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考试重点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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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金融法考试是金融法专业本科生的重要考试,为进一步加深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提高金融法实践操作能力,金融法考试对于金融法专业学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复习金融法考试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考点进行认真的整理,以便于事半功倍地取得好成绩。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金融法是规范金融业务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的原则为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营造健康的金融环境。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从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服务的定义、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出题。

因此,考生需要熟悉金融法规的基本框架和其衍生的相关法规。

二、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领域。

其中,银行法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在金融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金融法还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各个子领域的法规和实务,如证券法规、期货交易法规、信用卡业务、网络支付等。

在这些领域中,需要重点掌握其基本概念、业务流程、法律地位等内容。

三、金融监管的概念及相关机构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现代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这些监管机构相关的考题,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机构的职责、职能和产生的历史背景等方面的知识。

四、金融犯罪的种类及防范措施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种类非常丰富,涉及到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在金融法考试中,通常会出现与金融犯罪相关的试题,涉及到知识点有底部透支、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因此,考生需要深入了解这些犯罪行为的特点、产生原因、预防措施等方面的知识。

五、金融诉讼的程序与战略金融法往往涉及法律诉讼程序,因此在金融法考试中,往往会有相关的考题涉及到这些程序。

此外,在金融法诉讼案件中,常常涉及到金融产品的性质、交易规则、合同法律性质等知识点。

金融法考试重点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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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1)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发展原则(2)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3)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4) 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2、金融法的重要理念:兼顾三大目标的理念控制制度成本的理念注重正向激励的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银行法1银行的职能: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调控经济2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银行法的地位和内容: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金融法的中心地位,与证劵法构成庞大4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5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金融保险)金融法的重点考试

(金融保险)金融法的重点考试

金融法《金融法》的重点考试章节:第三章(第一、二节)、第五章(第二、三、五节)、第六章(第三节)、第八章(第二章)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原理第1页:1.在奴隶社会,国家便把在原始社会后期人们在货币收付、汇兑、兑换、保管、接待等金融信用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习惯和共同遵守的契约,通过一定程序予以认可,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从而这些习惯和契约就成为金融法的萌发。

2.单选题: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

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

第2页:1.188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2.简答题:①什么是金融法?答: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师社会各主体(当事人)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金融事业,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

第4页1.简答题:②金融关系将涉及到哪几类社会关系?答:金融关系应是指五类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的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种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

前三类关系均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关系交易关系。

后二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及普通民事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活动中,而尤以金融监管活动为多,故又简称金融监管关系。

第7页:1.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权力),应该做什么(义务)、禁止做(禁止)什么,是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否,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标准,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

2.法律规范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金融法考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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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法总论金融法的调控范围:一般而言,金融法律体系由中央银行法、货币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不同行业的法律部门组成。

这种分类和金融市场的相互分割是密切联系的。

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这种法律体系已经不再符合金融法发展的实际情况,金融创新打破了这种人为的隔离。

我们认为,金融法的结构可分为以下三部分:(一)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调整国家运用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金融调控法包括两个部分:1、中央银行法。

2、政策性银行法(二)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金融市场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包括法定监管和自我监管。

(三)金融业务法金融业务法是指调整社会经济成份之间因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

金融业务法在金融法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以货物商品市场和纸面票据为基础的传统民法越来越难以适应,因此,金融业务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总结:金融调控法、监管法属于经济法,金融业务法属于商法。

二.银行服务收费的合法性解析1、争议焦点(1)收费理由商业银行是否应当向其储户、持卡人收取费用,其理由是否正当等,一直是争议的核心。

银联、银行及其支持者认为:其一,银行服务收费,体现了“谁受益,谁付费”的有效定价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其二,建设、使用和维护银行营运网络,需大量的资源投入,收费可改变市场供求扭曲现象,理顺价格机制,明确成本归属,弥补成本投入。

其三,小额账户、闲置银行卡的大量存在及客户频繁的跨行查询等占用了相当的系统资源,收费可引导资源的整合,提高系统运营效率及交易成功率。

其四,《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商业银行自主收费的权利,其收费正当合法。

金融法考试重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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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金融法概述识记: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金融法的特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体系,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的特点1、金融法是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和金融活动规则、各种商业习惯有密切联系。

2、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金融法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现代性的特点;金融法和其他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存在广泛的联系。

3、金融法的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区别性与融合性是金融法发展中的鲜明特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调控组织对货币融通的干预、调控;国家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组织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经营货币与信用业务之间。

3、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金融法的体系:金融组织法、金融业务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涉外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金融行为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3、促进金融业发展、保持适度和公平竞争;4、宏观调控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相统一;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6、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加强合作。

第二章金融监督管理法识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的特点,金融监管的原则,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定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金融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前3篇.doc

金融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前3篇.doc

金融法复习笫一篇总论一概述名词解释金融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法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金融活动小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规范调整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屮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体制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彼此协调之间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简答题1•金融法特点实体法和程序法统一;公法和私法融合;强行性;调整范围越来越广。

2•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原则稳泄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原则;维护金融市场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3•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肯接融资法、期货期权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4西方主要工业国家金融立法趋势更多市场主导、更独立的货币政策、更有权威的金融监管、更加紧密的国际监管合作5,我国金融立法现状立法层次不髙,法律效力低;体系系统性差;内容抽象,欠操作性;缺乏前瞻性金融法律、法规制度。

选择题金融法调整对象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金融业务关系金融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方式金融法国内渊源宪法金融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金融司法解释自律性规章金融法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工貝-包括金融资产(货币、金银、有价证券)和金融行为美国金融体制的特征——市场主导型旧中国金融立一1908《人清银行格例》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一一1844《英格兰银行条例》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二中央银行法名词解释中央银行一国金融体制屮处于屮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货币政策为实现特定的经济n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者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金融法概论考试要点归纳

金融法概论考试要点归纳

金融法概论要点归纳单选题1.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责任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

行长由(国务院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2中央银行的体制:(1)单一中央银行制。

(2)复合中央银行制(3)区域性中央银行制(4)准中央银行制3.在隶属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但同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指导与监督4. 中央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5.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其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6.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监管机构)社查批准。

7.商业银行拨付其个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8.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是他们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能单独进行诉讼活动。

9.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银行监管机关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机构。

11.资产负债管理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6)银行监管机关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12.经常从银行提走的现金余额占存款总额的(25%)左右,另外(75%)左右的存款比较稳定13.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14.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成立于(1932年),(1978年)在我国拓展业务,(1984年)在厦门成立分行15.从融资方式上看,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而商业银行则是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

16.目前公司(债券承销)和(国债承销)两项业务成为我国证券公司在一级债券发行市场的主要业务17.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主要业务是(证券经纪)与(自营业务)18.证券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并以此收取佣金。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展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那么: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票据根底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展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券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金融法规复习重点

金融法规复习重点

考试题型:名词解释4个3分/个简答题3道6分/道单选题15道2分/道多选题10道2分/道案例分析2道10分/道复习重点:第一章总论1.金融是指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等活动的总称。

P1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1)金融交易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P33.①复合式中央银行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没有单独设立的中央银行,而把中央银行业务、职能与普通金融组织的业务、职能集于一家银行。

②混合式中央银行制是既设立中央银行,又设专业银行,中央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一部分专业银行业务,其余业务由专业银行办理。

③单一式中央银行制是在国内单独设立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一般性的金融业务则由普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办理。

P4~54.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了解)P65.当前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需看)P9①有控股商业银行的改革仍需深化。

②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能力不强。

③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尚不明确。

④金融调控和监管的手段相对落后。

⑤金融信用体系尚需完善。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体制:①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③金融市场体系。

④金融监管体系。

P117.金融法要遵循的基本原则:①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②适度竞争原则。

③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④监督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⑥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P12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产生原因:①货币发行之需要。

②政府融资之需要。

③票据清算和最后贷款人之需要。

④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之需要。

2.中央银行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规律:①早起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及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在大私人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来的。

②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央银行职能不断充实与完备的过程。

③在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所有权“私有为主”向“国家公有为主”转化的明显轨迹。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名词解释1.直接金融;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2.间接金融: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3.中央银行: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4.商业性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5.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6.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客户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7.再贴现: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8.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9.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到流通领域的人民币。

10.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

11.接管: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金融管理机关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12.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3.存款: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尽收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制度。

14.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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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1.直接金融;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经过购置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2.直接金融:最终存款人经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3.中央银行: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中心肠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度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4.商业性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群众存款,发放存款,操持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5.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业务范围内,直接或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任政府开展经济,促进社会提高,停止微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6.存款预备金: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客户存款和资金清算需求而预备的资金。

7.再贴现: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8.再存款: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存款。

9.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管的未进入到流通范围的人民币。

10.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指主权国度为完成其特定的经济目的而采用的各种调理货币供应量或控制信誉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微观经济政策。

11.接收:指金融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接收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顺序,片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金融管理机关依法保证商业银行运营平安性、合法性、的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12.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等吸收群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3.存款: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运营资历的金融机构尽收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誉制度。

14.储蓄存款:指团体将属于其一切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许存单等作为凭证,团体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誉活动。

湖南师大金融法期末考试重点

湖南师大金融法期末考试重点

前言此重点为湖南师大金融法期末考试重点,适用于师大法学院,人武学院与树达学院.仅供学习,禁止利用本文档获取利益。

一、名词解释:证券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是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利息的贷款。

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资为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以获取所需资金的行为。

开放式资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本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期货交易:从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期货交易场所等固定场所内买卖某种标准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经常项目: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

银行卡: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合约。

二、简答题1、规定货币政策目标的意义.答:第一,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是有明确的方向;第二,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货币币值保持稳定,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做好了;反之,就没有做好工作;第三,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2、货币政策工具答:1。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称“三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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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1、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1)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发展原则(2)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3)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4)2、金融法的重要理念:维持货币稳定的理念兼顾三大目标的理念控制制度成本的理念注重正向激励的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银行法1、银行的职能: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调控经济2、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银行法的地位和内容: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金融法的中心地位,与证劵法构成庞大的金融法系统。

4、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5、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8(一)假币的鉴定与销毁: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对假币可以予以没收。

其他机关主要指海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对假币的统一管理,最终鉴定和销毁权。

(二)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三)对人民币出入境的管理:略(四)人民币现金管理的其他法律制度:略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惩处: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9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商业银行法是一部组织法;商业银行法是一部行为法;商业银行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

11、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2、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二)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三)商业银行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四)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五)严格贷款的信贷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六)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七)公平竞争原则(八)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13、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

14、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为组建银行,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

申请(筹设申请和开业申请)----审批----登记----公告。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变更: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15、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存款,就其静态而言,是指存留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的属客户所有并随时或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就其动态而言,是指存款人向其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账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

储蓄存款:是指公民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暂时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机构,当存款到期或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信用机构保证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一种信用行为。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商业性存款。

16、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关于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接下页)17、存款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8、存款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将存单诉讼分为如下几类:(1)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3)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如果持有人能够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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