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反方原始报告尊敬的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再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辩题。
安乐死,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
合法化,是指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我方观点是,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制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为谋杀大开方便之门。
安乐死的立法,为犯罪提供了看似光明合法的手段,为残忍的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
的确,安乐死有其限定的条件,病人确实患有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病痛自己提出,亲属同意,医生认可等。
但是谁来保证其中的环节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联合医生,捏造病情,伪造协议,造成病人的被安乐死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明知道这是一把刀,还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你还把它交给凶犯?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既违背了中国传承上千年传统伦理孝道,又违反了传统医德。
“父母之德,昊天罔极”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根深蒂固,当父母患病时,相信任何一个要为父母实行安乐死的子女,都无法避免这种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
家属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无论出于是病人自身意愿还是家属意愿都是违背亲属间伦理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是对人伦的极大挑战。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健康应是无限忠诚的。
安乐死的合法化使救死扶伤的医生去执行结束病人生命的手术,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悖,这就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传统医德。
扪心自问:这样的“合法”却不合情的触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第三,我方不否认安乐死有积极合理之处,但是这些合理之处就无可替代了吗?显然不是。
安乐死存在的难操作性,标准难定,是非难明等不可避免的弊端,它既不是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佳途径。
安乐死是以提前结束生命为代价的,而注重提升病人及家属生活质量,减缓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临终关怀等更加尊重了生命的价值,是更好的选择。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四辩:首先,我们要说安乐死的合法化究竟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对穷人更公平。
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对于有条件的人,他们可以花费高昂的费用,去可以安乐死的国家执行安乐死。
但对于没有条件的人呢,他们解脱的意愿不能满足,还要忍受着病痛和医疗费用带来的巨大身心压力。
为什么我们不能让安乐死合法化,让穷人也能拥有选择的权利呢。
第二,安乐死能让社会更加公平。
我们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很多人,他们罹患绝症,想要寻求从痛苦中解脱;也有很多人,没有良好的条件,不能享受到更多的医疗资源。
安乐死满足前者的需求,同时能让更多的医疗资源闲置出来,满足后者的需求。
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可以满足个人利益,也可以让社会更加公平和进步。
想解脱的人跟体面,想活着的人更幸福。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的安乐死的坏处。
对方辩友今天想告诉我们的无非是安乐死不正确,有风险,有副作用。
可是我们的安乐死究竟是为了什么,安乐死合法化并非是为了倡导人们放弃生命,正相反,它是给了我们另一个选择,你可以坚持,我们认为这很好,你也可以安乐死,我们理解你,也尊重你的选择。
如果我们在病痛的压力下忍受绝望,苟延残喘,这也算与病魔抗争吗,这只不过是无意义的续命而已。
如果我们在患了绝症,生不如死时,我们为什么不能选择直面死亡,为什么一定要忍受痛苦呢?如果没有选择,所谓继续治疗和临终关怀对那些不堪折磨一心解脱的人而言,和道德绑架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今天要让安乐死合法化,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我们有尊重他人的义务。
换言之,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精神的体现,而人道精神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吗。
当任何手段都不能阻止一片叶子的下落时,我们能做和要做的是让它安详的落叶归根,而非用胶水强行将其固定在枝上,直到它彻底死亡,凋零,腐烂。
推行安乐死的合法化,才能让更多的人更深刻的思考和看待生死。
让整个社会对生死有着更加理性和开放的态度。
安乐死的合法化在中国的进程
安乐死在当今中国的合法化摘要:在人类的历史长流之中,人类的思维局限逐步扩大,社会的容忍度随着文明程度的高度发达,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对于死亡的态度,人类从畏惧到消极,从消极到平静,从平静到积极。
如何看待安乐死,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合法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有很多国家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并立法完善,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发生的安乐死案例反映出我国对于安乐死在法律法规方面尚有欠缺。
对于在当今中国的这一新生问题,我们首先应当从安乐死是否是个人权利进行探讨,再结合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法与情的关系、安乐死的合法化争论问题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在当今中国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中出一份力。
关键词:安乐死犯罪限制条件中国国情正文:“安乐死”一词是指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对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争论不休,因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尚未达成一致共识。
但是随着我国几起安乐死案件的爆发,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一课题应该尽快提上议程,以规范我国的安乐死。
一、国外关于安乐死的态度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国外的发展比我国完善很多。
现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虽然不允许安乐死。
但法律对医生帮助病人自愿安乐死,大都采取宽容态度。
1.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
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
在宣言中强调: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之死”。
2.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但是与此同时它对安乐死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必须由患者仔细考虑后提出申请、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可能好转以及正经受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等等。
3.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4.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在我国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在我国应当合法化正方立论框架“安乐死”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理解和尊重。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极端的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生命权即人们享受生命和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
法律应当确认病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放弃生命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对其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
他人在非为了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病人的授权。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基于自由意志选择安乐死,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绝不能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实施安乐死。
底线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合法性问题的核心就是绝症病人的生命权与人性尊严的竞合,根据基本权利的位阶,应当优先保护病人的人性尊严。
真正的人道主义,不是指全力延长生命,而是指让生命更有质量和尊严。
尊严生命权: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
澳大利亚《北领地末期病人权利法》:任何人无义务经历无法忍受的痛苦。
具有严格程序限制的安乐死选择权。
必须是除了安乐死而别无他法能够摆脱病痛,必须强调“别无选择”。
生命对于每个人是如此的重要,我们不容许个人享有毫无限制的选择死亡的自由,否则,与其说我们是在确认、尊重人权,不如说是在藐视、践踏人权。
只有当选择死亡真正成为一个人的最佳利益的时候,我们才能够让他去行使死亡权这种神圣的、但绝非随意的、对他来说是他一生中所行使的最后的权利。
基本概念安乐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所谓安乐死,即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主动要求,让病人在垂危时避免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平静地死去。
而合法化则是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而对于安乐死,需要明确的三点重要前提:一是必须由患者自愿并经深思熟虑后提出;二是患者和医生都了解病者的病症无法通过现代医学救助,且病痛带来的痛苦持续而难以忍受;三则是需由法院严查通过并由专业人士来执行。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社会存在大量需求。
据评估,我国每年都会增加240万的癌症患者癌症晚期患者患抑郁症的可能性高达69.9%。
这些人不仅生理上承受着癌症与癌症治疗所带来的双重痛苦;心理上还承受着低治愈可能带来的焦虑,绝望,暴躁情绪。
此时医疗和关怀都不再是有效的手段,相对而言解脱反而能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据荷兰政府主持的一项全国性研究,许多病人想要得到一个这样的保证:“如果痛苦变得无法忍受,医生将会帮助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时,安乐死的合法化就能给病人提供一种缓和且较易被接受的方式。
让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用继续被痛苦折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正当且合理。
安乐死实质上并不与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相冲突,反而与之契合。
我们遵守道德,制定法律,无非是让每个人能更好,更幸福。
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身也有减少病人痛苦的目的。
依《权利论》所言,权利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权利拥有者可自愿选择放弃权利。
而根据尊重自主的原则,我们应对每一个人理性思考后做出的选择予以尊重,他们在思考与挣扎后仍然选择了死亡,为什么我们还要强逼着他去忍受痛苦而无意义的余生呢。
安乐死不是一时冲动做出的糟践生命的行为,而是拒绝痛苦和无意义,勇敢地面对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现状下具有可行性。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自1994年起在每一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相关提案。
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摘要: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热度高居不下的话题,目前,已经有国家颁布了安乐死相关法令,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的呼声很高,但一直未提上立法的议程。
其原因在于安乐死合法化涉及诸多领域,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条法令便可以顺利推行。
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经过各方面的仔细考量。
因J*,本文将从安乐死的概念、发展状况以及在中国的障碍三个方面分析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现实障碍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丈'Euthanasia”,有人将其翻译为“安详地死去”。
《韦氏大词典》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苦地死亡或者怜悯地杀死。
而从严格的医疗意义上讲:安乐死是指当患者得了当下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重病,经过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鉴定后,由医师运用医学手段无痛加快患者的死亡速度。
由定义可见,安乐死对于其实施主体、适用条件以及实施客体的要求都是极其严格的。
安乐死的意义在于维护现有的生命质量和提前终结生命,属于法律意义上对生命的处置行为。
因此,研究安乐死的根本前提是患者本人主观同意。
安乐死合法化则是指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安乐死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使安乐死不会构成犯罪。
实施的主体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安乐死合法化这一问题十分复杂,其中涉及到传统文化与新兴思想的碰撞,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博弈。
如今,已有部分国家确立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地位,并在逐渐完善相关立法。
可见安乐死合法化的提出,并不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一兴起提出的概念,而是人类对于人权和自由深化认识后对于生命更进一步尊重的表现。
2国内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2.1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荷兰于2001年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但是其对于安乐死设置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患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得到治愈”“患者必须保持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安乐死”以及“必须征得患者和医生的双重同意”等硬性条件。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安乐死合法化资料
安乐死: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合法化: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伦理、法律、医学和政治"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张毅一、导言资料表明,安乐死以隐蔽或公开方式已经使用已久。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医生于1992年被无罪释放。
2001年4月10日,荷兰参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据中国天虎网2001年4月24日的最新网上调查结果,在32,000名参与调查人员中,74%赞成安乐死,反对者仅占26%。
总之,许多情况表明,我国社会对安乐死已经表现出了一种比较开放和宽容的态度。
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但由于遇到强大的反对意见,实施不到两年即被废除。
自1973年起,荷兰法院即通过判例,确认在一定条件下,医生可以实施安乐死。
经过20年的实践,1993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一项议案,授权国家公诉人与皇家医学会之间签订协议,规定如果按照一定规则,则参与协助自杀或安乐死的医生将不以谋杀被起诉。
作为正式法律,2000年11月,荷兰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今年4月10日,该法案又获参院通过,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合法化的国家。
近年,我国有不少单位或媒体曾就安乐死进行问卷调查。
在对上海200位老年人进行的一次调查中,赞成安乐死的人占72.156%。
在北京市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高达79.18%。
另据健康报等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91%以上赞成安乐死,85%认为应当为安乐死立法。
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一般均是经济文化比较发达、法制比较完备、个人自由与权利意识较强和医疗保障水准较高的国家。
对比之下,我国社会对安乐死的宽容程度与我国的国情似有不协调之处。
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化问题
习。将荷兰的安乐死问题与中国的安乐死问题进行比较,从中学习经验,吸取教训,有助于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生命科学技术;伦理难题;伦理导向;责任;社会进步
一些新的生物科学技术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伦理学问题,这些问题对家庭伦理关系、社会伦理秩序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包括医学伦理在内的诸多相关学科,必须要对这些新出现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解答,并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
接受的”。2 0 0 1年4月1 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 0 0 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综上所述,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有的国家则是废立不定。我国对安乐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从2 0世纪8 0年代才开始。1 9 8 6年,陕西汉中市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患肝硬变腹水,肝性脑病等病症。为了解除病痛,主治医生蒲莲升通过对其注射冬眠灵实施了安乐死行为。结果蒲莲升于1 9 8 7年9月2 5日被逮捕,直到1 9 9 1年4月6日才被宣告无罪释放。因为经法医鉴定,“冬眠灵”只是加深了夏素文的昏迷程度,虽然产生了促进死亡的结果但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夏素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肝性脑病引起了严重感染[2]。这是我国涉及安乐死的第一个病例,从中暴露出我国法律规范的不足。此后,我国学者多次提出安乐死的立法需要。1 9 9 8年,山东中医药大学课题组在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后,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未能施行。一项对成都市民调查结果显示,1 3 8名成都市民对安乐死态度的赞成率为5 8 . 7%[3]。某些医学专家在分析了慢性呼吸衰竭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以延长生命的利弊后,倡导尽快制定安乐死与放弃治疗的法律条文[4]。一项对不同阶段医学生安乐死观念的调查显示大二医学生(无行医经验)、见习医师及实习医师中,均有超过6 0 %的人赞成安乐死[5]。政协委员、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副院长李惠萍提交了一份长达6000余字的提案,这份提案直指国际上备受争议的安乐死立法问题。作为一位医务工作者,李惠萍直接建议:组织医学和法律专家对安乐死进行严格的定义,为安乐死立法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建议可以将安乐死立法草案在上海选定某些区域试行1~3年,充分了解其可操作性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不断予以修正。待试运行和补充完善后,在上海市率先实施,为全国安乐死立法奠定基础。综上所述,我国对安乐死也存在强烈争议。总体来看,反对安乐死的人群中,除了认为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外,并不是反对所有的安乐死,只反对有些类型的安乐死,究其根源,是为了避免借机犯罪。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合法化如今备受关注,在我看来,在中国实行安乐死,授人以幸福死亡的权利是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人生命质量的一种方式。
但是安乐死在中国一直没有合法化,在整个世界上除了荷兰以外,也都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
不过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在中国却是愈演愈烈,随着每年许多人在痛苦中死去这一现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着人们是否能自处生命的问题。
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一)安乐死的现存问题——安乐死没有明文规定造成了每年将近100万人的痛苦死亡,以及各地对安乐死实施的不同判定出现的不公平。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就有100万人是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的,占十分之一之多。
而这100万之多的死亡者之中,有绝大多数曾经要求过实施安乐死,最终却因为缺乏法律的保障而被拒绝。
所以,安乐死合法化的提出是人们的切身需求,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
(二)民意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根据人们的意愿,绝大多数的人们赞成将安乐死合法化。
上海曾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200位老人进行了有关于安乐死的意愿调查,其中赞成者占72.56%。
在北京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占79.8%。
在对西安某大学小范围的调查表明,90%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
在对某医学院172名学生进行调查时,赞成对绝症患者以及极度痛苦者实施安乐死的占77%左右,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持中立意见的占16%。
据我国的《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曾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来实施安乐死。
根据千龙网的对于588人的网络调查数据又显示,有453人,也就是77.04%的人赞成安乐死合法化,而反对的人仅占总调查人数的7.82%左右。
在这一系列的调查之中,涉及到不同地区,如上海,北京,西安等,涉及到不同年龄,不同经历的人,如老年人,大学生等。
涉及到不同职业,如医务工作者和非医务工作者。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终末期疾病、疼痛不堪等,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和尊严。
对于这些人来说,让他们忍受痛苦和折磨,只会让他们更加痛苦和绝望。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让这些人在尊严和��静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已经被一些国家合法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比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这些国家的医生和患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给患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自由,同时也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和安全。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风险。
在一些国家,由于安乐死不合法,一些人不得不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安乐死。
这些非法手段往往是不安全和不可控的,可能会给患者和医生带来风险和麻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这些风险,让患者和医生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选择和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一种人道的选择,也可以带来更多的自由和安全。
谢谢!二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们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和患者造成严重的道德和法律困扰。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不得不面临这种矛盾和道德困境,这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影响。
同时,患者也会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扰,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滥用这种权利,甚至可能会有人被迫接受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滑坡效应。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人可能会认为生命不再具有价值和意义,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生命的轻视和忽视。
这种滑坡效应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崩溃,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因患有不可逆的、绝望的、无法缓解的疾病或疼痛时,接受医生合法的、有自愿的药物注射或其他治疗手段,以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一做法在欧美国家逐渐合法化并广泛接受,但在我国却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本文将探析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实现人道关怀。
对于那些患有不可逆病症、疼痛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往往希望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余生。
安乐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较为人道的选择,使病人能够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予他们尊严和尊重。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障病人的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病人因为医疗技术的限制或者家属的意愿而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死,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待遇。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护病人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的安排。
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泥沼。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着滥用的风险。
一些没有得到严格审查的患者可能会利用安乐死程序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种行为在道德和社会伦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疗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医生可能会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试探,将安乐死作为病人的主要治疗选择,而不是尽力缓解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生命。
在探讨完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后,我认为我国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还不具备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
我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很多患有绝症的病人和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和技术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这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迫在眉睫。
我国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缺乏对生命尊重和关怀的意识,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道德混乱和社会问题。
我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合法化安乐死。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患有绝症的病人的医疗关怀和疼痛缓解,让他们在人道的环境下度过余生。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作者简介:郑佳琪(1994-),男,汉族,四川宜宾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一、安乐死的概念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
“安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
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一)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
本文通过从生命权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
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第二,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洛克谈到:“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①。
生命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
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稿
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谢谢主席:所谓安乐死,指的是使病人无痛苦、有尊严的死。
合法化指的是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就今天的辩题而言,我方认为在基于人道主义、伦理道德等社会价值取向以及安乐死合法化在社会上的可行性上,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①从现代医学上看,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③必须经过法院等机构严格审查并通过;④必须由权威专业人士执行;⑤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6.必须是病人承受了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两者缺一不可为何要将安乐死合法化?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权。
我们既然享有生的权利,那么死的权利也应当包括在内。
有医生曾写下他的亲身经历:他主治一个肺癌晚期的老人,一次在例行检查时,将耳朵凑到老人跟前,听见老人虚弱地说道“让我走吧”。
可惜的是,由于家属不同意,老人在痛苦中熬过一个星期后还是死了。
所谓尊重人权,不是通过人工方式维持生命并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却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
当一个理智的绝症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折磨,选择了以安静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时,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反对这样做呢?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安乐死只是稍稍提前了无法挽回的濒危病人的必死结局,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却可以缓解病人的极端痛苦,让其有尊严的安乐的死去,并且使家属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可以使医生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意愿。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且从1994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重视;再者,只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才能更好的对其加以规范,不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可乘之机。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转疾病、身体状况不堪的情况下,由患者自己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方式。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安乐死依然处于非法状态。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各种可能性和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对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明令禁止非法协助自杀。
这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医生都不能为自杀提供帮助。
与此中国的法律也对安乐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禁止。
这说明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安乐死是非法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我国应该合法化安乐死,以让病人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要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必须首先了解安乐死的实践。
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多数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州。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规定了安乐死的程序和条件。
在这些国家,患者必须通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才有资格进行安乐死。
医生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审批才能为患者提供安乐死服务。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安乐死程序的合法和安全。
在我国,如果要合法化安乐死,就需要建立相关的立法体系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的合法、安全和可控。
让我们来看一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的情况。
一些人担心,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例如家庭成员和医生利用安乐死为自己谋取私利或滥用安乐死,这可能对患者的利益和权益造成伤害。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疗体系和医生的道德观产生影响。
医生一直以来都在倡导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一旦其他目的的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道德和宗教上的争议。
在我国,宗教对生死问题有着特别的看法,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宗教界的反对和争议。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利与弊。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给那些不堪忍受病痛的病人提供一种自主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二、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合法化概念提出已久,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一个议题。
它涉及到宗教、道德、刑法等方面,它的认可或否定将对全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但目前尚无这一政策的存在。
安乐死是指一种有意志地,以放弃护理及治疗方案,让病人在安定环境中简单、安然、无痛苦地死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医师会在病人拒绝治疗并有充分记录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职业责任,执行患者的意愿。
然而,治疗师并不经常会去做安乐死,因为它仍然被很多国家视为非法的。
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一直都在热烈讨论之中,有关的立法建议也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
目前许多外国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如瑞士,德国,荷兰,澳大利亚,英国等等,它们将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性死亡的模式。
然而,在中国,安乐死对许多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可接受的概念,而且它也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违反“尊重人权”,“完善自我”和“敬畏神”的道德行为。
就合法性而言,安乐死仍然不被中国法律承认,在中国,安乐死均以违反中国刑事法第八,第九等条款为名,涉及“安乐死侵害健康罪”、“击毙罪”等等,亦有视情节轻重而对被告处以“死刑”或“有期徒刑”等处罚。
正因为存在着国家刑法的限制,因此安乐死也就没有被合法化。
同时,尽管诉诸法律的基础已经相对完整,但安乐死仍有严重的利益冲突存在,它涉及亲属、医护人员、法律顾问等诸多人士的权益。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也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压力的考验。
另外,安乐死也面临着一定的医学和道德考验。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安乐死算是杀人,但实际上它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所以并不涉及到犯罪意图。
然而,这种概念可能会被用来操纵生死,具体而言,它可能会带来家庭、权力和财富的利益冲突,或者会对病人造成压力,以致产生“勉强”安乐死事件。
这些因素都不可忽视,因此,安乐死可能会改变我们当代医学的基本原则。
从上面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远比表面上看到的要复杂得多。
尽管有许多人认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有其必要性及道德合理性,但在存在利益冲突及法律藩篱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法说服所有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安乐死在当今社会一直是社会上比较热议的话题,国外一些国家正准备将其列入立法议程,个别甚至已将其合法化。
对此笔者通过借鉴他国先进立法,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意义极其合理性,希望能对我国立法工作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人道主义;合法化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分析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有“幸福”的死亡之意。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去;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在现代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水平上,确认病人已经危在旦夕,正遭受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在病人的主动申请以及其亲友的同意下,经医生允许,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由此,笔者认为,安乐死的真正含义在于“安乐”。
其实质是授人以安乐,而不是给人予死亡。
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般绚烂死如秋叶般静美”,这是一种追求尊严而在宁静中离去的愿望。
身患不治之症是不幸的,然后在生命的最后尽头仍然备受病痛的折磨直至死亡更是不幸中的悲惨。
二、有关安乐死立法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
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和医疗水平的发展,世界各地的死亡率有所降低,但
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患者活在病痛中,在死亡与生存之间徘徊。
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让患者及其亲属经受着极大的折磨。
终于,荷兰在2001年4月10日在两院的支持下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率先完成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历史进程。
有了这一先例,瑞士、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民间的群众组织也是层出不穷,在民众以及国际例行的双重压力下,均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从世界各国有关安乐死的承认与立法中,我们是否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大潮中人们的需要呢?因此,安乐死立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三、我国有关安乐死纠纷的司法处理
夏索文,女,55岁,由于身患肝脑综合症、肝腹水等病症于1986年6月23日就医于陕西省汉中市医院,一星期后,出现进食困难、失眠、疼痛等严重症状。
只能依靠安定、吗啡等药物才能使其入睡。
次日,其儿子王明成得知母亲医生诊断,无康复可能。
见母亲痛苦难耐,考虑再三决定为母亲注射安乐死,但院方拒不同意。
而后,夏素文的小女儿继续向该院肝脏部主任濮连生不断提出同样要求,并表示一切后果由他们自己承担。
6月29日凌晨,夏素文在注射了濮医生开出的处方后死亡。
同年9月,夏某的儿子女儿以及两位直接责任医生被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收容审查。
这一案件由于情况鲜有,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时至1991年
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安乐死,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然属于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
”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这是中国第一起涉及“安乐死”的案例,在当时产生了强烈争议,引起了群众以及法院的广泛的重视。
本案的最终判决则是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但无罪的原因并不是其行为不违法,只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虽然在本案中二人并没有付出严重的代价,但是也从侧面反映了实施“安乐死”这一行为在我国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四、安乐死立法及合法实施的意义
(一)病患自身的支持
在我国有关安乐死的社会调查数据显示,很多病患认为,他们应该拥有对生存和死亡的选择权,与其让他们日夜与死亡斗争、在痛苦中受折磨和煎熬,不如按照自己的意愿安静的离开,不失为保
存最后尊严的最好选择。
(二)安乐死对于社会的价值
笔者认为,安乐死这不仅能使病人在痛苦折磨中解救出来,保留了其人格尊严,也能相对减轻了社会和亲属的负担。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中,但与之而来的便是对国家财政施加的巨大压力,在使老百姓们都有钱治病、有人可医的同时,医疗金额的支出也是财政上不可小视数字。
中国的人口基数大,这需要社会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来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
而将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和合理使用便尤为重要。
因此,安乐死这一法律的出台也有利于社会价值和效益更合理的应用。
(三)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和伦理道德
目前大多数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剥夺了人的生命权利,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并且与传统道德理论相违背。
曾经有人在呼吁:我们有生的权利也就该有死的权利。
可见,生死是大自然的必然进化,也是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人道主义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人的选择权,尊重人身的选择,也是人道主义更有价值一面的体现。
与此同时,传统理论从哲学上说是一种意识形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在当代社会,物质与精神的发展使经济基础有了不同层次的改变,人们对于伦理的判断也有了新的标准,随着知识水平的认知,对安乐死的了解和接受程度也大大提高,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现代人的道德理念而不是一味的拘泥于陈规旧
律,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安乐死的实施是在符合现代人的伦理道德标准下而进行的。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安乐死制度势必成为今后立法争议的热潮,使安乐死制度合法化,制度化是一个现代化国家中应当具备的法律条文,这是对人生命的一种尊重,也是对社会效益负责的态度,是一种对传统认知的挑战,更是人们对于生命意义更深层的思考。
我们应该正视安乐死所带来的益处和弊端,尽可能的使其在我们不断前行的国家中更好的造福于社会,更多的为人们减少痛苦。
(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参考文献
[1]孟宪武:《人类死亡学论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m]2000年版 p3
[2]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民出版社[m]2004年版p27
[3]项益才:论安乐死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j]2006年第8期
[4]转引至.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民出版社[m]2004年版p40
[5]吴靖:“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载刑法问题与争鸣编委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二辑)中国方正出版社[m]2001版p389
[6]赵雪莲毛群安: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中国医学伦理学[j]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