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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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收和支付排污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原则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污者付费”、“责任在企业”、“节能减排”和“优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类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途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征收范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等环节,征收涵盖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生活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条征收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依据排污费的征收依据应当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测、检验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的结果。
第八条征收时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并及时向征收对象公示。
第九条缴纳方式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并建立相应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缴纳的排污费用适时足额上缴。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范围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污染物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排污费使用计划,确定排污费的使用对象和具体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使用程序排污费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排污费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排污费的管理排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确保排污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构,可以委托法律、行政和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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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9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对不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水,排污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进行核定。
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以及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排污者,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排污量。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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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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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排污费:指排放污染物所需支付的费用。
2.征收机构:指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的政府机构。
3.使用管理:指以收取排污费为手段,对排污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四条征收对象凡属在国内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征收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征收机构根据环境保护情况和排放污染物的性质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征收方式排污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征收、比例征收、区间征收等形式,具体方式由征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建立征收档案征收机构应当对排污费的征收情况建立档案,保存相关数据和文件,并进行定期归档和备份。
第三章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范围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治理和修复;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维护;3.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4.环境教育和宣传;5.罚款和补偿。
第九条使用原则排污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2.公平、公正、公开;3.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4.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十条使用管理机构征收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使用管理机构,负责对排污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排污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每年的排污费使用计划,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使用计划要明确使用的项目、金额和时间安排等。
第四章监督执法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执法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是排污费的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责任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执法机构共同履行。
第十三条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对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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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已经省批准的市级排放标准,市级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执行省级排放标准,省级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执行国家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主管,其属下的环境保护监理机构(下称监理机构)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两级排污费实行分级征收分级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环保部门的征收范围是:驻深中央部属、省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深外 省、地区(市)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驻深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由驻深外省、外地区(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 资、合资、 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在市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私营、合伙、股份制、合资、独资企业的排污费;(二)各区环保部门的征收范围是:各区属和各区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深外地的区属及区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驻深外地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伙(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三)市级监理机构对区级监理机构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起指导、监督作用。
第六条 为利于管理,根据区环保部门的书面申请,市环保部门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可以适当将市征收范围内的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委托排污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区环保部门代征收、代管理;排污单位按缴费通知书上所列金额,直接缴入在银行开设的"市征收排污费专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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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2004-09-18 13:32:49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200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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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08-11 来源: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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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的管理,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缴纳污⽔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必须严格实⾏“收⽀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
任何单位和个⼈对截留、挤占或者挪⽤排污费的⾏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以上的电⼒企业排放⼆氧化硫的数量,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作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书⾯通知排污者。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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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
排污费是指污染排放单位依法缴纳的环境保护费用,是一种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约束和引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效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标准的确定。
1. 根据排污物种类和排放量确定征收标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应有相应的征收标准,并根据排放量的大小进行差异化征收。
2. 结合环境容量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征收标准,对于环境容量较小、环境风险较高的地区和行业,可以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3. 考虑企业经济实力确定征收标准,对于贫困地区和小微企业,可以适当减免或减少排污费征收。
三、征收标准的调整。
1. 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及时调整征收标准,对于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以鼓励企业减少排放。
2. 根据技术进步和治理成本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对于采用先进治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排污费征收标准。
3.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征收标准,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四、征收标准的执行。
1.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收标准和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排污费征收标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促进绿色发展。
五、征收标准的评估。
1. 建立征收标准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征收标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结合实际情况,对征收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征收标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评估工作,形成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总结。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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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1、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排污行为。
2、征收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排污主体。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确定
1、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标准制定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排污费标准。
四、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1、申报:排污主体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排污行为。
2、核查与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的排污行为进行核查与评估,并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测算。
3、征收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主体发出征收通知,并告知征收标准、缴费期限等相关事项。
4、缴纳费用:排污主体按照征收通知的要求,按时缴纳排污费用。
5、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主体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
1、排污费征收标准表格:包括不同排污行为的征收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排污行为:指各种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质的行为。
3、环境保护部门:指省级以上人民确定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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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一、引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排放大量污染物成为了环境保护的关键问题之一。
为了引导企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促进清洁生产,国家制定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三、征收标准1. 政府将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企业类型、排放物种类、排放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征收标准。
2. 不同地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可以有所差异,以适应各地的环境治理需求。
3. 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来进行计算,单位为吨/年。
四、缴纳方式1. 企业应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缴费时间为每年一次。
2. 缴费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3. 政府将建立排污费征收管理平台,企业可通过该平台进行缴费申报和在线支付。
五、管理与监督1. 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进行定期评估。
2. 对于违反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等。
3. 政府将加大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六、激励机制1. 对于环境友好型企业,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激励政策,包括减免排污费、税收优惠等。
2. 环境友好型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宣传支持,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七、应用范围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
八、总结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有效的管理执法机制,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增强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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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
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和不同地
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与环境保护目标相适应。
第三章排污费计算方法
第三条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应综合考虑企业的产能、污染物排放
浓度、处理技术水平等因素,保证公平、合理地征收排污费。
第四章排污费征收程序
第四条排污费征收程序应包括申报、核实、公告、缴费等环节,并确保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
第五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及时进行,根据环境保护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章排污费征收的监管
第六条排污费征收的监管应加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排污费计算表格
2、申报资料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排污费:指企业或单位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而需要缴纳的费用。
2、环境保护目标: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保护环境的目标,包括
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3、产能:指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4、污染物排放浓度:指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的浓度,通常以浓
度单位和时间单位的乘积表示。
5、处理技术水平:指企业或单位用于处理污染物的技术水平,包括处理工艺和设备等方面。
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74e09d3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12.png)
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近日,国家环保部门出台了《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对各行业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和规范,有望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
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各行各业的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导致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不断下滑,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为了控制各行业的排放,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民健康,环保部门提出了《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排污费的征缴标准和范围行业企业在排放污染物时,需要交纳相应的排污费。
《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征缴标准及范围。
具体来说,排污费的征缴标准主要由国家、省级环保部门或审批机关等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在征缴通知书中明确提示。
排污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
在具体征缴时,环保部门将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分类别征缴。
2.排污费使用管理排污费是环保部门收取的一种环境税收,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使用的管理要求和具体使用范围。
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排污费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包括生态保护补偿、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此外,排污费还应当向地方政府预算或跨境污染治理基金等专项基金划拨相应的资金,以用于环境治理工作。
3.排污费案件处理行业企业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将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排污费征缴中发生的案件处理和法律责任,包括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缴纳相应的罚款等。
因此,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行业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和规范。
随着环保部门的加强监管和审查,企业在排污行为上将会更加谨慎,减少环境污染。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3db9f5c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39.png)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和环保法律政策的逐渐完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办法也成为了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一项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此,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排污及缴纳排污费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意义排污费征收是一项能够促进企业为减少排污和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环保投入的机制,所以排污费的征收,能够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鼓励企业加强环保意识,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保水平。
2.能够为排污治理提供长久的资金来源,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执法。
3.可以用来对污染企业进行经济惩罚,迫使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行业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产业特点,对生产和服务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企业制定不同的排污限值和征收标准。
比如污染源高排放高费用,污染源低排放低费用。
可以有效的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公正合理的收费。
2.限额管理对于某些特定的排污物可以采取限额管理的方式,对企业实行月度或年度的排放限额,一旦超过限额将依照有关规定扣罚。
例如:对于挥发性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形成反应形成可能的,采取限额管理,对污染数量进行严格限制。
3.重罚污染事件环保部门对于污染事件应该从重追究责任,对涉事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罚,给予企业经济上的惩罚,通过严格的执法和惩戒,有效的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合理制定费率相信大家都了解环境保护部门实行的那个加收排污费的政策。
不过可以看到,环保部门并不是随意的就加收排污费的,而是需按照相应的方法来确定个别企业的征收额。
所以可以看出,一个合理的费率制定是十分重要的。
环保部门将根据企业不同的排放能力和污染程度,量身定制企业的征收标准。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不足和解决办法1.资金使用不透明近几年来,排污税累计征收超过1000亿元,但是资金的使用状况却不够透明。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f6d2e2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78.png)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合理调控排污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征收标准的确定1.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量和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
2. 征收标准应按照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分为不同档次。
3. 征收标准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实际情况及环境质量等因素。
4. 征收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定期调整。
三:征收对象1. 所有排放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均为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2. 征收对象应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申报排放情况,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征收依据1. 征收依据是企事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表。
2. 排污申报表应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量等信息。
3. 排污申报表的填报应真实、准确、完整,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征收程序1. 征收程序包括排污申报、核实、计算、通知缴费、核对缴费等环节。
2.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核实,并根据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计算结果通知企事业单位,并指定缴费时间和地点。
4. 企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与通知单上的金额进行核对。
5. 对于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征收管理1.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排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2. 排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排污申报表的录入、核实、计算和通知等功能。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排污费的征收公平、公正。
七:附件1. 排污申报表的格式及填写说明。
2.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表。
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第31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c1a6268dd0d233d4b14e693d.png)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令 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504123a300a6c30c229f72.png)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5日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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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指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按照一定计量单元,以及与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的收费金额。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标准的确定
第四条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排污单位的经济实力等。
第五条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并按照不同污染物类别分别制定。
第六条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变化、污染物危害程度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公开。
第三章征收标准的核定和公布
第七条征收标准的核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核定征收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包括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征收标准的执行
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的资金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第十条征收标准的执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对于恶意逃避缴纳排污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档涉及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列表
2.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听证公示表
3.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排污费: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3.环境容量:指环境所能承载的污染物总量
4.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损失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