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案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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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案例的答案

国际商法复习案例的答案

国际商法复习案例的答案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

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

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

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

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

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

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

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在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效的是?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商法复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复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复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救济措施?A. 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B. 要求卖方赔偿损失C. 要求卖方更换货物D. 要求卖方退货并退款答案:D2.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的付款责任是基于以下哪一项?A. 货物的实际交付B. 单据的符合性C. 买卖双方的合同条款D. 银行与卖方的协议答案:B3.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限制是多少?A.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B.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200英镑C.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300英镑D.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400英镑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A.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B. 合同的合法性C. 合同的形式要求D. 合同的履行地点答案:A、B、C2. 在国际贸易中,以下哪些单据是常见的运输单据?A. 提单B. 空运单C. 铁路运单D. 保险单答案:A、B、C三、判断题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卖方更换货物。

答案:错误。

买方要求更换货物的权利通常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

2.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支付。

答案:正确。

四、简答题1.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的卖方的基本义务。

答案:卖方的基本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以及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2. 描述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及其特点。

答案: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汇款和保函。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出具的支付保证,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汇款是直接的银行转账,保函是一种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机械设备。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答案(一)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答案(一)

灰皮书参考答案之一:Anderson Hay原告: Anderson Hay & Grain Co.被告:Dunn & Welch1.案情:Lincoln Management掌握所有Ruidoso Race Track的经营项目,并将食品部分分许可给Welch(We lch在该分许可合同中作为合同一方独自签订该合同)-------Dunn为Welch该合同提供担保,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Dunn享有保管会计记录等权利,并对Ruidoso Downs Feed Concession 的帐户享有支票签名,支取存款的权利.-------------原告基于对"合伙人"Dunn的信赖,与之签订合同.当合同履行失败后,原告以追还欠款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庭.----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并要求初审法院将Dunn与Welch同时列为被告.------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对Welch的权利主张,但驳回对Dunn的诉讼请求.遂原告提起上诉.2.法官Tackett: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Dunn是否为Ruidoso Down Feed Concession合伙人的认定.从被告Dunn和Welch的公众行为判断,两者为合伙人.根据《美国统一合伙法》,当一个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或为某种行为的方式,代表他本人或同意由他人代表自己时,无论他是否是现存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与一人或多人不存在合伙关系,他将对该代表行为向被代表人及相对人,即基于对该代表行为的信任而为某种行为的人,负责任.当产生合伙人责任时,他将被视为合伙人,并承担一个真正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Dunn通过他的行为及其他言语等其他表达方式,为证明他是Welch的合伙人提供了实质性的证据.与此相比,Dunn与We lch是否有建立合伙关系的初衷,或者说他们是否意识到其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已经不再重要.在本案中,如果Dunn不想作为合伙人,或者想避免被视为合伙人的情况发生,他不应该让自己与Welch 以及Ruidoso Downs Feed Concession有过于密切的干系.实际情况中,Dunn非但没有尽量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反之,他以行为默示其合伙人的身份及地位.例如,当某支付款项到期时,原告打电话给Dunn请求付款,Dunn表示同意支付.通过种种与此类似的情节表明,Dunn应当是责任合伙人.此论断的依据在于Dunn的行为足以让一个理智的,谨慎的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真正合伙人的事实.法律上对此称之为"不容否认的合伙人" (或者"禁止反言合伙").该种合伙成立的要件为:首先,相对人的信任以及其基于此信任而为的任何行为是建立在合伙人的表述基础之上的;其次,被主张为合伙人的一方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表明其为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以该种方式作此表示.但是,该种表示不以直接向特定相对人做出为要件.据此,Dunn被认定为具有合伙人身份.对于本案例,我本人对其审判依据,以及审判结果没有不同意见.以行为特征而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的标准在美国已经通过法律予以认可.所以,在本案中,只要Dunn的行为符合了法定的认定合伙关系的标准,即,足以让一个理智的,谨慎的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真正合伙人的事实,那么,该行为人即可被视为人,与此同时,该种关系被视为合伙关系.3.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关系的确立必需以合伙人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为要件.从这个角度上分析,本案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合同.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大量认定该种无书面合同的各方为合伙人的判例,他们被称之为"事实合伙人".该种判例的表明了社会以及司法部门对此类现象的一种新的态度.然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不无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国际商法》案例及练习题答案(1)

《国际商法》案例及练习题答案(1)

项目一国际商法概述【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一、略二、略【任务案例参考答案】1.任务案例1-1-1分析提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应由受理合同争议的仲裁机会或法院来确定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

2.任务案例1-2-1分析提示:法院裁决原告败诉,其不能获得法院颁布的实际履行命令。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珍贵稀有的物品,因此赔偿无法弥补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因此此种合同法庭应该判决强制履行,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被告订立出卖该花瓶的合同是基于一个估价师的鉴定,然而这份鉴定和估价是不公平合理的,原告街道这一切,他所支付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法院不能强制履行一个对价不公平或不符合良心的合同。

【课堂讨论参考答案】1.课堂讨论1-2-1分析提示:属于对抗制。

中国香港属于英美法系,诉讼制度采用对抗制。

项目二国际商事组织法【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 2. 3.✓ 4. ✓ 5.二、单项选择题1.A2.C3.D4.A5.C三、多项选择题1. ABCD2. CD3. ABC4. ABCD5. BCD6. ABCD7. ABCD四、问答题(略)五、案例分析题1:(1)老王承担,老王是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以老王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龙翔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对外投资不多超过规定的限额。

龙翔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篇一: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ss=txt>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问:(1)什么是我国的法律渊源?(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代理法)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答::(1)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

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案例二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最后的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支票。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文档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案例答案

文档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案例答案

国际商法课前引言案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第1章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第2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1. 李某的行为违法。

李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 丁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可以要求任何合伙人进行偿还。

合伙企业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 1. l《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此约定甲全权负责有效但不得约定乙、丙不得过问。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约定乙、丙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无效。

2. 1不能。

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会。

2不能。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分公司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不能拒绝承担责任。

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总经理王某进行追偿。

第3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答 1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商佣金。

2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德国商法典还有一系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拥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散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啤酒公司可以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偿其损失。

啤酒公司作为本人可以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偿其损失。

第4章【课前引言案例】答案 1.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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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

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

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

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

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

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

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

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在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

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

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2.中国A公司于l995年9月2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电报:“可供ART304,每公吨500美元,CIF上海,即装,请报价。

”德国B公司于9月6日来电:“ART304,l00公吨,麻袋装,每公吨500美元,9月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中国A公司没有再回电。

后因国际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将该批货物售予他人。

试问: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答. 合同没有成立. . 因为A 向B 发出的是要约邀请, 而B 的回复是要约. A没有再回复, 所以合同未成立.3.中国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来电:“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

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趁涨,我方便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出的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答:合同未成立. 因为我国公司的回复不及时, 也就是没有速复.4.中国E公司,向美国F公司发价如下:报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2日前电复有效。

F公司于10月7日复电如下:10月5日发价我接受,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 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还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E公司未给F公司任何答复,于10月13日将该批货物售给另一外商。

而后,E公司和F公司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E和F之间是否已成立合同?答:E和F之间合同成立. 因为F虽然修改了E要约的条件, 但F的回复是非实质性变更.5.某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B公司,以FOB条件向B公司出口一批白糖,总价为50万美元,以信用证支付货款。

2月16日收到B公司同意购买的回电,但要求降价至48万美元。

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B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

A公司将货物运至大连港,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之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

在船舶驶向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遇暴风雨使部分白糖被雨水淋湿,白糖受损。

请问:(1)该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2)该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3)货物湿损,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4)该批货物的保险有谁办理?保险费有谁承担?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答(1)适用。

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

合同双方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货物跨境买卖。

(2) 2月20日成立。

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

(3) 不能。

FOB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4) A公司。

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水渍险不保淡水雨淋致损。

6、我某公司向美商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

试问:我公司与美商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答.我公司与美商之间没有成立合同. 因为虽然承诺迟到, 但是我方当即回电拒绝..7、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于9月10日向B公司交付优质煤矿5万吨,B公司于9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

9月1日,B公司得悉,由于C公司出价优惠,A公司又与C公司订立煤矿买卖合同,并将已经确定给B公司的5万吨煤矿中的3万吨运给了C公司,并在继续发运。

9月5日,因A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

A公司被迫宣告破产。

为满足生产,B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煤矿。

问:B公司9月1日可以行使什么权利?B的损失由谁承担?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批货物买卖合同,A向B购买大型机器设备,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100万元。

问:如果B违约未能供货,给A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B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是否允许?如果B违约给A造成8000万元的损失,B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额的要求?答: B公司9月1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B的损失由A承担..(1)法律允许.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2)法律允许. 因为8000万的实际损失超出了一般的人对此合同违约可能所造成的损失的预见..8. 甲、乙、丙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他们三人投资5万元组成一个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承揽业务。

受利益驱使,甲、乙为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财务被告,获利4万元。

后被有关机关发现,对该事务所罚款5万元,并须由该事务所承担因该虚假财务报告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30万元。

问题:对于罚款及损失承担,甲、乙、丙各负什么责任?为什么?答: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因为该合伙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若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负有限责任。

9、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答:(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合法;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10、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2007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

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2)(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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