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一章 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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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了解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掌握宪法渊源、宪法规范、宪法典的结构。掌握宪法的创制、宪法监督以及宪法的社会作用。
◆知识点整理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的概念
1、辞源学上的含义
在西方:古希腊的宪法一词的含义是规定、组织和结构;古罗马的宪法词意是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中世纪的欧洲的宪法词意是指封建主所享有的特权;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在中国:古籍中的宪法的词义是代表一般的法律,尤其是指刑律。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便用宪法一词; 1908 年,清政府颁《钦定宪法大纲》后,宪法一词在汉语中被用来作为专门的法律名词术语。
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制定,同时,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得到实现。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效力不同:宪法要求法律法规必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的创制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程序,而法律法规的创制相对宪法而言就比较简单。
(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宪法一般由宪法制定者直接监督实施或授权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专门国家机关实施。
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的含义
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它不仅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运作宪法的制度,还包括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即主要指宪法的阶级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看,宪法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即依宪治国?
首先,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而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
(三)宪法的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即统一的宪法典。它一般由单一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也有的是由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 1871 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就由 3 个宪法性文件组成的);
(2)不成文宪法,没有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而是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判
例中(如英国宪法)
2、按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1)钦定宪法,就是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2)协定宪法,就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其代表共同制定的宪法。
(3)民定宪法,就是由国民制定的宪法。
4、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宪法学上一般研究的宪法是一个国家中在平时生效的宪法。而在发生战争或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在平时生效的宪法规范有很多内容就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战时或紧急状态时期的要求。战时宪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国家机关授予平时为大的紧急处置权力,同时对公民权利作出比平时较为严重的限制。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在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有宪法外,州也有宪法,但州宪法无论在创制程序、宪法内容和效力上与联邦宪法不同。联邦宪法主要关于联邦的事务,而州宪法主要事关州事务。
二、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关于宪政,说法不一:
日本学者:宪政是依据宪法而进行政治的原理;
韩国学者:宪政是依据保障人权、确立权力分立的宪法而进行统治的政治原理。
毛泽东:“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
李步云:宪政应当包含三个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应当包含三个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
如果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态来看,所谓宪政,必须是活的宪法,或者说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基于这样一个要求,现代宪政应当具有四个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和宪法的调控性。
1、宪法的正当性
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
创制宪法程序的合理性;
2、宪法的确定性
要求:宪法规范赖以表现的法律形式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清晰;
3、宪法的功能性
要求:规范作用:任何法律规范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
社会作用: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对现实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调整作用。
4、宪法的调控性
要求: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节和制裁手段。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方面,宪法是宪政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一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或宪法存在的权威被忽视,宪政则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