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857817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c4.png)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厦建协〔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协〔2017〕13号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8月8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提高市级财政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市级财政项目代建任务,但以下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由业主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建设局研究同意:(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项目;(二)我市稀缺专业(即名录库内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足5家的专业以及建设管理创新方面相关专业)等特殊原因。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代建名录库的建立、管理、考评等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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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2c7ddb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1c.png)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财建[2009]6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7b2b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05.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720cc3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26.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榕政综〔2021〕366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0日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以下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件1),包括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三种类型。
(一)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含),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谁职责、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谁运维、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下简称安全和密码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建设、运维、绩效评价、评审专家抽选、项目资金和进度确认审核等管理事项应依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的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开展。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a6a72ffd15abe23492f4d14.png)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建重[2011]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厦建重〔2011〕1号)各有关单位: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活动(以下简称"代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7】4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以下简称"代建名录")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甄别或审查后,具备工程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进入本市代建名录的代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相应规模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代建业务。
第三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市从业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实施考核,并对代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代建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二)在本市或经调查确认的其它地区有效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相关方良好评价;(三)年利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能为代建项目提供适量周转或应急资金;(四)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和管理水平的国有投资公司;(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具有代建管理经验的人员,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国家或省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厦门、福建、上海三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和投资控制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厦门、福建、上海三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和投资控制情况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303e051b14791711cc79173c.png)
关于厦门、福建、上海三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和投资控制情况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完善省属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工作管理机制,推动和促进我省代建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东工业大学课题项目组对厦门市、福建省及上海市的投资主管部门、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了学习和调研,并走访了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三地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一)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厦门市从1993年开始代建试点,试点范围是部分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社会公益性项目。
经过不断的摸索与实践,专业化管理项目建设的优势逐渐凸显,为此,市政府于2001年7月、2002年3月相继出台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法〔2001〕6号)和《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行办法》(厦府〔2002〕42号),明确市重点项目和土建投资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全面实施代建制,力推项目建设的专业化管理。
厦门市由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归口市住建局管理)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代建单位不是招投标产生的,而是由项目业主在市建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中选定,并与之签订代建协议(若使用单位为事业单位,则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盖章方能生效;对于市级重点项目或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主导项目业主共同确定)。
代建单位经选定后,按照代建协议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招标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以及工程建设、质量监控、资金使用等全部或大部分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可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按照相应比例收取代建费。
代建单位无需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函,但需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与检查,市重点办及有关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常规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主材甲供、造价审核、工程巡视、强化施工监督及项目建设后评价等方法,促进代建单位规范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17d20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b.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324f06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4f.png)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闽发改投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2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此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1月2日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部分,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二)乡村振兴;(三)生态文明建设;(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化和数字福建建设;(五)重大建设任务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以及与推进重大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投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要根据发展实际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范围适时进行评估调整,不断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34ea0b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8.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闽政〔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决定对《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闽政〔2015〕18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7ebd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1.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的通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6cbb7e36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2e.png)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闽发改重产〔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的通报闽发改重产〔2022〕71号省管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重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重点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福建省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的通知》(闽委办〔2021〕23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闽发改重产〔2021〕574号)等规定,我委组织完成2021年考核类省重点项目参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下同)单位工作业绩评定工作,现将评定结果通报如下:一、年度工作业绩总体情况2021年,大部分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能诚实履约,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较好,但还存在少数单位履约较差行为。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施工单位中,有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编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公司通用版本,流于形式,项目部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未能进行有效管理,现场安全工作部署不够到位,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对现场施工不具备指导性;有的对施工工艺管控不足,造成较大质量问题,如大面积双向钢筋间距偏大、钢筋水泥未检先用、钢筋加工场露天加工、无混凝土配合比、以石粉和石渣作为砂石原材料且下料随意、不按图设置水平钢筋、因保护层不足而出现露筋现象、结构楼板随意割槽埋管、施工缝设置不合理、未经设计单位审批随意变更施工等;有的对危大工程施工不够重视,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够或未经专家论证和审批擅自实施;有的安全生产意识较差,安全施工管理较为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高边坡未做护面且存在较多高边坡滚石等、楼层及屋面结构梁板被破坏但没有任何加固措施、梁板结构还处于悬臂状态就已拆除所有模板支撑、施工现场明火冒险作业、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搭设、电梯井门洞未按规定防护、临时用电不规范、临边和洞口等防护不到位、临时高边坡防护不到位出现坍塌、道路工程临时高边坡放坡坡度不足、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危险部位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过程检查走过场未能发现存在的明显问题等;有的甚至发生基坑涌水涌砂险情;有的未统筹安排新冠疫情和施工作业,对延误的工期未采取针对性合理赶工措施,致使项目进度一再滞后;有的不重视文明环保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不落实,未设置洗车台,道路未硬化、大面积泥泞积水等;有的劳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劳务实名制不落实,未能提供省劳务实名制平台工资发放记录,甚至存在拖欠工资现象;有的内业资料完整性不够,资料归档较乱,验收资料未反应现场真实情况或不完整,各项资料之间不吻合;有的漠视考评检查,未按规定准备必要质保资料,且现场人员沟通能力差,未能有效解释说明并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d0d0ab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14.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3•【字号】闽政[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三日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7783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3c.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福建省工程代建制度
![福建省工程代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8e5ca78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19.png)
福建省工程代建制度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建设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为了更好地推动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开展了工程代建制度。
工程代建制度是在落实“三项制度”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有组织、有计划、专业化的方式解决建设领域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推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向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促进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环境优化。
二、福建省工程代建制度的制度设计福建省工程代建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工程代建机构,以解决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质量、款项拖欠、工程变更等问题。
福建省工程代建制度涵盖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勘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1. 工程代建机构的设立福建省工程代建机构由省级政府统一设立,机构下设工程代建办公室和若干分支机构,各级代建机构由省级代建办公室统一管理。
代建机构设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承担代建职能。
2. 工程代建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交由代建机构承包,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代建机构接到申请后,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查,经过审批后,签署代建合同。
3. 工程代建的执行代建机构按照代建合同的要求,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执行过程中,代建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进展情况,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4. 工程代建的验收与结算代建工程完成后,由代建机构申请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代建机构提交结算申请,由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如有异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三、福建省工程代建制度的意义1. 提高了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代建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与管理队伍,能够在建设项目的每个环节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了建设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 促进了建设工程的规范化。
代建机构的设立,使建设工程的过程更加规范化,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乱象和违规现象,提高了工程质量。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https://img.taocdn.com/s3/m/a8a749d876eeaeaad1f33060.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
4
重庆市
项目总投资控制费率(%)
1000以下2
1001-5000 2
5001-10000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160号)
2
杭州市
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代建
(以项目总投资
为计算基数)
前期工作代建
(以项目总投资
为计算基数)
全过程
代建
不超过1000万元
1.05%
3.01%
(前期工作
代建费+建
设实施期
代建费)
×90%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10000万1.2%1.32%1.08%
50000万1%1.1%0.9%
100000万以上0.75%0.83%0.68%
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沪浦计联【2005】8号)
0.84%
2.27%
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7%
1.96%
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
0.49%
1.58%
超过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
0.32%
1.31%
超过100000万元至200000万元的部分
0.14%
1.21%
超过200000万元的部分
0.07%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634d4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d5.png)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闽建法[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法[2000]76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2000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人监督竣工验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6e622c158f5f61fb7366616.png)
附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一、项目审批的范围(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三)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四)市、县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审批权限在省的建设项目;(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审批的程序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后,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后,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如有必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组织综合论证评审,咨询评估意见或论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可以合并审批。
三、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文件(一)报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交的文件: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2、项目建议书文本;3、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文件: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文件;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702dd1c1c708a1284a4419.png)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推行代建制,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开展代建制试点:(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代建制试点。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de6bf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e7.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正> 闽政[2007]2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J], 无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 [J],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
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决定 [J],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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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
录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
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申请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福建省建设厅制
填表讲明
一、本表用于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申请。
二、本表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运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
五、本表需附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按“法人营业执照、省政府批文、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工程技术、工程治理、经济治理人员资料、诚信记录一览表、纳税证明、财务会计报表、组织机构设置情形、企业治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治理制度及其他资料”的顺序装订。
一、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审核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注:1、单位经济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填报数据以单位最新年度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
3、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情形表
四、参加代建工作工程技术、治理和经济治理人员名单
注:本表可复制加页,备注栏填是否同时有执业资格。
五、单位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名单
注:本表可复制加页。
六、单位诚信记录一览表
注:诚信记录内容见本方法第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