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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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三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通过确立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进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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