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质续展考核内容和指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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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混合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90)化化工字第22文要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化工部(化工司和科技司)审核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站)或植保站对农药登记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二、混合制剂中所用的单剂均已获得登记时,申请混剂临时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报”,一式五分。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可以是草案或报批槁)。

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谱图);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卑(如若尚未正式生产可以补交)。

(2)热稳定性试验报告:54+2℃,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50+l℃也可),要求混剂中几种有效成分单剂分别测定。

(3)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0+It,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3.混合制剂急性毒性: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两份。

(1)急性经口(LD 0):大鼠(增毒时须做联合毒性)。

(2)急性经皮(L比0):大鼠(高毒农药时需做)。

(3)急性吸人(L00):大鼠(气体或挥发性农药,20℃时蒸汽压大于1调10mmHg)。

(4) 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

4.药效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要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两份。

(1)室内混剂及各单剂的L马0(或LC50)值和混剂的活性系数;(2)混剂与各单剂的田间小区药效对比试验结果,一般要求在两个有代表性耕作地区进行一年的药效试验,混剂至少设三个剂量,各单剂各一个常用量及空白对照。

要明确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适期、使用方法,最佳用药范围(大田以每亩有效成分量表示,同时注明使用浓度和用药液量,果树、树木以ppm和稀释倍数表示)、持效期、使用次数、对作物安全性、对产量的影响及注意事项等。

试验设计要符合要求,要有统计学分析,对试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附件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审内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过程中的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条【试验范围与试验领域】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为申请农药登记而进行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影响等试验领域。

其中,产品化学试验包括(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等;药效试验包括田间试验、卫生用药试验、室内活性验证试验等;残留试验包括代谢试验、规范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加工试验等;毒理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微生物致病性试验、暴露量测试试验等;环境影响试验包括初级和高级阶段生态毒性试验、环境行为试验等。

第四条【资料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对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上报农业部。

对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人员及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与申请试验领域不匹配、提供的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可以判定为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五条【现场检查组织管理】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农业部组织安排现场检查。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试验领域,从农业部检查员库中选取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指定名组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试验领域专家参加检查。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专家应当回避相关检查。

农业部负责组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检查员库,定期对检查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现场检查通知】现场检查前,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前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

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选派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监督现场检查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

第七条【现场检查方案】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巴西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国家,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十分广泛。

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巴西对农药制剂的登记和药效残留试验制定了严格的要求。

我们来看一下巴西关于农药制剂登记的要求。

根据巴西农业部的规定,任何农药制剂在市场上销售之前都必须通过登记审核。

农药厂商需要向农业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生产工艺、毒理学数据、环境影响评估等。

一旦申请审核通过,农药制剂才能获得注册证书,方可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在进行农药制剂登记时,巴西还要求生产厂商必须遵守《巴西农药法》及其相关法规,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农药制剂的生产厂商需要通过农业部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农药制剂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也必须符合政府的要求,包括使用方法、剂量、注意事项等内容必须清晰明了,以避免误用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除了登记要求外,巴西还对农药制剂的药效残留进行了严格监管。

药效残留是指在农产品上残留的农药成分,如果残留超标,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巴西对农产品的药效残留进行了监测和检测,并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方法。

在进行药效残留试验时,农药生产厂商需要根据政府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取样分析。

通常情况下,农产品样品会被送往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农药残留问题。

如果检测结果超过限量标准,相关农产品将被禁止销售,并对生产厂商做出相应的处罚。

巴西对农药制剂的登记要求和药效残留试验要点非常严格,旨在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农药生产厂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以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也要对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持警惕,选择符合规定的合法产品,做到健康饮食,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2016】第二篇示例:巴西是世界上最大的农药市场之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是现代农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提高产量和质量。

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使用含有过量有效成分的农药,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都有相应的农药登记标准,其中包括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是指政府对农药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主要目的是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有效成分是农药中具有杀虫、杀菌、除草等作用的主要成分,其含量直接影响着农药的功效和安全性。

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是指农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被允许使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的标准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药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主要包括最低有效成分含量和最高有效成分含量两个方面。

最低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低于这个含量则农药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农作物的防治效果。

最高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中有效成分的最高含量,高于这个含量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甚至产生毒性。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经过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确保既能够发挥农药的作用,又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农药登记机构通常会对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超出规定范围,将会被禁止生产和销售,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农药生产企业也要严格按照农药登记标准要求对农药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违规使用过量有效成分的农药,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篇示例:农药的有效成分是其起药作用的主要成分,是农药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过低会导致农药的毒力不足,达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而有效成分含量过高则有可能引发安全风险,对农作物、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一、引言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是当前农业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白蚁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害虫,对于农作物和建筑物都具有破坏性,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治白蚁成为了农业生产中的一大难题。

在白蚁防治中,使用农药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对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的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1. 了解试验对象在进行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时,首先要了解试验对象——白蚁的生活习性、生存环境等特点。

只有对试验对象有足够的了解,才能设计出更加精准的试验方案。

2. 设计合理的试验方案试验方案的设计是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的关键。

需要考虑到试验时的环境因素、农药的浓度和使用方法等因素,以确保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在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中,评价指标的选择十分重要。

包括白蚁逝去率、白蚁对农作物的破坏程度、环境友好程度等指标都应该被纳入考虑范围。

4. 有效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试验过程中,需要对试验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分析,以便对农药的药效进行准确评价。

充分利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获取客观真实的试验结果。

三、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评价1. 药效评价方法在对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进行药效评价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包括田间试验、室内试验和模拟试验等。

通过对不同方法的比较和综合分析,得出更加准确可靠的评价结果。

2.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选择应该综合考虑农药的杀虫效果、环境友好性、使用安全性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综合考虑到各个方面的指标,才能对农药的整体表现进行准确评价。

3. 安全性评价农药的安全性在评价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要充分考虑到农药对人体和环境的安全程度,以确保农药的使用不会带来负面影响。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是指农药企业在提交申请进行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农药登记是指农药产品的合法登记过程,包括了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有效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农药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1.企业资质:农药企业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认证文件,包括企业的注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农药产品基本信息: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主要成分、用途、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3.农药产品安全性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的毒性、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的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刺激性、过敏性等的相关数据。

4.农药产品有效性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有效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的杀虫效果、杀菌效果、除草效果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范围等相关数据。

5.农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在环境中的分布、降解速度、生物富集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使用对土壤、水体、生态系统等的影响评估。

6.生产设备和条件:农药企业需要提供生产设备和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车间的布局、设备的规格和数量、生产流程等信息,以及厂区的环境治理情况。

7.质量控制体系:农药企业需要提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生产记录、质检记录等,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可控。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对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可控,保障农作物的安全生产。

农药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质续展考核内容和指标(精)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质续展考核内容和指标(精)
12
B.仪器设备档案、 保管人、检定日期、 检定单位、送检负责 人和故障维修情况
有无档案卡、内容是否齐 全。
3
试验报告
(35分)
A.试验报告质量
内容真实性、规范性、准
确性
10
B.试验报告存档
试验报告是否全部存档, 管理规范、查询便利
10
C.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否齐全,存档
10
D.试验报告审核
试验报告出具、盖章有严
试验地面积大小、完整 性、配套设施(包括必要 的室内实验室)数量和状 况等
10
B •试验基地管理水平
灌排、耕作及栽培条件等
4
C.靶标生物发生情况
靶标生物发生种类、发生
时期等统计资料齐全
6
D.靶标生物试材培 养、保存情况
是否具有一定数量的靶 标生物资源库,种类、数 量与田间种群的适合度
5
办公条件
(5分)
格的管理制度
5
违规行为
有无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所列行为
有()
无()
总分100
(三)合格条件:
1)总分不低于80分;
2)各单项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
B.试验报告存档
试验报告是否全部存档, 管理规范、查询便利
8
C.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否齐全,存档
7
D•试验报告审核
试验报告出具、盖章有严
格的管理制度
5
E.试验报告数量
年均试验报告数量100份
以上(5分);50-100份 (3分);20-50份(2分);
20份以下(1分)
5
违规行为
有无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所列行为

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的有关事项

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的有关事项

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
要求的有关事项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657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6.05.2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657号)
为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突出审批重点,强化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材料受理
(一)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农药续展登记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
1 / 1。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审批与备案、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登记试验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审批与备案第四条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三)试验项目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五)毒理学信息;(六)作物安全性信息;(七)环境安全信息;(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六条农业部自收到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82]农[农]字第72号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82]农[农]字第72号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农牧渔业部1982年9月1日[82]农(农)字第72号)第一条根据《农药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称管理范围除原《规定》所列内容外,还包括用于卫生害虫及调节植物及昆虫生长的农药品种。

第三条《规定》第二条所称生物农药,系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害或调节植物生长的微生物及植物来源的农药。

第四条国内外各单位申请农药品种登记、补充登记或临时登记,需向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料一式四份。

第五条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或临时登记,需提供两克纯品或标准样品(必要时需提供有毒代谢物或标记物),100克工业品原药,250克加工品的农药样品。

补充登记需提供250克申请登记的农药样品。

第六条申请农药品种补充登记,需根据下述情况提供资料:(一)变更使用范围,需提供应用技术和必要的残留方面的资料。

(二)剂型不变而含量改变,须提供新加工品因生产技术、应用技术改变方面的补充资料。

高毒农药的制剂其含量由低变高时,需提供必要的毒性资料。

(三)改变剂型,需提供新剂型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以及环境质量方面必要的资料。

(四)投产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成分已登记过的农药的混合制剂,需提供新加工品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以及环境质量方面的资料。

第七条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临时登记,其有效期1~2年,同一品种的临时登记不得超过两次。

进行每点1公顷或总面积3公顷以上大田示范的临时登记,累积面积不得超过100公顷。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正文:---------------------------------------------------------------------------------------------------------------------------------------------------- 农业部令(第10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附件: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部长:XXX二○○七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
□储粮害虫防治剂
残留
试验
□代谢试验:□动物代谢□植物代谢
□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
□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
毒理学
试验
□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
□特殊毒性试验□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微生物致病性试验□暴露量测试试验
环境影响试验
□生态毒理试验(□A类□B类□C类□D类)
□环境归趋试验(□A类□B类)
附件1-6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和项目表
试验范围
具体试验项目
产品化学试验
(全)组分分析试验
理化性质测定试验
产品质量检测试验/
储存稳定性试验
药效试验
农林用农药试验
卫生用农药试验
1.杀虫剂试验
2.杀菌剂试验
3.除草剂试验
4.植物生长调节剂试验
5.田间杀鼠剂试验
1.卫生杀虫剂试验
2.杀鼠剂试验
3.白蚁防治剂试验
3.亚慢(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4.慢性毒性试验
1.神经毒性试验(急性神经毒性、迟发性神经)
2.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
3.致突变性试验
4.生殖毒性试验
5.致畸性试验
6.致癌性试验
1.急性经口致病性试验
2.急性经呼吸道致病性试验
3.急性注射致病性试验
4.细胞培养试验
1.家用卫生杀虫剂暴露量测试试验
2.田间施药者暴露量测试试验
4.鱼类生物富集试验
5.蜜蜂幼虫发育毒性试验
6.家蚕慢性毒性试验
7.蚯蚓繁殖毒性试验
1.鱼类生命周期试验
2.水生生态模拟系统(中宇宙)试验
3.蜜蜂半田间试验
1.微生物农药鸟类毒性试验
2.微生物农药蜜蜂毒性试验

农药产品登记分类,田间药效以及制剂残留试验

农药产品登记分类,田间药效以及制剂残留试验

一:农药产品登记分类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登记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新制剂包括新剂型,剂型微小优化,新混配制剂,新含量制剂,新药肥混配制剂,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特殊农药:主要是指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

特殊新农药:是指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特殊农药原药和制剂。

相同农药产品:是指有效成分,剂型,含量等与已经登记产品相同的产品。

包括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

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农药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有意添加到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但能够提高或改善,或者有助于提高或改善该产品物理,化学性质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

农药剂型种类:粉剂(DP)乳油(EC),可湿性粉剂(WP), 颗粒剂(GR)悬浮剂(SC),水剂(AS),可溶粉剂(SP), 可溶粒剂(SG),可溶片剂(ST),油剂(OL),超低容量液剂(UL),烟片(FT),烟剂(FU),烟粉粒剂(FU),水乳剂(EW),微乳剂(ME),,悬乳剂(SE),微囊悬乳剂(CS), 水分散粒剂(WG), 可分散片剂(WT),可溶液剂(SL),悬浮种衣剂(FS),气雾剂(AE),蚊香(MC),电热蚊香片(MV),电热蚊香液(lv),饵剂(RB),油乳剂(OW),,细粒剂(FG),微粒剂(MG)分类:1.新农药原药登记1)原药临时登记2)原药正式登记2.新农药制剂登记1)田间试验:在提供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时需提供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毒理学资料摘要需分别提供原药和制剂的各项毒理学资料。

2)新农药制剂临时登记3)新农药制剂正式登记3.特殊新农药登记1)卫生用农药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原药,制剂),正式登记(原药,制剂)2)杀鼠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原药,制剂),正式登记(原药,制剂)3)生物化学农药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原药,制剂),正式登记(原药,制剂)4)微生物农药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原药,制剂),正式登记(原药,制剂)5)植物源农药4.新制剂登记1)新剂型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2)农药剂型微小优化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3)新混配制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4)新含量制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5)新药肥混配制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6)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7)特殊新农药的新制剂登记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5.相同农药产品登记已经正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其他申请人经田间试验后需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质]字[1991]第7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质]字[1991]第7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
1.神经毒性试验(急性神经毒性、迟发性神经)
2.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
3.致突变性试验
4.生殖毒性试验
5.致畸性试验
6.致癌性试验
1.急性经口致病性试验
2.急性经呼吸道致病性试验
3.急性注射致病性试验
4.细胞培养试验
1.家用卫生杀虫剂暴露量测试试验
2.田间施药者暴露量测试试验
残留试验
代谢试验
农作物残留试验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到期再次申请
□机构分设或合并
□地址变更或设施重大变化
□扩大范围
□其他事项
专业审查意见
经办人评审意见:
年月日
负责人评审意见:
年月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
附件1-2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
任务编号:
申请人名称
申请试验范围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到期再次申请
□机构分设或合并
□地址变更或设施重大变化
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
1.动物代谢
2.植物代谢
1.室内检测
2.田间试验
环境影响试验
生态毒理试验
环境归趋试验
A类试验
(应具备全项能力)
B类试验
C类试验
D类试验
(应具备全项能力)
A类试验
B类试验
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2.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3.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4.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
5.绿藻生长抑制试验
年月日
检查组组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附件1-5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技术评审意见表
申请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发展,每一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 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者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者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估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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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地面积大小、完整性、配套设施(包括必要的室内实验室)数量和状况等
10
B.试验基地管理水平
灌排、耕作及栽培条件等
4
C.靶标生物发生情况
靶标生物发生种类、发生时期等统计资料齐全
6
D.靶标生物试材培养、保存情况
是否具有一定数量的靶标生物资源库,种类、数量与田间种群的适合度
5
办公条件
(5分)
场所和设施
办公自动化设施、通讯联络设备等
8
C.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否齐全,存档
7
D.试验报告审核
试验报告出具、盖章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5
E.试验报告数量
年均试验报告数量100份以上(5分);50-100份(3分);20-50份(2分);20份以下(1分)
5
违规行为
有无“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有( )
无( )
总分100
附件2: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质续展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田间药效试验
考核项目
评审内容
考核指标
额定分
得分
人员及培训(20分)
A.总管理者
职责
2
B.技术负责人
资格、业绩及履行职责
8
C.试验技术人员
数量、培训
5
D.培训计划及管理措施
有定期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完善
5
试验基地情况
(25分)
A.试验现场状Leabharlann 、基本实验室配备有( )无( )
总分100
(三)合格条件:
1)总分不低于80分;
2)各单项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70%。
(二)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
考核项目
评审内容
考核指标
额定分
得分
人员及培训
(20分)
A.总管理者
职责
2
B.技术负责人
资格、业绩及履行职责
8
C.试验技术人员
数量,是否培训
5
D.培训计划及管理措施
有定期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完善
5
工作场所及试验室条件
(30分)
A.实验室
规模及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8
B.养虫室
规模、光、温湿度控制
8
C.办公条件
办公自动化设施、通讯联络设备等
3
D.模拟实验室
达标情况
4
E.外现场
有无固定场所、靶标生物发生现状(频度和严重度)等
3
F.标准试材
现(能)饲养的靶标害虫种类
4
仪器设备
(15分)
A.仪器设备的配备
数量、性能。精确度、完好率或达标率、所有设备是否得到正常维护
12
B.仪器设备档案、保管人、检定日期、检定单位、送检负责人和故障维修情况
5
仪器设备
(15分)
A.施药、样品称量及保存等设备的配备
数量、性能、精确度、完好率,是否正常维护
12
B.设备档案、保管人、检定日期、检定单位和故障维修情况等
有无档案卡,内容是否齐全
3
试验报告
(35分)
A.试验报告质量
内容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
10
B.试验报告存档
试验报告是否全部存档,管理规范、查询便利
有无档案卡、内容是否齐全。
3
试验报告
(35分)
A.试验报告质量
内容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
10
B.试验报告存档
试验报告是否全部存档,管理规范、查询便利
10
C.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否齐全,存档
10
D.试验报告审核
试验报告出具、盖章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5
违规行为
有无“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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