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09033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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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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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
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后需及时办 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税务登记
证。
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国家税收法 规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缴纳税
款。
税务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需接受税务部门的 审计,确保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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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01
02
绩效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制定合理的绩 效考核标准和程序,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 评价和激励。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与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 企业所得税减免、关税减 免等。
税收协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税 收协定享受税收减免或避 免双重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资本的认缴和 实缴方式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出 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 ,具体方式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选择。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 商方式解决争议,达成
和解协议。
调解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机构 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达
成调解协议。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仲裁方式解 决争议,仲裁裁决具有
法律效力。
诉讼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77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77页)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
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 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 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
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 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副董事长---过半数董 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10%股东可自行 召集和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和修 改公司章程,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优缺点
优点:广泛筹集资金,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享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后可 自由交易,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缺点:设立条件程序比较严格,易被少数大 股东操控,中小股东缺乏责任感,公司财 务经营信息不能保密。
累积投票制指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 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 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 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 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 在的弊端。
工代表组成,职工比例不少于1/3,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5、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六)、工会
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特别规定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 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 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的经营内 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一般应与 其组织形式相适应。如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 资企业,应按照其规模的大小、投资者的多少 等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立董事会或一名执行董 事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等。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向审批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2 (3
4.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投资 总额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
4.2.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 期限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4.1.3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1.4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 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5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 (2)投资人既有中方投资者也有外方投资者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经营企业
4.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不予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 (2)鼓励设立的合营企业 (3)限制设立的合营企业 (4)禁止设立的合营企业 (5)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2)投资人既有中方投资者也有外方投资者 (3)外国合作者可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多样 (5)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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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 董事会制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 会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 联合管理制。
2. 委托管理制
合作企业成立后,可以实行委托管理制通 过签订合同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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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根 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 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那么不属于鼓励类和限制 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可能是属于禁止类或者允许 类的。因此本题应当判断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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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特征 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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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
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 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 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 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 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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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 董事会 2. 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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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和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 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 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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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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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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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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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设立条件
积极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 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 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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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
了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美元,A 公司以现金出资1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75%,B公司以厂房、设备形式出资40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 利润和分担风险。2001年8月,经有关机关批 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A、B公司均 依约及时地履行了出资义务。
方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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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程序 1、申请
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 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务 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至于A公司投入合资公司的120万美元,虽为 A公司的出资,但该笔资金在合资公司成立后, 已属于合资公司的财产,该财产的处理应当通 过合资公司的清算来解决。由于合资公司已经 成立、运营,A公司也应当在该出资范围内承担 责任,因此,A公司要求返还其投资款的请求没 有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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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同确定的原则,经合营方一致同 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事 项的文件。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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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 (1)审批机关——商务部及授权机关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授权机关。
委托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 资金来源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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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终止合资合同,A公司和B公 司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合资公司 进行清算。
对于A公司要求返还其出资及支付所欠保 底利润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无合法依 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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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按注册资
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本案中,2002年3月的董事会决议规定将合资
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予B公司,并且由B公司单 独承担合资公司的风险与亏损,而A公司则可每 年从合资公司取得其出资25%的利润。该决议 违反了合资合同中关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 润和分担风险的约定,也不符合《合资企业法》 要求合营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的合资经营法律原则,因此该董事会决议是无 效的。A公司在合资公司处于亏损的状态下仍要 求支付利润的主张没有合法依据,得不到支持。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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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外商投资企业 的基本类型,掌握不同类型外商投资 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资本制度, 初步运用外商投资企业法有关基础知 识进行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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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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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类型和特征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 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直接投资类型: 新设投资(绿地投资) 并购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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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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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 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 经营管理权
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中方投资主体不得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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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01年6月,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
2002年3月,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鉴于股东 A公司身处新加坡,不方便参与合资公司经营管 理这一情况,董事会作出决议,由B公司全权负 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A公司采取保底 分红的方式分取利润,即A公司每年可分得其出 资金额25%的利润,A公司不承担企业经营上的 风险,盈亏由B公司单方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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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议作出后的头三年,合资公司业绩良好,A
公司取得了约定的利润。此后几年,因市场竞争 激烈、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合资公司长期 处于亏损状态,未再向A公司支付决议中约定的 利润。
2007年12月,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提前 终止合资合同、注销合资公司决议,双方就偿还 A公司投资款等事宜发生纠纷,经协商未能解决。 A公司便依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要求解除合资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 其出资120万美元及支付所欠保底利润。
Question:不同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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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征 1、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 中方投资者不得为个人 2、依据中国法律成立 3、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住所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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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法律特征 (一)概念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 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我国境内与中国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 办的股权式经营的企业。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 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2)审批期限——三个月 3、登记 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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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下放外商投资企 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 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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