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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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犯罪的最低刑必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应受处罚(双重犯罪原 则)。
(三)普遍管辖 1、所犯之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
2、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 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A. 属 地 管 辖 C. 保 护 管 辖
B. 属 人 管 辖 D. 普 遍 管 辖
4 、外国籍商人杰克来华经商期间,与中国女青年李某 恋爱,后因李某提出分手,杰克怀恨在心,遂指使人 对李某用浓硫酸毁容。我国法院依法对杰克及同案犯 人进行了审理,我国法院依据的是():
A. 属 地 管 辖 C.保护管辖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 (参照司法解释),则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修订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 判决,继续有效。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失 效 时 间
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 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如《刑法》附则编。 2.新法颁行后旧法自然失 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 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 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 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 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二)关于犯罪地标准:如何确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现象。 1)行为地说:行为地为犯罪地 2)结果地说:结果地为犯罪地 3)中间地说:行为与结果的中间影响地,为犯罪地 4)遍在说: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 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6条第3款
可见我国采取的是遍在说
(三)“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的”情况
我国的管辖权例外: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概述
二、对国内犯适用的原则: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1)领陆(2)领水(3)领空
“拟制领土” :我国领土的延伸,也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 (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B. 属 人 管 辖 D.普遍管辖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具体包括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溯及力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生 效 时 间
1.从公布之日 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 过一段时间再 施行。
3.《刑法》第90条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世纪贼王”张子强早已魂飞魄散,而另一重犯叶继欢则因 在香港受审而行走于人世间,由于法域的不同,司法冲突的 可以通过协调结局,但是刑罚的巨大落差仍然让人困惑。
张子强案
• 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和柯贤庭、 朱玉成、李运、叶继欢、郭志华等人先后在深圳名都酒店、 日新宾馆等地,多次密谋绑架勒索香港人李某某。叶继欢 为此从内地购得ak47 自动步枪二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 枪5支、炸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弹一批,在张子强、 陈智浩等人的安排和接应下,于1996年5月12日与上诉人 梁辉等人将上述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时 许,张子强接到柯贤庭的电话后得知李某某的行踪,即与 陈智浩等人携带枪支、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湾道 80号附近绑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机林某某。张子强、 陈智浩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赎金港币10.38亿元后,释放被 害人。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 3.62亿元,陈智浩分得赃款 港币2.95亿元。
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 法律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5日作出《关于适 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释》该解释与 《刑法》同步施行,也即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 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 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 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刑法时间效力的问题一一 作了明确的回答,从而丰富了刑法时间效力的内 涵,有利于司法实务的进行。
案例
被告人甲从1996年7月起开始 施行贪污行为,连续作案12次,直 到1998年8月才停止作案。对甲的行 为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检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一个司法解释
•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 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 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 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 适用法律: •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 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 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 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 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 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 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 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 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 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致有以下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12条 对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分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张子强案刑事判决书
•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 辉、钱汉寿不服,提出上诉。 • 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行为实施 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子强购买 爆炸物只与钱汉寿联系,不应对全案负责;张子强检 举了他人偷越边境、抢劫香港金行、贩毒等多宗犯罪 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是在香港实 施,但是组织、策划等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均发生 在内地;实施犯罪所使用的枪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 案工具均是从内地非法购买后走私运到香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本案依法 享有管辖权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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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3.解决我国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刑法空间效力 溯及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 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以及是否具有 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 刑法的 空间效力 刑法的 时间效力
三、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 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一)属人管辖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2、其他一般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 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二)保护管辖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A.行为地主义 C.行为地或结果地主义 B.结果地主义 D.行为地与结果地主义
2、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 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则 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
A.属人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B.属地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3 、中国公民张某在美国留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 继而斗殴,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同学美国人 史密斯捅死。中国法院可依______原则主张对本案的 管辖权。
“德国牙医”非法行医案
▲1999年11月轰动江西省的“德国牙医”章俊理等四人非法 行医案在此间作出一审判决,个体行医者章俊理因非法行 医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章俊理明知自己 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行医资格,却通过不法手段获 取执业许可证,开设个体牙科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 致1124名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非 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该院还判决,章俊理和章君鹏共同赔偿受害患者顾德兴等 112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5万余元。
辩论的焦点在于1997刑法有无溯 及力
▲辩护方:章获取资格证书的时间在新刑 法颁布之前,要追究“非法行医罪”, 只能追究新刑法颁布之后的行为,而在 此之前的行为,充其量只能追究行政责 任或吊销执照之类。 ▲公诉方:被告人在1989年至1998的做法, 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应以犯罪终了 时的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空间效力
一、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 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问题。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保护管辖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1、 单一的刑事管辖原则都有其局限性 2、 现代国家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 兼采其他原则的混合刑事管辖体制。 3、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 取的也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 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辅的刑事管辖混合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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