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原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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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探析摘要: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入手,从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引入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现状,评析了关于商法基本原则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甄选出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商法产生转变基本原则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亦是如此。

在实行“民商合一”法律制度的国家中,它们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实行“民商分离”的国家更不用说。

我国也没有制定商法典,但随着《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商法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

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对于究竟何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其定义,我国理论界分歧不大,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商事关系本质特征,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对商法各项制度起统率作用的根本准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尺。

①但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上,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各有不同,各种教材与相关专著上则各不尽相同。

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各异,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种观点:1.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尊重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契约自由原则。

②2.四原则说。

即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③3.五原则说。

该学认为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确认营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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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和解答共5题题目1:请论述商法中的自由原则。

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应该在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进行。

自由原则体现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并且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首先,自由原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

商业活动的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合作伙伴以及交易方式和条款时具有自主决策权。

这种自主权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策略进行经营活动,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其次,自由原则促进了自由竞争。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自由原则通过打破垄断、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福利。

此外,自由原则强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地位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济强势者对弱势者的不公平压制,维护了商业环境的公正和稳定。

总之,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权、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位的原则。

它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促进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题目2:请论述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

商业活动依赖于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只有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商业关系。

这意味着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遵守交易规则、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商业环境的良好秩序。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价格等商业行为。

在自由原则下,市场经济可以自由调整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和合作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应有任何歧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平等原则保护了商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行为或违背双方合同的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信任,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真实信息披露。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六、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意识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商业主体应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关注社会环境和公众利益。

以上是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适用,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公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业主体、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简答

商法简答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促成交易之迅捷。

票据请求权多6个月,4个月,2个月时效。

海商法对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1年时效。

保险法时效也短。

2.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当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是交易易于识别商品。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力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政权的利益同实现权利的转移,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Eg,股票债券票据,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

4.行为的要式性: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统一行,若完全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还易产生分歧,碍于交易迅捷。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 民法是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抽象系统3.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具体实用4,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5.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6.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性规定7.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8.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平;效益9.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10.适用主体范围不同:广泛性;商人11.调整对象不同:12.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三公”原则(证券法首要原则1.公开原则,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都公开。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4)提高交易效率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在我国人身保主要是订立合同成立时,而财产保则是保险事故发生时(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该原则的依据有: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不知情,对投保标的不控制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双方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对重要事实有告知保险人的义务,所谓重要事实就是凡影响一个正常的保险人是否承保,是否增加条款,是否增加保费,告知的方式有询问式,无限式对于保险人对加重对方义务,免除自己责任的限制是属于无效条款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于保证:有明示保证也有默示。

(完整归纳)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完整归纳)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完整归纳)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
整理:第一章
本文档整理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第一章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该章节的主要内容概述:
1. 商法概述
商法是法律的分支领域,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商法的特点
商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涉及民事关系和私人权利;
- 自由原则:商法倡导自由经济活动和契约自由的原则;
- 随时变动:商法的规则会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
- 平等自愿原则:商业交易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在公平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交易;
- 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商事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
- 公平竞争原则:商法倡导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商法的内容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 商业主体法律地位和权益;
- 商事合同与商事纠纷解决;
- 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法;
- 公司法和破产法等。

以上是《商法学》第二版第一章的重要内容概述,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参考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第一章的相关章节。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拓展资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扰信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慧李渣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前悄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

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商法原则商法的原则商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商法的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自由进行,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干预。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企业维持原则(商法通过法律制度保证企业得以稳定健康发展)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和民法的关系:1民法和商法都是调节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民法是普通法基本法,抽象的的法律表现;商法是特别法,是具体的法律表现2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纯私法,调整平权关系;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调整平权和不平权兼有的关系3民法是基本法,调整范围广,适用各种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民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那个那一部分。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托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活动的人。

商辅助人不是商主体,但在交易中以商主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法律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代办人:在受委托的范围内,除诉讼行为外可以实施一切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禁止自我交易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经营活动商事登记的效力:1创立法律关系的效力:登记注册是商主体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未登记不得以商主体参与商事活动2免责效力:根据商主体变更注销登记的记载,商主体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3公信效力:登记的有关商事主体的相关事项,除非有虚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号的组成结构:商号依次以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组成3部分组成,冠以所在地的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分名称(经允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历史悠久驰名商标除外)企业法人名称及使用: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字样;联合公司不得使用其他成员商号,要注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财务制度2会计制度: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5附注;3公积金制度:用途:补亏损扩大经营增加资本公司财务会计编制:编制主体;公司编制义务主体:董事会时间: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有限公司送交个股东,股份公司年会召开20天前以供股东查阅;对外公开:月度:月度终了6日内;季度:终了15日;半年:60日;年度:4个月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商业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2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全面地记录和反应各项经济义务的内容,并且以专门格式的账叶所组成的簿籍3会计报表:用货币形式综合反应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活力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商事仲裁:特点:1以契约为主,司法为辅2公正效益3民间性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裁审择一原则(诉讼仲裁2选1)3公平合理原则4独立仲裁原则5一裁终局原则6不公开原则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不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更成另一种。

商法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商法的基本原则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Commercial Law 授课人:***2005年9月15日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商法的基本原则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1开。

23、“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张国键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三:促进交易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3、情势变更商法的基本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船舶登记的公告等)23“estoppel”)4济,多不应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事主体——概念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著名商法典关于商人的概念⏹⏹《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典所称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除非该企业在种类和规模上,不需要以商人方式为业务经营。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本法所为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商人是指经营实物货物买卖的人;或者在其他方面因职业而对交易时间或货物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或者那些由于雇用代理人、经纪人或居间人——这些人引起职业是具有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而可以得到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事主体——特征⏹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须经商事登记;⏹4、从事营利性活动。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Life is like sailing on the sea in the dark. Only a lighthouse can find its wa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从古代的以物换物到现在用货币购买物品,这中间都离不开两件事,人和法。

没有了人我们就无法进行以物换物的最初条件——需求。

没有了法我们就好比无法确定一头牛的等价值的公平性一样。

为此我国在建法以来,刻不容缓的建立了商法和它的基本原则,今天将带大家了解一下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从古代的以物换物到现在用货币购买物品,这中间都离不开两件事,人和法。

没有了人我们就无法进行以物换物的最初条件——需求。

没有了法我们就好比无法确定一头牛的等价值的公平性一样。

为此我国在建法以来,刻不容缓的建立了商法和它的基本原则,今天将带大家了解一下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提高交易效率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 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4)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综上所述,大家了解了商法共有四大原则,它们为的就是在商品进行交易时能通过商法的基本原则来保证交易的严格,自由,公平和安全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
一、自愿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是自愿进行的,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依法行使权利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敲诈、构成恶意行为等。

三、平等自由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平等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时,应当具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不得受到任何非法限制或者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四、责任追究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责任追究原则,受益人或者受害人应当对其所犯下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平正义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行事,考虑当事人的利害关系,避免任何不公正的处理。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帮助各国在商业交易中解决争议。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包括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自由合同原则。

自由原则主张市场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主张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不设国界限制。

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各国都有权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和签订贸易协议,不能接受他国的干涉。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原则是各国商业活动可以自由进行的法律基础。

2.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互相遵守合同和承诺。

根据信赖原则,商业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等。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

平等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平等原则还要求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得有一方占据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誉的基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则,不得通过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竞争、胁迫等手段来干扰市场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规则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证券法》第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 证券法》 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 公司股本总额、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盈利; 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等。 企业解散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基本知识

商法基本知识

商法基本知识商法是指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了解商法基本知识对于从事商业活动或与商业交易有关的个人和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点,以帮助读者对商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商法的定义商法是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与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商法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法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张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自由选择和自由行为。

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存在强迫、欺诈或恶意干涉。

2.公平竞争原则:商法倡导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投标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3.信用原则:商法强调商业交易中的诚实守信和信用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信用,信用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的信用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维护商业信用的稳定和可靠性。

4.保护原则:商法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商法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对弱势方的保护,严禁侵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商业活动的主动干预和调整。

三、商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相关规定,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业交易中的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都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

2.公司法:公司是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管理等基本规则。

公司法保护了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公司在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壮大。

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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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基本原则涵义
商法基本原则是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对于标准之于基本原则的确定的重要意义,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对于具体标准的设立,学者们并无统一的观点。

秦守勤在《商法基本原则探析》中认为确立商法基本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三标准说”):应从商事关系的本质去认识商法基本原则,应着眼现代商法产生的大背景去考虑商法基本原则,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则;
徐学鹿教授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出了另外一种“三标准”,即要有明确的调整对象,要明确区分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要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王春婕教授则认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四项标准(“四标准说”):基本原则应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应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应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应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雷兴虎在《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指出确定我国商法基本原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八个因素(“八标准说”):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商事活动运营的基本规律,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准则的根本性,效力贯彻始终,内容特有性,立法、司法活动的普遍指导意义;
顾功耘在《商法教程》中认为除了上述“四标准说”和“八标准说”以外,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还要注意(“综合标准说”):不要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商法原则,重复表述,不要将商法的具体规则或制度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要机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始终,不同的商法规范其价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由于学者们的角度不同或采取的标准不同,形成了诸多观点,总的说来有以下几种:
1、“二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赵中孚在《商法总论》提到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另一种是张振亮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提到的营利性原则和互惠性原则。

2、“三原则说”,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和交易公平原则;另一种是黎燕主编《商法》中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和商事主体的法定与维持原则;三是王枫云著《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的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

3、“四原则说”,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傅鼎生《论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公平原则,交易迅捷原则,交易确定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二是张秀全、覃有土、王春婕等提到的强化商事主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4、“六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即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夏雅丽、丁学军所著《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中有所提及;二即效益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和充分尊重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原则,赵万一在其《商法基本原则研究》中提及。

5、另外还有从国际商事规则出发的“九原则说”:利润最大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磋商调节原则、互惠原则、简便敏捷原则、安全原则、经营自主原则、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周林彬、任先行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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