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近年来,伴随着银行的快速发展,各家银行同时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资产扩张过快,导致资本需要不断补充,通过股东不断的增资扩股或者发行二级资本工具的方式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二是信贷规模受到管制,对于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利润无疑受到了限制。
为保持盈利水平,各家银行不断创新出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及同业业务等资产扩张工具,解决资本消耗过快和信贷额度受限这两大难题。
但应注意的是,这些创新大多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贷款业务范围之外,有些业务甚至属于监管的“盲点”,这无疑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同业业务对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挑战(一)对内控机制的挑战。
随着同业业务的不断扩展,其风险表现也更为复杂,部分同业业务风险已经异化为非同业风险。
由于银行系统性风险较普通企业要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案例,使得银行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对薄弱,缺乏信贷业务那样严密的一套风险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和岗位制衡,业务操作基本是按无风险、低风险的流程处理,部分用于信贷或准信贷领域的资金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对操作风险的挑战。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过程中就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风控能力的区别授权等提出了规范要求,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存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虽有授信但无控制。
虽对同业客户进行了统一授信管理,但在用信环节一般存在未能实现有效的交叉控制的现象。
二是虽有授权却未分级。
银行对同业业务的授权虽然涵盖了对象、业务品种以及额度,但未能对利率定价进行分级转授权。
(三)对流动性风险的挑战。
期限错配是银行获取收益的基本途径,同业业务结构过度错配增大了流动性风险。
为了追求高收益,把主要用于头寸调剂的短期同业资金用于中长期的资金运用,来赚取更大的息差。
2014年货币市场政策
五、货币市场发展政策2014年,货币市场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背景下,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市场主体不断丰富和增加,市场规模继续稳步扩大,利率中枢下移,波动幅度减少,货币市场有效发挥了传导货币政策,促进利率市场化,及流动性管理功能。
(一)同业拆借市场2014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无新的、大的政策出台,在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管理的灵活性加大,从注重事前管理到强调事中、事后管理,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管理,加强市场透明度建设。
在此基调上,2014年,同业拆借市场主体大幅增加,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利率中枢有所下行,波动幅度逐步收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功能进一步增强。
人民银行积极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2014年新增了97家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共有九大类,总计1219家。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902家,财务公司129家,证券公司87家,信托公司54家,保险公司1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18家,汽车金融公司13家,其他机构2家。
同业拆借市场在2007年经历了近400%的跨越式增长后,稳步增长,但2013年出现了明显回落,从上年的46.74万亿元下降至35.52万亿元,降幅达24.00%。
2014年同业拆借市场恢复增长势头,全年累计成交37.66万亿元,日均成交1506.51亿元,同比增长6.04%。
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走势,同业拆借全年加权平均利率为2.96%,比2013年下降了71个基点。
以7天期利率为例,春节前后,市场利率从1月中旬开始快速上升,至1月20日达到全年最高点6.64%;随后单边下降至全年最低点3月12日的2.34%;4月份开始市场利率以小幅波动,波动区间在3%-4%之间,且波幅逐渐缩小;临近年末,市场利率明显上升,至12月22日出现年内次高点6.26%,之后小幅回落,至12月31日收于4.89%。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关照 银发127号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 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交易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同业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升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通知,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
2. 背景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各类交易和资金投放业务。
同业业务的特点是对金融机构自身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敏感性。
近年来,同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伴随着同业业务风险的增加。
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目标和原则为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我们确立以下目标和原则:目标:•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监管,健全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体系。
原则:•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合理风险控制指标,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透明公开: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其他机构的信息共享,提高同业业务交易的透明度。
•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4. 规范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和原则,我部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以下规范要求:4.1 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制度。
•金融机构应设定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同业业务风险状况。
4.2 交易透明•金融机构应加强同业业务交易的信息共享,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金融机构应公开同业业务的交易价格、规模和对手方信息,以便市场能够更好地评估风险。
•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文档和合同,并对交易过程进行记录和审查。
4.3 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汇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
“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篇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媒体点评媒体点评5月16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也就是所谓的“127号文”,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
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达成一致,预计各监管部门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守土有责。
宏观意义:防范风险、已结构优化一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是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融资方。
20xx年国内实行大规模刺激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抗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等后遗症,中央不得不对表内信贷加紧约束,其中货币政策包括连续提高准备金率,压缩银行信贷规模;监管政策包括对表内信贷投向的行业限制、资本金的约束、贷存比的流动性约束等。
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地方政府项目的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满足,前期投资借贷的大量资金到期无法得到偿付,房地产商开发贷款资金捉襟见肘,提高了对货币的需求。
由于地方和部分产能过剩部门的财务软约束特征对利率不敏感,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强于其他制造业,因此,上述部门能够承担较高的利率。
在资产端高收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透过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绕过监管,为上述部门提供信贷的积极性自然高涨。
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xx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我们能够发现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痕迹。
20xx年底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为12万亿元,而20xx年底该规模仅为6万亿元,其规模呈倍数增长,复合增长率为20%,同期的银行总负债增速仅为14%。
结构上看,20xx年底,五大国有银行同业负债由20xx年底4.3万亿元增长至6.4万亿元,而其他中小银行同业负债由20xx年底1.8万亿元上升至6.1万亿元,其复合增速高达35%,远高于五大国有银行11%的增速。
一方面,同业业务扩张对存贷比较高而信贷额度不足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来说吸引力更为明显;另一方面,相比大行,股份制和城商行更有通过同业业务做大做强的意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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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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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127号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 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 化和透明度。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 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 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 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现 行法律法规赋予此 项业务范围的金融 机构开展的同业资 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 在拆出和拆入资金 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 期限、业务关系和 用途分为结算性同 业存款和非结算性 同业存款。同业存 款相关款项在同业 存放和存放同业会 计科目核算。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正文)各金融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同业业务进行明确要求和规范,请各金融机构严格遵守:1. 交易准入条件所有从事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a. 依法注册并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b.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c. 拥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合规和内控制度。
2. 业务合规和监管要求为确保同业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在进行同业业务时,各金融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等。
b. 执行金融市场交易准则,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c.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同业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管理。
d.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控,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业业务的情况。
3.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重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取有关同业业务的相关信息。
具体要求如下:a. 完善同业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单等。
b. 公开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和警示。
c. 加强内外部信息共享,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 合作与自律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的自律和内控机制,确保同业业务的稳健运营。
a.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共同制定并监督行业自律规则。
b. 支持和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计工作。
c. 开展业务创新和改革实践,为金融市场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以上是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规范要求和通知,请各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祝各位在同业业务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结尾)。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重要要点和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遵守合规性要求,确保同业业务与相关法规和规定保持一致。
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与对方机构建立合理的业务关系,并遵守合规性要求。
其次,金融机构应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同业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这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设立风险管理团队并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计划,对同业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同业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这包括明确的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和决策程序,建立内部审批和监督机制。
第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同业业务参与方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审查对方机构的经营状况、监管情况和信用状况,评估对方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与对方机构进行的同业业务符合风险控制和管理要求。
第五,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业务限额和监控机制,确保同业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可控。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状况,设定同业业务的限额,并及时监测和控制同业业务的规模和风险。
以上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一些重要措施和要点。
通过加强合规性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对参与方的尽职调查和限额管理,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同业业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我们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责任,加强同业业务的规范性和风险管理,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各金融机构:为了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险的可控性,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决定,特向各金融机构发出以下通知:一、同业业务的定义和范围同业业务是指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资产交易和其他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拆借、质押式回购、资产证券化、债券承销等。
二、同业业务的管理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和合规性。
风险管理应包括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措施,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信息披露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方面、机构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确保信息披露具有透明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3. 守信原则: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诺。
金融机构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增强市场信心,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同业业务的监管要求1. 注册登记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
未经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同业业务。
2. 资金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业务时,应根据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资金监管的职责,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和合规。
3. 风险评估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业务前,应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进行评估结果的复核和更新。
四、同业业务的处置1. 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在发现同业业务中存在不良资产或风险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和加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处置程序和责任,确保处置效果和处置过程的合规性。
2. 合作与沟通: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业务时,应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风险和挑战。
2014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14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15-02-26 18:05:54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从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等方面进行工作部署,要求金融机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各项具体工作。
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的通知》(银发〔2014〕19号),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河北、山西、浙江、吉林、河南、深圳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主要解决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
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3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月26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入市并进行了相应规范。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号),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促进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健康规范发展。
1月29日,为贯彻落实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4〕23号),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贫、就业等民生领域以及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金融服务工作。
1月30日,为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规范再贷款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央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央银行履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再贷款分类的通知》(银发〔2014〕36号),将再贷款由三类调整为四类,即将原流动性再贷款进一步细分为流动性再贷款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分类不变。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汇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
“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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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banker圈】]法规速递]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
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
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
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
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
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