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讲义PPT(魏天慧)-2016年投资银行总部新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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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1PPT课件

证券法.1PPT课件

❖ 5)流通性权利凭证
❖ 6)收益性权利凭证: 股票----股利(股息+红利)

债券----利息收入

转让处分证券----换取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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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证书
❖ 1)证书应属于证券的一种(台湾史尚宽)
❖ 2)证书不属于证券(谢怀轼)
❖ 证书: 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
❖ 例如:出生,死亡证书,结婚证书,毕业证书
和基金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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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营业规则
❖ 1)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 ❖ 2)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名义进行; ❖ 3)客户结算资金必须存入银行; ❖ 4)禁止违规资金入市;(银行,保险资金) ❖ 5)分立账户,分账管理;(证券,资金账户) ❖ 6)置备委托书并保存委托记录; ❖ 7)按照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证券的评级,评估,保管,结算登记等活动而 发生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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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法的性质
❖ 1)证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商事法中的一 个单行法
❖ ----证券法是否为公司法的特别法?
❖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质上是公司法有 关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的延伸(赞成者)
❖ ----证券法和公司法是商法体系中两个独 立的分支,两者地位相同,只是规范的对象 和担负的使命不同.(反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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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和个 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的普通股股票.
❖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 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 投资者限于: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新《证券法》培训讲义

新《证券法》培训讲义

2、完善禁止“市场操纵”的有关规定(第77 条)
(1)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 纵的范围,增强相关条款的操作性。
(2)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
(3)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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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3)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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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 和复核体制
1、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1)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 定;
7、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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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 与预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8、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 律责任。(第188条)
•S h e n z h e n S t o c k E x c h a n g e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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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证券法讲义

证券法讲义
• 由于各国大多对股市实行不干预或少干预政策, 使得投机现象十分严重,纸上财富(名义财富) 数倍于实际财富,形成泡沫经济,终于酿成1929 年10月28日开始的股市暴跌,并进而导致影响深 远的世界性经济危机。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
• 2、 20世纪3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阶段 •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
交易法》,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管理证 券市场的法律。此后陆续有修订,都是仍 然以此为基础。 • 日本:2006年修订《证券交易法》,并将 之改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 》。
(三)证券市场的功能
• 1 筹集资金:直接融资与套牢 • 2 配置资源:理性投资与投机 • 3 分散风险:暴涨暴跌与涨停跌停;有限
• ④流通性
• ##中国股市的“全流通”问题:股权分置 改革
• ⑤风险性
• 牛市与熊市 投资与投机 分业经营和混业 经营 1997年金融危机与中国《证券法》的 制订
(二)我国《证券法》意义上的 证券
• 2 公司债券
• (1)概念与分类
• 公司法154条:“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 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 (二)平等、自愿、有偿 • 平等:追求更多的实质平等,以保护中小
投资者; • 自愿:从自由流动到被套牢; • 有偿:投资风险与损失赔偿; • (三)守法、诚信 • 守法:损益分析 • 诚信:信息不对称与证券欺诈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 逆时代潮流而动 • 《证券法》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
• 1984年,北京天桥百货股份公司成立,并首次发行股票; • 198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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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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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美国各州纷纷仿效,先后制定了与堪 州蓝天法相类似的证券法,后来被统称为 “蓝天法”。从1911年到1931年,美国48 个州中有47个州制定了蓝天法。因此,在 1911年到1933年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美国 的证券市场就是由这些蓝天法进行管制的, 直到1933年第一部联邦证券立法──《1933 年证券法》通过后,联邦管制始告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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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证券及其种类
证券是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无价证券
广义上的证券 有价证券 实物证券
价值证券 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
▪ 狭义上的证券——证明持券人对其投资享有 收益分配请求权的凭证(资本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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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中证券的概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二章规定;证券一词, 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公债、公 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 红协定的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 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 同、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 或者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任何股票的 出售权、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 存款证明、一类证券或者证券指数(包括其 中任何利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
作地产出卖;或者说,那些骗子除了拥有蓝 天外,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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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是一个农业州,最早的证券法没有出现在证券业发 达的纽约州,却出现在农业州堪萨斯。主要原因是美国东 部的证券商欺诈和伤害了堪萨斯人。
在二十世纪早期,堪萨斯州是一个农业州,拥有着巨大的 财富,但是市场简单而淳朴。因此,堪萨斯州就成为城市 化较深的东部人企图进行欺诈性证券交易的主要目标,堪 州人也成为股票骗子眼中的一块肥肉。许多人以根本就不 存在的美国中部矿场、种植园,或者以新加入州的灌溉项 目为诱饵,许诺丰厚的回报,借以发行证券,欺骗堪萨斯 农民,甚至许多以欺骗寡妇为主。

证券法ppt课件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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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由证券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构成。其中证
券发行人涉及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公共机构
(如基金会等);认购人即投资者,涉及机构和个
人两类;中介人指综合类证券企业和为证券发行
服务旳注册会计师机构、律师机构和资产评估机
构。

• (二)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 旳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旳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
价证券。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
旳百分比来分享基金获利,同步分担基金亏损。
4.经国务院依法认定旳其他证券。经国务院依
法认定旳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券是指立法上还未要求,但具
有证券性质和特点,需将其纳入证券范围调整
旳证券品种。这是一条弹性要求,用以应对不
断发展旳证券市场旳需要。
(二)证券旳特征



1.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旳凭证
者经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场外证券交
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置旳非上市证券进行交易旳市场。在
场外交易场合交易旳股票,一般为未上市股票,其交易
价格不是经过集中竞价方式产生旳,而是经过交易双方
协商产生旳。
三、证券法旳概念、合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经

• (一)证券法旳概念及其合用范围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旳证
经 济 法
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旳概念、种类及其特征

(一)证券旳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表达一定权利旳书面凭证,即记 载并代表一定权利旳文书。从广义上讲, 证券涉及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品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所规范旳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第6章-证券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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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构成。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 此相适应的组织与管理方式的总称。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中, 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 节货币资金的运行,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有重要的作用。证 券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它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 部分组成。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股票上市的程序为:1)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2)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上市交 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报告书等有关文件。3)股票上市交易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 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3)证券公司的业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 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
4)证券是流通凭证。证券权利是通过证券的转让来实现的。 证券流通性的目的就是实现证券的最大价值,促进财富积累。
依据证券权利的性质不同,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债券证 券和股权证券;依据证券的效力不同,证券可分为设权证券、 证权证券;依据证券的作用不同,证券可分为货币证券与资本 证券;依据证券持有人的记载要求不同,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 不记名证券、指示证券;依据证券是否上市,证券可分为上市 证券与非上市证券等。最常见的证券是股票与公司债券。
(3)公开原则就是指信息公开,证券的发行、交易 必须由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以使投资 者充分了解公司状况做出正确选择。

证券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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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 易
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察委员会四种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情形。(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 被
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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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承销
1、承销方式 《证券法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承 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或者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或者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或者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 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
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 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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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销或者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承销团承销与承销期 《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
币 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 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法》还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 长不得超过90日。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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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概念与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了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 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ppt05第五章 证券法

ppt05第五章 证券法
核准制
第三阶段 2004年2月开始
保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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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1990-1998年
审批制
审批制
▪ 独具中国特色的有额度管 理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制。
▪ 发行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额度分配;二是进行 预选;三是批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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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1999-2003年
核准制
核准制
▪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 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 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 标的做法,改为由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 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
▪ 特征:一是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成熟一个 推荐一个”的原则。二是坚持先改制后发行, 保证了证券发行的规范性。三是改政府审批 为券商推荐,发行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 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四是对于高新科技企业, 证监会予以优先审核。
▪ 核准制的发行过程通常是由券商挖掘优势企 业,审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 会首先对申报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 再由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通知书;拟发 股公司与券商配合,实施股票发行工作。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条件。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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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 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证券法第一节》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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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性:表现为两个层次
A、与证券市场价格的形成与变动 相关联
B、与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相关 联
(3)重大性:对证券市场价格的影响 力
(4)简约性:排除应公开信息的繁杂 性和表述方式的繁琐性
3、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 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4、 需公开的信息: 主要是募集文件
(二) 信息 的持 续公

1、概念 在交易市场的信息公开,称
为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是公开原则在 交易市场中的反映。
2、 特点
(1)功能不单是让投资者了解 公司,更主要的是为了投资者 提供证券交易价值判断的依据。
(2)信息公开不是一次性完成 的,而是要持续不断的进行。
证券
设了权利,权利的行
的分 类
使必须依靠证券的持 有。
证权证券:是指证券的
做成是为了证明证券 权利的存在。
(二) 有价 证券 的分

(2)根据证券券面上是否记载权 利主体的姓名或名称 记名证券: 指示证券: 不记名证券:
(3)根据证券的形式、记载内容 是否由法律规定 要式证券: 不要式证券:
1、经济特征
(二) 分类:
间接发行:是指发行者通过证 券商(包括投资银行、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承销出 售证券的方式。
3、 依据 发行 目的 的不

设立发行:为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而发行证券。
新股发行:通常是股份公司为 增加公司股本总额而发行新股 (即增资发行),也可以是为 了增资以外的目的发行新股。
(三) 证券 发行 的承
(3)形式和内容在法律上有不 同的规定。

证券法PPT课件讲义

证券法PPT课件讲义
•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
入主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 专户冻结,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 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 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 按市值配售方式:按股东发行前一天持有股票市值, 按每1万元配售1000股,最多可配售4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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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发行证券的公司; • 投资者; • 证券公司; • 证券交易所; • 中介机构; •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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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
•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度的不同、程序 的差异,证券发行制度可以分为:
• 注册制; • 核准制; • 审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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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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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 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 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制订公司债券发行章 程或募集办法→委托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用情况进行评级→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发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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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交易
•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 证券上市制度; •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 股票的特别处理; • 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不少于15% • 发起人近3年不得有重大违法; • 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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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方式
• A股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 • 上网定价方式:主承销商利用证交所的交易系统,
由主承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 行委托买入股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 的利息;

证券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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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性监管机构
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
自律性监管的特殊问题
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 自律规则的效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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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法与公司法 股东保护、公司债权人保护与投资者保护 有价证券的发行规制 持续披露制度 内部控制 企业并购规制 内幕交易规制 委托书劝诱规制(尚未有规定)
过往的有价证券的定义的问题点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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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有价证券的内容
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称证券 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
股票:最基本、最重要的证券形式,是股份公司发 行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59条、160条规定,是指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 或者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筹 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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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证券法的制定及其意义 有价证券的定义 证券法的特色 有价证券交易的构造
.
2
第一章 证券法的制定及其意义
第一节:资本市场的功能及其规制 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
证券法:规范企业的资金筹措及国民的投资活 动的综合法律。
资本市场:进行资金筹措和投资活动的场所。 发行市场:国家或企业发行有价证券从国民手
需要有作为使证券顺利流通的市场运营者的证券 交易所、在证券发行及流通时进行中介的证券公 司等相关机构的规制。
.
4
证券法的目的
目的规定的内容 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 投资者保护 Cf: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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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下列一般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经济法》PPT课件
• 四、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 参见教材P321
第六节 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
• 一、证券公司
• (一)具备法定最低资本金
• 证券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因其业务范围大小而有所区别
•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与限制
•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 (三)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第二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
• 一、证券发行 • (一)证券发行方式 • (1) 按证券的发行是否要通过承销机构,可分为直
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 (2) 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 发行
• (3) 按证券发行时间的不同,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 发行
•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 (1)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 • (2)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
• (三)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 1. 定期报告
2. 临时报告P316
•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P316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当事人为取得或巩固对某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的行为 • 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依不同的标准可 分为不同的类型P317 • 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 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场的经
和国债等。
营对象 证券衍生产品:如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认股权证、
债券期货、债券期权等。
四、证券市场
• (三)证券市场的功能 • ①证券市场是筹集资金和公众投资的重要桥梁; • ②证券市场是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重要手段; • ③证券市场是预测经济趋势,提供必要商情的重要场所; • ④证券市场是政府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托
• 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

新证券法培训讲义(PPT 62页)

新证券法培训讲义(PPT 62页)
(1)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2)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3)增加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3)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修改为“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4)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 宣告破产”; (5)交易所上市规易行为 1、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四个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 发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 对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 的要求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 环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 和复核体制
1、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1)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 定;
(2)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3)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
三千万元;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
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5)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
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
第二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防范

证券法基础知识培训PPT课件(47页)

证券法基础知识培训PPT课件(47页)
第五章 证券法
教学重点: 1.股票发行的种类、条件和程序 2.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3.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4.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5.信息披露制度 6.禁止的交易行为 7.上市公司收购 8.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机构 9.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10.相关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承销 2.可转换公司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4.信息披露制度 5.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 6.要约收购 7.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另有规定原则 (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四、证券法的特征 (一)证券法的概念 (二)证券法的特征 (三)我国的证券立法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三)公开发行的方式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 中小板块是流通盘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中小企业板与主 板的类比. 中小企业板的建立是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 的重要举措,也是创业板的前奏.其总股本较小,统计显 示,目前主板市场中约95%的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 对主板市场的历史数据整理分析,小盘股的波动性和风 险系数均高于指数,这意味着投资于中小企业板块就必 须能够承担其更大的波动性。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二)证券的分类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 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 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 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先于 创业板市场产生,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创业板 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 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 “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 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 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 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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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魏天慧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证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1999年《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006年、2013年、2014年四次修正◆现行有效的《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4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题主要内容1 取消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部分核准权限①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无须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核准即可。

无须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005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主题主要内容1 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在“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前提下,增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将“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将证券衍生品种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3 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 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05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二)主题主要内容5 建立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增加了“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规定。

6 增加了有关公司董监高责任的规定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的规定。

”7 建立了IPO时的预披露制度增加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的规定。

◆2005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三)主题主要内容8 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增加了“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 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增加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0 增加了对发行失败的界定增加了“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11 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将“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修改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四)主题主要内容12 交易制度上述实现了突破将“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修改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13 明确了上市申请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增加了“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的规定。

14 取消了强制全面收购的规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2013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题主要内容1 调整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的批准事项在此之前,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数量的增加,都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次的相应修改为:证券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除非是股权结构因此发生重大调整,才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

◆2014年《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题主要内容1 取消了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时的中国证监会前置审批程序本次修改后,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可以不经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也不用同时再提交给交易所。

2 相应取消了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时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程序本次修改后,收购人可以不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直接变更并公告变更后的收购要约。

3 相应取消了上述未经批准而为的处罚《证券法》章节概述◆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第3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守法原则(第5条)☆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第6条)☆政府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原则(第7、8条)☆国家审计监督原则(第9条)证券法的一般规定◆《证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全部移至《证券法》中,并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完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设置了保荐人制度,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对公开发行作出了定义。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明确界定了何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续)☆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

证券发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条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第13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第16条)(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有关证券发行的主要具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预披露制度法定化(第21条)预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作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保荐与预披露制度 ◆ 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第11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第15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证券发行:证券承销制度◆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第28条)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的期限(第33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发行失败(第35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交易标的的合法性(第37条)◆证券交易标的交易期限限制(第38、45、47条)①对于公司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限制(《公司法》、两个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②对于相关中介机构的限制◆证券交易场所(第39条)◆证券交易方式(第40、41、42条)◆证券上市的审核机构(第48条)◆证券上市的条件☆股票上市的条件(第50条)(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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