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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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有关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和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规定

1.本市企业从事境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应先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如只有外文版合同的,应翻译成中文,并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合同确认的具体手续,参见《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附件一)。可查阅市商务委员会()。服务外包业务确认围按财税〔2010〕64号文件执行。

2.合同确认后,应提供申请免征营业税报告、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留存)及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复印件留存)(见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见附件三)。

4.企业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认定金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与境外单位

签订的补充合同(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和管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申请报告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本市税收综合征收系统做好营业税免征税目标识。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进行审核,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财税〔2010〕64号文及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按月统计免税数据,月底前将当月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与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

附件:1.《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

市地方税务局

市商务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围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确认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的围。

二、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

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在登录系统时必须先进行注册,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企业用户可以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审核中、已审核、拒绝)。企业用户可以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

经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2.企业在线录入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企业须在市商务委()下载、填写并打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并附上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商务委,经

市商务委确认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的合同信息相一致,由市商务委予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式1份)

1.网上下载、填写并打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2.网上打印的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水单等)或其他有效凭证。如尚未执行合同,可在执行合同后三个月补交有关凭证;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材料递送地址: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1号窗口窗口服务时间:从2010年12月7日(周二)开始,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6:00。

联系人: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艳玲联系: 52881164(窗口服务时间)52881329(其他工作时间)

市商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附件二:

登记编号日期REGISTERED NO. DATE: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盖章)

附件三: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1.填表单位:市商务委认定《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书》的企业。

2.本期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营业额:根据《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书》认定项目,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3. 发票(或收汇证明):从境外单位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时开具的发票和收汇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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