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样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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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一)含义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 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 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 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法 研究的总的指导思想。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表现为:
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 性的民法规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普遍效 力的民法规则。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我们希望在教导人们行善时不仅借助刑罚的威慑, 而且也利用奖赏和鼓励”——《国法大全》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 每人他应当得到的部分。”——《法学阶梯》 “许诺和契约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查世丁 尼法典》
2、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近代社会第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 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权利在不同 主体之间转移的规则。
典型的如房屋买卖,导致房屋的权利发 生转移。 财产关系的特点: A、平等性;B、经济性;C、可转移性 D、可度量。
3、人身关系:

人格指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 益,是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见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权利在民法上居于本位,是法律效果体系的 本质内容。权利本身既包含意思自由的权能内容, 又以实现一定的利益为目的。 民法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各种民事 权利,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 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 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 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 刑法少。
为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 人自由尊严、社会公平正义而 奋斗!
——王泽鉴
• 中
• • • • • • 国 民 法 学 泰 斗

平 教 授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法律条文准备:
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部分参考书推荐:
1、《民法学说判例与方法研究》 梁慧星著 2、《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徐国栋著 3、《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 房绍坤著 4、《罗马法基础》 江平、朱健著 5、《中国民法案例研究与学理研究》 王利明著 6、《民商法论丛》 梁慧星编 7、《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徐国栋著 8、《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徐国栋著
• • •
• 民事法律关系

• • •
继承关系:继承制度
复杂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
• 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理解:
• 1、平等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 属关系,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合伙)之间,公民与法 人(合伙)之间
• 2、财产关系

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身外之物, 具有经济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水、电、空 间、商业秘密。有形/有体财产和无形/无体财产 • 财产归属及利用关系:如何确定财产权利的 权利人,怎样利用财物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五)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
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 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 2、在民事活动中,依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具 体的权利义务。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依法或依约处 理,没有法定或约定,法官依公平原则做 出裁决。
(二)《第二次民律草案》(1925) (三)《中华民国民法典》
(1931)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1、1954—1956年 2、1962—1964年 3、1979年始—1982年5月,再次起草民法典 4、1986年的《民法通则》 5、1999年《合同法》和2007年《物权法》 6、2009年《侵权责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
• 法律的调整对象:即调整何种法律关系。 •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地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物权制度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制度 人格关系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 人身权制度
•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 3、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 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 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 的保护。

• 人 • 人类社会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非法律关系
• 分类的依据为调整手段的不同

• 法律关系 • • 买方
刑事法律关系 国家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卖方
犯罪嫌疑人 行政相对人 民事主体 妻子
丈夫

• 法律关系 •
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追究与被追究法律关系 管理和被管理法律关系 独立、平等 的法律关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和期间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民法的适用范围, 理解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了解民法的历史沿 革和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 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具体要求。
还有一些人格 权没有得到民法 的正式认可,如 信用权、贞操权、 人身自由权等等。 但随着社会发展, 人格权会越来越 广泛。
身份关系指具有法定的身份利益的主体之 间的法律关系。 身份:相互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 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 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 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所 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裁 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而是作为法院 裁判案件之准则。
一分钱连 续存取了 25次,是 否违反了 诚实信用 原则呢?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 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 “君临法域”的效力,其地位之显赫也可 见一般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 上的反映,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 重功能,使法律获得了更大的弹性。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 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
权利滥用有以下法律特征:
1、形式特征:具有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与行使 权利有关 2、实质特征:是违背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正 当界限的行为 3、法律特征:是一种违法行为
(七)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 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 序及善良风俗。

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博士 论文中提出。

(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性 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与不为, 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 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强制,主体不得 违反,且无决定是否遵行之自由。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最早由西赛罗提出,后由黑 格尔和马克思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含义。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
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 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
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
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 关系的总和。
(二)私权神圣原则
• 私权神圣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到法律
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 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
私权神圣包涵三层基本意义: (1 )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 即私权本位; (2)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 或限制; (3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 圣的重点。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洛克
(三)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 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权 利义务关系。 有的人又将其概括为私法自治 原则或自愿治 原则 我的地盘我做主
(四)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 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 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 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拿破仑起草法国民法典
“我一生40次战争 胜利的光荣,被滑 铁卢一战就从历史 中抹去了,但我有 一件功绩是永垂不 朽的,这就是我的
法典。”
3 、德国民法典
• 现代社会民法典的典型代表,分为五编: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债权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 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四、我国民法的发展
(一)《大清民律草案》(1911)

二、民法的任务
• 根据《民法通则》第1条的规定,可总结如下: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 2、为人权提供保障。

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4、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
(一) (二) (三) (四) 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亲属法 民法与劳动法
• 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可以概括为以下:
1、 违反伦理要求。如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 2、 违反正义观念。如委托杀人、销赃的行为 3、 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如卖身葬父的协议,人口买 卖合同 4、 侥幸行为,如赌博行为、博彩行为等(国家许可的 除外) 5、 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 如倒卖黄金、外汇的行为等 6、 其他行为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 规定私主体之间的关系。

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 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 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 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

(二)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的渊源
• (一)概述
•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有两种体制,一元体制和多元 体制。
前者仅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而 不承认民法的其他渊源。 后者,在确认制定法为民法的直接渊源、 主要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和法理为民 法的补充渊源和间接渊源。
A、平等性;B、与人身不可分离性;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D不可度量。
二、《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 规定的缺陷
民法的性质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他部门法 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性质,应放在与其他 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把握。 对民法性质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 对民法功能的把握,可结合民法的性质来认识。
重点: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的语源
二、民法的含义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三、民法的历史发展 1、罗马法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罗马法中的市 民法。
欲治法学,必先治民法 欲治民法,必先治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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