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侵犯知情权案例
消费者知情权案例
消费者知情权案例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然而,有时候消费者的知情权却受到侵犯,导致他们在购买过程中受到损失。
下面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以及其受到侵犯时可能产生的后果。
某市民张先生在购买一款空气净化器时,被销售人员告知该产品能够有效净化室内空气,并且具有一定的杀菌消毒功能。
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张先生购买了该款空气净化器,并在家中使用。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张先生发现室内空气并没有明显改善,而且空气净化器的杀菌消毒功能也并不如销售人员所说的那样有效。
于是,张先生开始怀疑自己购买的空气净化器是否存在问题。
在此情况下,张先生可以通过维护自己的消费者知情权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他可以要求销售商提供有关该款空气净化器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参数、效果评价、使用方法等。
其次,他可以要求销售商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以证明该款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和功能。
最后,如果销售商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或证明,张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该款空气净化器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的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了侵犯。
销售人员未能向他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和证明,导致他在购买后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
这不仅让张先生感到失望,还给他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
然而,通过坚持维护自己的消费者知情权,张先生最终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为自己争取了应有的权益。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
只有当消费者获得充分的产品信息和证明时,才能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避免受到欺诈和误导。
同时,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例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例引言: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重要的消费者权利,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让消费者作出明智的选择。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许多食品添加剂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以2010年之前的一个具体案例为例,从时间、事件和细节的角度展示了一起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例背景:案例发生在2008年,当时某家食品加工公司在市场上生产并销售一款以添加剂“防腐剂A”为主要原料的果汁产品。
该公司均未在产品的宣传材料中披露防腐剂A的使用,导致消费者毫无察觉地购买到了含有该添加剂的产品。
事件经过:1. 2008年初:某消费者购买了该果汁产品,并开始每天饮用。
2. 2008年中:消费者开始出现一系列身体不适症状,如恶心、头痛和皮肤过敏等。
3. 2008年末:经过一段时间的医疗治疗,消费者发现与该果汁产品的摄入时间一致,因此怀疑是该产品引起的健康问题。
4. 2009年初:消费者将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并请求调查此事。
5. 2009年中:相关部门对该果汁产品进行了抽检,发现防腐剂A的使用并不合规。
6. 2009年末:相关部门对该食品加工公司进行处罚,并责令召回该果汁产品。
细节揭露:1.该果汁产品的商品标签上未标明防腐剂A的使用,也未提及潜在的健康危害。
2.食品加工公司有意隐瞒了添加剂的使用,以获得更高的销售额。
3.该防腐剂A是一个争议性的化学物质,一些研究表明它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包括呼吸系统损伤和过敏反应等。
4.消费者购买该果汁产品时无法获得有关防腐剂A的任何信息,因此无法做出知情的决策。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了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首先,食品加工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隐瞒添加剂的使用,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其次,该公司以追求商业利益为优先,无视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未能及早发现和制止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费者知情权案例
消费者知情权案例一个案例是:某大型电商平台销售一款名为“瘦身胶囊”的产品,声称该产品是一种天然植物提取物,可以快速瘦身并且没有任何副作用。
该平台对该产品的宣传非常夸张,声称使用该产品可以在一个月内瘦身10斤以上,并展示了许多前后对比的照片,照片上的人都明显瘦了很多。
然而,在这款产品的真实成分以及功效方面,消费者几乎一无所知。
他们只是被宣传的夸张词句和效果图所吸引,对产品的真实情况没有任何了解。
很多消费者受到了这款产品的宣传诱惑,购买了该产品并开始使用。
然而,他们却发现使用该产品后并没有任何效果,甚至有的人还出现了一些身体不适的情况。
于是,一些消费者对这款产品的效果进行了调查,并从中发现了一些令人震惊的真相。
原来,这款产品中并没有真正的瘦身成分,而是一些普通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销售商在产品的宣传材料上做了一些伪造,以蒙骗消费者。
购买的人大多在使用时并没出现剧烈副作用,但也有个别人出现了一些不适的情况,并远低于宣传所述的瘦身效果。
消费者在了解到这些真相后,对这家电商平台提出了投诉。
他们表示,在购买该产品前,没有得到关于产品成分和真实效果的准确信息,销售商的宣传误导了他们的判断,并导致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风险。
面对这些投诉,该电商平台不得不承认在产品的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他们公开道歉,并保证再次审查宣传材料,确保给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获取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
销售商要对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负责,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
对于这个案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销售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电商平台也需要对其宣传和产品信息把关制度进行完善,确保消费者获取真实的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护。
执法侵犯知情权的案例
执法侵犯知情权的案例(一)未向消费者告知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
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
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
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
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
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
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
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 - 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
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件怪事。
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名处签的竞是别人的姓名。
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
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
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 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
经典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性,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2018年6月,张先生在某家电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冰箱具有节能、保鲜等功能,且售后服务完善。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下,购买了该冰箱。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日常生活;2. 冰箱保鲜效果不佳,食物容易变质;3. 冰箱故障频繁,多次维修。
张先生认为,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不到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被告提出退货或更换同型号冰箱的要求。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2.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销售给张先生的冰箱确实存在噪音过大、保鲜效果不佳、故障频繁等问题。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被告的售后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张先生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冰箱;2.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购买冰箱的货款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先生公开道歉。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
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对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问题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纠纷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有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知情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知情权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某环保组织负责人。
被告乙,某市环保局。
甲因对乙局在处理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上的信息公开不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局公开该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乙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公开原告所要求的文件。
三、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1.原告甲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本案中,原告甲作为环保组织负责人,对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关注度高,有权了解该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然而,被告乙局在处理该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导致原告甲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2.被告乙局的行为违法被告乙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义务依法公开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然而,在处理某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时,乙局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消费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
2019年中央经济会议指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时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面对当前经济形势,要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
我国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一方面表现为实物销售升级类商品增长速度加快,另一方面表现为服务消费增速明显。
相比于投资和外贸,消费拉动型经济更具发展潜力。
消费不仅能激活产业端,还能引入竞争机制,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使经济发展模式更加主动和可持续,是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
据统计,2019年我国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以上,拉动经济增长3.8个百分点以上。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较为活跃,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呈现良好态势,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服务产业比例仍有提升空间,消费产业缺乏创新力,消费市场环境有待改善,政策壁垒需要进一步打破,农村消费释放存在较多障碍,城镇消费持续升级动能偏弱,新型消费增多,权利冲突现象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知假买假扰乱正常消费秩序的现象突出等。
总体而言,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
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了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现予发布。
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追究店铺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3月,某市消费者张女士在“美丽佳人”美容院办理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美容套餐。
在享受服务过程中,张女士发现美容院提供的部分服务与宣传不符,且在服务过程中,美容师操作不当导致张女士面部出现过敏反应。
张女士多次与美容院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
经调查,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现“美丽佳人”美容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宣传:美容院在宣传资料中夸大服务效果,误导消费者。
2. 服务质量不达标:美容院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且美容师操作不当。
3.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美容院未充分告知消费者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查过程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美丽佳人”美容院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美容院的相关宣传资料、服务记录、消费者合同等证据材料,并对美容院负责人及美容师进行了询问。
调查发现,“美丽佳人”美容院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虚假信息的宣传资料,如夸大服务效果、使用虚假客户评价等。
同时,美容院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美容师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消费者张女士面部出现过敏反应。
四、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美丽佳人”美容院作出以下处罚:1. 责令“美丽佳人”美容院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 责令“美丽佳人”美容院对消费者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一、甲公司假冒甲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消费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取得胜诉,甲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退换货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
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退货或赔偿。
三、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特性,实际并不具备。
消费者维权,要求丙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四、丁公司未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丁公司未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维权,要求丁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五、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求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己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己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消费者维权,要求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七、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
消费者维权,要求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求辛公司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价格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要求壬公司恢复原价,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女士于2020年8月,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名为“青春焕肤精华液”的护肤品。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具有“美白、保湿、抗衰老”等多重功效,且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安全可靠。
张女士因对该产品效果充满信心,遂花费2800元购买了一瓶。
然而,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效果,皮肤状况甚至有所恶化。
于是,张女士开始怀疑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遭遇。
2. 理由(1)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产品真实情况,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被告以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原告购买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3)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青春焕肤精华液”未达到产品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青春焕肤精华液”的2800元货款。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该产品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 判令被告在某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知情权案例
消费者知情权案例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实施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消费者知情权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权利的重要性。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食品安全的。
在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中,某家食品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严重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消费者购买了这些产品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的情况。
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故意隐瞒了产品的原料信息和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无法获得真实的产品信息,从而无法做出理性的消费决策。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讨论。
第二起案例涉及医疗领域。
一位消费者在就诊时,医生未向其充分说明治疗方案的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导致消费者在接受治疗后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
消费者因为未能获得充分的治疗信息,无法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导致了自身权益受损。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医患关系和医疗知情权的深入思考,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第三起案例涉及电子产品的质量问题。
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宣传该产品具有防水功能,但实际上产品并不具备防水性能。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无法达到宣传的功能,要求退货或换货却遭到了拒绝。
消费者因为未能获得真实的产品信息,导致了消费权益受损。
这一案例引起了对电子产品宣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对产品宣传和质量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
以上案例表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有效的落实和保护。
法律案例分析_菜单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菜单案是指在某市一家餐厅因菜单上的菜品描述与实际菜品不符,导致消费者与餐厅产生纠纷的案件。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2019年8月,消费者张某在某市一家名为“美食轩”的餐厅用餐。
张某点了一份菜单上标注为“秘制红烧肉”的菜品。
然而,当张某食用后,发现实际菜品与菜单上的描述存在较大差异,菜品口感、色泽均与描述不符。
张某遂与餐厅工作人员沟通,要求退款或更换菜品,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餐厅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菜单上的描述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2. 餐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何适用?三、法律分析1. 菜单描述与实际菜品不符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餐厅在菜单上对“秘制红烧肉”的描述与实际菜品存在较大差异,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信息的虚假宣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餐厅提供的菜品与菜单描述不符,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了欺诈行为。
2. 餐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餐厅在菜单上对菜品进行虚假宣传,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餐厅应当退还张某的餐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餐厅应当对张某进行道歉,消除其对餐厅的不满情绪。
此外,餐厅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菜单上的描述与实际菜品相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措施。
消费者的权利的案例
消费者的权利的案例案例一:“注水牛肉”与知情权。
我有个朋友老张,他特别爱吃牛肉。
有一天,他在菜市场的一个小摊位上看到牛肉看起来特别新鲜,价格还挺便宜,就买了两斤回家打算做红烧牛肉。
结果呢,老张把牛肉下锅一煮,发现锅里全是血水和泡沫,而且肉的口感特别奇怪。
老张就觉得这牛肉肯定有问题,他就拿着剩下的牛肉去做了检测。
一检测才知道,这牛肉是注水牛肉。
这里面就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啊。
老张作为消费者,他有权知道自己买的牛肉是啥样的质量。
这个小摊贩注水牛肉的行为就侵犯了老张的知情权。
老张有权利要求小摊贩赔偿他的损失,因为他是基于错误的信息(以为是正常牛肉)才买的。
案例二:“强买强卖”与自主选择权。
我同事小李,有一次去旅游。
在一个景区的小店里,他就随便看了看那些纪念品。
他拿起一个小摆件看了看,觉得不是很喜欢就想放下走。
这时候,店主就不乐意了,拉着小李说:“你都拿起来看了,必须得买,不买不准走。
”小李当时就很生气,这店主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强买强卖啊。
小李作为消费者,他有自主选择买或者不买这个小摆件的权利。
这个店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李的自主选择权。
小李完全可以拒绝购买,要是店主还纠缠,他甚至可以找景区的管理人员或者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三:“伪劣手机”与公平交易权。
小王是个手机迷,他一直想换个新手机。
有一次他在一个小手机店看到一款手机,店员把这个手机夸得天花乱坠,说什么性能超强,拍照超清晰之类的。
小王就心动了,花了好几千块钱买了下来。
可是用了没几天,小王就发现这手机老是死机,拍照也模糊得很。
他就去找专业人士一看,原来这手机是个伪劣产品,很多部件都是质量很差的那种。
这就是侵犯了小王的公平交易权啊。
小王花了高价钱,本来应该买到符合店员描述的合格手机,结果却得到一个伪劣产品。
他有权要求手机店退货退款,甚至可以要求额外的赔偿,因为他没有得到公平的交易。
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4年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案例一:快递寄失物品,工商调解获等额赔偿【案情】消费者符女士来电反映9月25日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衣服从海口寄往东莞的途中被快递弄丢,现要求照价赔偿遭商家以《邮政法》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为由拒绝,双方协商不下。
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定安定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快递公司同意等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12315点评】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货物寄送到指定地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对快递公司寄失物品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若适用《邮政法》,符女士在办理快递手续时未办理物品保价,根据该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
若据此规定,符女士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20元的赔偿。
但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本中心认为,赔偿适用问题应根据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
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国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快递企业等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
《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政服务。
本案中,韵达快递公司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物品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因此,其赔偿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及时排查 和整治。
03
案例三:不公平合同条款
案例介绍
01
02
03
背景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 务时,签订了包含不公平 合同条款的协议
经过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注 意到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在使用商品或服务后发 现权益受到侵害
结果
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且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
•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定义:不公平合同条款是指一方在合同中利 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成因
信息不对称: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或专业知识,可能导致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 势地位
缺乏监管: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的监管不足,可能导致不公平条款的出现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有 良好售后服务的商家,确保自己
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避免
因小失大。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勇敢维权,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受害人描述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相差甚远,甚至有人因此 病情加重。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纷纷要求退货退款。
03
侵权事实
经过调查,该保健品的功效并未得到临床验证,且该公司并无生产、销
售保健品的资质。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公平交易权。
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 果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大学生消费权益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知情权某大一新生李某以 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NIKE的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
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
分析:此案例一改以往大学生遇到的消费维权情形,本案例描述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服装类产品时存在的维权困境,现在很多小型专卖店在卖所谓的名牌鞋子,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加上小店很少有开发票的习惯,大学生对于名牌鞋子缺乏足够了解,难以鉴别真伪。
加之往往一个人去购买相关服装,导致举证难,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足,故而更多的采用双方和解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店主显然违背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提供相应票据、三包这些义务,虽然和解能够减少自己的消费损失,但是助长了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消费自由权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的高某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
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分析: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
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
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案例三:公平交易权2008年初,某大学生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消费者知情权赔偿案例
消费者知情权赔偿案例今天给大家讲个消费者知情权赔偿的事儿,可有意思啦!有个哥们儿叫老王,平时就喜欢喝点小酒。
有一天啊,他路过一家烟酒行,看到店里摆着一款新出的白酒,包装那叫一个精美啊,上面还写着各种高大上的宣传语,说这酒啊,是用了什么千年传承的秘方,纯粮食酿造,喝了对身体特别好。
老王一看,心里就痒痒了,寻思这酒听起来这么厉害,那不得尝尝啊,于是就花了好几百块钱买了一瓶回家。
回到家,老王迫不及待地打开酒准备喝。
可刚喝了一口,就觉得这味儿不对啊,咋有点像酒精勾兑的呢?他越喝越觉得不对劲,心里就犯嘀咕了。
老王这人吧,也是个较真儿的主儿。
他决定好好研究研究这款酒。
这一研究可不得了,他发现这酒根本就不是像宣传上说的那样是纯粮食酿造的,而是大部分都是酒精勾兑的。
而且啊,这所谓的千年传承秘方也是瞎编的,就是为了忽悠消费者多买。
老王那个气啊,感觉自己被坑惨了。
他觉得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酒的真实情况啊,商家这么欺骗他,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于是,老王就拿着这瓶酒和相关的证据,找到了烟酒行的老板,要求给个说法。
那老板一开始还不认账,说什么这酒就是好,肯定是老王自己喝不惯。
老王一听就火了,跟老板理论起来,说:“你这不是胡说八道嘛,你自己看看这酒的成分,哪是什么纯粮食酿造啊?你这是欺骗消费者,得给我赔偿!”老板看老王态度坚决,而且证据确凿,知道赖不掉了,就想打发老王走,说给他退了酒钱就算了。
老王哪能同意啊,他说:“就这么算了?我花了这么多钱买你这假酒,还浪费了我这时间和精力,你得给我精神损失费!”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最后老王干脆把这事儿告到了消费者协会。
消协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老王的知情权。
经过一番调解,商家不仅给老王退了酒钱,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老王赔偿了一笔钱作为精神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
老王这下可高兴了,他逢人就说:“咱消费者可不能随便被商家忽悠了,要是发现他们侵犯了咱的知情权,就得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该要赔偿就得要!”从那以后啊,老王买东西可谨慎多了,每次都要仔细看清楚商品的各种信息,免得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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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定义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
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
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
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
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
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
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
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
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
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
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
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
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我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未向消费者告知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
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
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
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
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
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
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
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
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
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
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
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
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
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方法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为了保证这项权利的实现,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中有许多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
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或者造成人身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食品消费而言,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我们注意到,在一些食品广告中出现了许多缺乏明确界定的商业用语。
如果这些概念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经营者应当承担违反《广告法》的责任。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向有关广告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追究这些广告主的行政责任;消费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告主和广告的发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未经详细说明的科学配方或科学配比。
如何判断这类广告的真实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解释,广告的真实性要求广告的内容能够被科学的依据所证实,广告的内容与实际相一致。
如果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可以认定广告违反真实性原则,是违法广告。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我国的市场竞争正处在一个从无序向有序转变的特殊时期,经营者在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如利用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其竞争对手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虚假陈述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照《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为了一己私利,参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则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
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二).司法保护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