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日常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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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日常卫生监督
—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部分
黄建英
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三、放射诊疗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一、概述
(一)放射卫生监督的概念
(二)放射卫生监督的目的
(三)放射卫生监督执行的依据
(四)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分类
(五)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放射卫生监督的概念与意义
放射卫生监督,是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单位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个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放射卫生监督的目的
是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危害,尽可能降低或避免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受照剂量,防止或减少放射损伤现象的发生,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核能和射线技术的合理应用及可持续发展。(三)放射卫生监督的分类
1、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
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或放射诊疗设备更新过程中是否符合放射防护的要求所进行的管理过程。目的是通过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发现并解决设计施工和安装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控制可能产生的潜在的照射危害。
2、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
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规、标准要求,对放射工作单位实施定期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放射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危害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查明情况、找出原因,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纠正。对于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放射卫生监督执行的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开展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的依据主要有: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46号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
(五)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 1.检查方法: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投诉调查、快速检测。
•2、方式: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暗访、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检测。
•3、程序:不少于2人,着装,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听取汇报,查看现场,记录情况,制做文书,通报检查结果,送交相关文书。
•
二、日常监督工作内容与要求
1.放射诊疗许可的日常监督
(1)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业务的符合情况。
(3)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校验情况。
(4)有无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放射工作人员
(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有无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的情况,查验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查验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与法规、标准符合情况。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查验其培训档案。(7)医疗机构有无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3.设备与设施
(1)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连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2)放射治疗科室是否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3)核医学科室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和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4)核医学科室是否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5)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和使用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设备的违法情节。
(7)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验收检测,查验其验收检测报告,确认是否验收合格。
4.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
(1)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2)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和状态检测,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情况,查验其检测报告。
(3)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是不采取防护措施。
(4)有无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像或X射线胸部常规检查的情节。
(5)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时,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
(6)因患者病情需要他人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了防护措施。
(7)有无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的情节。
(8)有无跨省、区或全辖区开展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情节,是否按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9)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
(10)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的情况。
(11)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处理情况。
5.放射性标志
(1)电离辐射标志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应有电离辐射标
(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以下场所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一是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
二是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三是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3)工作状态指示灯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
三、放射诊疗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要点
(一)定义、依据、要求
放射诊疗日常卫生监督的定义:放射诊疗日常卫生监督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开展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的依据主要有: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46号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
日常卫生监督方案制定的要求
根据上级部门布置的放射卫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监管覆盖率100﹪。同时做好专项工作(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等)和投诉举报等相关处理工作。
监督检查时的要求:
为第一时间掌握被检查单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真实情况,进入医疗机构后,可以直接进入放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出示证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检查,及时进行拍照、录音和摄相等取证;携带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核实相关数据(体现执法的技术含量和良好形象),保护自身安全。
(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