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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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摘要】传统的是影响顽强而坚韧的,西方思想输入以后,往往会扭曲、变形,法律的形式与精神之间呈现出分裂、背离的状态,这是中国前期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关键词】法制变革;法律文化;借鉴;启示

一、引言

积中国封建法制之大成者——中华法系在清末一场场声势浩大的修律运动中逐渐被瓦解。人们摈弃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和“礼法合一”,开始接纳西方法律思想。每每回顾清末那段风起云涌的历史,我们总会从中得到启示,而诸多关于传统与现代如何融合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分析和研究晚清法律变革的原因及成就,无疑是一个良好的途径和方法。

从1644年清军入关起到1911年辛亥革命止,清朝作为中华帝国的末代王朝统治了中国268年之久。在清初的“康乾盛世”里,帝国的统治者们曾创造了一个社会生活相对繁荣稳定、政治经济制度空前完备的国度。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在此得到继承与发展,清代法制堪称集中国封建法制之大成者。早期清律以《大明律》为过渡,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的发展,至乾隆初期律文基本定型,此后不再修改,仅定期增修“附例”。1898年,光绪皇帝颁“定国是”诏,颁发数十道维新法令,“戊戌变法”正式拉开帷幕。1901年,清廷发布“变法自强”上谕,开始实行“新政”,宣

布“预备立宪”,先后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十九信条》。最终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汇通中西”为修律指导思想,清廷先后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商律草案、新刑民律及诉讼律,以及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了第一步。

二、修律的内因和外因

清末修律的内因源于清王朝内部。封建制度本身的腐化、清初的严刑峻法和维护旗人特权的高压统治都强化了专制主义中央集

权和皇权的极端膨胀。而“文字狱”又带来了教育和文化的僵化与沉闷,吏治腐败、行政隔绝、重农抑商等诸多深埋在帝国根基之下让人无法觉察的“顽疾”都是之后剧变的诱因。当清帝国带着“顽疾”苟延残喘的同时,太平天国运动无疑是在对这些“顽疾”的发现与挣扎。虽然这场农民运动以失败告终,但此中蕴含的法律思想则表达了一部分人对中西文化融合的迫切渴望。作为建国草案的《资政新篇》蕴含的资本主义思想萌芽,无疑为当时沉闷的中国思想界注入一股清泉,也为后世在推动近代法制进程的道路上提供了理论依据。随后,西方思想逐渐被墨守陈规的中国人所接收,并在中国蔓延开来,猛烈撞击着中国民众的思想,中西两大文明在不同领域的冲突不断强化,在进步人士的推波助澜下,戊戌变法开启了中华民族的法治救国梦。

列强对清王朝攫夺和打击是晚清修律的外因。中英《南京条约》

的缔结,开启了近代不平等条约之先河。列强攫取在华权益的法律依据多是通商条约,此类条约虽为经济条约,但实则却严重侵夺了近代中国的法权、财权和政权。列强以亘古未有的速度蚕食着中华法系赖以生存的基础,刺激着国内资本主义发展。据统计在1894年甲午战争前,列强在中国的投资总额已达二三亿美元,通商口岸地区兴起大批近代企业。到1903年,各式棉纺厂已达6066家,近代银行也随之发达起来。面对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无论是对借此维护其在华权益的列强,还是对为“实业救国”寻求法律保障的国内民族资产阶级来说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正所谓“弱国无外交”,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实质内容就是列强为自己设置的在华利益特权。由此便刺激了饱受列强盘剥的清廷试图通过修律来收回列强在华的各项特权。

三、修律的成就

维新运动让近代中国首次大范围的受到新思想浪潮的冲击,激发了民众的爱国思想和民族意识。其次,晚清修律让“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礼法合一”的传统法律体系得以瓦解,各部门法得以较大的发展,较之更加系统和全面。对于一向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来说,无疑是一种革命。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近代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初步形成了以公法和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

一步。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各地纷纷设立法律学堂和各类法律研究机构,为学习法律赴外留学的人数也急剧增多,从而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高潮。

四、改革中未解决的问题和启示

由于法制变革运动的被动性和局限性,在变革中也有很多未能解决的问题。由于两种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价值取向截然不同,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于西方法律文化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冲突难以避免。修律过程中长达10年的“礼法之争”,实质上就是两大文化的直接交锋。在礼教派的强大攻势下,法理派背负了传统法文化的沉重包袱,从而举步维艰。对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既革新又恋旧的矛盾心理,使其终未能完成扬弃固有法文化,建设真正法治文化的任务。可见,我们在将中西方法律文化融会贯通的同时,必须理解法律文化不但具有民族性和历史延续性,还具有互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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