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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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违规汇出案例

境外投资违规汇出案例

境外投资违规汇出案例咱先来说个老张的故事。

老张呢,是个小老板,看着国外市场好像遍地是黄金,就想着去境外投资开个工厂。

可是呢,他不想走正常的程序,觉得那太麻烦了。

老张有个朋友给他出了个“妙招”。

说是可以把钱伪装成贸易货款汇出去。

于是,老张就和一家境外公司伪造了贸易合同,合同上写着进口一批价值超高的设备,然后就把一大笔钱汇出去了。

但他不知道啊,银行和外汇监管部门可不是吃素的。

银行在审核这笔汇款的时候,就发现这合同漏洞百出。

设备的价格高得离谱,而且老张的公司平时的业务和这种大型设备进口根本就不沾边。

银行就把这个情况上报给了外汇监管部门。

外汇监管部门一查,这就是典型的违规汇出啊。

老张这下可惨了,不仅钱被冻结在国外回不来,他还面临着巨额的罚款。

本来想着去境外赚大钱,结果呢,偷鸡不成蚀把米。

还有一个大企业的例子。

这个企业叫啥咱就不说了,免得人家太尴尬。

这个企业想在境外投资一个大项目,但是它内部的资金管理比较混乱。

他们在汇出资金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比如说资金的来源、投资的具体规划之类的。

他们就想啊,反正自己是大企业,汇点钱出去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结果呢,外汇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了这个情况。

大企业也得遵守规则呀,最后这个企业被责令整改,要重新梳理投资项目的情况,而且之前违规汇出的那部分资金也得按照规定重新走流程,搞得企业内部鸡飞狗跳的,本来雄心勃勃的境外投资项目也被耽误了不少时间,损失可不小呢。

这些案例都告诉咱们,境外投资汇出可不是能乱来的,那些想走捷径、耍小聪明的,最后都只能是自讨苦吃。

汇付案例

汇付案例

案例一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汇丰银行)”,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

为此,经办人员即以电话查询该支行的经办人员,后者答称当然是香港汇丰银行,城市名称应该是香港。

本行经办人员即以汇丰银行香港分行作为收款人向海外账户行发出了付款指令。

事隔多日,上海汇款人到支行查询称收款人告知迄今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请查阅于何日汇出。

分行汇款部当即再一次电海外账户行告知收款人称尚未收到汇款,请复电告知划付日期。

账户行回电称,该笔汇款已由收款银行退回,理由是无法解付。

这时,汇出行再仔细查询了汇款申请书,看到收款人的地址是新加坡,那么收款银行理应是新加坡的汇丰银行而不是香港的汇丰银行,在征得汇款人的同意后,重新通知其海外账户行将该笔汇款的收款银行更改为“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 Singapore”, 才最终完成了这笔汇款业务。

分析:本案例中该笔汇出款项最初之所以没有顺利解付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准确向汇入行提供收款银行地址和名称。

本案例提示我们汇款人正确填写汇款申请书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收款人或收款银行的详细地址包括城市名称和国家名称更是不能填错或漏填。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应该认真审查汇款申请书,当发现汇款人填写不全时务必请其详细填写,以防汇错地址,导致收款人收不到款或被人误领。

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确切知道收款行或收款人的详细地址时,应向知情的当事人询问清楚,不能主观推测。

这样有利于合理保护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权益。

案例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贸)与匈牙利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公司)签订了一份95HTI4E025售货合同,约定:由上海外贸供给豪克公司不同规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绒服,货物总计数量为28000件,总金额为365600美元,装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价格条件为CIF布达佩斯,装运口岸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匈牙利布达佩斯,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70天内电汇付款,售货合同签订后,上海外贸按合同约定在最迟装运期前将货物装上船只,取得提单并交给豪克公司。

大额跨行汇款清算失败引发的案例

大额跨行汇款清算失败引发的案例

大额跨行汇款清算失败引发的案例一、案例经过营业网点柜员办理了一笔个人客户跨行汇款业务,金额为**万元。

次日该客户到网点询问未到帐原因,柜员在查询报文后答复客户,该笔业务已正常处理并发送成功,让客户等待。

隔日,客户因此笔汇款仍未到帐来网点,说影响了使用,客户非常不满,网点负责人再次对此笔业务进行核对,此笔汇款由于系统故障清算失败造成挂账,状态为“我行发送成功,人行清算失败”,后使用跨行发报隔日冲正交易处理,将资金退回客户账户,并进行了善后处理。

此笔业务被确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一)当日大额跨行汇款时,由于客户急用款在已超过人行发送时间的情况下,柜员汇款时无异常提示,不是因为柜员操作或系统原因造成挂账。

客户于次日来网点查询时,柜员只对发送报文进行查询,未对前台业务报表进行核对,致使未能及时发现挂账。

(二)网点业务管理人员未及时对前台业务报表进行核对,未及时发现清算失败报文。

实行业务集中处理后,跨行资金挂账金额已不在网点余额表中反映,根据业务管理要求,网点需要每天核对跨行清算报表,确认报文已处理成功并完成清算,对异常状态报文及时采取措施完成后续账务处理。

由于柜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从思想上不重视,疏于核对,未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延长了挂账处理时间,影响了客户资金到位和使用,极易引起客户不满而投诉。

三、案例启示(一)进一步加强柜员培训,随着柜面业务种类的增多,柜员需要全面地掌握各类业务的处理流程和核对要求,对于客户的业务咨询,应在查询和核对账务后再答复客户。

所以既要加强业务方面的培训,也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急客户所急,全面提高柜面人员综合素质,才能真正地促进业务的发展。

(二)认真做好人员履职教育,强化履职监督。

现行制度已明确了业务管理人员每天的账务核对事项和内容,尤其对于日常不经常办理的业务种类,更是核对的重点,履职意识不强,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或流于形式而核对不细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形成风险隐患,这都需要在业务管理中加强对此环节的监督,加大查处和处罚的力度,提高自觉履职能力。

跨行汇款业务带来的案例

跨行汇款业务带来的案例

跨行汇款业务带来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近日,客户来到支行称其一周前在自助机上办理的跨行转帐汇款至今未到帐,柜员多次查询,核实该笔业务状态已清算,也没有款项退回记录。

在向客户告知结果后,客户仍表示怀疑,坚持说对方没有收到汇款,为稳定客户情绪,客户经理先安排其在贵宾室稍作休息,网点负责人通过电话多方面联系查询收款人所在银行信息,最后确认该汇款已在汇款当天已成功入账。

网点负责人将查询结果告知客户,客户当场打电话与收款人核实,得知对方确实在当天下午收到汇款。

由于跨行汇款不是实时到帐,再加上客户与收款人联系不到位,才让客户产生误会。

二、案例分析
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业务需求不断增多,由于一些客户对我行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不够了解,产生误解和异议的成为日常工作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因此,对一些特殊客户和一些特殊业务,要保证在高效率、优服务的基础上,尽量做好相关的业务提示和事项提醒,降低纠纷发生的机率,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案例启示
(一)在日常的业务办理中,应做好对客户注意事项的提醒,例如案例中提到的跨行汇款,应在办理时告知客户该业务为非实时处理,防止由于款项的延时到帐而导致客户误会。

(二)加强柜台业务办理的审核度,对于业务办理中客户的填单信息和证件信息的内容,一定要认真查看,向系统内录入信息时,要准确核对,避免因为审核不慎或操作失误给后续工作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三)提高工作中问题的处理意识,在工作中与客户产生纠纷时,网点人员一定要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对于一些不能立即处理的问题,也不可以为推卸责任敷衍了事,要尽可能做到当时发现,当时解决,避免由于问题的拖延而加重客户的不满。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

案例一:汇款回单不作为款项转入证据案情:2021年11月10日,汇款人张某分委托A银行电汇油款14万至某石油公司账户。

A银行审查无误后,在汇款回单上加盖了“转讫章〞交给了张某。

2021年12月9日石油公司因汇款未收到,拿着该两张汇款回单,要求A银行尽快将款项汇入公司帐上。

银行的答复是要求公司与汇款人联系。

石油公司认为A银行已受理张某的委托,并查实了电汇凭证上的各项内容要素齐全,且加盖了“转讫章〞,银行应无条件汇款。

因此,石油公司以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汇兑电汇款14万元及其利息。

思考:汇款回单能作为款项转入证据吗?案例分析:依据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方法?第174条第二款的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因此,石油公司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依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是没有依据的。

再说,电汇业务是汇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业务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

银行是受汇款人的委托而汇款,汇款回单是银行接受委托后给予汇款人的回证。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此,汇款回单只能证明汇款人与银行之间曾经有过汇款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银行与收款人之间有任何法律关系。

从诉讼主体上分析,银行与收款人石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诉讼法律关系;从证据上分析,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那么,收款人石油公司在没有其它证据情况下,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明显证据缺乏。

最后,石油公司只有申请撤诉。

案例二:汇款操作成功后,汇款人不得申请退汇案情:某日,客户李**委托A银行办理实时汇兑业务,金额8000元,收款人上海华南开发公司,账号为3602021245。

A银行营业员受理李**提交的电汇委托书并作审核后,为李**办理了实时汇兑。

一小时后,李**神色匆忙地折返A银行,并向营业员表示一小时前的汇款由于自已疏忽,填错了收款人名称,款项并不应该汇至上海华南开发公司,并要求营业员将款项回收。

[精品]汇款案例

[精品]汇款案例

[精品]汇款案例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跨境汇款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汇款案例,也包括一些不幸的诈骗案例。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汇款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跨境汇款时间较长,但汇出成功在我国,涉外汇款是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的。

因此,汇出跨境汇款所需要的时间会比较长。

之前,有一位朋友通过银行将10万元人民币汇出到美国一家银行,他以前并没有进行过这种操作,因此非常紧张。

整个汇款过程中,他在银行的柜台上等了将近一个半小时。

最终,他在心理充满焦虑的情况下,听到了银行工作人员说汇出成功了。

然而,接下来的一个月,他一直没有收到美国银行的任何消息,这让他感到非常不安。

后来,经过一番了解拨打电话,他才知道这是由于跨境汇款需要经过多个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审核,因此需要较长时间。

最终,他终于收到了美国银行的汇入通知,成功将钱款汇出。

案例二:外汇兑换操作不当导致大额亏损有些人通过跨境汇款来进行外汇兑换,以期获取汇率差价的盈利。

然而,这种操作并不是那么简单,并且有很大的风险。

就拿一位朋友的经历来说吧,他将5000美元汇入我国后,买入了欧元,以期在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时获取盈利。

然而,他并没有及时跑掉,而是一直持有欧元,最终发现汇率下跌了。

由于短时间内,钱款无法取出,他只得认栽,最终亏损了近3000元。

案例三:受骗后多次汇款很多人通过跨境汇款购买一些便宜的商品,这种操作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如果认真选择商家,确实可以获得非常优惠的价格。

然而,也有一些人通过跨境汇款被骗,结果不仅是没有买到商品,还被骗取了大笔的汇款。

以一位朋友的经历为例,他在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时,选择了一家看起来很专业的网店,并通过银行跨境汇款了一部分钱款。

然而,他发现这家店并没有任何售后服务,也无法提供合法的发票。

最终,他被骗了6000元的汇款。

在这之后,他还不甘心,选择了再次汇款,结果还是被骗了。

个人汇款业务隔日冲账引发的案例

个人汇款业务隔日冲账引发的案例

个人汇款业务隔日冲账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柜员受理一笔客户汇款业务,由于工作疏忽办理汇款业务时应该汇1000元,误汇10000元,网点当日联系远程授权中心,授权中心要求汇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冲帐,网点联系汇款人来行协助办理,汇款人称当时无法到场,并承诺最晚当晚把款退还,网点等到很晚,汇款人未到场,当天未能及时办理冲帐。

次日,经客户签字确认,由另一柜员办理了10000元的冲帐业务。

形成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精神不集中,将应该汇1000元,误汇10000元,工作中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

(二)柜员业务操作不定型、不规范,日常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柜员风险防控意识淡薄。

(三)由于柜员工作疏忽,形成核算差错,需要联系汇款人来行协助办理,不仅牵扯很大的人力,同时也给银行的信誉造成不良的影响。

(四)虽经多方联系,但客户当天未能配合办理冲账业务,造成当天帐务核算不准确,形成短款。

三、案例启示
(一)加大柜员业务培训力度的同时,增强对柜员责任意识的培养。

在办理业务的各项环节中,柜员要做到审慎操作,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保证办理的业务准确无误,从而提高运营核算质量,降低柜员的操作风险。

(二)柜员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做到业务准确无差错。

(三)网点要培养员工对工作负责的态度,按业务流程操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手续,做到操作定型。

银行汇款防诈骗案例

银行汇款防诈骗案例

银行汇款防诈骗案例一、案例经过9月27日下午,一位女士手持电话神色慌张的来到工行支行营业部,大堂经理立即上前询问客户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客户急匆匆的表示: 今日没有登录我行网上银行进行过任何操作,但是下午却接二连三收到95588发来的网上银行登录提醒短信,随后发现自己账户上的全部资金(共计5万元)不翼而飞。

现在正与其通话的是某购物网站“客服”,来电目的是和客户确认今日是否在该网站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了一套价值5万元的“游戏装备”,如果不是客户的购物行为,经验证通过后资金可以退回到原支付账户上,但前提是需要向其提供支付介质验证码。

大堂经理听后当即要求客户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与所谓“客服”的通话,并第一时间将此情况报告网点负责人。

网点负责人在接到消息后,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协助客户重置其网上银行登陆密码,并与此同时通过前台业务系统查询客户当日账户交易明细。

经查阅发现,账户明细备注栏显示“保证金转入”,网点负责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推断,该笔资金很可能在客户开立的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下。

当即,客户登录其个人网上银行,在账户贵金属-我的保证金账户栏目下查询到了该笔资金。

原来,该笔资金被不法分子划转至客户账户下开立的保证金账户里,一旦客户向其提供支付介质验证码,随后资金就会被真正转走。

由于客户查询账户余额显示为零,故以为该笔资金已经被盗取,也正是利用这一点,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事后,网点负责人向客户解释了骗子的种种作案手法,并且表示平时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相信以任何名义索要各类支付密码、验证码的电话或者短信。

至此,南大街支行在网点负责人的带领下成功堵截一起电信诈骗事件,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现如今,各类电信诈骗案件增多,诈骗手段层次不穷。

在此案列中,不法分子通过黑客系统,窃取了客户的网银登陆密码,然后将客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保证金账户中,让客户误以为资金已经被盗取,接着给客户打电话以各种名义索要验证码骗取资金,网点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客户,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堵截了一起电信诈骗事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银行的服务形象。

境外汇款申请书案例例题及合同

境外汇款申请书案例例题及合同

境外汇款申请书案例例题及合同尊敬的相关工作人员:嗨呀,我要跟您说说我这境外汇款的事儿呢。

我有这么个情况,需要向境外汇款,所以就得麻烦您帮我处理这个境外汇款申请书啦。

一、汇款人信息。

我呢,是个普普通通的小老百姓。

我的名字叫<汇款人姓名>,我住在<具体居住地址>。

您可别觉得我这地址普通,这里可有我满满的生活记忆呢。

我在<开户银行名称>开了户,我的账号是<账号>。

我这个账号就像是我的小钱包,平时我的钱都在里面安安稳稳地待着,现在要让一部分钱开启跨国之旅啦。

二、收款人信息。

收款人那边呀,他/她叫<收款人姓名>,住在<境外收款地址>。

那可是个对我来说有点神秘又充满期待的地方呢。

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是<境外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是<境外账号>。

这个收款人对我来说可重要啦,就像是远方的一颗星,我和他/她之间有着特殊的联系,所以才要给他/她汇这笔钱呢。

三、汇款金额及币种。

我要汇的金额是<具体金额>,币种是<具体币种>。

这可不是一笔随随便便的数字哦,这可是我辛辛苦苦攒下来的,每一分钱都饱含着我的心血。

我想着把这些钱汇过去,能在那边帮上他/她的忙,或者是达成我们之间的某个约定。

就像是我把我的一份心意,通过这汇款的方式,跨越千山万水送到对方的手里。

四、汇款用途。

说到汇款用途呀,这可就有趣啦。

这是因为<详细说明汇款用途,如支付货款、留学费用、亲属赡养费等>。

如果是支付货款呢,那就是我和对方做了一笔超棒的交易,我买到了我想要的东西,现在得把钱给他/她啦。

要是留学费用呢,那就是我在支持某个小可爱在国外努力学习,希望他/她能学有所成。

亲属赡养费就更不用说啦,那是血浓于水的亲情体现呀。

五、合同相关。

我这里还有合同呢。

这个合同就像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书,规规矩矩地写着我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编号是<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是<签订日期>。

汇款业务险些造成逆向操作风险的案例

汇款业务险些造成逆向操作风险的案例

汇款业务险些造成逆向操作风险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某客户在柜面办理转账汇款,柜员使用交易受理。

根据客户填写的填单凭证,输入汇款信息。

现转标志选“现金”,输汇款人身份证号,进入核查画面。

此时柜员恍惚觉得前一个画面标志选错,客户并没有拿现金来。

等到核查结果打印出来,就返回查看画面信息,发现果然选错。

然而交易画面的现金或转账交易并无区别。

这样就很容易造成操作失误,风险也就随之而来了。

二、案例分析
交易在确认前发觉选错,要更改当然好办,只要返回画面,重新操作就行。

还好发现得早,不然转账汇款办成现金汇款,而客户此前也没有现金来,就是逆向操作的交易了。

加强风险意识教育,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要时时刻刻紧绷这根弦不放松。

此外,要从系统硬件方面下功夫,通过交易不断优化达到堵塞漏洞、杜绝风险的目的。

三、案例启示
(一)增加区别提示。

交易的现金和转账方式画面没有区别,虽然第一个画面的现转标志可以直观看出,但到第二个画面就看不到。

要是选择失误的话,就会造成逆向操作的风险。

(二)加强风险防控。

柜面受理的业务多种多样,稍有不慎就可能形成风险事件,因此加强风险意识教育非常重要。

要以真实案例为教材,开展分析讨论会,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三)集中精力办理。

受理业务要做到集中注意力,了解客户的需求,熟悉所办的业务,那么操作就能做到忙中不乱,熟能生巧。

办理准、快、好,既是业务的要求,也是服务的规范。

应客户要求代填单引发汇款被骗遭索赔的案例

应客户要求代填单引发汇款被骗遭索赔的案例

应客户要求代填单引发汇款被骗遭索赔的案例一、案例简介某日,一位老人来网点要求汇款5000元,当班柜员让老人填单,老人表示不会写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

于是柜员按照老人提供的收款人帐户名称帮助老人填了单,并让老人自己签了名,汇款顺利操作完成,老人道谢离去。

一小时后,该名老人又急匆匆回到网点,称刚才是被骗了,问汇出去的款是否能截回,柜员赶紧查对方帐户,余额已经为零。

柜员于是代客户马上报了警。

第二天,老人又来到网点,情绪激动地找到经办柜员,要求赔偿被骗的损失,理由是:汇款单是该经办员填写的,汇款也是他办理的。

二、案例分析(一)当班柜员没有发现客户正在遭遇骗局。

当时,老人办理汇款业务时并没有异常表现,神态自若,从表面上看不出客户已陷入骗局。

(二)柜员疏于事前询问防范。

在为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该名柜员未能及时询问客户“你认识对方吗”、“这个钱汇过去主要用途是什么”等一系列防骗汇款的提醒话术。

(三)柜员好意为客户填单办业务反成了客户追赔的理由。

柜员既是为客户填单者又是业务办理者,老人很固执地认为,是柜员的行为促成了他的钱款被骗走,损失追不回,柜员就该担责。

三、案例启示(一)柜面汇款做到四询问。

坚持柜面办理汇款四询问:即问客户你认识对方吗;电话联系了吗;家属知道吗;汇款用途等。

虽然这种询问会让一些客户厌烦,但只要做好解释工作,让客户知道银行是在为自己资金安全着想,还是能理解的。

(二)对老人汇款多加关注。

所有的骗款都离不开银行渠道,有些选择让被骗者用网银汇,有些让在自助区汇,但多数老人客户不会自助又不会网银,只有在柜面办理。

此时,柜面受理这类弱势群体的汇款业务时,要多问几句,多求证老人汇款的真实性。

(三)尽量避免代客户填单。

老人来柜面办业务存在很多的不便和障碍,代填有时难免,但当班柜员还是尽量不为客户代填,免得又是填单者又是业务办理者,可让客户找大厅他人代填,且代填需以免责为先征求客户意见。

小额代收境外汇款判刑案例

小额代收境外汇款判刑案例

小额代收境外汇款判刑案例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

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

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

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

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

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

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外汇违规案例:朱某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外汇违规案例:朱某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外汇违规案例:朱某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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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7.04.14
•【分类】
正文
外汇违规案例:朱某个人分拆购付汇案
一、案情简介
朱某,TCF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其家庭成员有:妻子吕某和两个儿子、两个女儿。

除大女儿在国内外,其他三个子女均在加拿大上学,其妻在加拿大陪读。

2014年1-12月期间,朱某分别委托境内52名个人,以“留学学费及生活费”名义,通过2家商业银行的4个网点购汇并向加拿大汇出加元37笔、合计金额1994500 加元,美元15笔、合计金额749640美元,总计金额折256.25万美元。

汇款主要用于为其家属在加拿大购置房产。

二、定性和处罚
朱某组织52人分拆购付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属于非法逃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
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操作不当造成转账汇款串户的案例

操作不当造成转账汇款串户的案例

操作不当造成转账汇款串户的案例一、案例经过营业网点接到客户打来的电话,对方称今天下午来银行转的两笔账金额搞错了,好像是串户了,并称是在*柜办理的。

当业务主管问及柜员此事时,柜员说自己在轧账时,转账汇款借贷方已经平了,而且该柜员自称已经多次核对凭证上的金额,应该不会错的。

当业务主管还时感觉事态不对,不然客户不会主动联系我们的,就根据客户提供的情况,立即查找当天柜员发生业务的所有转账凭证,经过几分钟左右的查阅,在两张转账汇款凭证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从监控录像和柜员自己的描述,原来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下午有一位客户来柜台要求柜员帮他转两笔转账,凭证上客户填写栏可以看出其中一笔金额是要转到户名为王**的卡上,另一笔金额是要转到户名为林**卡上,而柜员在转账时,是同时接过了两笔转账单,而两张单并不是按顺序叠放,而是把两张同时摆在同一水平面上,只见柜员在转账时还和另一名柜员说着话,恰恰是这个时候,将本应转给王**卡上的转到了林**卡上,而把本应转给林**转到王**卡上,随后将打印好的两张凭证交给客户签名,也没有再次仔细核对两张签单收款人姓名和金额是否与客户填写的一样。

这样一来等于是形成了转账汇款串户,而不是按客户填单栏所写的户名和金额进行转账,自然就出现记账串户,而轧账时又没有仔细核对客户填写的金额和凭证打印的金额。

查找问题的来龙去脉后,网点立即联系方式客户,所幸该客户就住在附近,且这位李先生客户是当地的私营业主,今天转钱给对方是要付货款,听到网点讲明了事情的缘由后,经过一番沟通,客户明白事理,愿意来到网点配合我们做了反交易处理,重新做了转账汇款,而且进行了签名确认,这样事情才告一段落。

二、案例分析由此案例可以看到:充分暴露出了柜员办理业务时的随意性和不耐心,而且精神高度不集中,从而引发了操作风险.。

(一)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心理比较浮躁,受理业务没有坚持”一笔一清”的原则也没有继续核对汇款金额和户名,客户签名时也没有仔细核对打印凭证。

汇款案例【范本模板】

汇款案例【范本模板】

汇款案例1.未明确汇款到达期限导致钱货两空案例一案情: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

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

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

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

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

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分析:本案中,尽管出口商接受汇款结算是出于迫不得已,但种种行为迹象表明进口商存在着欺诈的意图,出口商对此应当高度警惕。

预付货款本来是对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但卖方必须注意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选取何种汇付方式并明确汇款到达的时限,注意须与交货期衔接.如使用票汇,应待收妥票据款项后方可发货,至少是要收到有效的银行即期汇票之后才发货。

防止由于伪造票据或其他原因而蒙受汇款不到的损失。

启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

如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钱货两空。

2.因汇款地址不详造成汇款无法解付案例一案情:某年某月某日,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由于汇款手续费提示不清引发纠纷的案例

由于汇款手续费提示不清引发纠纷的案例

由于汇款手续费提示不清引发纠纷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一穿着体面的中年男子到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汇款业务。

该客户持有一张金卡,欲转账汇款十余万元。

柜面经办人员通过交易查询到该客户为四星级客户,并提示他此笔汇款将从卡上扣除50元手续费。

男子告知柜员曾给对方汇过钱并表示当时未收取手续费。

柜员根据以往经验判断对方可能出于是星级较高、地区优惠等因素未扣取手续费,故未多加询问,正常用交易按照流程办理。

本笔汇款业务操作结束,系统提示打印填单,柜员赫然发现凭证上面显示收取“50元手续费”。

该客户恼羞成怒,认为柜员操作失误,误收手续费。

柜员努力解释,但该男子仍不依不饶,态度十分坚决。

为避免纠纷升级,也怕影响其他客户,网点营业经理自己掏出50元补给客户。

事后,柜员查询该客户汇款记录,才发现之前客户都是汇到对方信用卡上,并非汇到金卡,而当时信用卡确实不收取手续费。

二、案例分析
(一)该柜员仅凭经验办事,而未多加思考,也未对客户做出更多询问、更多提示,才造成这样的差错和纠纷,应负主要责任。

(二)该客户不耐心听取专业人员的提示和建议,并未阐述清楚实际情况。

但考虑其对银行业务的不熟悉,对行业收费情况的信息闭塞,只承担较轻的责任。

国际汇出汇款全额到账收取中转费的案例

国际汇出汇款全额到账收取中转费的案例

国际汇出汇款全额到账收取中转费的案例国际汇出汇款是指一个国家的个人或机构向另一个国家的个人或机构发送资金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转费是指银行或支付机构在资金从发送方到达接收方之前,对资金进行中转和处理所收取的费用。

下面是关于国际汇出汇款全额到账收取中转费的案例:1. 某个国家的个人A需要向另一个国家的个人B汇款1000美元。

A选择了银行X作为汇款的渠道。

在汇款过程中,银行X会收取10美元的中转费用。

这意味着,最终到达B账户的金额将是990美元。

2. 一家公司C需要将10000欧元汇出到另一个国家的供应商D账户。

C选择了支付机构Y作为汇款的渠道。

在汇款过程中,支付机构Y会收取50欧元的中转费用。

因此,最终到达D账户的金额将是9950欧元。

3. 个人E需要向海外的家人F汇款5000加拿大元。

E选择了银行Z作为汇款的渠道。

在汇款过程中,银行Z会收取20加拿大元的中转费用。

最终到达F账户的金额将是4980加拿大元。

4. 一家跨国企业G需要将50000英镑汇出到另一个国家的子公司H账户。

G选择了支付机构W作为汇款的渠道。

在汇款过程中,支付机构W会收取100英镑的中转费用。

因此,最终到达H账户的金额将是49900英镑。

5. 个人I需要向海外的朋友J汇款2000澳大利亚元。

I选择了银行U作为汇款的渠道。

在汇款过程中,银行U会收取15澳大利亚元的中转费用。

最终到达J账户的金额将是1985澳大利亚元。

6. 一家国际贸易公司K需要将500000人民币汇出到另一个国家的合作伙伴L账户。

K选择了支付机构V作为汇款的渠道。

在汇款过程中,支付机构V会收取1000人民币的中转费用。

因此,最终到达L账户的金额将是499000人民币。

7. 个人M需要向海外的亲戚N汇款10000新加坡元。

M选择了银行T作为汇款的渠道。

在汇款过程中,银行T会收取30新加坡元的中转费用。

最终到达N账户的金额将是9970新加坡元。

8. 一家外资企业O需要将5000000日元汇出到另一个国家的子公司P账户。

非本人办理境外汇款的案例

非本人办理境外汇款的案例

非本人办理境外汇款的案例一、案例经过一客户来营业网点办理境外汇款,在填写完汇款申请书,将卡和身份证交予柜员等待办理时,该柜员发现客户提供了一张卡和两张身份证,在进行简单询问之后得知,该客户是拿着她丈夫的卡前来代办理境外汇款,但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只有本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卡方能进行外汇汇款。

所以,依据外管政策该客户是不能在柜台进行汇款的。

但是该客户着急汇款,而其丈夫本人又不能前来办理,并从进一步的沟通中了解到该客户知晓其丈夫网银登陆密码和持有U盾,最终我行建议客户采用网银境外汇款,并对客户进行网银境外汇款的教授和演示,将关键步骤抄于纸上交给客户,便于客户回去独立操作。

二、案例分析对于这种代人办理外汇汇款的情况,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让客户择日待需要汇款的本人前来办理,因为外汇汇款有它的特殊性——不能实时到账,今天汇和明天汇可能会是同一天到账,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客户不是万分着急也都能接受择日再汇,但这次的客户对于这笔汇款很是着急,她的丈夫又不能及时赶来,在得知她知晓其丈夫网银登陆密码和持有U盾后,并在我行员工对网银跨境汇款细致的讲解和介绍下,客户接受了网银境外汇款的建议。

三、案例启示(一)我们在办理业务时,遇到现实情况与政策、规定相冲突时,应该勤于思考,开动脑筋,为客户想出其它行之有效的办法,从而确保该办法既不违反政策、规定的意图,同时也兼顾了客户的利益,提高了银行的办事效率。

(二)客户若要在柜台办理境外汇款,需遵守诸多政策、规定,办事的灵活性较小,而要利用网银进行操作,则能减少政策、规定的束缚,进而顺利地完成境外汇款。

(三)临柜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多多向客户推广银行的网银产品,客户接受了网上银行,并使用了网银产品,不仅可以足不出户的办理许多银行业务,方便、优惠了客户,还能够为银行网上银行的营销推广出份力。

因工作疏忽导致客户汇款未正常到账的案例

因工作疏忽导致客户汇款未正常到账的案例

因工作疏忽导致客户汇款未正常到账的案例一、案例经过网点经办员接到一客户的电话,询问他白天给一持信用卡的客户汇款,为什么到现在还没到账。

经办员听后马上查看传票,经查看发现导致款项没有正常到账的原因是:客户办理信用卡汇款业务,经办员调用交易但是没有输入户名进行核对,将客户填写的卡号从第9位起数字为1091197错输入为1901197,巧的是输入错误的卡号也存在,因此汇入客户的现金错汇入1901197的他人卡里。

第二天经办员先给客户垫上了汇款,然后通过调用前台信息找到开卡的地区,又通过开卡地区的兄弟行查找到错汇入款的卡是某市烟草公司开立的工资卡,并且兄弟行已经与客户取得了联系并将联系电话也告知了经办员,经办员与客户联系后得知客户出差在外不知道卡里已经汇入一笔资金,同意等出差回去查询核实后如确属不是自已的资金一定归还。

最终在兄弟行的帮助下客户如约将资金退了回来,经办员也挽回了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经办柜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审核业务凭证不认真,未真正认识到审核凭证的重要性,而且对制度及操作规程掌握不够,导致在办理业务时未按流程办理引发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经办员减化操作流程也是引发差错的主要原因,目前系统对该交易已经可以进行户名的输入,其目的就是对为了避免差错而让经办员进行业务核对,而该经办员没有输入户名,只输入账号就确认了该笔交易,造成客户的汇款没有及时到账。

三、案例启示(一)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教育,使员工明白业务操作中时刻都潜在着风险,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差错事故或案件发生的道理,网点可以通过各种业务案例的分析讨论,提高员工识别风险、防控风险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和业务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同时规范操作程序,要求柜员在柜员在平时办理业务时一定要按照操作流程来办理业务,不能马虎,不能随意简化操作流程。

(三)网点要持续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落实工作,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要求员工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以有效避免各类业务风险隐患,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个人超限额汇款被拒的案例

个人超限额汇款被拒的案例

个人超限额汇款被拒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网点柜员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收款人张**,汇款人王**,金额2000万元,提交远程授权,因属超限汇款,且未上传由双人签章的相关业务凭证无相关业务凭证被远程授权拒绝,避免了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分析
银行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人民币个人汇款的单笔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含),即办理个人汇款,不论收款人为个人还是单位,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针对超限额汇款形成的风险事件,上级行多次通报强调,并对其经办、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扣减绩效的通报处理,但网点柜员仍有章不循、违章操作。

其次复核人员审核签章流于形式,把关不严,起不到事中控制作用,导致个人超限额汇款时有发生,不仅增加了远程授权拒绝占比,而且延长了客户的排队等待时间。

三、案例启示
(一)强化柜员的工作责任心。

柜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养成良好行为的习惯,要集中精力,全身心投入,对凭证填写要素、提供的资料等相关事项逐项审核,对处理的每项业务要求应做到心中有数,提高预警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从源头杜绝违规操作现象。

(二)强化柜员的学习培训教育。

网点要及时将各种新规定、新要求、各类风险案例、文件通报传达到柜员,并组织柜员分析讨论,总结经验,学习致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借鉴。

将各种差错及风险隐患消除在事前,将各项制度规定贯穿于每项业务的操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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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案例1.未明确汇款到达期限导致钱货两空案例一案情: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

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

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

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

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

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

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

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

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

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分析:本案中,尽管出口商接受汇款结算是出于迫不得已,但种种行为迹象表明进口商存在着欺诈的意图,出口商对此应当高度警惕。

预付货款本来是对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

但卖方必须注意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选取何种汇付方式并明确汇款到达的时限,注意须与交货期衔接。

如使用票汇,应待收妥票据款项后方可发货,至少是要收到有效的银行即期汇票之后才发货。

防止由于伪造票据或其他原因而蒙受汇款不到的损失。

启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

如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钱货两空。

2.因汇款地址不详造成汇款无法解付案例一案情:某年某月某日,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汇丰银行)”,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

为此,经办人员即以电话查询该支行的经办人员,后者答称当然是香港汇丰银行,城市名称应该是香港。

本行经办人员即以汇丰银行香港分行作为收款人向海外账户行发出了付款指令。

事隔多日,上海汇款人到支行查询称收款人告知迄今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请查阅于何日汇出。

分行汇款部当即再一次电海外账户行告知收款人称尚未收到汇款,请复电告知划付日期。

账户行回电称,该笔汇款已由收款银行退回,理由是无法解付。

这时,汇出行再仔细查询了汇款申请书,看到收款人的地址是新加坡,那么收款银行理应是新加坡的汇丰银行而不是香港的汇丰银行,在征得汇款人的同意后,重新通知其海外账户行将该笔汇款的收款银行更改为“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 Singapore”, 才最终完成了这笔汇款业务。

分析:本案例中该笔汇出款项最初之所以没有顺利解付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准确向汇入行提供收款银行地址和名称。

本案例提示我们汇款人正确填写汇款申请书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收款人或收款银行的详细地址包括城市名称和国家名称更是不能填错或漏填。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应该认真审查汇款申请书,当发现汇款人填写不全时务必请其详细填写,以防汇错地址,导致收款人收不到款或被人误领。

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确切知道收款行或收款人的详细地址时,应向知情的当事人询问清楚,不能主观推测。

这样有利于合理保护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权益。

3.提单日后N天付款的风险案例一案情: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贸)与匈牙利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公司)签订了一份95HTI4E025售货合同,约定:由上海外贸供给豪克公司不同规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绒服,货物总计数量为28000件,总金额为365600美元,装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价格条件为CIF布达佩斯,装运口岸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匈牙利布达佩斯,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70天内电汇付款,售货合同签订后,上海外贸按合同约定在最迟装运期前将货物装上船只,取得提单并交给豪克公司。

担货物到港后,一部分被匈牙利海关没收,一部分下落不明,豪克公司因此拒绝付款,上海外贸遭受很大损失。

分析:电汇是所有结算方式中(包括汇付中的信汇与票汇,以及托收与信用证等)收款最快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般可以当天到帐,汇出行无法占用汇款过程中的资金。

汇款的银行费用虽然相对于信汇、票汇是略高一点(但是,目前信汇与票汇已经不采用了,没有可比性),而相对于托收与信用证而言却是低的多。

此外,考虑银行占押资金的损失,特别是在电汇金额较大时,电汇的银行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

此案例中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

70天后付款其实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豪克公司拒付后上海外贸收款没有任何保证,对豪克公司资信不了解使其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也是汇付结算方式资金负担严重不均衡的风险。

案例二案情:我国艺林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与新加坡某石油海事有限公司订立了96RLIS-3045合同,具体条款包括:艺林公司售出950公吨零号柴油(允许溢短装10%)给石油公司,总价为259000美元,FOB香港,付款方式规定买方必须于某日前将订金100000美元电汇至卖方指定银行,买方在提单日起计15天内用电汇方式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收到石油公司按期电汇的订金100000美元后,艺林公司立即按合同发货,实际交货949.94吨,总计246034.46美元,按照合同条款,石油公司还应向艺林公司偿付余款146034.46美元,但石油公司迟迟未付,几次催款之后,石油公司传真了一份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给艺林公司,但经查实,石油公司根本没有电汇这部分货款,所谓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只是石油公司编造的一个骗局。

在接下来的五个月里,艺林公司先后发出传真信函,或派专人前往新加坡,向石油公司追款,但都毫无结果,石油公司始终未偿付欠艺林公司的货款及利息,艺林公司不得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虽然仲裁结果对艺林公司有利,但艺林公司已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经济损失是否能够弥补还要看仲裁的执行结果。

分析:本案例中,以电汇方式结算虽然速度较快,但双方成交的金额较大,买方只预付了不到一半的订金,有无其他保障措施,卖方不得不承担余款迟付、不付的风险。

可见,买卖双方如果缺乏足够的了解,采用付款方式结算的风险很大,因此在订立合同之前,卖方必须对买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采用汇款方式结算。

如决定采用汇款方式结算,还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由买方提供银行付款保函,由银行担保买方如期付款,如买方不能如期履约,卖方将可以获得银行的赔付。

4.承兑汇票无法解付的风险案例一案情: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分析: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

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本案例中虽然甲向乙签了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但仍然有拒付的可能性,所以实际上这笔交易仍是货到付款的性质,这就存在了拒付的可能性,乙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5.预付货款的风险案例一案情:2000年10月8日,A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与外地的B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价款为200万元的优质钢材,交货期限为4个月,B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6个月。

合同签订后,B公司商请C公司作保证人,向其开户行甲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了承兑协议。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2001年4月12日。

A公司收到汇票后,马上向其开户行乙银行申请贴现。

乙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向甲银行查询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

据此,乙银行向A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160万元转入A公司帐户。

临近付款期,B公司派人去催货,才发现A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方知上当受骗,于是告知甲银行。

2001年4月13日,乙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拒付,理由有二:1、该汇票所依据的交易合同是虚构的;2、乙银行明知A公司无供货发票,仍然为其办理了贴现,具有重大过失。

于是,乙银行以甲银行、B公司、A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分析:本案例中双方签订合同后约定4个月后才交货,而B公司先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即属于预付货款,这种情况下B公司就要承担A公司拒绝交货的风险,可能出现钱货两空。

A公司恰恰只是为了周转资金,实则无货,所以最终为A 公司提供的银行汇票贴现的乙银行货款交了,而B公司却没有拿到货。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用汇款结算时,一定要注意预付货款给买方带来的风险。

6.伪造汇票诈骗案例一案情:某年11 月, S 省医药器具公司持两张从香港商人那里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国内某银行要求鉴别其真伪。

两张汇票的出票人为美国新泽西州FIRST FIDELITY BANK, 付款人是哥斯达黎加的AMERICAN CREDIT AND INVEST CORP. , 金额分别为32 761. 00 美元和61 624. 00 美元, 付款期限为出票后5 个月。

从票面上看, 两张汇票显然不符合银行汇票的特点, 疑点很大, 其中可能有诈。

于是该行一边告诫公司不要急于向国外进口商发货, 一边致电出票行查询。

不久, 美国新泽西州FIRSTFIDELITY BANK回电, 证实自己从未签发过上述两张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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