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2015年4月25日)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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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发展背景下,各种违纪案件都涌现出了不同的新特点,这些问题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利用正确的方式以及科学的办法,不断适应新时代的变化,才能够在新形势下使案件审理工作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问题;改进探讨引言随着时代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纷繁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了更多的困难,这使得纪检监察工作遇到了非常大的压力。
纪检监察的案件相关处理和审理工作,实际上是查处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以及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发展当中案件检查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处理的案件关键。
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发展过程当中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只有认真地把握这些新的情况和时代发展的特征,结合相应单位的实际建设情况,正确的以科学的态度应用党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行政监察,才能够在新形势下适应新发展东中的案件处理,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1.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价值重视并且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是依法按照纪律办事提升相关监察单位能力的重要保障。
同时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是高效并且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党员监察干部合法权利,增强文明治理社会的重要途径。
增强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程度是严格办理案件程序,同时能够积极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要求。
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机关单位来说,国家性质以及党政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
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处理的方式来对每一项案件进行归纳和管控。
查处违纪是重要的手段,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四项职能之一,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工作。
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需要经过国家法律部门的审理,才能够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决定和讨论,这也是增强我国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e5b861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3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于8月6日予以公布,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意义《规定》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等各项重大战略决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长期以来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规定》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据,将为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规定》从2015年8月6日公布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相隔时间短,任务急,为使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尽快准确理解掌握司法解释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尽快及时地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鉴于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也不是针对现行某个专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在《规定》正式实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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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保护发布时间:2021-12-25T15:32:32.965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1期作者:雍晓娜[导读] 摘要:近些年来,各种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包工头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借名形式或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层层转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经过层层盘剥的实际施工人项目利润稀薄。
随着人工、材料大幅地上涨,信访舆情与诉讼案件引发得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在建筑市场中持续被加以关注。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新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认定,为指导审判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目的在于进一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具体定义作出权威性界定,针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及特征等方面仍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不同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理解各有千秋。
因此,为更好实现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对“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的认定及权利保护加以探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保护雍晓娜(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 266075) 摘要:近些年来,各种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包工头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借名形式或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层层转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经过层层盘剥的实际施工人项目利润稀薄。
随着人工、材料大幅地上涨,信访舆情与诉讼案件引发得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在建筑市场中持续被加以关注。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新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认定,为指导审判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目的在于进一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343c440d50e2524de5187efc.png)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面对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日趋严峻的态势,为了规范司法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和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2011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逐步形成了我国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体系,其内容涉及到实体法、证据、追赃挽损、刑行民交叉衔接、办案工作机制、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等多层次的复杂问题。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尚属于静态层面的抽象式指引,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应用中依然遇见许多法律适用的难点。
特别是伴随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利用P2P网络借贷的非法集资犯罪类型也不断增多,出现许多新的现象和问题,这给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认定标准带来冲击。
自2010年12月起,截止到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颁布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93个案例。
其中,2018年7月12日,为了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在全部涉及金融犯罪的三件案例中包括“周辉集资诈骗案”(检例第40号)。
为了体现检察特色和凸显检察职能,该批发布的案例在体例和内容形式上有所创新,加入“指控与证明犯罪”、“指导意义”的板块。
2020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均为金融犯罪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杨卫国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同时,为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订),在工作机制上提出硬性的要求,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由此可见,考虑到司法解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修正完善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和复杂程序,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其“轻骑兵”的功能,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9e62e12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1d.png)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案件审理工作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理周期过长当前,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特别是涉及到重大案件或者复杂案件时更为突出。
审理周期长不仅增加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也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效率。
1.2 审理质量参差不齐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案件审理中存在工作不细致、疏忽大意、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庭审中证据收集不全面、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等问题也会影响判决的质量。
1.3 法律规范性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规范性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有些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判决案件时偏离法律规范,过多地注重案情的复杂性和社会关注度,而忽略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权威性都会受到质疑。
二、案件审理工作改进的对策为了解决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2.1 加强案件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可以加强案件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子卷宗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可以大大提高案件的查阅和处理效果。
此外,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案情分析和预测,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提升审理质量和效率。
2.2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审理水平,应加强相关培训。
通过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模拟庭审等形式,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问题处理能力。
此外,在培训中还应注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司法理念。
2.3 完善法律规范为了解决法律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月日PPT课件
![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月日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b82807f0b4c2e3f572763e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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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理四处
❖ ⑴审理省部级党组织、政府报批或备案案件; ❖ ⑵办理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但需要比照
处理的案件和其他需比照处理报中央纪委备案案件; ❖ ⑶根据委部领导同志批示,审理、审核委部派驻
机构查办的重大复杂案件; ❖ ⑷办理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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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党政纪处分常见问题
❖ (二)关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和匹配
❖
❖ 公务员在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在党纪 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 当同时给予其降级以下处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 不再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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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党政纪处分常见问题
❖ (三)审理报告新要求(中纪审〔2015〕2号,2015 年2月9日印发)
❖ 二、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更好地反 映党内审查办案的特点,今后在案件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中 对违纪行为按以下方式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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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
❖ 24字办案基本要求之间是互相联系,互为 条件的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 ❖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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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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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清楚,就是指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 责任等真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 ⑶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中 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委(纪检组)、监察局,以 及委部机关关于案件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性请示、 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34c328a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5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4c33861b307e87100f69602.png)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今天,我要说的题目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目的是希望大家对案件审理工作能够有所了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
下面,我从以下六个方面向大家说一说。
一、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我们说的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把关位臵,也可以说是最后的一道工序。
案件由信访举报、初核到立案调查,然后才到审理。
查办案件就好比一个工厂生产一件产品一样,从备料到初加工,然后到生产出成品,最后到质量检验环节。
审理部门就好比这工厂的质量检验部门,由它按照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
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查办工作质量检验的环节,它对案件查办的质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
根据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人员不能再承担审理工作;审理案件是通过对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来进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有着自身应遵循的规律、原则、要求和程序。
二、要充分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可以用“五个是”来加以概括: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
三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重要环节。
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
五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对审理工作的地位做过这样一段表述,他说:“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我体会,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保证案件质量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3dda9f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5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e7d7c235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09.png)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黄永维梁凤云杨科雄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二、起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行政协议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发生重大变革的重要体现,是公众社会治理参与权和公共资源分享权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等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协议,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中竞争,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让社会资本潜力充分释放,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
对于行政协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推动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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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查处违纪案件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和重要环节,是促进案件检查部门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这就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和把握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运用党内条规和行政监察法规,才能使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机关的性质、作用及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集中体现在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中。
查处违纪案件是惩处的一个手段,是四项职能之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必须要依法办理,也就是说要依法行政。
党内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经过审理,才能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这是查办案件的法定程序。
因此,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执政、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二)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和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坚持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核对违纪事实,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程序等等,都体现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据政策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核,就能充分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有效维护党内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三)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的内在要求通过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不足之处,并客观地提出处理建议,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扎实的基础,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69b36fed15abe23482f4d47.png)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篇一: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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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
语出《金史章宗纪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泰和殿。
"本站站今天心准备了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有所帮助!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
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体制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对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个程序、走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
(二)文书格式及归档资料不够规范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有的基层未能及时按照要求对审结案件进行归档,案卷装订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填写不全面、装订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
还有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失,缺少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
(三)审理质量和时限得不到保障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讲座(通用精选)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讲座(通用精选)](https://img.taocdn.com/s3/m/672fedd2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f5.png)
• 案例精神:如认定民事案件为虚假诉讼,对其处理不需要依赖刑事判决认定的 事实和结果,也就不必机械按照“先刑后民”原则,而可以“刑民并行”,以 利于及时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先刑后民的条件:
• 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 • 2、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是基于同一法律事
2019.11.08 《全国法院民 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 (九民纪要)
各级人民法院在 审理经济纠纷案 件中,如发现有 经济犯罪,应将 经济犯罪的有关 材料分别移送给 有管辖权的公安 机关或检察机关 侦查、起诉,公 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均应及时予以 受理。
各级人民法院在 人民法院在审理 审理经济纠纷案 经济纠纷案件中, 件中,如果发现 发现与本案有牵 有经济犯罪事实 连,但与本案不 的,应及时移送。 是同一法律关系
• 同一案件同时 涉及刑事法律 关系和民事法 律关系,但刑 事法律事实和 民事法律事实 仅有部分要素 重合,呈现一 种横向的并列 关系
关联案件
民事法 律事实
刑事法 律事实
(三)竞合
真实竞合:基于同一或关联的法律事实,同时产生 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引起刑事责任和民 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7492af51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2e.png)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在现实⽣活中,因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导致发⽣⼀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最⾼院于2015年特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请跟随店铺⼩编⼀起来浏览阅读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张作柱、裴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作柱、裴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6eb9061e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47.png)
张作柱、裴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2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洪骥秦振敏关春秋【审理法官】赵洪骥秦振敏关春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作柱;裴伟;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当事人】张作柱裴伟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当事人-个人】张作柱裴伟【当事人-公司】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李玉环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刘学敏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环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刘学敏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环刘学敏【代理律所】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作柱【被告】裴伟;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因本案涉案事实已经被刑事侦查机关立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证明诉讼请求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因本案涉案事实已经被刑事侦查机关立案受理。
经查阅一审卷宗,并没有该案已经被刑事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的司法文书附卷,对于该问题,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803民初497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64df983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be.png)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宋晓明吴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自2015年2 月1日起施行。
为使各级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决定》,现将《决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的相关文件修改工作。
根据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修改作出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纳入修改范围,并列入2014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2000年修法所涉条文的适用和新旧法的过渡衔接作出规定,同时综合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的多个“通知”“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并且确认了审判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司法原则。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在配合2000年专利法的施行、明确审判标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该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文援引的专利法相关条文在新旧专利法中的序号有所调整、表述发生变化,同时2008年专利法(以下简称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以保证其内容与现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案件审理的进度法律依据(3篇)
![案件审理的进度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cc0017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19.png)
第1篇一、引言案件审理进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保障。
在我国,案件审理进度受到一系列法律依据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案件审理进度的法律依据。
二、案件审理进度的概念案件审理进度,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立案到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所需的时间。
案件审理进度关系到司法公正、效率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进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案件审理进度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审理进度的相关条款:(1)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后,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后,认为需要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七天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案件审理进度也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审理进度的相关条款:(1)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案件审理进度也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审理进度的相关条款:(1)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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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常见问题
(一)处分决定文书表述
六、审理文书中需引用两个以上法规条款作为处分依据 的,应先引用定性量纪的条款,后引用从重、从轻、减轻、 免除处分的条款。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四、几个常见问题
(二)关于使用“违纪”“违法”表述的情
况
1.对单纯违反党纪的案件表述为“违纪”,如 “违纪行为”、“违纪事实”、“违纪案”、“收 缴违纪所得”等。 2.对既违反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 案件表述为“违纪违法”,如“违纪违法行为”、 “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违法案”、“收缴违纪 违法所得”等。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四、几个常见问题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吴官正同志2003年2月18日第十六届中央 纪委二次全会上讲话时第一次提出,在“20字” 办案要求的基础上再增加“程序合法”要求,这 充分反映了依法治国的时代特征和社会进步的发 展趋势。之后,这24字办案基本要求先后写入 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如2005年4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务员法》第57条 和2007年4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4条。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主
要
内
容
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二、关于党政纪处分常见问题
三、关于证据审查常见问题
四、几个常见问题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1983年7月,中央纪委在北京召开第一 次全国纪检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历 史的经验,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20字办 案要求,同时也重点强调了办理案件必须经 过审理部门审理这一工作制度。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 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退还或者上交是否属司法解释中的 “及时”,应从行为人的主、客观两方 面表现来分析评判,才符合立法本意。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 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确实 具有退还或者上交之意思; 客观上其行为表现又是积极、主动的, 且时间上做到不拖延,符合通常习惯上及时 的特性。 主观上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要以客观 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体现和证明。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三、关于证据审查常见问题
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 可靠性,被誉为新的“证据之王”。办案实 践中,普遍存在着对鉴定结论过分依赖,而 疏于对其进行审查判断的现象,这是很危险 的。应当明确,鉴定意见不是科学的结论和 判断,只是一份普通证据,不具有权威性和 终局性。
二、关于党政纪处分常见问题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执行问题
七是必须严格遵循提拔使用等方面限制,不得 以任何方式规避。 八是必须在处分期满后方能解除处分,不得提 前解除。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三、关于证据审查常见问题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 要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 认定案件事实或作出处理决定时就会导致失 误。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复查一处
⑴受理“两案”属中央管理的干部的 申诉案件,协调处理其安置与生活待遇问 题,负责“两案”重点人员的调查研究工 作,整理、保管“两案”有关材料和物品, 处理两案人员及其亲属的信访; ⑵处理督办委部收到的申诉信件。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复查二处
四、几个常见问题
(一)处分决定文书表述
四、审理文书中同时给予被处分人党纪、政纪处分的, 应当先引用作为党纪处分依据的条款,后引用作为政纪处分 依据的条款。 五、审理文书中以法规和适用解释一并作为处分依据的, 应当先引用法规的相关条款,后引用适用解释的相关条款。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二、关于党政纪处分常见问题
(二)关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和匹配
公务员在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在党纪 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 当同时给予其降级以下处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 不再给予政纪处分。
事实清楚,就是指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 责任等真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和依据,只有把事实搞清 楚了,才能正确地运用政策法规,作出准确的定 性和恰当的处理。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搞好定性处理的前提和依据, 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㈠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 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 ㈡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 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 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㈢必须能够准确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 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在事实认定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案件的基本事实的总体脉络基本清楚 ,也就是说事儿假不了,但关键情节还不够清楚 ,导致影响案件的定性 (2)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靠分析推理 得出的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够明确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四、几个常见问题
(一)处分决定文书表述
二、审理文书中可以直接引用党纪、政纪法规及适用解 释等的相关条款;一般不得直接引用委部机关的内部文件、 会议纪要等。 三、审理文书中引用的法规等的条款应当全面、规范、 准确,能具体到款、项、目的应写明。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二、关于党政纪处分常见问题
(二)关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和匹配
公务员在政纪上受到开除处分的,党纪上一般 应当同时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在政纪上受到撤职 处分的,党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 以上处分;在政纪上受到降级以下处分的,党纪上 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根 据实际情况,也可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24字办案基本要求之间是互相联系,互为 条件的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证。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一、关于事实认定常见问题
⑴审理委部机关第六至第十二纪检监察室查 办的案件; ⑵办理委部机关第六至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征 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⑶办理地方省级纪委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案 件; ⑷对地方省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审理三处
⑴审理委部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 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纪委查办的案件; ⑵审理、审核委部机关办理的事故(事 件)类责任追究案件、《审计要情》所涉各 类案件; ⑶办理委部机关纪检监察室以外的其他 单位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⑴办理按照程序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 部受理的申诉复查案件; ⑵对全国申诉复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⑶起草、拟定复查工作的程序性规定。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调
研
处
⑴对案件审理工作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办法进行 研究,视工作需要起草或提出修改意见; ⑵负责调查了解全国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对案件 审理工作中遇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中 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委(纪检组)、监察局,以 及委部机关关于案件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性请示、 咨询; ⑷负责编发《审理参考》资料、编写业务书籍, 履行审理业务对下指导职责; ⑸负责案件审理室工作联系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欢迎大家向《审理参考》投稿
★工作研究类文稿,一般3000字左右
★经验交流类文稿,一般3600字以内
★案例分析类文稿,一般1500字以内,
其中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将推荐作 为指导性案例,印发全系统 ★业务问答类文稿,一般600字以内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二、关于党政纪处分常见问题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执行问题
四是必须降低级别,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原级 别。 五是必须降低工资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 原工资待遇。 六是必须准确把握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不 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重复处理。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四、几个常见问题
(一)处分决定文书表述
2014年8月11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报经委领导批准后, 明确: 一、审理报告、呈报国务院的给予被处分人政纪处分的 请示和处分决定书(下文将上述三类审理文书简称为审理文 书)中,应当在说明处分理由后,统一引用具体法规条款作 为处分依据;呈报中共中央的给予被处分人党政纪处分的请 示中,为简化文字表述,建议继续坚持以往做法,省略引用 的具体条款,如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
2016年3月29日11时39分
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 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不影响认定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