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0]74号_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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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云南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四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辖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6446f5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12.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昆政办[2010]191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昆政办〔201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对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市房地产产业的不断发展,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项目、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诚信缺失、中介市场不规范等问题日渐突出,甚至发生了少数恶性诈骗案件,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保障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居民住房消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为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决定成立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李文荣(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副市长)陈勇(副市长)组员:傅希(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毓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戴惠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周子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彤(市规划局副局长)姜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立涛(市监察局副局长)邓翰武(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陈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陇猷(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刘毓新同志兼任,成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e5c538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f6.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
![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9a8d0c5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fb.png)
第四章 参与模式
第十三条社会投资人可与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公司或者以独资公司形式投入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社会投资人与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的具体权利、义务,除本办法规定外,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一)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市政建筑施工资质;
(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涉及拆迁、安置建房的,应当具备市政建筑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其可用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5%;
(三)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时,需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不能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的,需提供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或承诺。
第八条社会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 准入领域和条件
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一)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
(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应当具备与拟参与项目所要求的相应工程资质:
项目投资回报率=8%×(1+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量)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7261feb14e852458fb57cf.png)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7cef3b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a8.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昆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96db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87.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1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4fba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2a.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监督、审查。
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267ac0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f8.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昆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da839b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8f.png)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等,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监察机制,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保护和保存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备案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后,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准后,将批准决定书和相关文件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1de10f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77.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昆政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和功能,规范我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现对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重要意义(一)明确土地一级开发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经政府同意和授权,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储备土地的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进度,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并按规划要求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土地一级开发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
通过土地一级开发,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集中连片收储,科学制定片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土地平整和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熟化”土地,按照“规划引导、用途管制、因地制宜”原则,合理安排土地使用各功能分区,做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有利于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产出效益,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是加快新昆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使用价值,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为现代新昆明建设做好土地资源保障。
通过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可有效发挥土地储备杠杆和平台作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融资,为现代新昆明建设提供建设资金的有力保障。
二、严格执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原则(四)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b30825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a3.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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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管理等工作的开展,现将《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市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其中外商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
重点领域是:(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四)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现代工业、主要工业产品精、深加工及工业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六)现代金融、物流、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项目;(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九)在市域外生产,但在昆明市场占有较大贸易额的产销地分离项目;(十)昆明市尚属空白,但对本市经济结构具有提升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十一)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接项目;(十三)其他鼓励类项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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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dce6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6e.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a92d6f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9c.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市和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市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b98b0d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40.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昆政办[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昆政发[1993]13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昆政发[1993]1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6748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d.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年9月14日昆政发〔1993〕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施行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明传电报〔1992〕13号《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59号《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国发〔1993〕33号《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和中央6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审批权限的规定。
凡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权限的土地和属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土地,由市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均没有审批权。
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暂按一九八八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大纲》所确定的范围执行,即东至石坝,北至茨坝、花渔沟,东北至金殿水库,西至西山碧鸡关,南至海埂、小板桥约500平方公里积和石林、温泉、西山等风景名胜区。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各类用地时,应严格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各类用地指标。
1992年8月23日下发的昆政发〔1992〕187号文件,即《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涉及给县区政府扩大土地审批权限的内容停止执行。
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
![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e56ae881c758f5f61f6737.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6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现将《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社会资金参与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昆明市财政性投资以外的社会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领域和条件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一)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应当具备与拟参与项目所要求的相应工程资质:(一)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市政建筑施工资质;(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涉及拆迁、安置建房的,应当具备市政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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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7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第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主城四区及呈贡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主城四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县(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以及经该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第七条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对具体负责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与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对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的融资、土地报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指导和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落实,严格控制土地征收成本;配合市审计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审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委托合同,根据实际需要预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
市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划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界线;指导和审核县(市)政府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申请,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
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农用地征转和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收回报件;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手续;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催收、追缴土地供应成交价款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及时完成项目成本审计认定工作,并提供审计结果。
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配合协助市规划部门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
其余8个县(市)政府: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受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要求,填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流程表》(详见附件),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计台帐,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审查备案。
县(市)区政府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可以参照市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建立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
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二)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政府、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三)负责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税费;(四)负责协助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拟定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程序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五)根据委托合同,负责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委托机构审核。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开发范围、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开发计划、开发成本测算、工作完成时限、实施方式等;(六)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工作;(七)负责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时应当达到规定和约定的标准。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规定和约定标准,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自行进行整改。
第四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成本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资金。
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具体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土地储备间接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摊费用等构成,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确定的土地储备支出明细对应核算。
第十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市审计部门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审计认定。
审计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的依据。
第五章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第十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和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二)权属清楚、无争议;(三)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五)经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熟化工程,达到昆明市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熟化标准;(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十)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在土地移交时先行拨付相应资金,也可以在完成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核拨土地储备资金后再行拨付。
具体拨付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制定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拨付政策。
第六章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第二十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一条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准入领域和条件、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参与模式、投资回报、投资保障和退出机制等按照《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昆政发〔2010〕69号)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办法通知━━━━━━━━━━━━━━━━━━━━━━━━━━━━━━━━━━━━━━━━━━━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