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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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研究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环境法治建设则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追求西部区域经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本研究旨在厘清多元主体利益的博弈关系,即“环境冲突与环境主体的紧张关系”“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契合与促进关系”“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损益边缘化的补充关系”,通过分析西部区域经济与环境法治建设协调发展中最难处理的问题,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西部区域;经济;环境法治建设;关系

西部地区是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区域,西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是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的经济增长,环境法治建设则是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二者的协调关系决定了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程度,既要明确发展目标,又要采取合适的“协调”手段。经济水平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总量持续增长虽然大幅度提升了人民生活水平,但是凸现了生态规律的作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生态利益的重要程度日益提高,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政府需要解决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暴露的外部性问题,调整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协调发展的含义

西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和环境的支持;合理有效的环境法治建设不仅能维系资源,制约环境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过度开发,而且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不是各自独立发展的关系,而是多元、协同以及合作发展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物质基础,后者是影响前者的重要因素,二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协调发展、互进互补。

二、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体关系

(一)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政府是维护国家安全、消除社会隐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生产能力、优化社会结构以及研究社会现象的特殊机构,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以及实际行为体,以全面保障社会公众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服务目标[1]。政府是环境法治建设的一大主体,其面对环境问题的宗旨和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走向。公众指一定的人群,具有排

己性与排他性。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一般存在三种态度,一是积极态度,持此态度的公众愿意积极解决环境问题并为此放弃部分利益;二是消极态度,持此态度的公众多为环境问题的制造者,不会为了环境利益放弃个人利益,环境外部性问题在此类公众中最为明显;三是独立态度,持此态度的公众对于环境问题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处于漠然状态,特定情形下有可能向前两种态度转化,方向不定。在环境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与公众按照环境问题的态度产生三种关系,一是顺意关系,公众不仅思想上积极支持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方针,而且行动上积极配合政府的环境工作,能够促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逆意关系,由于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或方针触碰到个体利益,使得一部分公众对政府的各种政策持反对态度,也不配合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阻碍了政府的环境治理进程。三是独立关系,公众对于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方针漠然处之,在环境问题不影响个人利益的情形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政府行为;如果解决环境问题能够带给个人利益,则双方走向顺意关系,如果影响个人利益,则双方走向逆意关系。(二)公众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是运用各种物质要素组织生产,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外部性环境问题更多体现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出于营利的目的,企业不可能在无强制约束的情形下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企业与公众在此问题上基本处于对立关系。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体和监管对象。当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态度会积极起来,能够积极参与和解决环境问题,比如,举报企业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公众的积极参与会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制约作用,有助于环境执法行为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企业在环境问题上的关系较为微妙,二者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政府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服务目标,一方面,政府需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收入解决经济增长和就业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需要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制止或惩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导致企业利润下滑。可见,政府既依赖企业生产带来的税收收入,又要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且制约企业的不当生产行为,环境管理的“度”十分重要。

三、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与问题分析

(一)环境冲突和环境主体的紧张关系与问题。环境冲突是主体与对立方一种

对抗性的互动过程,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冲突,也包括人与人的冲突[2]。在环境冲突中,首先是人口数量过快增长和认知水平受限引起的自然环境破坏,导致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例如人为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其次是环境资源匮乏引起人类内部对环境利益的争夺,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西部地区不仅经济发展水平滞后,而且环境承载力脆弱,环境冲突与环境主体的紧张关系表现为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环境问题三大主体根据利益目标产生了大相径庭的环境资源态度,当某个主体出现环境破坏行为且涉及其他主体的环境利益时,就产生了环境冲突。具体而言,一方面,企业是环境冲突的主要制造者,在市场失灵且企业缺少环境保护动力的情况下,利润最大化的终极目标极易驱使企业成为牺牲环境利益的急功急利者,不仅损害了公众的生存利益,而且企业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公众只能承受由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带来的健康损害;另一方面,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增长率和政绩,地方政府可能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一部分公众的环境权益,导致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环境问题不作为再次侵害公众的环境利益。(二)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契合。与促进关系及问题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契合促进作用表现在前者为后者奠定了伦理基础与科技基础,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环境法治建设必须依托经济发展才能不断提高,经济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源动力。伴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社会在带来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丰裕的同时,也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3],还催生了人类的生态伦理道德意识,为环境法治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第二,环境法治建设为西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人类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觉醒充分体现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博弈中,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环境利益对于长远的经济利益有促进作用,也需要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律规范推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利益结构的重建。由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经济发展的迫切性促使西部地区容易出现重视短期利益胜过长期利益的现象,导致环境法治建设被忽视或者“纸面法治”,这不利于西部区域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三)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损益边缘化的补充关系及问题。环境资源是维持城市生态平衡和环境承载力的重要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城市聚集作用会加速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恶化,究其原因,大城市扩容和小城镇聚集需要更多的土地供给,只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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