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法律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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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怎样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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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

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怎样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存在认真讨论的必要的。

[问题解析]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

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那么》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

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那么》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

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定、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和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合同法和物权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修订和终止等事项,而物权法则以物为基础规范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两者在法律立法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二、概念界定合同法是指对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是指私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意加上法律规定,以及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的相应法律规定。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是私人之间的权利法律关系。

合同法注重规范合同缔约的过程和效力,物权法着重规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适用范围合同法和物权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某种重叠,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合同法适用于合同缔约、履行等一系列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

而物权法适用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物相关的权利义务。

可以说,合同法与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前提和基础。

四、实践中的案例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实践中通常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

比如,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确定物权关系,同时双方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商品交付、质量保证等条款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又比如,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买方即成为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

这些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是相互关联、互相渗透的。

五、结论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基本法律分支,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合同法关注合同缔约过程和效力,物权法则着重于规范人们对于物的占有和使用。

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常常相互补充,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通过合同法与物权法的配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视为反要约。
立法理由:效率取向。
3. 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法第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解决什么问题?
缔约接触,但契约未成立或无效,因而
(1)不能主张契约违反的责任; (2)未必能主张侵权,责任(因为不能满足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
责任基础:行为人违反了契约前义务(基 于缔约接触而产生的保护、告知、忠实等 义务——保护性义务)
二、构成要件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要约人对于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其生
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得否撤销? 撤销的时点——针对已生效的要约 立法例:
2.单独行为说:广告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承诺。 单独行为说似较为合理。如采契约说,将产生问题:
若完成行为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可能因 能力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而使其丧失报酬请求权;
不知有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将无法取得报酬;
契约说在理论上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所谓“契约原则”:除法律直接规定外,原则上债务 产生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如赠与的合同属性)
三、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承诺的迟到:迟发迟到——新要约 特殊的承诺迟到: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 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合同的甲乙方如何界定

合同的甲乙方如何界定

合同的甲乙方如何界定
1.法律主体:合同的甲乙方必须是合法主体,即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主体。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是两个个人、两个公司、一家公司与一个个人等。

2.权利义务:合同的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各自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

甲方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

甲方的义务通常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合理性,以及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通常包括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及时接受和验收商品或服务,以及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3.交易内容:合同中还会明确甲乙双方的交易内容。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定数量的产品,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

交易内容通常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描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数量、价格等。

交易内容的明确指定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避免争议和纠纷。

4.约定事项:合同的甲乙方界定还涵盖了其他约定事项,以确保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

这些约定事项可以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争议仲裁机构选择、合同终止条件和方式等。

5.签字和盖章:当确定了甲乙双方的身份之后,双方通常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作为确认和证明。

签字和盖章是表明双方真实意愿和接受相应义务的重要手续。

签字和盖章可以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或有相关授权的人员进行。

总之,合同的甲乙方界定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规范合同履行的流程和方式。

合同甲乙方的界定因
具体的交易对象、合同类型和当地法律的要求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在⽇常⽣活中,协议的发⽣⼤多是由于交易双⽅当事⼈他们在⼀起共同约定,以为了实现⼀定的共同利益与愿望期许为前提,在经过协商与交流之后,彼此的想法能够达成⼀致,然后对于共同的⽬标签署了具有法律保护作⽤的效⼒的⽂件。

那么,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第⼆条就明确: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所以合同就是协议,协议绝⼤多数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不适⽤民法典,这些协议也就不能称之为法律上或者民法典上的合同⽽称之为其他协议。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

从其区别⾓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是协议。

以上就是⼩编对“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店铺进⼀步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即服务供应方)向另一方(即服务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培训等服务的合同。

该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对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同的认定结果将对合同双方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要素为了明确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标准,需要对其要素做出明确界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期限和报酬。

1. 合同的主体技术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双方,即服务供应方和服务需求方。

服务供应方通常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企业或个人,而服务需求方则是需要获得该知识和技能支持的企业或个人。

2. 合同的内容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支持、咨询、培训等具体服务内容。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阐明双方责任和权利,并约定服务的范围、方式、时间等具体要求。

3. 合同的期限技术服务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范围。

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有些合同可能是一次性的短期服务,而有些合同可能是长期合作的协议。

4. 合同的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报酬是指服务供应方提供技术服务所获得的经济补偿。

报酬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例如一次性支付、分次支付或按工时计费等。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标准对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 是否存在技术服务关系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首先要求双方之间存在技术服务关系,即服务供应方向服务需求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咨询、培训等服务。

这种服务关系应当是实质性的,而非名义上的。

2. 是否有明确约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另一个认定标准是是否存在明确的约定。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期限和报酬等关键要素。

如果合同内容模糊不清或没有明确约定,就无法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3. 是否存在经济交付技术服务合同通常伴随着经济交付,即服务需求方需要向服务供应方支付相应报酬。

合同定义条款

合同定义条款

合同定义条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合同由许多条款组成,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执行方式。

本文将探讨合同定义条款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合同定义条款的内容。

合同定义条款是合同中的第一部分,它用于明确合同的基本定义和解释。

它帮助双方在合同签署前就一些重要的概念达成共识,并在合同执行期间提供明确的解释。

这样一来,合同的执行将更加顺利,减少双方间的争议。

常见的合同定义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方当事人:合同定义条款应清楚地列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个人或法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这有助于确定具体的合同主体,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合同目的:合同的定义条款中,应明确描述合同的目的和意图。

合同的目的是指合同双方共同达成的目标,例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合作开发项目等。

3. 合同范围:合同定义条款需要界定合同的范围和适用范围。

这包括合同的地理范围、时间限制、合同的执行过程和相关条款适用的约束条件等内容。

4. 定义和解释:合同定义条款应提供相关术语和定义的解释,以便避免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和争议。

这些术语可以是特定行业的术语或合同双方共同商定的术语,通过明确定义,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5. 附录和附件:合同定义条款可以列出合同附录和附件的内容和数量,以避免后续争议和纠纷。

附录和附件是合同的补充部分,通常包括合同相关的文件、图表、计划、规格或法律文件等。

6. 语言和版本:合同定义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合同的语言和版本。

这对于跨国合同尤为重要,确保双方的理解保持一致,并用于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7. 修改和解释:合同定义条款可以针对合同的修改和解释提供指导。

这包括如何对合同进行修改以及合同的解释权归属等信息。

合同定义条款是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它有助于确保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达成一致,并在合同执行期间提供明确的解释。

通过明确定义条款,可以减少合同争议并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

民法典关于合同价格明显过高的界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价格明显过高的界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价格明显过高的界定好嘞,咱们今天聊聊民法典里关于合同价格明显过高的事情。

哎,这个话题其实挺有意思的,大家平常可能没怎么留意,但说不定在生活中就碰上了。

想象一下,你去市场买水果,看到一个大西瓜标价五十块,心里不禁想,这也太离谱了吧?西瓜都快比我家电冰箱还贵了!这就是我们说的“价格明显过高”呀。

在法律上,这个价格过高的问题有时候也能成为解决争议的小帮手。

比如你签了个合同,结果发现对方给你的报价像打了鸡血一样高,那你可得注意了。

民法典里明文规定,合同的价格如果明显不合理,或者说特别高,让人觉得有点像在抢钱,那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简单来说,就是你有理由不接受这个价格。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问,什么叫“明显过高”呢?这个问题就像吃西瓜,得切开来看才知道。

一般来说,合同价格得跟市场价格比较,像苹果的价钱和榴莲的价钱就不能放在一起比。

这就像你买了一包方便面,结果发现里面只放了两根面条,那是相当不划算的。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会去看你当时的情况,市场行情怎样,大家都在卖多少。

他们就像侦探一样,去查清楚这个价格的背后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再说了,有些人喜欢在合同上动手脚,给个天价,然后心里想着“反正谁也不可能查到”。

其实吧,这种心态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故意让对方吃牌,结果反而被别人看穿了。

对方不一定会一直忍气吞声,万一他找到了法律的帮手,那可就麻烦了。

毕竟,法律是个大门槛,走进去可不容易。

说到这里,咱们再聊聊这个“明显”二字。

这个词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你不能因为一根香蕉比别的地方贵了两毛钱,就觉得人家在坑人。

这就像你在街边小摊买冰淇淋,结果人家卖十块,而旁边的超市才八块,咱们可不能随便就说人家价格高。

法律讲究的是一个“明显性”,得是那种谁都能看得出来的高价。

否则,咱们的法律就是在和空气打架,根本没有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碰到这样的情况,大家可能心里会有点不爽,但也没想到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这就像你喝了一杯太甜的奶茶,心里虽然不喜欢,但还不至于到退货的地步。

合同是什么意思

合同是什么意思

合同是什么意思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特定的法律和商业条件下达成的书面协议。

合同可以涉及各种各样的交易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服务提供、合作协议等。

合同中包含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它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各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2.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描述;
3. 条款和条件,包括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4. 合同的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
5. 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规范交易行为,防止纠纷
的发生。

因此,合同的起草和签署需要经过仔细的考虑和专业的指导,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您的具体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为您解答合同起草过程中的任何疑问,以确保您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在实际中,涉及到合同签订情形的时候,双⽅当事⼈⾸先需要就合同内容进⾏确认,这中间还包括了合同有效期的确定。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1、合同⽣效时间⼀般来讲,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如果双⽅没有约定⽣效的时间,⼀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起⽣效;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当事⼈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成⽴之⽇即为⽣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效时间,但对合同的⽣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效时间。

2、合同终⽌时间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的标准主要有以下⼏类:⼀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完毕;合同履⾏过程中,⼀⽅当事⼈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法履⾏或⽆法完整履⾏合同义务的,或对⽅当事⼈明确表⽰不履⾏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法履⾏的,另⼀⽅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不可抗⼒使合同⽆法履⾏的,可终⽌合同。

3、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如果双⽅经协商可以达成⼀致的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就此确定。

如果双⽅⽆法达成⼀致,则应根据合同类型查询相关法律,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般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在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会有明⽂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没有规定,那么则依据不同合同类型的惯例确定,也就是⼀般有效期为长时间则为多长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条【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一、介绍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的履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并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讨论。

二、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之间,一人对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无权对后者追偿,但是可按照约定在后者对前者所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

”这一条款规定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连带责任下的追偿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协商。

”这一条款突出了合同当事人对于连带责任的约定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连带责任进行约定和协商。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多个债务人在同一份合同中承担了相同的义务,当其中某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其他债务人可以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2. 对履行相同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甲、乙、丙三人与同一债权人签订了同一份合同,并对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承担了相同的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债务人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3. 民事责任的共同承担情形。

例如,多名侵权方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侵权方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合同法对于主体工程的界定

合同法对于主体工程的界定

合同法对于主体工程的界定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主体工程的分包现象较为常见。

然而,关于主体工程的分包问题,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主体工程的界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主体工程的定义主体工程,是指建筑项目中承担主要功能、具有独立结构体系的工程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

其中,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物的骨架,承受着整个建筑物的重量,是建筑物安全、稳定的基础。

二、主体工程的分包界定1. 法律禁止全部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这意味着,主体工程不得整体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2. 法律禁止肢解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就要求承包人在分包过程中,不能将主体工程的关键部分或重要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主体工程的关键部分,如柱、梁、板、楼梯等,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 主体工程的分包范围主体工程的分包范围主要包括非关键性、非重要性的施工内容。

例如,主体结构工程中的次要梁、次要柱、墙体等,可以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但分包的工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影响主体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性。

4. 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才能承担主体工程的分包任务。

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施工能力。

此外,分包单位还需取得发包单位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范围和责任。

三、违反主体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违反主体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违反主体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分包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分包单位无法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也无法要求发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合同法的功能与作用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2.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条件3.2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3.3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的原则与方式4.2 履行抗辩权4.3 履行的保障措施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协商与调解7.2 仲裁解决机制7.3 诉讼程序与规则第八章:特殊类型合同8.1 买卖合同8.2 租赁合同8.3 居间合同第九章:国际合同法概述9.1 国际合同法的特点9.2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9.3 国际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章: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10.1 合同法律规制的目的与手段10.2 合同监管机构与职能10.3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合同风险管理11.1 合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1.2 合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11.3 合同保险与风险分散第十二章:合同的信息化与电子合同12.1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12.2 电子合同的操作规范12.3 电子合同的安全管理第十三章:合同法实务操作13.1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13.2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13.3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四章:合同法培训总结14.1 培训内容回顾14.2 合同法的应用实践14.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1.1.1 合同法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 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吗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 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吗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吗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不一样的。

1、协议书与合同书没有实质区别。

理论上讲,协议的外延比合同大。

因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自然不适用合同法规定。

比如劳动法方面的协议。

实践中,民事活动中“协议”与“合同”概念并没有做实质的区别。

就是说,我们可能称协议,也可能称合同。

但都适用合同法规定,效力没有什么区别。

2、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作用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

意向书不具有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意向书的和合同书不是一回事首先要肯定的是意向书是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之前的基础和前奏,在概念中被誉为先导,可见意向书所表达的是对正式签订合同和协议之前的初步设想,与合同书并非一回事。

这是在经济合作中商务谈判上的一种常见的工具。

之所以不能说意向书和合同书是一回事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根据意向书的概念和内容,区别于合同书中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只是作为有所保留的一种有待协商和程序确定性质的书面文件。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意向书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书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视为一份“合同”了。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两大法系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比较(一)英美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在英美法上,对于合同的界定众说不一,而被引用的最为普遍,也是最有影响的合同定义,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条的界定,即“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promise),违反该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将其视为一种义务”。

通说认为,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领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agreement),合同必须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二)大陆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大陆法系队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罗马法将合同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就是由此而来的。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合同即“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德国民法典创造性的引进法律行为的概念对合同进行定义,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而且,合同又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的总称,包括债权、物权以及身份等合同的总称;狭义的合同专指以发生债权为目的的合意,即债权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合同是民法典中一个核心概念,合同编通则是对合同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本文将逐条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并分析其含义和影响。

一、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合同编通则规定,适用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关系。

这意味着在涉及到合同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合同编通则都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第2条)合同编通则对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的要素有两个,即当事人和协议。

这一条规定为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合同自愿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第3条)合同编通则强调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和平等自愿。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心甘情愿地发表意思,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该是平等的。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形式(第4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使得合同能够灵活应用于各种情况下。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力发生时间(第5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下,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保了一旦合同成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刻产生,提升了合同的约束力。

六、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合同编通则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尊重对方的权益,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七、不可抗力和基础交易(第7条)合同编通则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履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基础交易的特殊性,即对价格等重点事项要求有一定的保证。

八、合同解除和合同违约责任(第8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的方式,并规定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性。

九、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第9条)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的情形和相关规定。

合同期限一般多久

合同期限一般多久

合同期限一般多久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合同约定的起始日和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合同期限的长短对合同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同期限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下面将从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同类型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同类型的合同对合同期限的要求并不相同,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

1.1 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具体期限的合同,一般具有明确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例如,租赁合同一般为一年,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设定为一年或者多年。

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在中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固定期限的最长期限,例如房屋租赁合同最长为20年,劳动合同最长为三年。

1.2 不固定期限合同不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合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即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例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

不固定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是根据合同的履行目的、合同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的。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进行履行,当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合同履行完毕时,合同即告终止。

1.3 自始生效合同自始生效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即产生效力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合伙协议等。

这类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旦合同成立,即生效并开始履行。

自始生效合同一般不会明确约定合同的终止日,而是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判断合同的终止时间。

二、法律规定的合同期限除了合同双方的约定之外,法律对于合同期限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2.1 合同法的规定中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期限的最长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合同的合同期限,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最长期限为70年,金融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五年。

2.2 相关法律的规定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对合同期限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学说(2篇)

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学说(2篇)

第1篇在合同法领域,合同被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其类型、内容和效力标准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而无名合同则是指法律尚未规定其类型、内容和效力标准的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无名合同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学理角度探讨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学说。

一、无名合同的定义与特征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无名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类型不确定:无名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类型,因此法律对其类型没有明确规定。

2. 内容不固定:无名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对其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3. 效力标准模糊:无名合同的效力标准不明确,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学说在无名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学界存在以下几种主要学说:1. 类推适用说类推适用说认为,在无名合同法律适用上,应当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法官在审理无名合同时,可以参照与该合同最相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例如,在处理无名技术服务合同时,可以参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任意适用说任意适用说主张,在无名合同法律适用上,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即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3. 规则适用说规则适用说认为,在无名合同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

具体而言,法官在审理无名合同时,应当首先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例如,在处理无名承揽合同时,可以参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空白补充说空白补充说主张,在无名合同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具体而言,法官在审理无名合同时,应当首先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例如,在处理无名运输合同时,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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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界定之探讨发布日期:2010年8月25日19:20admin【大中小】【打印】王海燕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是法律合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在涉及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当事人意思是主观标准,还需要结合一些外在客观标准来界定合同的定性。

“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界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法律上合同的客观考量因素。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理论发展简述合同,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耳熟的一个名词。

然而,要在法律上给合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则是十分艰难的。

由于历史原因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普通法国家习惯称“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惯常用“合同”语词。

就合同和契约有无差别,我国曾有学者对二者差别做过尝试,认为: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例如买卖,买者为物而卖者为钱;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合伙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1] 即认为契约是重在相反意思的;合同重在同向意思。

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和契约同义。

我国学理和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区分。

本文亦主张合同也称契约,二词可以相互替代。

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契约从语词上更合适,比如“契约自由”、“契约关系”等。

由于契约关系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对其定义至今亦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考察契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会发现两大法系对契约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

李永军教授在其《合同法》著作中论述了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由来。

李永军教授认为“在大陆法系,契约概念也是源于罗马法。

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

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 法上也有这个概念 ,, 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 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 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 ,, 公元前两世纪以 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的保护,成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 ‘简约 ' 。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 1101 条的规定:‘契约,的合意 '。

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逐渐成为 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 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和原因。

”[2可] 知法国 民法典中把 “合意 ”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和效力根本要素。

而《德国民法典》因 设立了总则,为了使总则与各部分有机联系和保持逻辑的严密性,在总则中创 造性的规定 “法律行为 ”,契约被归入法律行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而 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中,合同仅是作为 “债的关系 ”的个别形式。

因此,在德国民 法上, “合同在所有参加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是一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双 方行为。

”总之,德国学者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在受法律拘束的两个以上的 意思表示组成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本质在于,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相互协作一致 促成所想要的法律效果发生。

[3]因此,一个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 以当事人在缔约时有没有受自己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为准的。

即,合同的效力 源于当事人的 “合意”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德国学者解释: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由他人支 配,即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承担向他人 “给付 ”的义务。

正是这样,合同成了法律 自由权利王冠上的宝石。

[4]之后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 国台湾地区 “民法 ”都是把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形式来规定的。

现代以来,大陆法 系契约法有以下发展:日本学者内田贵主张重塑契约理论的 “契约的再生 ”,即通过诚实信用原则 般条款形成关系契约的规范,来解决现代 “契约责任的扩大 ”;以及我国学者 江山主张的注重契约内生和外生秩序的 “广义综合契约论 ”,即运用契约规则的 方式和效力来表现人际中的正义、合理、公平的伦理理念,将善的价值取向和 判断广化为人与自然共在同享的秩序(Pactum ) 照该法典第为一人和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依归,让契约绝对主体退出历史舞台,简言之就是主张契约正义和伦理是契约的内在价值;还有普遍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对现代契约中力量异化导致不公正进行干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 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2 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规制的合同。

通过以上我国两个有关合同定义的主要立法可知: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一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我国的合同概念虽也包含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意+财产性权利义务”,但却没有将合同定义到“法律行为”上去,而是将合同纳入“协议”是存在很大缺陷的,因为这样造成在判定《合同法》规定有名合同或者典型合同之外的“协议”是否为法律上合同带来麻烦。

总之,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一个合同要具有法律拘束力需要具备的要素有:主体适格;合意;缔约能力,标的合法;不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流行较早的是威廉?布莱克斯通( William?Blackstone) 在其1756 年出版的《英国法释义》中对契约所做的定义:契约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

该定义包括了契约的两个基本要素:对价和协议。

[5]而在美国最常用的则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第1 条对契约的定义“契约则是一个允诺或者一组允诺。

违反此种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一项义务。

”对此,英国学者阿蒂亚也指出这一定义的不足:“《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缺点是,它忽略了合同中达成协议的因素。

在这一定义中没有指明,典型的合同是双方的事情,一方所作的许诺变成合同之前,一般要有某种行为或许诺作为另一方的报答这样一个事实。

即使说一个合同可能包括一系列的许诺,也并没有说明,这些许诺通常是对他方许诺的报答。

” [6一]般意义上,契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由一个以上当事人负担行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表示。

著名的契约法学者科宾认为,对通行用法的研究可以表明,“合同”一语一向被用于指代有着多种组合方式的三种不同事物:第一,当事人各方表示同意的一系列有效行为,或者这些行为的某一部分;第二,当事人制作的有形文件,其本身构成一种发生效力的事实,并且构成他们实施了其他表意行为的最后证据;第三,由当事人的有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他们总是包含着一方的权利与他方的义务的关系。

每个人可以随意从中选择,只有在满足我们的需要和方便的范围内,一种用法才优于另一种用法而被采用。

[7]总之,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个有强制执行力的契约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合意(meeting of mind);允诺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under of seal)替代;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relations);缔约能力(capacity);形式(Formalities);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A. Hillma n)倡导的契约法的丰富性”(The Rich ness of Con tract LaW的争论,至今尚无契约理论的定论。

现代契约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出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学理和司法判例上对契约概念的统一和融合。

例如特内脱在其《合同法》一书中将契约定义为“产生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的合意”,[8]约翰?怀特亚的“合同就是关于去做或者避免去做某件合法的事情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9] 21 世纪典型的《欧洲合同法》起草就表明合同法理论寻求内在一致性解决频繁的“地球村”交易的需求。

现代合同法理论的发展最明显特点是契约自由不断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在英美法系以“公共政策”进行利益衡量,并以“信赖利益”保护和“允诺禁反言”规则予以调整契约责任的爆炸和契约的显失公平。

而在大陆法系,则采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条款来解决合同责任扩张和合同公正的问题。

二、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在司法实务中的艰难案件及问题任何概念其核心定义清晰,但是其边缘地带总是很难确定。

在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如何区分法律上合同与非法律上的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两大法系适用法律的艰困问题。

本文将列举在两大法系司法实务中一些典型案例,这些判例至今仍对司法裁判和学术研究有很大意义。

一)英美典型判例1956年Ward v. Byham 一案中,涉及法定义务私下约定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

该案案情是:原告是一个私生子的母亲,被告是该私生子的父亲,被告曾允诺原告(二人一直没有婚姻关系)每周支付原告1 英镑的扶养费,“但以能证明孩子受到了良好的照顾并且幸福为条件。

”原告起诉要求小孩父亲支付扶养费,被告声称本案中原告并未给该允诺提供约因,因为照顾小孩是母亲的法定义务( public duty ) 。

法官则认为原告已经允诺不仅要抚养孩子,而且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小孩并使之幸福,原告以特定方式照顾小孩已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围,符合小孩父亲的期望,因此有充足的约因。

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小孩父亲按照允诺支付扶养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定义务是否可以进行约定,以及基于法定义务约定是否应该支付报酬。

在普通法国家,约因是一个允诺是否能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必不可收少的因素。

没有约因,则允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须强制执行。

法定义务是不可以按照约定排除的,但是一旦一个法定义务被约定以要求高于法定标准或者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履行时,受允诺人按照特定要求和标准完成时就获得了请求支付报酬的正当性。

但是在实践中通常约定的要求都是很主观的,如何去判断是否这种履行达到允诺人主观期望则是很难判定的。

而且过于强调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报酬请求权保护则很可能滋生人们功利心和阻碍维持和睦信赖的家庭和社交关系。

在Marvin v. Marvin 一案中,涉及未婚同居的协议效力问题。

李?马文(LeeMarvin)是一个电影演员,米歇尔?马文(MichelleMarvin )过去是个演艺人员,他们在一起住了7 年,在此期间她采用了他的姓氏,而所有取得的财产都记在他的名下。

她起诉称,双方之间达成过合同:双方是夫妻关系,为了回报她“作为伴侣、主妇、管家、厨娘”所提供的劳务,她将“平等地分享因为一个人或者双方共同的努力而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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