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基金_发展_演变与制约因素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 技 进 步 与 对 策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V ol.27 No.22 Nov. 2010
第27卷第22期
2010年11月
国际碳基金:发展、演变与制约因素分析
严琼芳,洪 洋
(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通过碳基金的界定及缘起的介绍,并从数量与规模、股东结构、设立与管理模式、地理分布、投资方式、投资对象6个方面分析了碳基金的运行机理、演变历程及其原因,探讨了制约国际碳基金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展望了碳基金未来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碳基金;国际碳基金;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
DOI:10.3969/j.issn.1001-7348.2010.22.032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0)22–0135–05
1碳基金的界定及缘起
所谓碳基金(Carbon Funds),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购买碳信用或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经过一段时期后给予投资者碳信用或现金回报,以帮助改善全球气候变暖[1]。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碳投资载体共有3类:碳基金、项目机构(也称为碳机构)和政府购买计划。后两者接近于广义的碳基金概念,在此统称为“碳基金”。
从产生逻辑看,碳基金源于国际碳融资,而国际碳融资则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允许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指标,并规定了3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减排目标的成本,即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这一规定及列出的3种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直接促进了全球碳市场及碳融资的形成与发展。为落实《京都议定书》规定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实施机制(JI),世界银行于2000年率先成立碳基金,即由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企业出资,来购买发展中国家环保项目的减排额度[2]。由于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地区、多边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个人等相继出资成立了碳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减排或碳项目投资,并购买或销售从项目中所产生的可计量的真实的碳信用指标。2国际碳基金的发展与演变历程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全球碳交易市场迅猛发展,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加;国际碳市场的繁荣直接推动了碳基金的发展,并呈现出独特的演变趋势。下面本文将从发展现状、股东结构、设立与管理模式、地理分布、投资方式、投资对象这6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碳基金的发展状况并指出其演变历程。
2.1发展现状——数量的急剧扩张和规模的不断壮大
随着全球碳市场的迅猛发展,国际碳基金也风起云涌,表现为数量急剧扩张和规模不断壮大的发展态势。自2000年世界银行设立首个碳基金以来,2008年全球碳基金的数量已达到84只,资金规模达到128.7亿美元(约合89.08亿欧元),另外5只筹备中的基金规模为54.9亿美元。而到2009年,国际碳基金的总数已达87只,资金规模为161亿美元(约合107.55亿欧元);此外还有6只酝酿中的基金,资金规模为32.3亿美元(Financial Solutions,2009)[3]。
图1的数据表明,碳基金的累计担保资金和累计目标额的规模增幅巨大。2000年碳基金成立之初,累计担保资金和累计目标额分别只有267百万欧元和351百万欧元;到2008年则分别增加到8 908百万欧元、12 170百万欧元,近10年间的年平均增幅分别为3.6和3.7倍。这种趋势产生的原因在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相关政策目标明确,国际机构和相关国家积极推动全球碳市场发展完善(这期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的年均增速为1.3倍)[4]。因此,碳基金数目和
规模随着碳市场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增加和壮大。
· 136 ·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0年
图1 碳基金数目以及累计担保资金和累计目标的演变
2.2 股东结构——政府投资为主逐渐过渡到私人投资为主
国际碳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私营企业或者是这两者共同出资。按投资者出资比例的不同,碳基金的股东结构主要有以下3种:①政府承担所有出资。此类基金也被称之为公共基金。非常典型的公共基金有:英国碳基金、瑞典CDM/JI 项目基金、奥地利碳基金、芬兰碳基金等。②由政府和私有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此类基金在国际上被称为公私混合基金,这是碳基金最常见的一种资金来源方式。公私混合基金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银行参与设立的碳基金,此外还有意大利碳基金、日本碳基金,德国KFW 等。③由私有企业自行募集资金,如Merzbach 夹层碳基金、季候变化碳基金Ⅰ和
Ⅱ等。
Nina Kozlecka (2009)的研究表明,碳基金成立之初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私有资本比例较少。但在近10年的发展中,私有企业出资或参与的基金数量的增幅和总数都大大超过政府出资组建的基金增长速度与总数。从图2可知,第一个完全由私有企业自行募集资金的私人基金于2003
年成立,到2008年,这类基金的数量已达30个,年均增幅达5个之多。政府和私有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的公私混合基金2000年出现,到2007年已达20个,2008年这个数据增加到了29个。与之对应的,完全由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共基金年均增幅为2个,总数在2008仅为25个,远低于私有企业出资参与基金的总数(59个)。
碳基金的股东结构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趋势,原因在
图2 基于不同时期投资者结构下的碳基金数目演变情况
于:碳市场是由国际金融机构与政府共同主导并发展起来的。在碳市场发展的早期,由于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因素,私人资本不愿涉足,只能由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出资成立碳基金。随着政策制度的逐步完善,私人资本因其收益最大化的逐利本性也逐渐参与到这个新兴的领域。减排项目及碳信用指标交易利润丰厚,导致了近年来私人资本组建的碳基金数目增长迅速。
2.3 设立与管理模式——政府主导型转向市场驱动型
目前国际上的碳基金主要由国际金融机构(主要由世界银行参与设立和管理)、政府机构、私人金融机构单独设立和管理,或者是由上述几个机构共同设立或管理。管理方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私营企业。设立与管理模式主要有:
(1)政府设立、政府管理的模式。比如奥地利政府2003年创立的奥地利JI /CDM 项目、芬兰政府2000年设立的联合履约JI /CDM 试验计划等。这类基金资金全部来自政府,并由专门的政府机构管理。如芬兰是由外交部管理,而奥地利则专门成立了奥地利地区信贷公共咨询公司(KPC )代表政府管理。
(2)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国际金融机构管理的模式。这类基金主要由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金融机构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此类管理模式的基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部由政府出资,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合作设立并由国际金融机构管理。如荷兰的支持发展中国家在CDM 下产生信用的荷兰基金(NCDMF )。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私营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合作设立并由国际金融机构管理,世界银行的碳基金大多属于这种模式。比如成立于2005年的丹麦碳基金由该国外交部、环保署与另外3家私营公司共同出资,世界银行参与设立并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等。
(3)政府设立、企业化管理的模式。英国碳基金就是这种运营模式的代表。该碳基金2001年由英国政府出资设立,但基金的运作、管理等完全由董事会决定,政府并不干预。
(4)政府和私营企业合作设立、采用商业化管理的模式。典型代表有日本碳基金、德国KFW 和巴西碳基金等。比如成立于2004年11月的日本碳基金,其资金来源于日本31家私营企业和两家政策性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