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失业保险8-12章
2024工伤法律知识
2024工伤法律知识一、2024年较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司五险一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五险一金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1. 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2. 负责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报销及变更手续;3. 负责定期与社保公积金机构核对缴费信息,确保缴费及时、准确;4. 负责处理员工关于五险一金的咨询、投诉等事宜;5. 负责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五险一金工作情况。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基数第五条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准,新入职员工以第一个月工资或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为准。
第六条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下:1.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2.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4%;3.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4.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6.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8%-12%,个人缴纳8%-12%。
第七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及地方规定,适时调整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第四章缴费及报销第八条公司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第九条员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部分。
第十条员工在发生医疗、工伤、生育等情况时,可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五险一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五险一金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缴纳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接受员工对五险一金工作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渝府发〔2003〕8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数据编号:K7-F28591【发布单位】重庆市【发布文号】渝府发〔2003〕82号【发布日期】2003-11-17【生效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社会保障学》第9章 工伤保险
Part 6
9.6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 改革和发展
9.6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经 历 了 如 下 几 个 阶 段 : 1.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阶段 2.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阶段(1996-2003) 3.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阶段(2004-2010) 4.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阶段(2011至今)
9.2.3工伤社会保险阶段
具 体 而 言 ,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通 过 立 法 颁 布 , 强 制 实 施 , 要 求 用 人 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履行职责和义务;
通 过 统 一 费 率 或 差 别 费 率 , 设 立 基 金 , 统 筹 使 用 , 建 立 风 险 分 散机制;
长 期 待 遇 与 短 期 待 遇 相 结 合 , 保 险 与 补 偿 相 结 合 ; 政 府 行 为 , 注 重 社 会 效 益 , 实 行 工 伤 补 偿 和 工 伤 预 防 、 职 业 康
Part 5
9.5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9.5.1 工伤预防
工 伤 预 防 的 概 念 工伤预防(Work-related injury prevention)是指采取积极 的措施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 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 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9.4.3 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需要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医疗卫生专家提出鉴定结论。 虽然非因工是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但它同样也需要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
国际上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有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 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国际上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有两种评价体 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
社会保险法解读
三、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亮点九】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加强。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 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 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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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 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 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 压力。
四、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规范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六、我市社会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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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一、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后三年审议四次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在2010年10月底通过 审议,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 。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 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亮点七】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
待遇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 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 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应用
• 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法》为主体 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 亮点:医保要覆盖全体公民,养老保险也 超出劳动者范畴 • 实质:明确权利和赋予权利
• 核心:调整利益关系,确定责任分担机制, 调整劳资利益关系为基础,同时涉及政府、 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三方利益关系的 协调 调整。
• 特色: • 1.综合法 五险不仅覆盖劳动者,包括其他 • 2.具发展性 • 包括制度、基金的可持续性
变化:
现在做法:不足15年的,一次领取个人部分,不享受养老 保险;部分地区规定可继续缴交直至达到领取 条件。 新 规 定:不足15年的, ⑴可以缴费至满15年;⑵可以 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养老保险缴费达不到领 取条件时如何操作,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关于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争 议可能会有所降低。 注 意: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不可反方向转为职工养老。 取消不足15年领取一次性待遇的规定。
解读: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九项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多层次养老保险: 多层次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险费。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 贴相结合。 贴相结合。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社会保障概论教材PPT
1.“安全网”的作用。 2.“平衡器”的作用。 3.“助推器”的作用。 4.“稳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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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保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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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国外社会保障模式
保险型
福利型
强制储蓄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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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保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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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 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 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 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 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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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保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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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 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以英国、瑞典等 国实行的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它贯彻“普遍性”原则,范围包 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按统一标准交费、给付, 保障基金主要由国家税收解决。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以全民性 和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为核心,全体居民和公民不论其有无收入和 是否就业,都可享有国家制定的各项福利保障政策。由于全民都 享有受保障的权利,因此,这种模式下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国 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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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社会保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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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 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企业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公司员工五险一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五险一金缴纳标准及比例第四条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具体数额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五险缴纳比例:1. 养老保险:公司缴纳比例为20%,员工缴纳比例为8%;2. 医疗保险:公司缴纳比例为10%,员工缴纳比例为2%;3. 失业保险:公司缴纳比例为0.2%,员工缴纳比例为0.1%;4. 工伤保险:公司全额缴纳;5. 生育保险:公司全额缴纳。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1. 公司缴纳比例为5%-12%,员工缴纳比例为5%-12%,具体比例根据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五险一金缴纳及管理第七条五险一金缴纳时间:1.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自员工入职之日起,按月缴纳;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自员工入职之日起,按月缴纳;3. 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入职之日起,按月缴纳。
第八条五险一金缴纳流程:1. 员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办理参保手续;2. 人力资源部门每月计算员工五险一金缴纳金额,并提交财务部门;3. 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缴纳五险一金;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五险一金缴纳记录的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五险一金待遇享受第九条员工在缴纳五险一金期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以下待遇:1. 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领取养老金;2. 医疗保险: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3. 失业保险:符合条件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4. 工伤保险: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可享受工伤赔偿;5. 生育保险: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6. 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条件下,可提取或贷款购房。
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九江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颁布日期:2005-05-25实施日期:2005-05-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县(市、山)中央部属、省属、市属企业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范围内的驻市中央部属、省属、市属企业的工伤保险,由九江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施和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
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参保时间、缴费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等,并及时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转发工伤保险证。
职工有权利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第四条九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24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2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完善劳动保险制度,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动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劳动保险的实施机构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条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是义务和权利共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按时交纳个人部分。
第六条劳动保险金的发放和领取应当及时、准确、便捷,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基金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险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失业保险第九条失业保险是对失业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失业救助金。
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根据失业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参保年限确定。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与当地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失业后的12个月,长期失业者可以申请延长。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程序应当简化,提高发放效率。
第三章工伤保险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无需额外缴纳。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支付。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与受伤程度和工资水平相适应。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金发放期限一般为伤残鉴定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金的领取应当提交有效的医疗证明和工伤鉴定书。
第四章医疗保险第二十条医疗保险是对劳动者提供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和康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应当包括常见疾病的治疗和必要的医疗手段。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是2012年现行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2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375号【发文字号】令第586号【颁布时间】2003-4-27 【修订时间】2010-12-20【实施时间】2004-1-1 【实施时间】201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是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决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4版全新劳动法培训-
编号:__________ 2024版全新劳动法培训-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版全新劳动法培训合同目录第一章:劳动法培训概述1.1 劳动法培训的目的1.2 劳动法培训的内容1.3 劳动法培训的对象1.4 劳动法培训的周期第二章:劳动法基本原则2.1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2.2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2.3 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保障2.4 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3.1 劳动合同的订立3.2 劳动合同的履行3.3 劳动合同的变更3.4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劳动争议处理4.1 劳动争议的定义与分类4.2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4.3 劳动仲裁程序4.4 劳动争议诉讼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5.1 工作时间的规定5.2 休息休假的规定5.3 加班制度5.4 带薪年休假第六章:工资管理6.1 工资支付的原则6.2 工资支付的计算6.3 工资支付的周期6.4 工资支付的保障第七章:社会保险与福利7.1 社会保险的种类与待遇7.2 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7.3 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7.4 福利待遇与补贴第八章:劳动安全与健康8.1 劳动保护的规定8.2 职业病防治8.3 劳动场所的安全管理8.4 劳动者健康检查第九章: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9.1 人力资源规划与招聘9.2 员工培训与发展9.3 绩效管理9.4 员工关系管理第十章:劳动法培训的组织与实施10.1 培训计划的制定10.2 培训资源的配置10.3 培训效果的评估10.4 培训后续服务的提供第十一章:劳动法培训的考核与评价11.1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11.2 考核的方法与程序11.3 考核结果的应用11.4 考核的监督与指导第十二章:劳动法培训的法律法规12.1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12.2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2.3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12.4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更新第十三章:劳动法培训的案例分析13.1 劳动法案例的类型与特点13.2 劳动法案例的分析方法13.3 劳动法案例的启示与教训13.4 劳动法案例的收集与整理第十四章:劳动法培训的咨询服务14.1 咨询服务的对象与内容14.2 咨询服务的渠道与方式14.3 咨询服务的响应时间14.4 咨询服务的质量保障合同编号_________第一章:劳动法培训概述1.1 劳动法培训的目的培训目的1:使员工熟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员工的法治观念和劳动法律素养。
上海调整失业金和工伤保险标准
上海调整失业金和工伤保险标准7月起上海调整失业金和工伤保险标准上海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510元/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本市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 伤残津贴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2. 生活护理费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3. 抚恤金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6.29•【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八章 失业保险
(六)货币学派的“自然失业率”理论 “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下的失业率 ——由于信息不完全、劳动力流动或工作搜寻出现的摩擦性失业 ——自愿性失业 ——挑剔对待各种就业机会的等待性失业 政策建议: ——搭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信息交互平台 ——普及教育,鼓励培训和强化劳动力流动 ——实行负所得税政策
“三三制”原则筹集,由政府、企业及社会共同承担,财政兜底
3.性质和功能 ——带有计划体制特征 ——市场取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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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前在全
国所有城市及县建立此制度;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低保制度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是最后一道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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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凯恩斯主义的黏性工资理论 引入原凯恩斯主义所忽视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和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假设
吸纳了理性预期假设
核心观点:名义工资黏性论和实际工资黏性论 隐性合同论、效率工资论、局中人—局外人理论和失业滞后论 政策建议: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改革失业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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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季节性失业 ——根据失业表现形式:显性失业(登记失业)与隐性失业 ——根据失业程度大小:完全失业与部分失业
西方国家,失业率在4%左右被视为“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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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特征 1.对象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2.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因素 3.待遇领取期限较短 4.保险目的多元性
2005年以后政府开始推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 2007年基本完成并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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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就业促进法
社会保障学(第二版)第05章失业保险
Social Security
第二版
第5章 失业保险
学习目标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 学习本章,应该:
• 重点掌握失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失业保险的结 构和内容 • 了解并熟悉中外失业保险历史 • 掌握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内容 • 掌握我国现行就业保障制度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为更好地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社部今年专门启动一项新举 措,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这个计划涵盖了毕业生就业 的各个环节,基本目标是做到让每一名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在半年内实现就 业或参加到培训、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中。有就业愿望的,可以到任何一个 想求职地区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除直辖市外)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政 府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包括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过去这只 能在户籍地实现,但现在这个方便毕业生跨区域流动就业的渠道已经畅通了。
5.1 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率:失业率一般用失业人数占经济活动人数 (就业人数+失业人数)的百分比来表示。即: 失业率 = 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x 100%
5.1 失业保险概述
5.1.3 失业的类型
失业分类与失业理论有关,不同的失业理论就有不同的 失业分类,并有失业治理的不同政策建议。 当前经济学理论界比较有影响的失业理论有: • “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将失业划分为流动的过剩人 口、潜在的过剩人口和停滞的过剩人口。 • “新古典主义失业理论”:将失业分为摩擦性失业和结 构性失业,将失业者分为自愿失业者和非自愿失业者 • “凯恩斯主义失业理论”:更强调周期性失业
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英国政 府于1911年建立的。
目前强制性失业保险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 的主流,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意大利、俄罗 斯、韩国等都实行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学习笔记
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五险缴费标准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操作流程,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加五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五险缴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公平性原则: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公平合理地确定缴费金额;3. 可操作性原则:缴费标准应明确、具体,便于操作;4. 实施性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二章缴费基数第四条缴费基数是指计算五险缴费金额的依据,由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构成。
第五条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 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最后一次领取的月养老金为缴费基数;3. 无固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4. 新就业人员: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
第六条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三章缴费比例第七条五险缴费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2.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3.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4.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个人不缴费;5.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五险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第四章缴费流程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当于每月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以下流程缴纳五险:1. 计算缴费金额: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五险金额;2. 凭证缴费: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3. 查验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查验,确认缴费情况;4. 登记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登记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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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失业保险待遇和管理
1、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终止
3、失业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1)失业保险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基金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由于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还不允许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营,所以这里所称的失业保险管理仅指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
(2)失业保险服务:是指面向失业人员个人的各项失业保险经办工作,主要包括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以及有关的咨询服务。
(3)对于政府的责任,《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在下列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①明确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宏观决策时,充分考虑就业因素,预先评估对就业造成的影响。
②将促进就业工作列为政绩考核的内容。
③政府要在税费减免、财政经费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
④要求政府通过建立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
第九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依法筹集的专项资金。
从其来源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孳生的利息。
其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体,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的必要后备,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则是基金的必要补充。
2、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1)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
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3)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3、筹集事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
(1)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2)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3)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4)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5)全部由雇主负担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4、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出
第十章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及处理
1、失业保险行政争议: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负责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失业保险具体事务过程中,与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之间,因失业保险中的具体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况。
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主要依据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1年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3、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主体: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失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还包括人民法院。
第十一章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与失业调控
2、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适用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政策归纳起来大体是:老职工通过退休和提前退休“养起来”;固定工予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操作程序: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内容及实施
(1)国务院1997年颁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详细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2)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拍卖财产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3)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在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
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4)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5)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第十二章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