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健全明察暗访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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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健全明察暗访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襄垣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风行风建设,充分发挥行评办明察暗访和跟踪督办反馈的有效监督作用,切实找准全县参评部门和行业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好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促进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推动我县转型跨越发展,推动各参评部门和行业及基层站所积极整改,确保明察暗访工作深入、扎实、有效、规范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明察暗访坚持以教育、规范为原则,以促进部门和行业转变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政廉洁、人民群众满意的部门和行业为工作主线,通过明察暗访工作的开展,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
识,确保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我县转型跨越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明察暗访范围
县直所有参评部门、行业以及设在各级的分支机构和基层站所。
重点检查的单位:
(一)县直所有参评部门和行业上报的重点科室或岗位。
(二)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
(三)交警队、派出所。
(四)交运局管辖的涉路科室和各类收费站、公交站点、超限检测点。
(五)住建局管辖的供水、供气、供热及其收费窗口。
(六)供电公司管辖的供电所、收费窗口。
以上暗访范围中涉及的工作人员,包括本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借调人员和临时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发生违规行为被查实的,视同本单位违规,在哪个部门违规追究哪个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本单位工勤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被查实的,视同本单位违规,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不严的责任。
三、明察暗访内容
(一)各参评单位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各类制度、方案、措施是否健全、完善、有效。
(二)各参评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具体情况。
1、作风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是否存在工作人员随意脱岗、串岗、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等现象以及参与赌博和其他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问题;
2、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在公开专栏或政府网站公示政风行风承诺内容及办事程序等;是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规范、流于形式等问题;
3、服务效能情况。是否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受理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无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结等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办事程序是否顺畅,投诉监督电话是否畅通;
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暗箱操作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
(三)群众反映、举报或政风行风评议方面发现问题的核实、检查整改情况。
(四)其他需要明察暗访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县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与群众对话、随机抽查、电话暗访、委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记者和群众代表明察暗访等形式组织实施并开展工作。
五、对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处分意见
依照“有责必问、失职必究”的原则,对明察暗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县行评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党纪政纪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严肃责任追究。建议存在问题的单位根据以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查、警告等处理,对部门负责人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查等处理,同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1、上班迟到、早退的,单位或部门未认真执行签到和
请销假制度的;
2、上班期间不坚守岗位,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未实行AB岗工作制的,未设置告示牌告知服务对象的;
3、服务、投诉电话无人接听或接听电话不文明的;
4、工作人员上班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胸卡或未设置台卡,执法人员执法时未佩戴执法证(上岗证)的;
5、办公环境或服务大厅脏、乱、差、秩序混乱的;
6、服务窗口没有切实可行的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纪律,没有公开透明的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程序的,或业务不熟练、效率低造成排长队、客户有意见、影响部门和行业形象的;
7;公车私用、执法车辆滥用警灯、公务用车停放在饭店以及公共娱乐场所门口等影响政府、公务员形象的行为和现象。
(二)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被检查部门、行业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查、诫勉谈话、警告、停职检查、行政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理,当事人是党员的,可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可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临时或借调人员的,辞退或退回原单位,并作出工作鉴定及处分建议;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写出深刻检、警告等处理;同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8、没有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
9、在收费过程中存在“捆绑”、“搭车”收费或乱收费、乱罚款、超标准收费的;
10、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经转办、督办仍推诿扯皮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解决的;
12、对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转办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投诉案件以及职责范围内投诉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的;
13、违反规定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
14、在《政风行风热线》、《政风行风面对面》、《交通热线》、《聚焦政风行风》等栏目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彻底解决,重复或反复出现的;
15、承诺事项不兑现的;
16、工作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无正当理由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17、与明察暗访人员发生争执,或在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后消极应付,阻挠、威胁检查人员正常检查的。(注:被检查人采取突然关机、拔掉电源等行为的,按照既有事实从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