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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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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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实行以下原则:(一)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二)责任逐级追究,形成责任层层压实的问责机制;(三)鼓励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问责主体第三条本公司的问责主体包括以下人员:(一)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责任人;(三)分管领导;(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问责事由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况:(一)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五)其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问责程序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现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二)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三)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人;(四)提出问责建议:由相关部门向上级单位提出问责建议;(五)决策批准:上级单位审定问责建议;(六)通报公示:对问责决定进行公示;(七)执行问责:根据问责决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问责措施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罚款;(五)降职;(六)撤销职务;(七)解聘;(八)刑事追责等。

第七章问责效果评估第七条根据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问责效果评估,对问责决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善问责制度。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对本制度有任何异议,请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如有任何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用以对员工和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二、制度内容1.问责对象: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和基层员工。

2.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和透明的。

涉及问责的事件需要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3.问责方式:(1)警告: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首次违规可以给予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并警示其避免再次犯错。

(2)记过:对多次违规或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记过处分一般限制职务晋升和奖励。

(3)降职: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尤其是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事故的责任人,可以给予降职处分,以示警戒。

(4)辞退: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如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严重规定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员工等,可以给予辞退处分,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员工的整体安全。

4.问责主体:问责应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问责小组来负责。

问责主体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依法按照制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程序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5.问责透明公正:问责过程应公开透明,不能随意制定行政问责制度追究个别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

6.奖惩激励:为了进一步加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应采取奖惩并重的政策,对积极履行安全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制度实施和建议1.制度宣贯: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向员工宣传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健全问责档案: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问责档案,对每一次主要的违规事件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证明使用。

3.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企业领导干部应当严格监督,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落地。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 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赋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者事故约谈。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凡发生一起死亡 1 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普通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有效传递安全压力,落实队干以上人员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阳煤集团矿处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安全问责是队干以上管理干部因失误、失职、渎职或工作能力低下,造成安全工作被动和人身伤亡事故,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在生产安全管理与生产作业、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以及重大安全、消防隐患、重大未遂事故等,都要对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人员实施问责。

三、为确保安全问责追究的公开、公正、公平,公司成立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组长:高富海冯仁钰副组长:李忠书许言高成员:赖如辉岳勤王鸿君马天东张智张玉珍王志平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查分析结论上报领导组。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是指在公司内部,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或发生事故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增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效果和执行力,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事后处理和追责。

具体的问责追究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责任人的建立:公司应设立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其责任范围和权力,以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要求,确保员工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3. 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公司应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定期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4. 安全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技能。

5. 安全检查和巡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巡视制度,对公司各个岗位和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 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公司应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详细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问责制度: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隐患漠视等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落实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高效能,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顿、整治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与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与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本单位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承担人、事故相关责任人与根据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与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顿、整治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与贯彻落实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块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与单位安全经费。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详细版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840(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本(2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本(2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及相关人员。

三、责任与义务1. 公司领导班子负有最终安全生产责任,应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督和管理职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主动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四、行政问责制度1. 领导责任问责(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疏于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者解聘。

(2) 其他公司领导层人员因疏于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或者降职。

2. 部门责任问责(1) 部门负责人因疏于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者解聘。

(2) 部门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因疏于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或者降职。

3. 员工责任问责(1) 员工因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罚款、停职或者解雇。

(2) 员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罚款或者停职。

(3) 员工未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安全培训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或者罚款。

五、问责程序1. 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

2. 调查组将调查结果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确认问责决定。

3. 公司领导班子根据相关问责决定,对责任人实施相应的问责。

4. 责任人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起申诉,申诉由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受理,并进行处理。

阳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阳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煤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组织抢救、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集团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集团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跟踪治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定期上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简介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问责追究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中高层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办公人员等,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事宜。

第三条问责原则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1.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2. 立足防备执法,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3. 奖罚分明,激励员工乐观参加安全管理。

第四条定义和术语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指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的公司部门和相关人员。

2.安全事故: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人员伤亡、资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3.违规行为:指员工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4.问责追究:指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的过程。

第二章安全责任划分第五条安全责任主体公司内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全面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公司各部门依据工作特点和职责划分,负有不同程度的安全生产责任。

具体划分如下:1.高层管理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履行。

–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工作。

2.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组织订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合理安全工作。

–监督员工履行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生产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提高认得,加强培训和安全技术知识掌握,确保安全操作。

–乐观参加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上报和参加整改。

4.办公人员:–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办公场合安全管理规定。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乐观搭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安全督导检查公司设立安全督导检查组,定期对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需要立刻整改。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随着社会的进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加添,煤矿安全问题也越来越被关注。

安全生产是一项基本的国家政策,是企业的生命线,特别是在煤矿这个高风险行业中更加紧要。

因此,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确保煤矿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煤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至关紧要。

一、问责制度的意义1.保障工人权益: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可以有效地保障工人的权益,并且使得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得到严厉的惩罚,让煤矿安全管理更加科学和严格。

2.促进企业改善生产环境: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可以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生产和正常运营,避开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3.削减社会不稳定因素:煤矿行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安全生产是行业可持续进展的紧要保障。

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削减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重要内容1.问责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问责机构。

该机构应当由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重要负责人、产业链各环节相关人员等多方面的代表构成,共同订立和实施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方案,确保其切实可行。

2.问责规范的订立问责制度需要具有规范性,并且需要订立相应的问责规定。

这些规定应当是公正公正的,同时也应当能够体现质量和效率的经济原则,以达到最佳的问责效果。

3.问责流程的完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需要完善流程。

完善后的流程应包括事故调查、问责告知、问责听证、法律诉讼、问责结果公布等环节,涉及的重要程序和流程应当明确规定,使得问责人员能够依照规定和流程顺当地实施责任追究。

4.问责人员的鉴定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需要设立专业机构,独立开展问责人员鉴定工作。

定期对问责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表现优异的人员,而对实施失职、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不当行为的人员予以相应的制度处置,杜绝平凡、推诿责任等不当行为。

阳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阳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煤集团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阳煤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阳煤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阳煤集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零事故、零伤害”为目标,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阳煤集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阳煤集团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阳煤集团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条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二条阳煤集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覆盖所有生产岗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阳煤集团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内容。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阳煤集团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给予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引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严重的社会问题,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全。

问责制度是管理这些措施的指导方针之一,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和有关法规法案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重要性问责制度可以激励管理者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问责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上下级关系的确立非常重要。

问责制度对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执行力度、责任和效率有重要作用。

问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对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控。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法规法案职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立的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表明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承担起监管安全生产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为安全生产工作着重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通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通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体系和严格的问责制度,实行安全生产重点领导班子负责制”。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具体实施1.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2.提高管理精神,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培养;3.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及工作程序,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质量;4.建立完整的事故、隐患和举报处理信息系统,及时报告事故,并制定应急预案;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工作,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如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人群众等,让员工知道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确实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结论问责制度是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执行力度、责任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事故约谈。

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和对象第七条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第八条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前言煤矿是重要的能源资源,但也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建立起科学的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加强管理力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本文将探讨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相关问题。

问责制度的意义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煤矿行业安全、高效、可持续的发展。

问责制度的构成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由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问责方式和问责标准三部分构成。

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以主体责任为主要责任,推行“一岗双责”制度。

2.问责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以责任人为中心。

3.依据安全生产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度的问责措施。

4.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组织、技术等方面的问责手段,深入推进问责制度的实施。

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休假、罚款、组织调整、降职或撤职、赔偿损失等。

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采取严厉问责方式,包括进行组织调整、降职或撤职,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问责标准问责标准是指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详细规定,以及问责措施的适用和具体实施。

问责标准的制定,应该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真实地反映责任人在生产安全生产中的实际作用。

同时在问责标准的制定中还应该综合考虑企业的条件和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防范问责标准的滥用。

问责制度的实施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煤矿企业和其它相关行业进行协同配合。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案例一
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经调查,该煤矿存在违规操作、安全管理 不严格等问题。问责结果显示,相关责任人受到了 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导致多名矿工被困。救援人 员迅速赶到现场,但因设备不足且救援措施不当, 最终造成重大伤亡。问责结果显示,相关责任人被 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安全标准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及标准
0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Chapter
政府监管部门职责
制定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
审核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 证
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
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煤矿安 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以确保煤矿 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有序。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责任 。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个岗位和员工, 形成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员工认真 履行职责。
推广新技术
推广先进的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 如智能化开采技术、灾害预警技术 等,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 。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要点一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 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要点二
开展培训工作
定期开展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特别是对新 职工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 能力。
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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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
责暂行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一、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有效传递安全压力,落实队干以上人员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阳煤集团矿处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安全问责是队干以上管理干部因失误、失职、渎职或工作能力低下,造成安全工作被动和人身伤亡事故,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在生产安全管理与生产作业、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以及重大安全、消防隐患、重大未遂事故等,都要对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人员实施问责。

三、为确保安全问责追究的公开、公正、公平,公司成立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
组长:高富海冯仁钰
副组长:李忠书许言高
成员:赖如辉岳勤王鸿君马天东张智张玉珍王志平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查分析结论上报领导组。

四、安全问责的追究,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责任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经济处罚;
2、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党纪政纪处分;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包括集体免职)。

上述四种处理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几种处理形式并行适用。

五、发生轻伤事故或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等服务4小时以上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党群部负责追究和实施问责处罚。

六、发生重伤、重大设备事故或重大隐患(集团公司认定),升华分公司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调查组组长,分管干部、纪监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党群部、纪监委、人力资源部、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事故调查的牵头组织工作。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或重大隐患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认定。

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的同时,依据升华分公司安全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领导实施问责,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根据责任追究意见,对照有关规定、条例,由以下部门按相关程序对责任领导实施问责:
1、对应给予经济处罚处理的,按照事故调查组的意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开具罚款通知书。

被问责领导在事故分析已给予罚款的,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高罚款标准,不进行重复处罚;
2、对应给予诫勉谈话处罚的,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党群部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党政正职由公司党政正职谈话,副职由公司党政副职谈话。

对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在诫勉谈话的基础上由党群部实施通报;
3、对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程序,由公司纪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被问责领导在事故分析中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重的处分,不进行重复处分;
4、按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提出建议,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程序研究决定;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罚款500元。

1、职工未按规定培训,或经过培训而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造成后果的(被上级检查发现受处罚或通报批评);
2、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造成后果的;
3、设施、设备、系统大修,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已制定并审批,但未经贯彻落实、做到人人签字,便开始施工作业造成后果的;
4、在组织现场检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个别职工有违章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发现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处理,造成上级检查发现对企业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5、特种设备或安全附件、安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定检或选用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各类原材料采购未按规定选用有安全质量标志的产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各类井(坑)盖不完好或由于封闭不严,导致他人掉入井(坑)内受伤并造成影响的;
8、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设施、工具、工艺而造成后果的;
9、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或将生产安全费用挪作它用的;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

1、因个人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操作造成1人轻伤或发生一般火灾,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
2、因个人失误、失职等行为造成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止供热4小时以上(含4小时);
3、发生突发性事故不履行职责,不到现场组织指挥,造成事故影响范围扩大或造成员工意外伤害的;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给予诫勉谈话或引咎辞职,并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同时罚款4000元。

1、全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火灾事故的;
2、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影响较大的;
3、现场处理故障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产生后果的;
4、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1人重伤事故的;
5、生产单位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一次2人或全年累计发生3人轻伤事故的;非生产单位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一次2人或全年累计发生2人轻伤事故的;
6、由于合同、资质管理不到位,违规挂靠,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7、发生安全事故后,没有按照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扩大或延误时机而加重伤害的;
8、因车辆管理不到位、“病”车上路、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并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罚款5000元;
1、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全年累计发生2起重伤事故的;
2、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1人死亡事故的;
3、因管理不到位或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或重大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
十二、对发生一次1人死亡事故的,经事故分析,对因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并罚款
3000元;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外,给予免职处理。

十三、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追加罚款3000元。

十四、年内因事故受到二次(生产单位三次)安全问责处理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应引咎辞职;一年内发生同类性事故两次以上的,受到安全问责处理的,必须引咎辞职。

十五、本规定中所有处罚款项应先从个人安全技能帐户中扣除,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发生本规定未列入的责任事故或隐患,对照本规定相近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十六、基层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升华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生产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十七、对队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对每个班子成员的安全责任范围、内容、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界定,明确分工,避免出现漏洞。

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造成事故的,要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十八、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跟踪制度。

党群部对受到问责追究领导干部的整改表现,进行跟踪评价。

安全问责情况及改进表现作为今后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九、基层各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出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的实施细则。

二十、本规定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商纪监委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从2008元月1日起施行。

原阳煤升华发〔200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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