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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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建立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及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校领导对此应高度重视,并由校长亲自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整理、立卷、归档建档工作。
(二)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档案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档案。教导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和团委应设档案柜,分别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管理。
(三)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二、档案立卷
(一)档案人员应按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要求。
(二)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限;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限;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留存。
三、档案补充
(一)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学位、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二)外来文件、函件应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三)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团委、少先队大队部、学生会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四、档案转递
(一)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五、档案查阅
(一)校外人员来校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室查阅档案;查阅者不得摘抄档案材料,经同意摘抄的材料须经档案资料室人员仔细核对签署意见;查阅者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出档案资料室。
(二)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性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六、档案安全保密
(一)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人室的物品。
(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应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廊坊市育人学校
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增收节支,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利用率,是学校财务、财产管理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国家法令,教育师职员工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扬主主人翁态度,参与学校舯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由校长审批,总务主任审核,财务人员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条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收费标准和各种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对随意改变收支范围和标准的现象应予在抵制。
实物请购制度
1、购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大宗物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方可购买。
2、任何阶段、处室、备课组或个人未经校长同意不得随意征订各种资料、图书和物品(包括学习用品),否则不给予报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财务报销制度
1、严格执行一支笔审财务制度,未经校长审批,报帐员不得办得报销手续。
2、报销手续必须齐全,发票上应有经手人或证明人,总务主任审核,校长审批方能生效。
3、教育职员因公出差,差旅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按学校制度规定报销。
财务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凡价值在50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均属于校固定资产。
2、加强对各班级和办公室的财产管理工作,自然损坏应及时维修,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对保管使用较好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3、发扬勤俭办学精神。自已动手,精打细算,物尽其用。
4、班级财产由班主任及学生干部检查监督,责任到人,谁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并把班级财产管理作来文明班级评比、班级考核条件之一。
二、校舍、校产管理规定:
1、校舍、校产属于公共财产,应该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公共财产安全教育,经常保持学校环境的整齐洁净。
2、校内各处电器装置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换线路、电灯的走向;升、降电灯高度;另装插座、开头等。
3、校内的公共财物,不得随意挪动。各处室、级段妥善保管好本部门的财物、设施,如有自然损坏,及时通知总务处修理。
4、凡属个人所借财物,要妥善保存,备加爱护,一旦学校需要,应及时归还。若调离、退休必须交还一切学校财产,方可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占据或变相占据学校财物。
5、因教学使用而损坏(耗度),必须将已坏原物交有关保管人员记报学校,经总务处同意后方可注销,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由校长同意后方可注销,需要调换的要得到保管人员的许可。
6、学校所有财产出校门,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后方可携带出校。
7、每学期开学初,所有财产设施由总务处一次性配齐,级段、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对所配设施及时查验,学期结束,由各处室、级段、班主任清点交总务处核对。
三、教室管理条例:
1、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各班级学生应树立爱护公物的思想,保管好教室内外的一切公共财物。
2、每学期由总务处保管员清点交给班级各项设备和用具,班主任签字验收,由班主任责成班级校产管理员及全班同学认真管理。
3、如发现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1—3倍的赔款。
4、如物品自然损坏(如桌椅松动),由班主任证明,及时报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