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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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所不容回避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救济问题,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是一种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弱势群体和谐社会权益保障法制建设

【前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呈逐年增长态趋势,这表明,这是一个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运用法治保障的手段来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

一、弱势群体的产生。

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群体由此相继产生,如农民等。

二、弱势群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

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旧机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及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保护的诉讼成本过大,致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不仅阻碍了诉权的实现,而且对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践中,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其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此,导致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法律赋予他们的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将对法律失去信心,远离法律,从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上访、信访、报复、犯罪等。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延缓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2.由于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不足,致使弱势成员对法律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产生了信仰危机,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目前,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宪法司法保护,这样的保护手段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诉讼机制,这就导致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以及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其次,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缺乏程序性保障。致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规定不具操作性,这不

仅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对法律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3.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成员潜能的开发,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由于弱势群体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在招工就业订立合同时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没有将自己的利益或权利主张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件固定下来,因而在事后发生纠纷时,一方面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在仲裁和诉讼中也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或合同条款的不利造成自己应得权益的丧失,从而使之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难以达到正常,合理的群体化行为,并且从社会角度来看,弱势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现象直接制约着弱势群体民主自治?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致使弱势成员潜能的开发受到诸多限制。

三、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一些构想。

1.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实施机制。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尤为重要,其中,最为突出的应是司法救济问题。首先,应当解决一些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所持的冷漠态度而令他们告状难的问题,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的减免。尽量降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使弱势群体能够切实、方便、快捷和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机制。

从根本上确保弱势群体社会公平诉求的实现,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社会公平制度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涵盖弱势群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多层次的制度保障体系,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护。

3.完善现有行政诉讼机制。

由此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利于弱势群体积极主张依宪法规定享有获得救助的权利。完善行政诉讼机制并由此走向宪法诉讼机制是我国走向宪政的必由之路,但是,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加以配套,才能切实发挥其对弱势群体进行救济的作用。

4.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进一步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其次,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及程序。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可行,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拓展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弱势群体的范围。

重点是将农民包括在内,把农民问题的解决提升到宪法高度,作为政府长期的而且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有效促进农业与农村发展,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如果农民这一中国最大的

弱势群体问题不予解决。任由其恶化下去建设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结语】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弱势群体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因此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而从机制上来构想解决不失为其中一种方法。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13.

[2]齐延平、陈一远.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学术研讨会综述[J],《人权》2005年第2期第58页。

[3]尹亚姝.我国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朱凤义.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律保护[J],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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