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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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监督

第一章引言

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行政监督的内涵与意义

2.1 行政监督的内涵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专业部门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或者是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多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活动合法、合理,增强行政领导的“公仆”意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简言之,行政监督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促活动。

2.2 行政监督的意义

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地位。加强行政监督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对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起着促进作用。因此,不断完善系统的行政监督体制,对于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优化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行政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则督促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现象,则依法处理,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

(2)行政监督有助于激励行政工作人员成为人民勤务员,即社会公仆。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正是为了保障选举者,人民群众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保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为人民的本色。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剥削阶级专政国家的根本之点在于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劳动人民利益的维护者。

(4)完善和执行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正建设的必要措施。近几年来,由于党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经过整治又有反复,有的依然在蔓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的执法监督。

(5)加强行政监督也有助于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才能作到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章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形式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可划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类。

3.1 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有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执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对所有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实施。

党的监督主要通过制定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等形式来实现。

(2)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是人民代表机关,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审查备案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对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的审议,对政府工作的提案、质询、询问,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等。

(3)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其特点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利用职权进行犯罪的案件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审查某些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渎职和侵权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4)社会监督。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对行政进行的监督。包括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团、新闻舆论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的监督。当前,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监督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平台。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说:“互联网快速发展拓宽了社会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

3.2 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具有监督权限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性监督与督导,内部监督是我们所理解的狭义的行政监督。

(1)专职机关的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专职监督机构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的是全面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实施监察,而审计部门实施的是专门性监督即国家对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监督。

(2)非专职机关监督。主要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和平行部门监督,上下级监督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的直线监督,而平行部门监督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他部门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现阶段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当前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系统、有效的体制,但由于历史遗留和落后的体制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原因,我国行政监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4.1 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造成“难监”现象。

各级纪检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行政监督局、人事局等众多具有干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之间,在对各自所属的范围内应该通过民主监督方式实行监督的,包括各级政党“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分工上出现了严重错乱和不到位。

4.2 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造成“漏监”现象。

我国当前行政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限范围,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法律处罚。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4.3 行政监督部门自身建设不完善,造成“不监”现象。

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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