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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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范本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范本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地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提高地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采掘、运输、通风、放炮、爆破、矿山环境监测等活动。

第三条地煤开采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具体要求如下:1. 严禁违法违规操作和冒险行为;2. 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安全技术培训;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4.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记录和报告;5. 安全设备和装备要按照规定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6. 遇到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章地煤开采安全红线范围第四条地煤开采安全红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矿山开采区域;2. 运输通道和运输设施;3. 矿上的各个作业面;4. 通风系统和瓦斯抽放设备;5. 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6. 爆破作业区域;7. 地下巷道、井下设备和仓库等。

第三章地煤开采安全红线的确定和分类第五条地煤开采安全红线的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结合矿山特点、工作任务和技术要求进行界定。

第六条地煤开采安全红线根据危险程度和重要性划分为严格红线、一般红线和提示红线三个等级。

1. 严格红线:涉及到危险级别较高、潜在安全风险较大且后果严重的区域或活动,如深部开采作业面、瓦斯、煤尘等危险区域,严禁未经许可进入或进行任何活动。

2. 一般红线:涉及到危险程度较高、潜在安全风险一般且后果较严重的区域或活动,如井下临时通风系统、水文地质条件限制等,需要经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

3. 提示红线:涉及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或活动,如临时堆放物料、施工现场、作业面进出口等,需要进行提示和警示。

第四章地煤开采安全红线管理第七条地煤开采安全红线管理要求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布置红线标识牌,明确红线范围;2. 加强安全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红线违规行为;3. 对严格红线和一般红线区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并定期检查;4. 对红线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 定期进行红线管理检查和评估,及时更新红线范围。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煤矿安全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制度目标1. 明确煤矿安全红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全员安全责任;3.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安全红线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包括非法煤矿、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先采等行为;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违规作业,如违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5. 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6.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设施;7. 严禁违规放炮、爆破作业;8. 严禁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9. 严禁违规进行井上下作业;10. 严禁违规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作业。

五、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5.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7. 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强化红线意识;8. 建立安全红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红线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1. 强化煤矿安全意识。

煤矿生产人员应时刻牢记矿井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对安全隐患应敢于担责、敢于亮剑,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负责人动态掌握安全情况。

3. 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对瓦斯超标的区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4. 完善矿井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煤矿存在的工作环境、设备、人员等各种因素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掌握和制定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5. 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

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通风道堵塞、风门关闭等情况,保证矿井空气质量和温度适宜。

6. 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管理。

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7. 做好煤矿运输管理工作。

煤矿要建立规范的运输路线和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车辆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8. 加强煤矿爆破管理。

对煤矿爆破作业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控,排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9. 加强煤矿火灾防控工作。

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完善防火设施,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10. 加强矿井透水治理工作。

针对矿井透水问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修复漏水区域,避免因透水引发事故的发生。

11. 加强矿井安全巡查工作。

安排专人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12. 做好矿井灭火器材的管理。

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随时准备应对火灾事故。

13. 加强矿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4. 制定完善的矿井应急预案。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晋能集团是我国重要的煤炭企业之一,拥有多个煤矿。

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煤炭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针对这一现状,晋能集团制定了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以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三、红线范围1.作业场所:包括采区、运输设备、辅助设施、办公场所等。

2.作业环节:包括采掘、运输、通风、排水、瞬变电等环节。

3.相关设备:包括采煤机、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瞬变电设备等。

四、红线项目1.瓦斯浓度:在瓦斯防治规定中规定的瓦斯浓度超过特定标准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2.煤尘浓度:煤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需停工;超过二级指标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3.地质构造:地质构造不符合相关要求时,需停工。

4.火灾、爆炸、冒顶等事故:任何发生此类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责任1.煤矿负责人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作业设备。

3.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4.如有违反红线项目的行为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六、检查和评估晋能集团负责人要定期对煤矿红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七、处罚和奖励1.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八、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九、总结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各相关方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一、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推动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将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防范为主原则:强调事故预防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3)依法管理原则:建立合规、合法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4)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推进煤矿安全管理。

(5)绩效导向原则:注重安全生产的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和管理要求1. 划定安全红线(1)控制生产过程: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划定,明确各项安全指标及临界值。

(2)保护生命安全:划定人员密集区域、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区域等红线范围,做到人员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

(3)防止重大事故:划定事故易发区、事故多发区和高风险区域等红线范围,通过安全监测、严格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手段,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2. 管理要求(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2)严格履行安全责任:煤矿企业要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并落实到位。

(3)加强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

(4)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煤矿企业要组织定期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5)强化安全监测: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关键环节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6)完善应急预案:煤矿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领导的指挥职责和员工的应急行动要求,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三、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1. 监督机制(1)行政监督: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晋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晋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杜绝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煤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以下行为列为公司安全红线:1.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或进行危险作业;2. 违反操作规程,超负荷、超温、超压、超速等操作;3. 安全设施、设备损坏、失效或未经检修、改造擅自使用;4. 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6.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佩戴;7.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封锁、隔离安全出口、疏散通道;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9. 故意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10. 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要求第五条提高安全意识。

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刻认识安全红线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安全红线规定。

第六条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红线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加强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红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责令整改。

第八条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安全红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晋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领域,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二十条红线模版可以帮助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供参考。

第一条红线:严禁超员作业煤矿作业场所严格按照规定的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作业,避免人员密集引发事故。

第二条红线:严禁违章挖掘严禁煤矿违规挖掘煤矿资源,确保矿山的合法开采。

第三条红线: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矿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杜绝操作失误引发事故。

第四条红线:严禁盗窃矿石和设备严禁盗窃矿石和煤矿设备,保护煤矿财产和设备完好。

第五条红线:严禁吸烟严禁在煤矿作业区域吸烟,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第六条红线:严禁无证上岗严禁无证矿工上岗作业,确保煤矿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证书。

第七条红线: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和爆炸物品严禁煤矿违规使用易燃和爆炸物品,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红线:严禁私自改变工艺和设备严禁私自改变煤矿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规接电严禁违规接电,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红线:严禁违反防火规定严禁违反煤矿防火规定,确保防火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红线:严禁矿井内乱堆杂物严禁在矿井内乱堆杂物,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堵塞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红线:严禁擅自停工或恢复生产严禁煤矿擅自停工或恢复生产,确保工作计划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红线:严禁违反煤尘控制规定严禁违反煤尘控制规定,确保煤尘控制的有效性,防止煤尘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红线:严禁违反通风规定严禁煤矿违反通风规定,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矿井的安全通风。

第十五条红线:严禁高温作业煤矿作业场所严禁高温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红线:严禁违反爆破规定严禁违反煤矿爆破规定,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七条红线:严禁乱堆矿石堆严禁乱堆矿石堆,确保作业面秩序,防止滑坡和事故的发生。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煤场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生产、施工、维修、管理等作业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煤场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禁止性、强制性安全要求。

第四条煤场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煤场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明火、吸烟、饮酒等。

2.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煤场危险区域。

3. 严禁擅自操作、维修、拆卸设备。

4. 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6.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在煤场内私拉乱接电线。

8.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9.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10.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堆放、运输煤炭。

第六条煤场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未经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2.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手持电动工具。

3.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机动车辆。

4.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

5.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起重机械。

6.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消防设施。

7.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应急照明设备。

第三章处罚与责任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罚款:对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降职或撤职: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开除: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开除。

第八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煤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煤场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煤场及涉及煤场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煤场安全红线分为“管理红线”和“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红线者,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管理红线第四条管理红线如下:1. 煤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员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 煤场设备设施老化、损坏严重,未及时维修保养,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 煤场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不畅,存在火灾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煤炭,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煤场内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章操作红线第七条操作红线如下:1. 进入煤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2. 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 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擅自处理或盲目作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4. 违反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 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私自使用明火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操作红线,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违反者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施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辅助人员。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矿井通风规定,擅自改变通风系统,造成通风不畅或风流紊乱。

2. 违反瓦斯检查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或者故意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3.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私存、私运、私用火工品,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火工品。

4. 违反矿车使用规定,擅自改装矿车,超载运输,或者乘坐非载人矿车。

5. 违反爆破作业规定,擅自改变爆破设计,或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违反采掘作业规定,擅自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改变采掘工艺。

7. 违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查、维修,或者使用不合格设备。

8. 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定,带电作业,或者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 违反安全通道规定,擅自占用、堵塞安全通道。

10.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1. 违反应急预案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发现险情不按规定报告。

12. 违反下井带班制度,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者带班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和推广,下面将提供一份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范文:第一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第二条红线:加强煤矿生产事故预防,实施防范为主的安全生产理念,加强事前动态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条红线:煤矿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证安全可靠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四条红线:加强煤矿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第五条红线: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监测,建立瓦斯爆炸事故防范体系,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六条红线:加强煤矿火灾防治,建立健全的火灾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红线:加强煤矿尾矿治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防止尾矿溃坝事故发生。

第八条红线: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建立健全的地下水监测和防控体系,确保矿井排水和防渗功能正常运行。

第九条红线:加强煤矿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建立健全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确保矿井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巡查和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红线: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三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科学研究,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事故责任人得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六条红线: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注: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简单的指导,供煤矿企业参考和借鉴。

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条:安全责任制度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2. 煤矿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操作责任等,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层层落实。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和评估,对责任不落实、行为失范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操作过程等各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及时整改已发现的隐患,确保排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得拖延整改时间,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涵盖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设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应急救援体系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等,确保煤矿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红线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科室、队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煤矿安全红线,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以下类别:1. 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2)违章指挥、冒险作业;(3)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4)未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5)矿井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通风不良;(6)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8)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2. 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违章操作、冒险作业;(2)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规程、措施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4)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6)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降职或撤职;2. 警告、记过、记大过;3.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警告、记过、记大过;2.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降职、撤职等处分;3.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红线制度负有执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制度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五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五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红线规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煤矿;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5. 严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粉尘、火灾等重大灾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7. 严禁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 严禁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9.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10. 严禁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红线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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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
全管理和操
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
操作红线”,
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
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
行本制度负
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
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
通风系统,未
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
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
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
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
理撤职处分,给予
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
予安全矿长降
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
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
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
置情况下继续
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
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
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
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
进行检查。

第九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组织)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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