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产权和法律适用
德国国际私法
德国国际私法
德国国际私法是德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个人、公司和
政府之间的跨国交易、合同和诉讼等方面。
德国国际私法规定了在德
国领土境外所发生的民事、商事、劳动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中的司法管
辖权、适用法律、认证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分别
对这些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司法管辖权
德国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主要包括一般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
一般管辖权是指德国法院能够对任何涉及德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民事或
商事案件进行审判。
特别管辖权是指德国法院可以审理一些具有特定
联系的案件,比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运输纠纷等。
二、适用法律
德国国际私法规定了在跨国交易、合同和其他问题中适用哪个国
家的法律。
根据原则上最紧密联系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来
解决争端,但是在实践中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案件的性质、相关
方所在的国家以及公共利益等等。
三、认证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
德国国际私法规定了如何认证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并且根据《纽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等国际公约来执行这些判决和裁决。
这些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增强国际司法体系的合作和效率。
总之,德国国际私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如果你正准备在德国从事跨国交易或合同签署,那么了解德国国际私法相关的规定将会帮助你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_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我国相关立法一、关于国籍和住所:1国籍(1)自然人:内外冲突;内优先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防止无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防止双重国籍(内外冲突,外优先);外外冲突: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2)法人:注册登记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设立准据法;复合2住所:(1)自然人:基本同国籍(2)法人: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对法人的认许:代表、分支机构:特别认许;其他:一般二、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自然人:属人法(大陆:国籍;英美:住所)主要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院地法我国:无规定(2)法人:依据章程2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2)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3宣告失踪和死亡:国籍国法;住所地法;重叠适用我国:住所地法三、物权(1)有关问题:范围;种类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保护(2)不动产:物之所在地(3)动产:一般:物之所在地例外:运输途中的物品(适用发货地法;收货地法;属人法)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地法)中止或被内国解散的法人(中止:属人法;违反内国法被内国解散:内国法)与人身关系有关无主土地上的财产(占有者属人法)国家财产无体动产:所代表的文件所在地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有关适用(4):国有化:不具域外效力:物之所在地法、主权原则、国家的承认、公共政策不予补偿及时、充分、有效适当合理我国:一般规定:对外资、中外合资,不征收有关协议适当合理(5)信托:我国: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四、债权(1)合同:主观论:意思自治客观论:缔结地法合同自体法最密切联系(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不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只用于合同领域;普遍适用;基本原则规定例外)特征性履行(直接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规定例外情况)直接适用法(效力不可损抑,地位优越)我国:直接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民草第九编》中外合作土地开发、外在中投资)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抵押和贷款、保险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代理合同、不动产买卖租赁、动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成套设备供应法官自由裁量(2)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挑选法院原则我国: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析取结果发生地)共同属人法(得采)重叠适用(以我国法识别:发生在境外的侵权)特殊侵权: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法院地法(3)无因管理我国无规定(4)不当得利我国无规定五、婚姻家庭1结婚(1)形式要件:登记、领事、宗教、普通法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禁止条件(近亲、重婚、疾病)(2)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属人法结合(3)我国:形式要件:境内外外:登记、领事(互惠)、宗教(不具当然效力)中外:登记境外当地规定方式、领事实质要件:中方人员禁止条件:外交、公安、国安、机要、现役等掌握重大国家机密人员外方人员:可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不得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适用:婚姻缔结地(需考虑公共政策;不周延:只有中外、不区分形式、实质)2离婚(1)形式要件:判决、协议实质要件:原则性规定、列举(2)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结合有利于实现离婚(3)管辖权:住所国籍结合(《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条约》兼采)(4)我国:管辖权: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境内婚后赴外:登记地或户籍地;境外结婚:仅当所在国以国籍国所属为由不受:原户籍地;留学生:登记地准据法:婚姻效力:缔结地法;其他:法院地法3收养(1)属人法法院地法(2)我国:结合4监护:监护人属人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在我国有住所:我国5扶养扶养人属人法被扶养人属人法共同属人法我国: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6关于婚生子女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无规定,参照扶养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后继结婚、国家行为、认领:我国无规定六、知识产权1专利权取得、效力:申请地法保护:权利取得地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2商标权成立、内容、效力:登记地法首先使用地法保护:法人中心管理所在地法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分割论3著作权成立、内容、范围:发表地;未发表:作者属人法保护:被请求国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合同角度分割论4我国依据有关条约有关优先权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须先在境内取得相关权利后,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的双重国际标准七:继承1单一制: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我国:区别制2绝产:视为涉外法定继承:属人法视识别情况作不同规定:物之所在地法;直接规定归本国;视被继承人住所所在国主张我国:考虑互惠原则仅当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且为动产:外国法一般:物之所在地法八、破产1破产普及主义:具域外效力破产属地主义:不具域外效力我国:绝对的破产属地主义转为相对破产普及主义(通过互惠原则)2破产法律适用(1)权利别处权:物之所在地法取回权:物之所在地法撤销权:法院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结合抵消权:法院地法主债权准据法所属地法(2)债权范围、清偿程序:宣告国法(3)管理:破产宣告地法下次再发程序篇~。
国际私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主要解决成员国国际申请而简化手续问题。 (三)《马德里协定》 主要解决商标国际注册简化手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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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 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 自动保护原则 3.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 独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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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界版权公约》
1. 最双国籍的国民待遇 2. 有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3. 独立保护原则 4.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5. 中国均是以上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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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七部分,共73条。 其中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适用范围标准;第 三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为 取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第五 部分涉及防止和解决争端;第六部分为 过渡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设置安排及 最后条款。
的国民待遇。原始国与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会发 生冲突。
3. 国际条约也只是作了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具体
制度尚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独立性原则), 而且不同条约之间或同一条约不同文本之间也 存在差异。
4. 一项智力成果可能先后在不同国家完成或使用,
涉及多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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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特殊性, 决定其保护主要是适用国内法。但是发展 至今绝对适用本国法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 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需要适用外国法或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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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对工业产权保护范围之广、保护水平之 高、执法程序要求之严,超过以往任何有关 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相对于WIPO体系而 言, WTO体系下的工业产权保护有以下特 点:
(l)保护的范围更广泛。 (2)保护的标准更高。 (3)执法程序要求更严。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书的国际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书的国际法律适用一、前言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书是国际商务合作中常见的法律文件,旨在规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保护。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书的国际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知识产权转让的国际法律适用原则1. 选择适用法律在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时,合同双方通常在协议中明确选择适用法律。
选择法律的原则可以是国际公约、双方所在国的法律或者其他相关法律。
例如,在欧盟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可能选择适用欧盟法律;而在涉及跨国公司合作的知识产权转让中,双方可能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
2. 国际私法原则在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适用国际私法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可以确定合同要素、选择适用法律、协议效力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
3. 国际公约和跨国机构的作用国际公约和跨国机构在知识产权转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协助各国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四、案例分析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律适用的具体实施。
1. 选择适用法律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书中可以明确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另外,双方也可以选择适用各自所在国的法律,即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
2. 国际私法原则在涉及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适用国际私法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同要素,如签署地点、合同文书、支付方式等。
同时,协议中也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等方法。
五、总结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书的国际法律适用是国际商务合作中的重要问题。
在合同起草中,选择适用法律、遵循国际私法原则以及依赖国际公约和跨国机构的指导,都是确保合同有效、权益保护的关键。
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充分考虑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
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国际私法法律域外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国际交往中,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领域,其域外适用成为各国法律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域外适用的具体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私法,又称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关系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 国际性: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具有跨国性。
2. 民事性:指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民事领域,如合同、侵权、婚姻、继承等。
3. 法律适用:指确定跨国法律关系适用何种法律规范。
三、国际私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基础1. 约束理论:该理论认为,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是基于其主权权力,即国家有权对其领土范围内外的法律关系进行管辖。
2. 保护理论:该理论认为,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是为了保护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外国法律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3. 最密切联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私法域外适用应以法律关系与特定国家之间的联系最为密切为依据。
四、国际私法域外适用的具体规则1. 国际条约规则: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域外适用的主要依据。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2. 普遍性规则:一些国际私法规则具有普遍性,如关于婚姻、继承等方面的国际私法规则。
3. 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规则:(1)合同法律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等。
(2)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等。
(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
(4)继承法律关系: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被继承人死亡时国籍国法、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等。
4. 特殊法律关系的适用规则:(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适用知识产权创设地法、知识产权实施地法、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等。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国际私法,也被称为民事国际法,是指处理个体之间涉及国际元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个体和企业在国际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案例。
一、基本概念国际私法是独立于国家法的法律学科,它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包括婚姻、离婚、财产继承、合同履行等。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和国际仲裁等。
合同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大重要分支。
它规定了当合同中的一方或两方涉及跨国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此外,侵权法则处理在跨国环境下产生的伤害赔偿问题。
家庭法涉及到国际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最后,国际仲裁则是一种解决跨国争议的方法,它通过仲裁庭来对纠纷进行裁决。
二、适用原则在国际私法中,适用原则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依据。
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国际公序法、当事人选择原则和近接联系原则。
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适合自身国情的法律。
国际公序法是指一个国家不得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原则,即不得适用无效的或抵触公共政策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而近接联系原则则通过综合考虑涉案行为与各个国家的联系程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三、具体案例现实生活中,涉及国际私法的案例屡见不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类型:1. 《国际婚姻法》当夫妻双方拥有不同国籍或所属国家不同的情况下,国际婚姻法适用于处理婚姻关系、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例如,当一个中国人与一个法国人结婚后,离婚时就需要考虑法中两国法律的适用。
2. 《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适用于解决跨国合同争议。
当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在不同国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需协商适用的法律。
3. 《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当今全球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十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1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概念及法律冲突(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2)各国专利权冲突各国专利权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客体的冲突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各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客体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
②授予条件的冲突各国专利法通常规定,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专利的发明与实用新型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但认定标准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③申请原则的冲突申请原则主要解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应归属于谁的问题。
④审查制度的冲突各国专利机关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如何进行审查和批准,各国专利法对此规定不同,大致有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三种不同的制度。
⑤保护期限的冲突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同,这也是涉外专利权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
2.专利权的法律适用解决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的主张:(1)专利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法;(2)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权原始国法;(3)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证发出国或专利申请地国法;(4)专利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适用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5)对于涉外专利权的法律冲突,根据其特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分割论”。
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概念及法律冲突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1)获取原则的冲突各国对此主要有三种做法:①注册在先原则该原则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二部分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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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事关系(重点为我国的规定)
1.涉外票据★★★★★我国《票据法》第95条——第102条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
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6-1-41)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疑编号276602040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选项A 错误。
《票据法》。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矛盾管辖权原则矛盾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2)合同签订地原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法律;(2)侵权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3)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4)财产关系:财产所在地法律。
3.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签订地原则;(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考虑维护本国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2)侵权关系;(3)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关系;(5)知识产权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国际管辖权;(2)国际司法协助;(3)国际仲裁。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核心。
具体方法包括:(1)直接确定法: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某国法律;(2)间接确定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确定适用某国法律。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实用版】目录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2.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3.国际私法在我国的实践案例4.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国际私法是指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之间的私人法律关系,主要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例如,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属人原则: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
3.合同自体法原则:即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最大利益原则:即在涉及国际民事关系时,应当根据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私法在我国的实践案例在我国,国际私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应用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四、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和复杂程度日益增加。
目前,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国际条约的规定越来越受到重视。
例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议题。
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差异,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一、引言\t本章节将介绍国际私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适合。
知识产权是指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相关的财产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跨国公司和跨国交易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国际私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章将挨次讨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管辖和适合上的作用、以及跨境诉讼程序的特点。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t1. 主体适合原则:\t\t本原则指定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合的国家法律。
根据主体适合原则,普通情况下,适合的法律为被侵权人国籍或者注册地的法律。
\t\t\t2. 保护原则:\t\t保护原则要求不论侵权行为发生在何处,都应为知识产权提供必要的保护。
这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需求超越了国界。
\t\t\t3. 接触原则:\t\t接触原则指出知识产权案件在国际私法上的触碰点。
普通来说,案件发生地、主体关联地和案件结果发生地都会构成接触原则的基础。
三、国际私法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管辖和适合上的作用\t1. 管辖权的确定:\t\t国际私法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管辖上起到了核心作用。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应的国家法律,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管辖权。
\t2. 适合的法律:\t\t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国际私法将适合的法律确定为主体适合原则。
被侵权人国籍或者注册地的法律将被视为适合的法律。
\t3. 知识产权的识别和保护:\t\t国际私法在知识产权的识别和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确保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并确保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跨境诉讼程序的特点\t1. 管辖权争议:\t\t由于跨境诉讼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管辖权的争议常常是跨境诉讼程序的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私法提供了解决这种争议的普通原则和方法。
\t2. 证明和保全:\t\t在跨境诉讼程序中,获得有效证据和实施财产保全往往是难点的。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调整对象上所发生的冲突问题,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是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即确定解决这类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阐述这两个方面。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涉外性,即这种关系与外国法有联系;二是民商事性,即这种关系是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关系;三是法律关系,即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合同关系、商业组织关系、贸易关系等。
其中,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和合同关系是国际私法最为常见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家庭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财产关系涉及财产的归属、转移、管理、使用等,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物权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合同关系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合同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
此外,知识产权关系、商业组织关系和贸易关系等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国际私法进行调整。
二、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是指确定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知识产权关系的准据法、商业组织关系的准据法等。
此外,还包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不当得利的准据法、国际税收的准据法等。
确定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应当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客观联系原则,即应当考虑争议的性质、特点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准据法。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范围;(4)物权的内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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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实施权利行为或侵权行 为地法
一项在原始国产生的专利权能否在某外国真正得到保 护,应取决于专利权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地,而不是其 他准据法。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34条规定:“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 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3、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权利原始取得国法律
指导指出的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输入知识产权较多的 国家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上,除非受某种国际条约 的约束,一般都不情愿放弃“属地主义”原则。
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权利主张地国法律)
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原则。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 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 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 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办理。
外国人的一切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 利代理机构,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申请,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我国法律审查批准和授予专利权。
3.行为地法律
不过行为地法律与上述被请求保护国法律在实际生活 中往往重叠,尤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会如此。
4.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这是当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比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 第10编第2039条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和效力,若 不能适用国际条约或特别法的规定时,应适用权利登 记地法律;对承认和实施这些权利的条件,由当地法 确定。而“当地法”既可能是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 也可能是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3)专利申请原则的冲突
主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英、法、德、日 和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先申请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 相同的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按申请日的先后确定, 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 国家实行先申请原则。美国专利法规定了先发明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样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专利权 授予先发明的人,而不考虑申请先后。
随着国家之间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开展, 知识产权也逐步国际化,在一国取得的专利、商标和 著作的专有权,也迫切需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相应的承 认和保护,从而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 以及权利取得方式等问题上存在立法差异,知识产权 在法律保护方面也出现了明显的冲突现象。由此可见, 解决各国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的法律冲突、管辖权 和司法协助问题,已成为国际私法学的新任务和新要 求。
4)专利审查制度的冲突
德国和日本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自申请日后18个月早 期公开,7年内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我国规定,收 到申请文件后经初审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 公开,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开,公开后3年内 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美国专利法采用完全审查制, 凡提交到专利局的申请,全部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 查,直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才公布其申请文件并授 予专利权。
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 人民大学1992年版。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实质上就是利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来调整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也就是探讨用什么样的法律来保护跨越一 国界限的知识产权。
经历了一个完全由国内立法进行调整,到以国内立法 和国际条约相结合进行调整的历程。时至今日,越来 越多的国家通过制订相应的国内实体法和冲突法来保 护涉外知识产权,与此同时,世界上不少与调整涉外 知识产权关系有关的统一实体规范也应运而生。
5)专利保护期限的冲突
英国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 算。美国法规定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为17年, 外观设计分别为3年半、4年或14年。法国法规定发明 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为6年,均自申请日 起计算。德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提 出申请第二天起计算。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 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 起12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 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 请的,依照其所属国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3、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 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地区居民向中国知识产权局 申请专利时,除可以委托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外,还可 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比如:一个在甲国取得的专利权,只能在甲国受 到保护。如果权利享有人想要在乙国求得保护, 他必须到乙国并依据乙国法律去申请第二个专利 权。这样,同一个发明,虽然可以在不同国家申 请几个专利权,但每一个专利权都只能在它取得 的国家的领域内有效,从而其准据法当然只能是 各该专利权授予国家的法律。这就是知识产权的 严格的“属地性”和“地域性”,进而直接导致 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的严格的“属地主义”观 点。
2)专利保护范围的冲突
英、德专利法保护范围较广,几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 明都给予保护,对于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化 学物质、微生物品种也不例外。美国专利法规定除原 子核裂变物质不能取得专利外,一切发明创造都给予 保护。法国专利法规定除动物品种外,凡具有创造性 及实用性的新发明均可获得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除 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外, 其他领域的科技发明均可授予专利。
第二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权及其法律冲突 1、专利(Patent) 2、专利权 3、专利制度与专利法 4、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专利与专利权
专利是指经一国的有关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 查批准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是指专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 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的 制造、销售或使用的独占权。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权的保护受属地主义和专利权独立原则支配,原 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要想在他国受保护,则应分别 依各该国法律提出申请,并且在各国取得的专利权, 彼此之间互为独立。
专利权由于跨国保护而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就有必 要解决与此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现有如下几种主张:
1、适用专利申请地或授予国法
1.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它起源于封建君主或 者国家授予的个人特权或独占权,因此知识产权具有 很强的公法性质,这就决定了任何国家只保护它自己 通过特别法或一般法所赋予的那些专利权、商标权和 版权;任何国家都不适用外国的法律,也不承认根据 外国法律产生的这一类权利。
所以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在 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仅具有域内效力,原则上不发 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问题
我国专利局应批准哪一申请人的申请?为什么?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有无权利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
若有权,应符合什请纠纷案,涉及发明专利申请 中的“先申请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的优先权问题。
参考
我国专利局应批准美国申请人的申请。中美均是巴黎 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的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首 次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可以在一定 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12月,外观设计6月),向所 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 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成员国内,为同一发明授予 的专利权彼此互相独立。故美国专利申请人在中国获 得专利,并不意味着在第三国自动获得专利权。我国 申请人仍有权在其他第三国申请专利权,但只有在该 第三国并非公约成员国,或美国专利申请人在该第三 国没有提出申请的条件下方可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的突破使得外国知识产权法律的 适用有了可能,但由于“属地原则”仍然是各国有关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并得到了国际条约的 承认,从而使国际私法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和适用范围 显得非常有限。因而就更值得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
(一)知识产权交易争议的法律适用
一应适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2.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的突破
随着国际技术交流的大规模发展,知识产权逐步突破 了传统的地域性。
第一,在一国产生的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迫 切需要各国像对待在自己领域以外依他国法律取得的 债权和物权那样,加以承认和保护;
第二,产生了诸如欧洲专利、比荷卢三国集团专利等 跨地域性的知识产权;
第三,为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种保护知 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不断完善,趋同化的趋势 明显加强。
专利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在哪里申请专利,就必须 按那里的法律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被授予的专利权, 也只能在授予国境内有效。
专利权人要想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另一国境内享有权利, 必须按该国的专利法到其境内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并获 得批准。因此,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是否能被授予专利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如何,只 能依专利申请地法律来确定。
知识经济(Intellectual Economy)
在提倡知识经济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 在目前倍受人们关注。随着信息技术的 迅猛发展,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社会经 济功能的认识与日俱增。智力经济成为 新的产业经济。
上风上水上海淀;融资融智融天下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又称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 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点。
本章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著作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立法保护 着重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 题概述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