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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确

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和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

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

企业活力,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当前的劳动

法理论和劳动法制实践仍然非常薄弱。笔者认为,导致这种薄弱状

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

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合同观

不同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随着经济发展的脉搏而发展演变。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史,我们大致可以看到劳动合同不同的时代命运。

与此同时,劳动立法逐渐脱离了民法,劳动法也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的独立发展突出表现在,公共力量(国家)和

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上的作用日益合法化并得以强化。因此,那种绝对的契约自由逐渐被驱赶出劳动法领域。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导致了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非集体化、非规范化、非制度化、全球化”的发展趋

势是欧美国家处理劳动关系的集体自治机制面临着新的挑战:工人

队伍个体化趋势导致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功能的减弱,劳动法制链

条(个体合同、集体合同、国家法律)中的两端趋于加强。因此,劳

动合同的基石作用重新被认识。

二、国外学者的劳动合同观

学者一般认为,“在现代,关于劳动合同的立法有三种模式:(1)在劳动法典等劳动基本法中将劳动合同单列为一章或一篇,如德国、日本、加拿大等;(2)制定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法规,如意大利、比

利时、丹麦、印度等;(3)少数国家仍把劳动合同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或者按普通法由判例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由此看来,我们不难

看出,在当前世界各国,虽然对劳动合同的性质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大多数学者普遍认识到了劳动合同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从而对劳

动合同作出专门规制。

德国劳动契约法草案规定:“劳动契约谓受雇人以劳动给付为目的,有偿的为雇佣人所使用之契约。”台湾劳动契约法草案规定:“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受雇人与他方雇佣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

其职业上之劳动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此

二定义用语虽稍有不同,而用意则一”,“有身份的契约之性质,

即受雇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劳动之契约”。此外,台湾学者还认为,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凡一方对他方负劳务给

付义务之契约,皆为劳动合同。举凡雇佣契约、承揽契约、居间契约、出版契约、委任契约、行纪契约、运送契约、合伙契约等皆属之。

就作为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的集体合同而言,应当说,“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争取自由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坚持斗

争的结果。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雇主与雇佣劳动者经济实力强

弱的差异和利益上的冲突和对抗,再加上国家契约自由原则的保护,劳动契约对雇佣劳动者来讲成了不平等条约,劳动条件苛刻,劳动

待遇低下。工人们为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待遇,集体行动起来,通过怠工、罢工向雇主施加压力。雇主为了避免持续怠工、罢

工造成更大的损失,便与工人代表通过集体谈判达成和解协议,以

缓和劳资矛盾,解决劳资纠纷,于是产生了集体合同”.三、我国学

者的劳动合同观

应当说,我国学者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和理解有一个演变过程。在我国《劳动法》颁布之前大致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是广义说,另

一种观点是狭义说。这两种观点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承认劳动合同

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不同之处在于广义说认为当时的

固定制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在,学者们虽

然大多倾向于狭义说。但是,也有学者对劳动合同重新思考,得出

结论:在劳动合同制取代固定工制已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回过头来,我们也应看到“广义说”的某些合理之处,以及“狭义说”的

某些不当之处。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立法者应当努力淡化通

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在实质后果上

的区别,而不是强化这种差别,以扩大劳动法的适应面.我国学者认

识到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应得利益在保护上的缺陷,并且认为,这

是由于劳动者的弱者性所决定的。而劳动者的弱者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劳动力要素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往往大于需求,就业

机会稀缺形成”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结构中,劳动者之间

的就业竞争加剧,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和谈判能力都大为减弱。其二,劳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劳资双方处于利益共同体之中,

但也存在着利益矛盾。资本利益是一种经营利益,劳动利益则为一

种生存利益,二者相比,生存利益尽管更具有公理性,但在实现过

程中却表现得十分脆弱,因为资本所有者可以放弃经营利益,但劳

动力所有者却不能放弃生存利益。在二者的抗衡与较量之中,劳动

者常常不得不做出让步。其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兼有财产和人身双

重因素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混合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劳动组织(单位),必须接受单位的组织安排,居于一种单向服从的地位”.关于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学者们普遍认为,劳动法中体现了相

当程度的国家干预,应该属于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的混合法。《合

同法(草案)》中也未规定劳动合同,可见是同意劳动合同是区别与

一般民事和经济合同。也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单就作为劳动法调

整对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

例如劳动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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