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票据法概述(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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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年12月1 日起施行。
• 1981年我国开始试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4年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银行 发行本票和汇票;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 结算办法》,规定全面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 本票和支票结算制度;
• 狭义的票据仅指本票、支票与汇票三种, 也称为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二)票据历史
• 票据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称自笔证书;
• 公元12世纪,票据在意大利的一些沿海城市已 经相当流行;
• 中国,唐代的飞钱是汇票的萌芽,贴子是支票 的萌芽;南宋时代的交子是本票的雏形。
票据法三大体系
欧美各国形成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 法国体系: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汇兑作 用);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有因 性)。
• 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工具,认为票 据是无因的、要式的和文义的证券;
• 英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流通和信贷功能,注重保护正 当持票人的利益。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 利和票据融为一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 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证券。
依权利和证券结合方式的不同,有价 证券可以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 有价证券。
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发 生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 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证券的有价证券。 如票据。
• 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办法》。
•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1月1日实施。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提示证券 6、票据是返还证券 7、票据是要式证券 8、票据是文义证券
•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
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 出票人、付款
人
人、收款人
出票人 收款人
性质
委付证券 自付证券
出票人、付款 人(银行)、
收款人
支付命令
是否须经 承兑
付款日不 同
是
见票即付、定 日付款、出票 后定期付款和 见票后定期付
信汇(mail trans-fer,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即汇寄银行即期汇票)。 (2)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分为三种:本 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ck);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credit)。 (4)托收(collection),分为两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其中跟单托收又分为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s,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此外,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还有:银行保证书(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也叫做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 或担保(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以及出口保理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
• 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大多以票据作为结算工 具。
三、票据的作用
汇兑作用 支付作用 结算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信用作用
四、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
• 法国、德国 票据仅为汇票和本票,对支票实行单独立法;
•日 本
早期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现行的日本票据法不包括支票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 付款义务。
6、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 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 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 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 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 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 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款
否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 付款和见票 后定期付款
否 见票即付
五、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各国票据立法
• 中国、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采取单 行法的做法
• 法国、比利时、日本:把票据列入商法典 • 美国:将票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统一商法典》 • 瑞士:将票据法列入债务法典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或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如存款、承诺、欠债等。
出票人通常是票据的资金义务人。汇 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 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 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定,即付款 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代为付款的约定, 从而形成一定的资金关系。
(二)日内瓦与英美票据法体系
• 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 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解决了 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
《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
• 国际上票据法的两大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统 和英美法系统。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统一国际 汇票法公约》(草案),它是日内瓦公约体系 和英美法体系折中的产物;
1979年将其该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草案);
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 会第20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至今尚未生效。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买卖
借贷
赠与
甲
乙
丙
丁
买卖 戊
开 户 行
Y
金额10万元, 3个月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 受票据的原因。
持票人或背书人之所以签发或背书 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之所 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 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 因而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这种原因 关系有的有对价,有的无对价,但在现 实的票据签发、转让中,其原因关系一 般以有对价为主。
4、票据是流通证券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
起诉。
5、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 请求付给票款。
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三、票据的作用 四、票据的种类 五、票据立法 六、票据法律关系 七、票据行为
•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汇付,分为三种: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不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转 移和行使须凭证券,而权利的发生不必做 成证券的有价证券。如中国的记名式股票。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 务,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制作后创设了权利,根 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可主张权 利。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 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 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
见票
日 后(本 汇 票 之 副 未 付) 付
At being unpaid)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Pay to the order of
HARBIN BRANCH, BANK of CHINA 或其指定人
金
额
The sum of USDOLLARS EIGHT THOUSAND FIVE HUNDRED FORTY NINE ONLY
• 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 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 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
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 绝对禁止记载事项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凭
Drawn under
HS BANK
信用证
第
号
L/C
No.
264---510
日期
年月
日
dated 2004
11
2
按
息
付
款
Payable with interest@ 3 % per annum
号码
汇票金额
中 国, 哈尔滨 年 月 日
No. CS 0 4 -061 DEC .2 .2004
Exchange for USD 8549.00 Harbin, China .
相关法律
•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付款人姓名和商号; 出票人签字; 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地点; 付款期限; 汇票金额; 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Bill of Exchange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当债权人主 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用说明其原因, 也不用证明其来源,只要占有了票据, 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要求票据 表示的金额。
票据是无因证券,即证明票据与其 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 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4、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 际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前开放 各国签字。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 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
(三)中国票据立法状况
• 我国票据立法始自清末。1907年,清朝宪政编 查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 该草案根据海牙统一票据规则草案,并参照德 国、日本票据法于1912年制成,但未公布。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一)票据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drawer)、依法 发行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 (drawee or payer)、在见票时或指定 的日期向收款人(payee)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所使用的所有有 价凭证,包括本票、支票、汇票、发票、 仓储单、提货单、股票与债券等;
• 英美法系 票据只分为汇票和本票两种, 支票是汇票的一种
• 中 国 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 国际上
一般认为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三大种类
•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亦先后五次起草了票 据法草案,但都未公布。
• 1929年9月,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院通过了票 据法,自1930年10月30日公布实行。这是我国 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票据法。
建国后票据立法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2日发布,自同日起施行;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年12月1 日起施行。
• 1981年我国开始试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4年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银行 发行本票和汇票;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 结算办法》,规定全面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 本票和支票结算制度;
• 狭义的票据仅指本票、支票与汇票三种, 也称为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二)票据历史
• 票据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称自笔证书;
• 公元12世纪,票据在意大利的一些沿海城市已 经相当流行;
• 中国,唐代的飞钱是汇票的萌芽,贴子是支票 的萌芽;南宋时代的交子是本票的雏形。
票据法三大体系
欧美各国形成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 法国体系: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汇兑作 用);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有因 性)。
• 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工具,认为票 据是无因的、要式的和文义的证券;
• 英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流通和信贷功能,注重保护正 当持票人的利益。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 利和票据融为一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 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证券。
依权利和证券结合方式的不同,有价 证券可以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 有价证券。
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发 生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 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证券的有价证券。 如票据。
• 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办法》。
•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1月1日实施。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提示证券 6、票据是返还证券 7、票据是要式证券 8、票据是文义证券
•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
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 出票人、付款
人
人、收款人
出票人 收款人
性质
委付证券 自付证券
出票人、付款 人(银行)、
收款人
支付命令
是否须经 承兑
付款日不 同
是
见票即付、定 日付款、出票 后定期付款和 见票后定期付
信汇(mail trans-fer,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即汇寄银行即期汇票)。 (2)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分为三种:本 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ck);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credit)。 (4)托收(collection),分为两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其中跟单托收又分为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s,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此外,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还有:银行保证书(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也叫做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 或担保(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以及出口保理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
• 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大多以票据作为结算工 具。
三、票据的作用
汇兑作用 支付作用 结算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信用作用
四、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
• 法国、德国 票据仅为汇票和本票,对支票实行单独立法;
•日 本
早期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现行的日本票据法不包括支票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 付款义务。
6、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 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 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 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 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 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 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款
否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 付款和见票 后定期付款
否 见票即付
五、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各国票据立法
• 中国、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采取单 行法的做法
• 法国、比利时、日本:把票据列入商法典 • 美国:将票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统一商法典》 • 瑞士:将票据法列入债务法典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或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如存款、承诺、欠债等。
出票人通常是票据的资金义务人。汇 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 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 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定,即付款 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代为付款的约定, 从而形成一定的资金关系。
(二)日内瓦与英美票据法体系
• 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 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解决了 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
《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
• 国际上票据法的两大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统 和英美法系统。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统一国际 汇票法公约》(草案),它是日内瓦公约体系 和英美法体系折中的产物;
1979年将其该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草案);
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 会第20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至今尚未生效。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买卖
借贷
赠与
甲
乙
丙
丁
买卖 戊
开 户 行
Y
金额10万元, 3个月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 受票据的原因。
持票人或背书人之所以签发或背书 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之所 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 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 因而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这种原因 关系有的有对价,有的无对价,但在现 实的票据签发、转让中,其原因关系一 般以有对价为主。
4、票据是流通证券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
起诉。
5、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 请求付给票款。
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三、票据的作用 四、票据的种类 五、票据立法 六、票据法律关系 七、票据行为
•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汇付,分为三种: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不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转 移和行使须凭证券,而权利的发生不必做 成证券的有价证券。如中国的记名式股票。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 务,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制作后创设了权利,根 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可主张权 利。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 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 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
见票
日 后(本 汇 票 之 副 未 付) 付
At being unpaid)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Pay to the order of
HARBIN BRANCH, BANK of CHINA 或其指定人
金
额
The sum of USDOLLARS EIGHT THOUSAND FIVE HUNDRED FORTY NINE ONLY
• 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 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 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
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 绝对禁止记载事项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凭
Drawn under
HS BANK
信用证
第
号
L/C
No.
264---510
日期
年月
日
dated 2004
11
2
按
息
付
款
Payable with interest@ 3 % per annum
号码
汇票金额
中 国, 哈尔滨 年 月 日
No. CS 0 4 -061 DEC .2 .2004
Exchange for USD 8549.00 Harbin, China .
相关法律
•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付款人姓名和商号; 出票人签字; 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地点; 付款期限; 汇票金额; 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Bill of Exchange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当债权人主 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用说明其原因, 也不用证明其来源,只要占有了票据, 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要求票据 表示的金额。
票据是无因证券,即证明票据与其 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 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4、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 际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前开放 各国签字。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 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
(三)中国票据立法状况
• 我国票据立法始自清末。1907年,清朝宪政编 查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 该草案根据海牙统一票据规则草案,并参照德 国、日本票据法于1912年制成,但未公布。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一)票据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drawer)、依法 发行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 (drawee or payer)、在见票时或指定 的日期向收款人(payee)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所使用的所有有 价凭证,包括本票、支票、汇票、发票、 仓储单、提货单、股票与债券等;
• 英美法系 票据只分为汇票和本票两种, 支票是汇票的一种
• 中 国 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 国际上
一般认为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三大种类
•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亦先后五次起草了票 据法草案,但都未公布。
• 1929年9月,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院通过了票 据法,自1930年10月30日公布实行。这是我国 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票据法。
建国后票据立法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2日发布,自同日起施行;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