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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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提供的服务
-与对方签订税收协定:构成常驻机构才征税
-与对方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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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
过境贸易
实体存在
跨境消费
人员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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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境外积极所得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按照流程税条例的规定,属于发生在境内的劳务,在境内负有纳税义务
·增值税对境内劳务的判断(实施细则第18条)
-劳务发生在境内:境内服务,属于征税范围
·国内规定免税:技术转让
·税收协定规定免税:运输服务
-劳务发生在境外: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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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境内企业
海关监管
境内银行
境外银行
境外企业
税务监管
外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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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涉及的税收种类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境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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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8]64号
-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
-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修理、油料、港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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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境内
国内规定
境外
税收协定
1、优先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
2.有权选择国内规定、税收协定中的最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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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销售设备后
在境内提供安装、培训、调试服务的税务处理
中日税务协定议定书第一条:
与销售、出租设备相关的咨询劳务,不视为常设机构
日本国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我国提供与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不论日
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
-非居民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如果分包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
·钻井、油井等: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
·建筑、装配、安装:连续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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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国税函[2007]403号
·如何计算税收协定中的6个月
-连续12个月的确定
·日历年度
·纳税年度、会计年度
·任意连续
-一个月的确定
-连续超过30天未派遣人员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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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如果合同为3年,实际每年只有几天,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常驻机构
项目
适用规定
特征
税率
优惠税率
征管
消极所得
第三条第三款
在境内没有场所;或者有设立场所但收入与场所无关
20%
10%
法定扣缴
积极所得
第三条第二款
在境内设立、构成机构场所
25%
没有优惠
核定征收为主
非法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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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对方不入境,双方如何沟通?服务成果如何提交?
-合同中对服务地点是否界定?如何界定?
·合理的工作量划分:合同协议中有明确的划分、可以根据工作分辨
-合同、协议: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工作量
-提供服务工作计划
-提供服务工作记录、相关单据及其证明文件
问题分析:关联企业之间的特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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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二)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接受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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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境外机构积极所得的所得税如何征收
-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在国内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内外,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
·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在国内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的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
有效的证明
-如非居民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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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在实务中执行该规定的问题
-该项服务是否可以不入境提供,不入境是否符合常识、行规?
汇发[2008]64号
单笔3万美元以上支付项目需要提交税务证明
-境外个人的工作报酬
-资本项目: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
-服务贸易项目
·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
-收益项目
·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方式
国税发[2010]19号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X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
-中国只能对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所得税
提示:构成常设机构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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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是否构成常驻代表机构的判断
-中日协定协定:
·咨询劳务: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
·建筑、装配、安装:连续超过6个月
-中美税收协定
·劳务,包括咨询: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
·投资性外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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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办理税务证明的管理规定
-办理顺序:先国税后地税,使用同一张税务证明
-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提供劳务发生情况说明
·合同、协议
·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通知书
·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免税、完税
-不予征税无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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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应理解为孰先原则
·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根据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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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18条)
-没有设立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营业税条例11条)
财税[2009]111号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中,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
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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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境外机构的不同的劳务服务模式
1.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企业在境内接受服务
2.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企业在境内接受服务
3.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境内企业在境外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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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
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分析:演艺收入的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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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国税发[2009]3号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第37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
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
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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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重庆的规定可供参考:关于境内劳务的确认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工程项目是否构成常驻机构的判断
-在一个工地或同一个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
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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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工程项目是否构成常驻机构的判断
-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所承包工程作业项目并
-对超过12个月的服务项目,以雇员在该项目总延续期间中任何抵达月份或离开月份推算
的12个月为一个计算期间
-如果该项超过12个月的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个12个月期间来华提供
劳务活动时间超过6个月,仍应判定该项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同时在国内为多家提供服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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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在支付地还是业务发生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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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在国税办理还是地税办理?(特别:所得税归地税管理企业)
-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
税务局管理
-国税函[2009]50号第二条: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3万美元以下
·如果不予征税,无需办理手续
·如果免税,未明确,建议办理手续
·如果享受协定优惠,应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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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流转税、所得税对境内的界定不一致
·积极所得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境内劳务征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税
-所得税
·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税
-可能征收流转税:如境外设计、咨询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X经税务机关
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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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由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只限于源泉扣缴的税
款,比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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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准确理解税务证明与纳税的关系
-不需要办理税务证明不意味不需要纳税
-税务机关已经关注3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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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需提交税务证明的特殊项目
(汇发[2009]52号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
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没有设立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营业税为一定条件下的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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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劳务费
·劳务费用在税收协定中的规定(所得税)
-如果境外机构通过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由此产生的利润可以在中国征税
·中国有权征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可以放弃
·包括设立机构、按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
-货物: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应税劳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在境外提供劳务不予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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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营业税对境内劳务的判断(细则第四条)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免证营业税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
·消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
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
·积极所得:工程建筑及其咨询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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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流转税
·流转税
-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所得等
期长短,均应依照中日双方签订的议定书的第一条的规定,不视为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85)财税外字第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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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关注税收规定
寻找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税收协定
http://www.chinatax.gov.cn/
读懂税收规定
运用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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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支付项目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曾建斌
理道公司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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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外汇
资本转移
-[
国际投资
分利润、归还投资、减资、清算所得
国际借贷
还借款、付利息
贸易往来
-[
货物贸易
包括经常转移:损赠、赔偿等
服务贸易
特许使用费、咨询劳务、工程劳务等
垫付往来
支付境外公司代垫费用
工资、差旅费、培训费、采购、研发等
2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
·消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积极所得:劳务的分类
-工程劳务: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堪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咨询服务: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
3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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