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票据法概述(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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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国际票据法概述正式

国际票据法概述正式
信汇(mail trans-fer,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即汇寄银行即期汇票)。 (2)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分为三种:本 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ck);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credit)。 (4)托收(collection),分为两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其中跟单托收又分为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s,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此外,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还有:银行保证书(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也叫做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 或担保(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以及出口保理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 付款和见票 后定期付款
否 见票即付
五、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各国票据立法
• 中国、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采取单 行法的做法
• 法国、比利时、日本:把票据列入商法典 • 美国:将票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统一商法典》 • 瑞士:将票据法列入债务法典
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国际商法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票据法

? 根据与理由: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 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 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
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 ,所以 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 ,可以分别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 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 ,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任责律法的为行诈欺据票、一
票据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 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 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 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 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就 本案而言:
? 1.汽车制造厂可以向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被拒
行为之一
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付款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故 意压票、拖延支付。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票据的特点
?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2、票据是要式证券; ? 3、票据是无因证券; ? 4、票据是文义证券; ?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练习3:
?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 10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源自(二)背书转让背书

国际票据法律制度

国际票据法律制度

第六章国际票据法一、基本概念1.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对票据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表现在编制体例上的差异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

5.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于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劵。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包括:汇兑工具、信用工具、支付工具。

结算工具。

6.有价证券:是指劵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7.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治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做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8要式证券: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9.文义证券: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和流通证券,因此,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或事项均不作为权力或义务的依据,即使票据文义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也不能用票据记载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变更或补充。

10.无因证券:基于票据流通性的需要,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应该将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本身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分离。

也就是说只要票据符合法律“要式”的规定,持有票据的人就推定为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有权依据票面上所记载的文义请求一定金额的支付;相应的,票据债务人也有义务满足这种请求,而不论该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除非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持票人取得票据为恶意),或者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或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2.流通证券:各国票据法对于票据的转让,都规定了较一般民事权利转让更方面灵活的转让规则,一方面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直接交付进行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另一方面,票据权利转让后,原则上新的持票人不承受其前手在票据上的瑕疵,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抗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01
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2020年3月19日
拒付
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拒绝 付款或拒绝承兑
拒付的情形:
汇票经正式提示未获承兑或付款 在无需提示或无法提示时,汇票过期或未付款 在到期日前,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在汇票遭到拒付时, 持票人取得了向背书人、 出票人及其他在汇票上签名的票据责任人行 使追索的权利.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020年3月19日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 人与受款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020年3月19日
汇票

国际商法(第五版)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第五版)第六章票据法
2)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1
收款人取得汇票并享有票据权利
2
付款人取得承兑和付款的资格
3
6.2 汇票 6.2.3 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
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然后将其转让给被背书人的附属票据行为。在汇票上签章的是 背书人,背书人背书转让的直接对象是被背书人,又称受让人。 被背书人可以将受让的票据通过背书而转让给他人,称为再背 书。这种票据的连续转让,形成票据的流通。
2)汇票的参加承兑 ➢ (1)参加承兑的概念 •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
利益,代替付款人进行票据承兑,以防止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 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公约》在第55条对此做了规定。
6.2 汇票 6.2.5 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
2)汇票的参加承兑 ➢ (2)参加承兑的基本条件 • 根据《公约》和多数国家的票据立法,参加承兑应具备以下基
6.2 汇票 6.2.2 汇票的出票
1)汇票出票(issue)的格式
➢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时 必须在汇票上记载,如有欠缺将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本应在汇票上记载, 但出票人未做记载时则可依法推定其内容,而不会因此导致汇票出票无 效的记载事项。
6.2 汇票 6.2.4 汇票的提示
1)汇票提示的概念 ➢ 汇票的提示,又称见票,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出示
票据,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行为的提示人 是汇票的持票人,被提示人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 ➢ 从票据法理论上看,提示承兑是进行承兑的必要前提,但提示 行为本身并不是票据行为,不要求提示人在汇票上记载或签章。 其效力在于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

教学课件:第九章国际票据法定稿

教学课件:第九章国际票据法定稿
加大对国际票据交易中诈骗和欺诈行 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际票据市场的 公平和秩序。
07 结论
本章总结
介绍了国际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种类、票据的当事 人和票据的法律关系等。
分析了国际票据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以及国际票据法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
探讨了国际票据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包括电子票据、网络票据等新兴领域的发展趋 势。
国际票据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流通 的票据,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管 辖和规范。
票据法的发展历程
从古代的简单交易凭证到现代的复 杂票据体系,票据法的发展与国际 贸易和金融市场的演变密切相关。
课程目标和意义
01
掌握国际票据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
通过学习第九章国际票据法定稿,学生将深入理解国际票据法的核心概
念和原则,为进一步学习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打下基础。
VS
国际票据法的未来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票据法仍 需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 和技术变革。同时,国际社会也在积极推 动电子票据等新型交易工具的立法工作, 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要。
04 国际票据法的核心原则
真实性原则
总结词
真实性原则是国际票据法的首要原则,要求票据的所有记载事项都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有任何虚假记 载或误导性信息。
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国际票据优化供应 链管理,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稳定性。
风险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国际票据进行外汇、 利率等风险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06 国际票据法面临的挑战与 对策
国际票据法面临的挑战
法律制度的差异
技术进步的冲击
各国在票据法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 异,导致国际票据法的统一和协调面临困 难。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7.2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的特征
❖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中,票据 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 要式,就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 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7.2 票据法律关系
3.票据行为的要件
❖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意1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的概念 ❖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一
切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 据法发行,允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指的是狭义的票据。
7.1 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系
7.2.3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 ❖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即就统一票据而言,不可能有两个以
上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 ❖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即票据上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支付
日期和收款人一旦由出票人依法确定,就不得更改。
4.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人实施 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行为代理的成立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明示本人的名义,不得采用隐名 代理;(2)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思;(3)必须有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为代理权的存在,即代理权的发生以票据当事 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第7章 票据法
第7章 票据法
7.1
票据法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V系
7.3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第九章:票据法本章内容提要:第一节票据及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第一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

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1、汇兑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

2、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

3、支付工具的作用三、票据的法律原理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

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3、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国际商法》第七章 票据法概要

《国际商法》第七章 票据法概要
(signature)
For B Co., London
(signature)
For C CO.,
For H CO., New
New York
York
2.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 称,而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 (1)继续作无记名背书转让。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 不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2)转作记名背书转让。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 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四、票据的当事人
㈠票据的当事人 ⒈基本关系人: • 出票人(drawer) • 收款人(payee) • 付款人(drawee) ⒊前手和后手
⒉非基本关系人: • 背书人(indorser) • 保证人(guarantor) • 承兑人(acceptor) • 持票人(holder)
举例:汇票当事人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 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 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 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 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 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 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 •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 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
C (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持票人)
X(付款人) (承兑人)
E (保证人)

国际商法 第八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八章  票据法

(三)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员同以责任 (2)当有一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汇票债务提供保证时, 各保证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保证人当其担保的汇票债务因某种理由无效时,仍 应承担责任,但因款式缺无效除外。 (4)保证人可以就汇票的全部余额提供担保,也可以仅 就部分余额提供担保,在后一种情况下,保证人仅对他所 保证的部分余额承担支付义务。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在清偿汇票债务后,有权行使执票人对承兑人、 被保证人以及对于被保证人员汇票上的责任者的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 指票据关系的参加人,票据关系中有三个基 本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票据的类型(基本有三种) (一)汇票(Bill of xchange)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三)支票 (Check)
四票据体系 1法国法 2德国法 3英美法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 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 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 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 支付命令。
汇票是一种要是证券,汇票上必须证明如下内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如果在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种行 为或履行某 义务后支付人才予以付款,则该汇票因为附加了条件而不起汇票 的作用。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如果汇票上的余额以文字和数码来记载,而二者 余额不符时,按照日内瓦公 约的规定,应以文字记载的余额为准,如果汇票余额以文字或数码记载在一 次以上而先后不符时,则应以较小的数额为准。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受款人 汇票是否载明受款人的姓名,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英美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 定受款人,也可以不指定受款人,而仅填写“付给持有人”字样,这种汇票 称为无记名汇票。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日内瓦公约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及地丁,否则不得认为有效,但有 一个例外,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房的地点为出票 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

国际商法 第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7章 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2)票据权利的保全。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7.2.2票据权利与义务(4/4)
5.票据权利义务的消灭 1) 时效期间已过 2) 未按期提示票据 3) 未依法取得证据 6.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 1)遗失声明
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3. 收款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 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 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 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7.3.3
汇票的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须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3、汇票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4、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收款人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7.3.9 汇票的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 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狭义) 付款程序要求: 1)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持票人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受托行将代 收的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托收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 人账户。付款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 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外币汇票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支付币 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1 本票 (3/3)
3.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
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3)时效中断。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 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 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4.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因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4)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的抗辩和补救
(一)抗辩 指票据的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
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 而为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或 债务人提出,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 人的抗辩。主要是因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 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因而只能向特定 的债权人行使,故又称为相对抗辩或主观抗 辩。
特征: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 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式,就各自独 立的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 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 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当具有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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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1. 定义、分类和特征 指当事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
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
分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 证等。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款、改写、涂销、保付、 划线、参加付款、见票等 票据法采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

《票据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票据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
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
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
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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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 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 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 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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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转让、票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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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 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 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 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票据的流通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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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 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 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 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 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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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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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
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
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
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
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
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
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 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 的债务人。

国际商法第八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第八章票据法

(5)票据为要式证券
(6)票据为流通证券
(7)票据为货币证券


8.1.2 票据法概述
1.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以及票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所有票据法的总称,除包括狭
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 等法律中有关票据或可适用于票据的规定。

8.3.2 票据权利的取得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 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 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 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分为两种情况:出票取得和 善意取得。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 面。

(1)票据能力
票据能力指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前者指行为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的能力,亦即行为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 或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后者指行为人的行为能在票据上发生法律效果的能力,亦即行为人通过 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票据权利或设定票据义务的资格。
票据法概述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汇票 本票和支票
8.1 票 据 法 概 述

8.1.1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有价证券。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为设权证券 (3)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 据 的 特 征
(4)票据为文义证券

(1)出票取得

第七讲 国际票据法

第七讲   国际票据法

第七讲 国际票据法 5.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称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 ) 记名票据——背书+交付——可转让无记名票据——交付——可转让与民法上的财产权流转相比,二者区别如下: (1)票据权利转让与设质,无需经义务人同意; 民法上民事权利转让,应通知义务人(2)票据后手可取得优于前手的权利,间接前后手之间不得抗辩(第13条1款) 民事权利转让时,权利的“瑕疵”一并让与,受让人不可能优于前手 (3)背书人对票据承兑/付款负担保之责,背书次数越多,担保力越强 民事权利转让,转让人对受让人不负担保之责 (4)票据权利不因混同而消灭民事权利因权利人与义务人归于一人而消灭 (一)付款日期即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远期票据 定日票据计期票据(出票后定期付款,1个月或3个月) 注期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承兑日),本票(见票日)] (二)收款人(权利人)不同1.记名票据:收款人名称、转让需背书+交付2.指示票据:收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转让需背书+交付,出票人、背书人不得“禁止转让” 3.无记名票据:不记载权利人或持票人、来人,转让时交付即可,持票人可在票据上记载自己或他人名称,将其转为记名票据(三)票据当事人是否有兼任情形 1.一般票据(当事人分别为不同的人) 2.变式票据(一人兼任数个当事人的身份)(1)指己汇票/支票(己受汇票):出票人、收款人合二为一(票据法第86条4款规定的支票) (2)对己汇票/支票(己付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合二为一 (3)付受汇票/支票:付款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 (4)己受己付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位一体 (四)保付支票: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保付”字样,并签名。

具有付款的绝对义务,不问出票人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资金,另外,其他债务人责任免除,付款人成为唯一债务人。

(五)中国票据法上出票人比较流通便捷、灵活、高效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非银行承兑,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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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 利和票据融为一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 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证券。
依权利和证券结合方式的不同,有价 证券可以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 有价证券。
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发 生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 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证券的有价证券。 如票据。
(二)日内瓦与英美票据法体系
• 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 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解决了 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
《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亦先后五次起草了票 据法草案,但都未公布。
• 1929年9月,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院通过了票 据法,自1930年10月30日公布实行。这是我国 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票据法。
建国后票据立法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2日发布,自同日起施行;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信汇(mail trans-fer,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即汇寄银行即期汇票)。 (2)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分为三种:本 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ck);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credit)。 (4)托收(collection),分为两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其中跟单托收又分为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s,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此外,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还有:银行保证书(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也叫做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 或担保(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以及出口保理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
票据法三大体系
欧美各国形成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 法国体系: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汇兑作 用);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有因 性)。
• 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工具,认为票 据是无因的、要式的和文义的证券;
• 英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流通和信贷功能,注重保护正 当持票人的利益。
4、票据是流通证券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
起诉。
5、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 请求付给票款。
不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转 移和行使须凭证券,而权利的发生不必做 成证券的有价证券。如中国的记名式股票。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 务,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制作后创设了权利,根 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可主张权 利。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 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 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
见票
日 后(本 汇 票 之 副 未 付) 付
At being unpaid)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Pay to the order of
HARBIN BRANCH, BANK of CHINA 或其指定人


The sum of USDOLLARS EIGHT THOUSAND FIVE HUNDRED FORTY NINE ONLY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当债权人主 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用说明其原因, 也不用证明其来源,只要占有了票据, 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要求票据 表示的金额。
票据是无因证券,即证明票据与其 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 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4、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 际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前开放 各国签字。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 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
(三)中国票据立法状况
• 我国票据立法始自清末。1907年,清朝宪政编 查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 该草案根据海牙统一票据规则草案,并参照德 国、日本票据法于1912年制成,但未公布。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
• 国际上票据法的两大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统 和英美法系统。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统一国际 汇票法公约》(草案),它是日内瓦公约体系 和英美法体系折中的产物;
1979年将其该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草案);
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 会第20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至今尚未生效。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一)票据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drawer)、依法 发行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 (drawee or payer)、在见票时或指定 的日期向收款人(payee)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所使用的所有有 价凭证,包括本票、支票、汇票、发票、 仓储单、提货单、股票与债券等;
• 狭义的票据仅指本票、支票与汇票三种, 也称为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二)票据历史
• 票据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称自笔证书;
• 公元12世纪,票据在意大利的一些沿海城市已 经相当流行;
• 中国,唐代的飞钱是汇票的萌芽,贴子是支票 的萌芽;南宋时代的交子是本票的雏形。

Drawn under
HS BANK
信用证


L/C
No.
264---510
日期
年月

dated 2004
11
2




Payable with interest@ 3 % per annum
号码
汇票金额
中 国, 哈尔滨 年 月 日
No. CS 0 4 -061 DEC .2 .2004
Exchange for USD 8549.00 Harbin, China .
• 英美法系 票据只分为汇票和本票两种, 支票是汇票的一种
• 中 国 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国际上
一般认为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三大种类
•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三、票据的作用 四、票据的种类 五、票据立法 六、票据法律关系 七、票据行为
•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汇付,分为三种: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 付款义务。
6、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 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 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 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 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 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 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 付款和见票 后定期付款
否 见票即付
五、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各国票据立法
• 中国、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采取单 行法的做法
• 法国、比利时、日本:把票据列入商法典 • 美国:将票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统一商法典》 • 瑞士:将票据法列入债务法典
• 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 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 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
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 绝对禁止记载事项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或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如存款、承诺、欠债等。
出票人通常是票据的资金义务人。汇 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 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 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定,即付款 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代为付款的约定, 从而形成一定的资金关系。
• 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大多以票据作为结算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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