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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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例书写范文

人民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例书写范文

人民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例书写范

在人民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借款人因贷款逾期,另一方贷款机
构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但双方在还款金额和时间上存在分歧,最终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以下是一则案例的书写范文:
某市某银行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小王向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
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小王按合同约定每月还款,但在还款过程中由于资
金短缺,小王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了借款逾期。

银行多次催促小王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小王认为银行的利息计算有误,要
求重新核算还款金额。

双方在还款金额和时间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决定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分歧,随后详细查阅了借
款合同和还款记录。

调解员发现银行在计算利息时存在误差,导致了还款金额的不确定性,同时小王也承认自己在还款过程中存在逾期情况,双方在还款事实上均存在问题。

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最终小王同意按照调解员重新核算的还款金额进行还款,银行也同意在小王还款的基础上减免部分逾期利息,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成功解决了借款纠纷。

通过人民调解,小王和银行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取得了和解,双方达成了共识,
避免了司法诉讼的耗时和费用,实现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人民调解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高效的途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葛事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必定数目的钱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按限期内负责送还相同数目的货币或同种类、质量、数目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花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送还借用物件原物( 见借用合同 ) ,而系送还等值钱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葛有关事例。

详细内容仅供参照,欢迎阅读!金融借钱合同纠葛成功事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处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拜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 年 1 月 22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 ( 系被告曾某之妻 ) ,女, 196 5 年 5 月 1 3 日生,汉族,居民,地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 1 96 8 年 8 月 2 3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 年 2 月 5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 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 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钱合同纠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吴春前担当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拜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 2 010年 9月 2 8 日自发建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商定任一被告自发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花费肩负连带责任保证。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金融领域,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解决方式。

一、案例概述甲、乙、丙三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小型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三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经过协商,银行同意向他们提供一笔总额为5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

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一年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将甲、乙、丙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还款义务。

二、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但因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银行提起诉讼。

此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首先,要确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连带责任:由于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他们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银行有权要求其他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4.诉讼时效: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讲个发生在身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败诉的事儿。

话说有个老张,这人啊,平时就有点贪心,总想着能一夜暴富。

有一天呢,他看到街边有个小金融公司打着“低息高额贷款,轻松实现财富梦想”的幌子。

老张一下子就心动了,他想着自己要是借了这笔钱,去投资点啥,肯定能大赚一笔。

于是,老张就和这个金融公司签了借款合同。

这合同啊,密密麻麻好几页,老张呢,也没仔细看,就光盯着那个能借到的大额数字和所谓的低利息了。

他当时就想,这金融公司看起来挺正规的,还能骗我咋的?这就是他犯的第一个大错,疏忽大意啊。

签了合同后,钱很快就到账了。

老张把钱一股脑儿地投进了一个朋友介绍的所谓“稳赚不赔”的项目里。

您猜怎么着?这项目根本就是个骗局,老张的钱啊,打了水漂。

这时候,借款合同的还款日期可就到了。

老张拿不出钱来还,金融公司就把他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才发现自己当初签的借款合同里,藏着好多“坑”呢。

比如说,利息虽然表面上看着低,但是有各种各样的附加费用,加起来那利息可高得吓人。

还有违约条款,那是相当的苛刻,只要逾期还款,就得支付一大笔违约金。

老张在法庭上试图辩解,说自己被投资项目骗了,而且当初没看清合同条款。

可是法官可不这么认为啊。

法官说,你作为一个成年人,签合同的时候就有义务看清楚所有条款。

而且,你投资失败那是你自己的风险把控问题,和借款合同本身没有关系。

就这样,老张败诉了。

他不仅要还那高额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还得承担诉讼费用。

这老张啊,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就因为自己的贪心和对合同的疏忽,最后落得这么个下场。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在签金融借款合同的时候啊,可千万得长个心眼儿,别被那些看似美好的承诺给忽悠了,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里的每一个条款,不然啊,吃亏的可就是自己喽。

有这么一对小夫妻,小李和他媳妇小王。

他们俩呢,一直想改善改善住房条件,就打算买套大点的房子。

他们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钱不够啊。

这时候,他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号称能提供超优惠购房贷款的中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银⾏。

被告:程X。

被告:马X。

被告:李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XX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X、马X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及暂计⾄2017年7⽉15⽇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2747.33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2、依法判令被告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15⽇,被告程X、马X与原告XX银⾏签订个⼈借款合同,系XX银⾏借款6万元。

同时,被告李X与XX银⾏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XX银⾏依约履⾏了付款义务。

但贷款到期后,借款⼈未按约还本付息,担保⼈也未按照合同履⾏担保⼈的义务。

被告程X、马X、李X未作答辩。

原告XX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到期⽇为2016年5⽉14⽇。

⽉利率为15‰,还款⽅式为按⽉等额本息。

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2825.11元,截⽌2017年7⽉15⽇的罚息为18721.11元,复利为1201.11元。

法院认为,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李X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当事⼈的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法院予以保护。

在XX银⾏向程X、马X发放贷款后,后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式还本付息。

因程X、马X逾期还本付息,故XX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付利息2825.11元以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并要求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百零七条、第⼆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第⼆⼗⼀条、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X、马X于本判决⽣效后⼀个⽉内共同偿还原告XX银⾏股份有限公司安阳XX借款本⾦45874.84元、利息2825.11元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2017年7⽉16⽇起,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债务⼈清偿债务之⽇⽌);⼆、被告程X、马X在履⾏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项债务的,被告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X、马X追偿。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2亿元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分期偿还。

然而,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2015年,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015年,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贷款。

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6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2.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

3.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金融法律关系,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5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按约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首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2018年7月起,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每月的借款本息,至2019年3月,李某累计逾期金额已达2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本案。

2. 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李某辩称,其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其还款责任。

3. 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小额贷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李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4. 评议与判决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为:(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借款合同的债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逾期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还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金融纠纷是指在金融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在金融领域,纠纷类型繁多,解决方式也多种多样。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一、股权纠纷: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双方对公司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

通过法律诉讼,通过证据和法律条款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了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

二、债权纠纷:甲公司借贷给乙公司一定金额,但乙公司未按时还款,引发债权纠纷。

通过调解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乙公司同意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借款。

三、担保纠纷: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导致担保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甲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需承担相应的债务。

四、金融诈骗纠纷:某个投资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最终发现是一场金融诈骗。

该案件由警方介入调查,投资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保险纠纷:某人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通过法律途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六、外汇交易纠纷:某人在外汇交易中发生亏损,怀疑交易平台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

通过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判决交易平台需要赔偿其亏损部分。

七、证券欺诈纠纷:某公司在上市前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证监会介入调查,最终该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八、信托纠纷:甲公司设立信托基金,乙公司作为受益人,但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信托资金。

乙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

九、资金挪用纠纷:某公司利用客户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引发资金挪用纠纷。

警方介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并追回了一部分受害者的资金。

十、金融产品合同纠纷:某人购买了金融产品,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获得相应的回报。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金融机构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股权纠纷、债权纠纷、担保纠纷、金融诈骗纠纷、保险纠纷、外汇交易纠纷、证券欺诈纠纷、信托纠纷、资金挪用纠纷和金融产品合同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纠纷。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小型企业,经营多年,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信誉和客户基础。

乙方是一家资本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2019年,甲方因扩展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经营贷款。

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款。

纠纷发生一年后,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部分贷款。

乙方开始向甲方催收欠款,并要求提供担保物或增加利率等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告知相关风险,且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导致甲方处于不利地位。

甲方主张,贷款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条款,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解除。

法律争议不公平条款争议:甲方认为,贷款合同中某些条款可能构成不公平协议,例如未明确的利率调整机制或未充分告知的风险因素等。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公平条款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慎义务问题:乙方则主张,贷款审批过程中已充分告知甲方相关条款和风险,甲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强调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已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解决方案为解决纠纷,甲方和乙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延长、部分贷款豁免等进行灵活的讨论和安排。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寻求第三方中立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调解或仲裁。

最终,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或乙方可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借款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多样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理解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在借贷关系开始之前明确权利义务,并在纠纷发生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也应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希望未来在类似的金融借款交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合法,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法律金融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金融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

借款人于2010年6月1日从银行取得了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利息。

然而,自2011年6月起,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支付所欠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2.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3. 银行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三、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每年5月31日支付银行利息。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借款人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的责任。

2. 关于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法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

3. 关于银行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借款人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金融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2.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借款人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金融经典案例书(3篇)

法律金融经典案例书(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金融法律知识,以下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法律金融案例进行深入解析,旨在为金融从业者、法律工作者及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二章:经典案例一——中信银行诉广发银行贷款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2年,中信银行与广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广发银行提供1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然而,广发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中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广发银行未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广发银行支付中信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确认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

在金融市场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合同签订,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广发银行未按时偿还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经典案例二——某银行诉王某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卡消费。

后因王某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银行向其催收。

王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仍未偿还透支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王某透支信用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支付银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用卡透支纠纷,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确认信用卡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应按时偿还透支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引言:金融借贷纠纷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借贷双方由于合同履行、债权债务、担保责任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而且往往涉及的金额巨大,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项重大的事件。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案例来探讨金融借贷纠纷的类型、原因、解决方式等问题。

案例一:信贷违约纠纷曾某是某银行的个人客户,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商业贷款。

合同约定每月还本付息,但随着市场行情的不稳定,曾某的企业遭遇了一些问题,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

因此,曾某在还款期限内没有按时足额归还贷款。

银行基于合同约定向曾某发送催收通知,要求其尽快归还欠款,并威胁采取法律手段追缴债务。

曾某认为自己的经营困难是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请求银行给予宽限期。

但银行拒绝了曾某的请求,并开始在法院起诉曾某。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信贷违约纠纷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曾某是借款人,银行是贷款方。

曾某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没有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在债务履行上。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需要从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市场行情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借款人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可以考虑与银行协商调整还款计划。

而银行方面也可以考虑给予宽限期或者优惠政策,以减少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解决方式: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曾某可以向银行商议调整还款计划,或者申请对贷款利率进行优惠。

银行方面也可以根据曾某的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相应减免一部分逾期利息。

其次,双方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当双方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在法院起诉后,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并结合双方的证据,进行裁决。

案例二:担保责任纠纷张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需要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法律金融案例(3篇)

法律金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一笔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了一定金额的资金。

同年5月,张某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事实1. 事实一:张某在2019年3月,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10万元人民币。

2. 事实二: 2019年5月,张某通过银行APP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内余额不足,经核实,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3. 事实三:张某联系银行客服,要求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但银行以张某在开户时已同意银行代为投资为由拒绝退还。

4. 事实四: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金融消费者权益?2. 银行是否应退还张某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行推销或者变相推销金融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费用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属于强行推销金融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金融行业纠纷案例分析

金融行业纠纷案例分析

金融行业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金融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对金融行业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一、案例一:P2P借贷平台纠纷案背景:小明作为投资人在P2P借贷平台上进行了一笔投资,但该借贷平台突然宣布倒闭,导致小明的投资资金亏损。

分析:该案例反映了金融行业存在的一大问题,即P2P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

投资者在选择P2P借贷平台时,应该仔细评估平台的信用状况、贷款项目的风险等,降低自身投资的风险。

二、案例二:股票投资纠纷案背景:小红通过证券公司购买了某只公司的股票,但该公司突然爆发丑闻,股票价格暴跌,小红遭受了重大损失。

分析:该案例展示了股票投资中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应该充分了解所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业绩表现、未来发展潜力等,同时也应该谨慎评估市场行情,避免盲目跟风操作,承担过大风险。

三、案例三:保险理赔纠纷案背景:小李投保了一份车辆保险,但当小李的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引发了纠纷。

分析:该案例凸显了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避免出现事后争议。

四、案例四:债券违约纠纷案背景:某公司发行了一批债券,但到期后未能如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引发了债券违约纠纷。

分析:该案例显示了债券市场的风险。

债券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应该详细了解发行公司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债券评级等,降低违约风险。

五、案例五:金融欺诈纠纷案背景:某公司通过发布虚假的财务报表、宣传手法欺骗投资者,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分析:该案例揭示了金融欺诈的存在。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该保持警惕,并加强调查和尽职调查,避免成为金融欺诈的受害者。

总结:金融行业纠纷案件的增多,给投资者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在面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时,投资者和消费者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相关信息,合理评估风险,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案例平安普惠(3篇)

法律案例平安普惠(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平安普惠(以下简称“普惠”)是一家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019年5月,普惠与借款人李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普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8%。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将借款款项支付给了普惠。

二、案件经过1. 借款人逾期还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普惠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2.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普惠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李某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被告进行答辩李某在答辩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自己无力偿还借款;(2)请求法院判决减轻逾期利息;(3)要求普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普惠与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普惠在诉讼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催收义务。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普惠与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考虑到李某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偿还普惠借款本金10万元;(2)李某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普惠承担。

四、案例分析1. 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普惠与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李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糊涂大哥替人借款,自吞苦果。

1. 事情经过。

在咱们村啊,有个张大伯。

张大伯这人吧,心地挺善良的,就是有时候有点迷糊。

他有个朋友,我们就叫他小李吧。

小李呢,做生意亏了钱,想从信用社再借一笔款子来周转。

可是呢,小李之前借的钱还没还清,信用社不太愿意再借给他了。

这小李就动了歪脑筋,跟张大伯说:“大伯啊,你就帮我个忙呗。

你到信用社去借一笔钱,就说你自己要用,我来还钱,肯定不会让你有麻烦的。

”张大伯呢,也没多想,觉得朋友嘛,哪能不帮忙呢。

就这么着,张大伯和信用社签了借款合同,借了五万块钱。

2. 纠纷产生。

谁知道啊,这小李拿了钱之后,根本就没按照说好的去还钱。

几个月过去了,信用社就开始找张大伯催款了。

张大伯这才着急了,他去找小李,结果发现小李已经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

张大伯就觉得很委屈啊,他跟信用社说:“这钱不是我用的,是小李用的,你们应该找他呀。

”但是信用社的人就说了:“大伯啊,这借款合同是您签的字,按照法律规定,您就得还钱啊。

”3. 结果与教训。

最后啊,张大伯没办法,只能自己慢慢还这笔钱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可不能随便替别人签借款合同,哪怕是再好的朋友也不行。

签字的时候就得想清楚了,这合同一签,那就是有法律责任的,不能稀里糊涂的。

二、案例二:抵押物有争议,借款变麻烦。

1. 事情经过。

城里有个王老板,他想开一家新的餐馆。

于是呢,他就到信用社去申请借款。

信用社说可以借给他三十万,但是需要抵押物。

王老板就说:“我有一套房子可以抵押。

”王老板把房子的相关证件都拿给了信用社,信用社也做了评估,然后就签了借款合同。

可是啊,这房子有点复杂,原来王老板的房子是和他前妻共同买的,虽然他们离婚的时候协议房子归王老板,但是他前妻一直觉得自己在房子上也有权益。

2. 纠纷产生。

过了一段时间,王老板的餐馆生意不太好,还不上信用社的钱了。

信用社就打算处置抵押物,也就是那套房子。

这时候,王老板的前妻就跳出来了,说:“这房子有我的份儿,你们不能随便处置。

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1.1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就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相关责任。

① 甲方作为贷款提供方,乙方作为借款方,双方就贷款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达成一致,并就案件的解决途径进行约定。

② 本合同的签订旨在规范双方在贷款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确保纠纷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

③ 贷款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④ 双方通过本协议明确责任划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矛盾。

1.2 本合同背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现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① 甲方已依法发放贷款,而乙方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双方发生争议。

② 本合同的签订旨在通过调解和法律途径对双方的纠纷进行有效处理。

③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和解、协商、仲裁等途径解决贷款纠纷。

④ 双方就贷款合同纠纷的具体事实、金额、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条贷款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2.1 双方同意,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① 在合同争议初步产生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沟通,明确争议内容。

② 友好协商的期限为自纠纷产生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③ 若协商未果,双方同意采取调解或仲裁等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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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元。

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

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 0万元。

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 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

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 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被告曾祖风、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祖风、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201 0年9月2 8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 0万元;5、贷款催收回执单5份和领款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支费用6000元的事实;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 01 0年9月2 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 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 01 0年9月2 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 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 01 0年9月28日至2 02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 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

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 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 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人民陪审员康某人民陪审员邓某20xx年九月八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

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

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

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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