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doc
海关缉私队有什么权利
海关缉私队有什么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海关缉私局是中国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家知道海关缉私局有哪些权⼒吗?以及总共设有哪些处室呢?对此,请看下⽂,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海关缉私局的知识介绍,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家有所帮助。
⼀、海关缉私队有什么权利
海关缉私局在公安部内列被为第24局,其中缉私局为全国打击⾛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具体权利以下所述:
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私⼯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私形势分析⼯作。
2、研究制定⾛私犯罪侦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政执法⼯作。
研究提出查处⾛私、违规等⾏政违法案件的⾏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政⾏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作。
4、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作。
5、研究提出打击海上⾛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反⾛私综合治理⽅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业协会、⼤型企业签订反⾛。
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作。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海关缉私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为研究提出海关打击⾛私⼯作计划⽽组织,海关缉私局在公安部内列被为第24局,其中缉私局为全国打击⾛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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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在边境检查中的职责和权力
海关工作人员在边境检查中的职责和权力海关工作人员在边境检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还需要保护国内经济利益和公共健康。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他们拥有一定的权力。
本文将就海关工作人员在边境检查中的职责和权力进行探讨。
一、执行边境检查的职责海关工作人员在边境检查中有以下主要职责。
1. 识别和防止非法物品的进出境:海关工作人员负责识别和拦截潜在的非法物品,如毒品、违禁品、走私品、武器、危险品等。
他们会仔细检查行李、货物和乘客以确保安全。
2. 管理和征收关税:海关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收。
他们会根据法定规定计算和收取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利益。
3. 执行移民法和边境管制:海关工作人员还要负责执行移民法和边境管制措施。
他们会核实旅客身份,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入境或出境。
4. 收集情报和协助调查:海关工作人员扮演着情报收集者的角色,他们会获取并分析与边境安全有关的信息。
他们还会协助其他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如打击跨国犯罪活动、恐怖主义等。
二、海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为了有效履行职责,海关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权力。
他们需在法定框架内行使权力,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1. 搜索和扣押权:海关工作人员有权对行李、货物和乘客进行搜索。
如果发现可疑物品,他们可以合法地扣押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构。
2. 质询和调查权:为了核实旅客身份和了解行程目的,海关工作人员有权对旅客进行质询。
他们可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解释,以确保边境安全。
3. 拒绝入境或出境权:如果海关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涉嫌进行非法活动,他们有权拒绝其入境或出境。
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4. 执法权:海关工作人员有权执行边境法律和海关规定。
他们可以拘留涉嫌违法的人员,并协助其他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起诉。
三、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海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是受到法律和规定限制的。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有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1. 法定规定的限制:海关工作人员只能在法律和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doc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
海关缉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
那么,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七)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或妨害、阻碍海关缉私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八)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九)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仪。
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简介
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海关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保护国家的边境安全、监管进出口货物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进行简要介绍。
一、职责概述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边境安全保护: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边境的守护者,负责监督和管理进出境人员和物品。
他们通过各种检查手段,防止非法移民、贩毒、走私和其他违法活动的发生。
2. 税收征收与监管: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环节,海关工作人员负责征收各类税费,并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合规操作。
他们依照法律法规,核实货物价值、确定关税和进口货物所需的其他收费,并确保相关税款及时支付。
3. 贸易监管:海关工作人员尤其关注进出口货物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他们检查货物的品质、数量、运输方式以及必要的环境和健康标准,以确保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
4. 数据统计与信息共享:海关工作人员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为国家政府制定贸易政策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他们也与其他国际、国内机构合作,共享信息,加强贸易安全和便利化程度。
二、工作范围概述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检验和查验:海关工作人员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和查验,以核实其数量、品质和合规性。
他们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如X射线机、爆炸物检测器等,通过非接触式检查手段提高效率。
同时,他们也进行现场查验,以确保货物与相关文件相符。
2. 执法和调查:在发现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时,海关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执法和调查。
他们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扣押物品,并与执法部门合作,在违法行为的调查中提供支持。
3. 支持贸易便利化: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工作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如办理进出口手续、提供相关贸易咨询和解答疑问。
他们致力于创建一个透明、高效和有秩序的贸易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 合作与交流:海关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关机构建立联系并开展合作。
海关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与打击走私犯罪中的职责与要求
海关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与打击走私犯罪中的职责与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执行边境控制及检查程序,并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和防范恐怖主义活动。
这篇文章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在反恐与打击走私犯罪中的职责和要求,以及他们的重要作用。
一、职责与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海关工作人员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他们需要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及时掌握恐怖主义活动和走私犯罪的最新动态。
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警惕性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够发现潜在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进行防范和打击。
此外,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严密的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
他们必须能够辨别出可疑的行为、物品或文件,并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审查和调查。
他们需要熟悉各类走私手段和恐怖主义策略,并能够准确辨认和识别相关威胁。
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他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熟悉海关业务流程,并具备执法能力和技巧。
他们还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保密工作信息,严守职业道德标准。
二、海关工作人员的作用:确保边境安全和经济发展海关工作人员在打击走私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他们的工作有助于确保边境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
他们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程序,防止非法物品和非法人员进入国家。
同时,海关工作人员也直接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贸易发展。
他们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执法、征收相关税费,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
他们促进合法国际贸易和跨境合作,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发展。
此外,海关工作人员在打击恐怖主义和走私犯罪方面的工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他们的努力可以降低恐怖主义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减少非法物品的流通,保护公众免受潜在危险。
他们的工作为国家的繁荣与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三、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为了更好地履行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需要采取措施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一)在中华人民国海关关境,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海关的职能职责
海关的职能职责
海关是国家重要的边境管理机构,其职能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境管理:海关负责对国家的边境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货物、人员和交通工具的
出入境。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查验、申报和监管,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关税征收: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海关
进行税收核算和征收,确保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反走私和打击走私活动:海关执法部门负责打击走私活动,防止走私商品进入国境。
海关通过检查、监控和巡逻等手段,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
4.统计数据收集:海关负责收集进出口商品和贸易数据,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统计
信息。
这些数据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5.边境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疫,防止携带有害病原体的
动植物或产品进入国境,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和公共卫生。
6.旅客和行李检查:海关对出入境的旅客和行李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旅客携带的物
品符合相关规定和限额。
7.跨境电商监管: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关也负责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
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
8.服务与合作:海关为进出口商提供相关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
此外,
海关还与其他国家的海关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总体而言,海关的职能职责涵盖了国家边境管理、贸易监管、税收征收、反走私和检疫等多个方面,是国家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
海关的权力——精选推荐
(⼀)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
(⼆)海关权⼒的特点:特定性、独⽴性、效⼒先定性、优益性。
(还具有⼀般⾏政权⼒的单⽅性、强制性、⽆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使主体特定——海关,适⽤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适⽤其他场合。
(2)独⽴性:依法独⽴⾏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不受地⽅政府左右。
这以组织独⽴为前提。
(3)效⼒先定性:海关⾏政⾏为⼀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必须遵照执⾏。
(4)优益性:⾏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的内容:⾏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政监督检查权、⾏政强制权、佩带和使⽤武器权、⾏政处罚权、⾏政⽴法权、⾏政复议权、其他⾏政处理权。
1、⾏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20项(教材P398)。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补征权。
3、⾏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具、货物、场所和⾛私嫌疑⼈。
①有⾛私嫌疑的运输⼯具、藏匿嫌疑货物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属关长批准,才能进⾏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②⼈⾝检查仅能在海关监管区、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去两区内执⾏。
(2)查验权: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未办结海关⼿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4)查阅、复制权:出⼊境⼈员的证件、其他出⼊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或违法嫌疑⼈。
(6)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员在⾦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进出⼝放⾏之⽇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过程中可能同时⾏使了上述某些权⼒。
4、⾏政强制权 (1)扣留权:两区内对⾛私嫌疑⼈、运输⼯具、货物或物品扣留权的⾏使须经直属关长或授权的⾪属关长同意。
海关缉私局人员先进事迹
海关缉私局人员先进事迹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臵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xx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xx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执法权力解读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执法权力解读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海关机关的执法人员,他们担负着维护国家边境安全、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以及打击非法贸易等重要职责。
而为了履行这些职责,海关工作人员拥有特定的海关执法权力,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验权力作为海关工作人员,他们有权对出入境的旅客、物品、交通工具以及邮件进行查验。
这种权力的行使,旨在确保边境安全,防止走私、偷逃税款和禁止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执行查验权力时,海关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申报单据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同时,他们也具备对可疑物品进行详细检查的权力,以便确认是否符合海关法规。
二、扣留权力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有权对涉案物品进行扣留。
这项权力的行使是为了阻止违法活动的继续进行,并为进一步调查提供必要的依据。
在扣留涉案物品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书面通知涉事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解释和证据。
三、罚款权力海关工作人员在发现违规行为或非法物品时,有权依法对涉事方予以罚款。
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同时也起到威慑作用,维护海关纪律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执行罚款权力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罚款决定,并通知涉事方缴纳罚款。
四、调查权力海关工作人员在查实有关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调查。
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为了收集证据,找出违法行为的背后组织和个人,打击非法活动,保障国家边境安全。
在进行调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并且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讯问等。
五、执法协助权力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寻求其他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以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加强执法力量,协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与公安机关、经济或金融管理部门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完成各自的职责。
总之,海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边境管理的重要力量,拥有海关执法权力来履行其职责。
这些权力的行使,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非法行为的打击。
海关检查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海关检查工作的高效、安全、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海关各级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关检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海关检查机构职责:1. 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检查;2. 负责对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 负责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4. 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海关检查人员权限:1. 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检查;2. 对涉嫌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 对检查工作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六条进出口货物、物品检查程序:1. 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2.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4. 检查机构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调查程序:1. 检查机构接到举报或发现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2. 检查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3. 检查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检查要求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 具有海关检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通过海关检查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检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 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信息;3. 公正廉洁,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4. 不得擅自透露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海关检查工作接受上级海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海关检查机构应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情况;2. 检查工作质量;3. 检查工作成效;4. 检查工作纪律。
海关工作人员在走私打击中的职责与工作流程
海关工作人员在走私打击中的职责与工作流程海关作为国家边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走私活动的重要职责。
海关工作人员在走私打击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他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来确保有效执行任务。
本文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在走私打击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期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工作。
一、职责1. 监管进出口物品:海关工作人员的首要职责是监管进出口物品。
他们需要对所有物品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其合法性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这包括查验货物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格等。
2. 打击走私活动:海关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参与打击走私活动。
他们需要侦查走私行为,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和扣押,并进行司法调查。
他们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
3. 维护边境安全:海关工作人员负责维护边境安全。
他们需要对进出口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检查,防止违法分子和危险物品进入国家。
他们还需要监控边境地区的违法行为,确保边界的安全稳定。
4. 协助纳税: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协助纳税工作。
他们需要核实进出口物品的价值和税务义务,并确保纳税人按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他们还需要处理退税、免税和减免等相关事宜。
二、工作流程1. 预先通报:海关工作人员在走私打击中,首先需要收到相关部门的预先通报。
这些通报可以来自国内情报机构、外国海关等,包括可疑船只、货物和人员的信息。
2. 侦查和监测:在收到通报后,海关工作人员开始进行侦查和监测工作。
他们会详细分析可疑情报,确定风险和走私活动的可能性。
他们会利用监控设备、情报信息和人员力量来收集证据和情报。
3. 执行搜索和扣押:在侦查和监测后,海关工作人员会根据法律程序执行搜索和扣押行动。
他们会对可疑船只、货物和人员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暂扣证件、物品或逮捕嫌疑人。
4. 司法调查:一旦扣押物品或逮捕嫌疑人,海关工作人员会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起诉。
他们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5. 合作与交流: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国际组织和外国海关等保持紧密的合作与交流。
北京海关缉私警察警务公开手册
北京海关缉私警察警务公开手册目录一、北京海关缉私局的职责权限二、北京海关缉私局管辖的案件三、刑事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四、调查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权力五、对走私或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六、对违法违纪缉私人员的检举、控告七、公安部五条禁令八、海关人员六项禁令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北京海关缉私局的职责权限(一)在北京海关所辖关区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所辖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可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与北京海关缉私局有关的申诉、复议、诉讼、赔偿;受理举报、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七)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对妨害、阻碍海关或海关缉私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海关其他权力和责任事项表
一、相关要求
(一)武器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一律公用。
(二)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三)可以开枪射击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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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和使用武器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第七项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1.《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提取变卖,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二)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并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与权限
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与权限在任何一个国家,海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负责管理进出口货物、执行海关法规和边境安全。
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保障国际贸易顺利进行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检查货物和旅客海关工作人员的首要职责是检查货物和旅客。
他们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包括检查货物的数量、品质、价值和法律合规性等方面。
对于旅客,海关工作人员会执行海关和移民法规,核实旅客的身份和目的地,防止非法人员或非法物品通过边境。
二、征收关税和税款海关工作人员也负责征收关税和税款。
他们会根据国家的进出口政策和税收法规,计算和收取相关费用。
这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对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有深入的了解,并进行准确的税款核算和收取工作。
三、打击走私活动打击走私活动也是海关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会密切监控边境地区,对可疑的货物和行为进行调查和拦截。
海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法律秩序。
他们有权在合法情况下进行搜查、扣留和查封涉嫌违法的货物。
四、执行适用法规作为海关工作人员,他们需要熟悉并执行适用法规。
这包括海关法规、进出口法规、移民法规等。
他们需要了解国内外有关进出口货物和旅客的法律要求和限制,并确保所有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海关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法规的货物和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五、提供咨询和支持除了执法职责,海关工作人员还扮演着咨询和支持的角色。
他们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咨询,解答有关手续和规定的疑问。
海关工作人员也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海关和国际贸易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总结:海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和打击违法活动等重要任务。
他们的工作职责包括检查货物和旅客、征收关税和税款、打击走私活动、执行适用法规以及提供咨询和支持等。
海关缉私的任务包括什么
Don't be a hedgehog. If you can't fight against others, you won't fight against others forever. There are some things you don't need to keep in mi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海关缉私的任务包括什么导读:1、打击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
2、预防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
3、保护合法进出。
维护进出口正常秩序海关缉私不仅是海关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证,预防和打击走私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还要保护合法进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一)打击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海关缉私既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为了达到目的,这就决定了打击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是海关缉私任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做到有效打击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事实,正确运用法律。
所谓准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支持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合法,全案事实清楚。
所谓及时,就是要注意时效,抓紧时间办案,不得无故拖延。
两者相辅相成,忽视准确,及时就无前提,就没有意义;忽视及时,准确也难以保证。
在查明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事实的基础上,还要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处罚。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能否正确运用法律就成为能否正确处理案件,打击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关键。
因此,正确运用法律对于打击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正确运用法律,就是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定性量罚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或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有无从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怎样处罚。
(二)预防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这是缉私的一个经常性和战略性任务,不容忽视。
海关权力的内容
海关权力的内容
检查权:进出境运输工具,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查阅、复制权:查阅证件,查阅、复制单证、函电、录音录像制品等
查问权:走私犯罪嫌疑人
查验权:进出境货物、物品
查询权: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存款、汇款
稽查权:企业账务、记账凭证、单证资料等
行政处罚权:没收、罚款、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等
佩戴和使用武器权:执行缉私任务
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职责规定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职责规定导读: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我国《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述法律条文即对有关设立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这个机构履行职责的规定。
条文中具体的内容有五项,就是对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个机构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作出了规定,下面分别解释这些规定:1、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有关海关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决策,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更有力地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这个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是由国家设立在海关总署的,在海关法中作出规定,所以它是一个法定的机构。
也就是由法律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
同时,海关法还规定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一支依照法定的职责组建的警察队伍,所称专职,也就是这支警察队伍具有专门的职责,即侦查走私犯罪,进行缉私,而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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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 , 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 , 坚持从严治警方针 , 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 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 ,1999 年 1 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 42 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 116 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2001 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2002 年 12 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 海关缉为 ** 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 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 七) 依法对抗拒、阻碍海关缉私部门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 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 八) 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 九) 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有关社会各界。
三、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的案件(一)走私犯罪案件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刑法》第 151、 152、153、 155 条和第 347 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案件。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案件。
4、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5、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6、武装掩护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案件。
(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1、根据《海关法》第82、83、 84、86 条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
2、涉嫌走私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
3、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需要移送海关处理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
四、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其中:1、受案海关缉私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二)侦查手段1、传唤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海关缉私部门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询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勘验、检查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
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海关缉私部门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依法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7、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辩认为了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认。
辩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辩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辩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辩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通缉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应当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
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抓获被通缉者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凭通缉令将其羁押。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在边境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三)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拘传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
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保证方式包括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
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海关缉私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场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缉私部门所在的市、县的合法住处,如果没有合法住处的,由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在其所在市、县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