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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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职业学院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职业学院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强化聘任管理,创造良性的人才流动环境,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条件确因工作需要和学院研究决定需办理人事代理,且学历在本科及其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条件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的人员,可办理人事代理聘用手续。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原则1.合理高效的原则。

严格按照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聘用人事代理人员。

促进减员增效,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2.自愿的原则。

用人部门和求职者实行双向选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3.竞争择优的原则。

4.公平公开原则。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代理程序1.用人部门根据学院发展和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1月初填写《人事代理人员需求计划申报表》,报人事处。

2.学院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然后向申报部门下达用人指标。

3.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按计划进行人员的选拔。

4.被选拔的人员,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办理拟聘人员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5.拟聘人员报到时,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被聘人员办理各项入校手续和有关人事代理的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一)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

委托手续由学院人事处统一办理或个人办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关系以外的其它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

学院与被代理人员是聘用与被聘用关系,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由聘用部门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管理,不纳入学院固定职工的管理范畴。

用人部门要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登记,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定期送学院人事处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归档。

(三)人事代理人员必须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要求协议(岗位要求协议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并经**市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确保公司人事代理工作的精准性、高效性和公正性,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订立本《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司内部的人事代理工作,并严格遵守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工作职责1. 人事代理员的职责1.1 负责办理公司内部员工的入职、离职和转岗等人事手续; 1.2 确保员工档案内容的完整和精准,适时更新和归档; 1.3 供给员工的人事信息查询和管理服务;1.4 帮助进行公司内部聘请工作,包括发布岗位聘请信息、初步筛选简历、布置面试等; 1.5 组织和实施员工的晋升、薪酬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 1.6 帮助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 1.7 依照公司要求,适时提交相关人事报表和人事统计数据; 1.8 对本职工作有任何异议和问题,适时向直线主管领导反馈。

2. 直线主管的职责2.1 对人事代理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引导,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2 审核和批准人事代理员供给的人事信息和资料,确保其精准性; 2.3 确保人事代理员依照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违反相关规定; 2.4 帮助人事代理员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供给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5 定期对人事代理工作进行评估,落实考核标准; 2.6 适时向上级汇报人事代理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四、管理标准1. 工作流程1.1 入职手续办理流程: - 聘请岗位空缺申请和审批; - 发布岗位聘请信息; - 简历筛选和面试; - 发送录用通知; - 办理入职手续,包括员工档案建立、签订劳动合同等。

1.2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 员工提交离职申请; - 提交离职申请审批; - 布置员工离职手续,包括把档案转移、结算工资等; - 办理离职手续,包括注销员工在劳动关系系统中的信息等。

2. 文件管理2.1 依照公司文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员工档案和相关人事资料; 2.2 档案资料应具备完整、精准、安全的特点,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3 档案资料的借阅和查阅应符合相关程序和权限。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我校实行人事代理适用范围是校内少数专业紧缺岗位及特殊工作岗位,在学校已设定的空缺岗位上,补充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体范围包括:1、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生;2、公开招聘的具有相应岗位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类岗位);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学校审定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1、首次聘用程序(1)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进人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拟聘岗位等内容)报人事处汇总、学校审核批准。

(2)人事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考核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拟承担工作岗位,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与业务水平等进行规范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

(4)体检: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5)公示。

(6)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证的相关合同。

(7)报到上岗:拟聘人员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指定的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人才资源开发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市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称人事代理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代理对象提供人事管理综合性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工作。

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内的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

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代理对象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事代理应当充分尊重代理对象的意愿,坚持平等、公正、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和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实行聘用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聘用文职人员的军队单位;(三)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四)民办学校、医疗科研机构、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各类非公有制单位;(五)实行聘用(劳动)合同制的其它单位。

第七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一)应聘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二)待业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三)转业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四)因私出国(境)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五)因辞聘、解聘、辞职、辞退等原因,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其他申请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和完善人事代理工作,提高人事代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人事代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人事代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1.公正原则:人事代理在进行工作时应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公平原则:人事代理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者的能力进行招聘工作,不得对任何候选人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估和筛选。

3.公开原则:人事代理应进行公开招聘,并在面试和招聘结束后向所有应聘者公开面试和招聘结果。

四、人事代理工作流程1.招聘需求确认:人事部确定职位空缺和用人需求,并按照招聘计划发布招聘需求信息。

2.公开招聘:人事部根据招聘需求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

3.简历筛选:招聘人员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筛选出符合岗位要求的候选人。

4.面试评估:招聘人员与候选人进行面试,并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应性。

5.聘用决策:招聘人员根据面试评估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6.录用通知:招聘人员通知录用人选,并出具相关录用文件。

7.面试结果公示:将面试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8.入职办理:招聘人员协助新员工完成入职手续,并进行相关培训。

五、工作责任1.人事部门负责确认和发布招聘需求,组织和管理招聘工作流程。

2.招聘人员负责简历筛选、面试评估和聘用决策。

3.录用人员负责协助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相关培训。

六、工作效果评估和改进1.人事部门应定期对人事代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2.各招聘人员应对其招聘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并向上级报告评估结果。

3.对人事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汇报,并进行研究解决。

七、违反制度的处罚1.人事代理工作中存在违反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评级、终止合同等。

2.招聘人员对应聘者进行歧视、诽谤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降低评级、终止合同等。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保障人事代理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人事代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确保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使用、考核、晋升、辞退等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聘用条件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3.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人事代理人员:1.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2.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 其他不宜聘用为人事代理人员的。

三、聘用程序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实行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程序。

第七条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

第八条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九条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考试分为笔试、面试等环节,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四、合同管理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考核与晋升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医院人事代理管理制度

医院人事代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人事代理管理工作,提高人事代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医院与代理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与代理人员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医院招聘的合同制员工;2. 医院临时用工人员;3. 医院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的人员;4. 医院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其他人事代理合同。

三、代理人员的管理1. 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3)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 代理人员的管理:(1)医院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医院应将代理人员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考核、培训和奖惩;(3)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规定执行;(4)代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医院应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及时转交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的管理1. 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资质;(2)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为医院提供优质的人事代理服务;(3)具备专业的人事代理团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2. 代理机构的管理:(1)代理机构应与医院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代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医院提供所需的人事代理服务;(3)代理机构应协助医院对代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代理人员遵守医院规章制度;(4)代理机构应协助医院处理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

五、监督与考核1. 医院应设立人事代理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情况;2. 医院应定期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员工满意度等;3. 医院应根据考核结果,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进行奖惩。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理工大学实施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实施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实施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长理工人字[2004]7号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推动我校人事管理从内部管理向社会化管理的转变,建立动态的人员聘用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内容与实施范围(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内容1、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2、国家和吉林省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范围1、新进入我校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的本科及本科以下人员(含接收安置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等);2、需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其他人员。

二、进人原则及条件(一)教师编制以外的其它岗位人员进人必须严控,所进人员(工人岗位除外)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引进学科带头人、博士毕业生的家属学历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用人机制按照人事代理制度执行)。

(三)留校工作的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必须德、智、体全面发展,取得全国大学外语四级(专业外语四级)以上级别合格证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获得学校二等及二等以上奖学金两次以上。

(四)学生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院级或校级主要学生干部。

三、进人程序(一)每年11月份各基层用人单位根据缺编情况及专业建设需要上报进人计划。

(二)人事处根据当年师生比核定全校各部门编制,审核各用人单位进人计划,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学校进人计划,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在学校进人计划范围内,人事处和各用人单位推荐拟进人选,并经双方共同审核后,提出拟考核人员名单。

(四)在初审合格的基础上,人事处组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各单位组织面试、试讲(或笔试、口试)或答辩,评定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及水平,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上报人事处面试,面试合格人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受聘人员的待遇(一)享受我校同级同类人员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享受与我校在职职工同等的工作、学习权利。

医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医院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数量、待遇等;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组织资格审查;4. 进行笔试、面试等考核;5.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6. 进行体检和政审;7. 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招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 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声誉;2.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3. 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4. 配合医院进行各项检查和考核;5. 维护患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人事代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 提出合理化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医院应定期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考核制度,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成果;4. 遵纪守法情况;5. 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章离职与解聘第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医院有权根据以下情况解除人事代理人员的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2. 情节严重,影响医院正常运营;3. 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4. 出现违法违纪行为;5. 因医院经营需要调整人员结构。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保障高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考核管理和培训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第四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评审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岗位职责、招聘人数等;(二)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三)高校组织面试、考核;(四)确定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按照岗位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校声誉;(四)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八条高校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培训与晋升第十一条高校应当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晋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进行。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人事代理合同:(一)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的;(二)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不改的;(三)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调整岗位或裁减人员,且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8•【字号】浙委办[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4]75号2004年12月18日)一、创新观念,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人事代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是改革实践的产物。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或者批准成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才人事工作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观念,实现人才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和优化配置;有利于畅通人才能进能出渠道,消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人才的责任感、危机感,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

在全省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创新用人机制,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转变职能,加快建立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市场主体的要求,以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契机,加快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可靠、高效便捷、服务周全、管理科学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网络。

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为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省外、境外、国外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经济组织的中方人员,以及其他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代理服务。

人事代理招聘的规章制度

人事代理招聘的规章制度

人事代理招聘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人事代理招聘工作,保障招聘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招聘岗位1. 招聘岗位应符合本单位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专业要求和能力要求,招聘岗位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招聘岗位应当明确职责、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信息,并在招聘公告中进行公布。

第三条招聘程序1. 制定招聘计划: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岗位需按照相关程序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要求、待遇、报名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3. 报名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对报名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报名资格。

4. 笔试面试:对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进行笔试、面试等环节进行初选和筛选。

5. 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接受异议申诉。

6. 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名单,并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条招聘人员管理1. 入职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入职培训。

2. 考核管理: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正式录用。

3. 岗位培训:对录用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条工作纪律1. 录用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规程,服从领导安排。

2. 任何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理,包括警告、停职、解聘等处罚。

第六条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优秀的录用人员将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表扬、奖金、晋升等。

2. 对于工作不认真、表现不佳的录用人员将给予处罚,处罚形式包括警告、调岗、停职、解聘等。

第七条审批权1. 招聘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2. 涉及重要人事决策的应当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人事处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人事代理招聘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处理。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推进人事代理制度,规范人事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7]7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人事代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称人事代理机构)承担。

市级代理机构对县级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优先、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高效、简便”的标准,积极支持配合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委托代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 (一)凡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管理。

委托代理人员的需归入档案的材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要按时转交人事代理机构归档,人事代理机构要及时对材料进行鉴别、整理和归档并纳入信息库,规范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使用方便。

(二)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须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

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时,须凭代理机构出具相关的材料,办理录用、聘用手续。

同时,其人事档案也由人事代理机构按规定管理或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管理。

(三)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审查、鉴定代理人员档案。

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凡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事行政部门各业务主管机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工龄计算、工资变动、职称评审、考试、调动、高层次人才选拔、离退休等手续。

(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必须以人事档案为依据。

第五条档案工资的调整核定 (一)人事代理人员调整档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代理人员根据单位性质按相应的现行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其他代理人员原则上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

(二)被聘用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通过正常手续录用或调入的各类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在办理其正常工资变动时,凭人事代理手续由工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人事代理机构归档。

人事代理规定

人事代理规定

人事代理规定
人事代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临时代为企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管理职责的一种形式。

对于人事代理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人事代理的时间限制。

人事代理是一种临时性的岗位代理,其时间限制一般在三个月以内。

这是因为人事代理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短期内的人员缺口,暂代岗位职能,不适宜长时间存在。

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人事代理,应按照正式人事岗位审批和招聘程序进行。

其次,人事代理的条件和要求。

人事代理一般要求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并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同时,人事代理应符合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如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

再次,人事代理的职责和权责。

人事代理一般负责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在承担人事代理职责时,人事代理应遵守企事业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组织的人事政策,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转。

最后,人事代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人事代理的工资一般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规定的岗位工资进行支付,与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相当。

同时,人事代理也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医疗保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人事代理的福利待遇可能根据其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人事代理作为一种临时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形式,需要在一定的规定下进行实施。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时间限制、条件和要求、职责和权责以及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在使用人事代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合理制定相关规定,确保人事代理的顺利进行。

人事代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代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的人员。

三、人事代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人事代理相关政策法规。

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5.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四、人事代理工作人员的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人事代理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 负责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户口迁移等。

3. 负责与委托单位、个人沟通,解答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4. 负责办理人事代理相关业务的审批、上报、备案等工作。

5. 负责收集、整理人事代理工作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归档保存。

6. 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五、人事代理工作人员的管理1. 公司设立人事代理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事代理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2. 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3. 公司对人事代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4. 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5. 公司对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代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东华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东华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东华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东华人[2003] 6 号为贯彻《关于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1]59专文),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新型用人机制,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将人事管理模式扩单位人"逐步小社会人"过渡和转变,真正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常设机构:为了便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目前暂由上海市教委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和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东华工作站(从下简称中心)同时负责实行人事代理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校人才交流中心作为校内服务方,协助中心做好人事代理的受理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一)、做好代理人员的合同签定,录用及返工手续;(二)、办理代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的转帐支付;(三)、办理代理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集体户口的挂靠;(四)、办理代理人员的职务聘任、档案、公证等事宜;(五)、做好校内企业化人员的归口管理。

三、人事代理的种类及对象:(一)、在编人事代理: 学历在本科及其以上的新进教授配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其他需要代理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非编人事代理:1、学历在本科以下的教授配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的校部聘用人员;2、校内自负盈亏部门、实行社会化单位和校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聘用人员。

四、实施细则:(一)、在编人事代理人员:1、指占用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2、聘用期内,享受校内同类人员的各种待遇;3、『自报到之曰起,与学校签定《东华大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4、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根据有关考核结果和聘用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续聘。

聘期仍为1年。

(二)、非编人事代理人员:1、校部聘用人员(白心派遣人员):①、派遣人员不纳入我校教职工名册及数据统计;②、聘用期内,其人事、档案、户籍关系均由中心负责;③、派遣人员在报到前,均要与中心签定《劳动合同书》,同时其校内管理按照"东华大学非在编人员岗位协议"的约定执行;④、聘用期内,派遣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四金;⑤、聘用期内,派遣人员享受校内在编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货币分房津贴儿学校提供教师公寓;⑥、派遣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

人事代理人员规章制度

人事代理人员规章制度

人事代理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人事代理工作,提高人事代理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廉洁的原则从事工作。

第四条公司的人事代理工作分为招聘、培训、考核等多个环节,人事代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六条公司将制定培训计划,不定期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人事代理行为规范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流程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或违规操作。

第八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尊重候选人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严禁泄露招聘信息或私自调查候选人个人信息。

第九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公正、客观、中立地对待候选人,不得歧视或排挤某一类候选人。

第十条人事代理人员在面试、考核等环节应当遵守规定程序,不得违规操作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保守公司和员工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确保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处分规定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违规行为轻者,公司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者,公司有权要求其退还不正当所得,甚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人员如有涉嫌犯罪的情况,公司有权保存相应证据并报警处理。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如有接受贿赂、索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坚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配合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变动,将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后执行。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对象第五条人事代理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和人事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业务:(一)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二)自愿委托代理的各类企业;(三)自愿委托代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开除的人员;(五)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六)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七)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第八条人事代理机构可以为委托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人事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管理;(二)人事关系转接;(三)职称评定申报;(四)社会保险办理;(五)出具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六)协助办理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手续;(七)提供人事政策咨询服务;(八)按照有关规定,代理其他人事业务。

第九条人事档案管理包括:(一)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装订;(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三)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

第十条人事关系转接包括:(一)办理人员调入、调出手续;(二)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三)办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人员的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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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新型用人机制,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真正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常设机构
为了便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实行人事代理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
(一)做好代理人员的合同签定,录用及辞退手续;
(二)办理代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的转帐支付;
(三)办理代理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集体户口的挂靠;
(四)办理代理人员的职务聘任、档案、公证等事宜;
(五)做好院内企业化人员的归口管理。

三、人事代理的种类及对象
(一)调入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各类硕士;
(二)面向社会招聘的双师素质教师;
(三)录用的本科及其以下学历的应届大学生;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引进的人员。

四、实施细则
(一)人事代理人员不占用学院正式编制;
(二)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一律由潍坊市人事局人才管理中心代管;
(三)聘用期内,按招聘启示内的承诺享受学院内同类人员的各种待遇;
(四)自报到之日起,与学院签定《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五)聘用期内,代理人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四金方面与学院在编人员享受同样待遇;
(六)聘用期内,代理人员在职称评聘、在职培训等方面享受学院内同类人员待遇。

(七)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根据有关考核结果和聘用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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