扣除期间食、宿等因素造成的非评标工作时间。
1、评标开始时间: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集中时间计算;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晚于评标专家申请表中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计算。
2、评标结束时间:以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计算。评标专家因评标劳务报酬支付多少与招标人发生争执而拖延评标报告签署时间的,以推荐候选人时间计算。
(二)对因故需补抽应急专家的,应急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或应急专家从抽中起算40分钟内签到的,评标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按上述原则执行;应急专家抽中起40分钟过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应以减去评标专家迟到的时间为评标时间。
三、评标费标准
(一)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300元标准支付;超过3小时后,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
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非因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继续评标的除外)。
(二)在评标活动开始之前出现招标失败,尚未进入评标程序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
(三)评标活动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评标活动终止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不足半小时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城(即同一城市)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为同一地区,但不同城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三)评标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跨市(设区市)的,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报销。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乘座飞机、出租、专车等情况的,由招标人酌情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招标人应制作评标劳务报酬发放表,领取评标劳务报酬需专家签字后支付;专家拒绝签字的不予支付。
(二)对于评标专家要求的评标劳务报酬超过本指导意见合理范围的,并以此作为签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合理范围标准支付;对仍不签字接受报酬的专家,不予支付,并由招标人及时将情况向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对于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的,评标专家可直接向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报告。
(三)本指导意见中的计算标准将参照社会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指导意见由河北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