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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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论证第三章取水审批权限第四章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六章取水许可的验收和发证第七章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江苏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申请、审批、发证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自贸区、开发区按照政府赋予的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苏水政监【2014】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苏水政监【2014】5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苏水政监【2014】5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法规有效贯彻实施,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12]514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水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的主要方式,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其执法水平的高低,事关水事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水利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懈努力,我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整体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至关重要。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设定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权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水行政执法体制。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保障经费。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了加强对江苏省河流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河长制在全省范围内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对河流水域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改善水质,促进河流水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 河长制的建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明确河长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河长队伍建设,确保河长制的顺利实施。

2. 河流水域的保护加强对河流水域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水域保护和修复机制,保障水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

3. 河长的职责河长要加强对所辖水域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水域环境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域保护和治理工作,推动河流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4. 社会参与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河流水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河长制的落实和完善。

5. 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河长制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河长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和约束河长履行职责,推动河长制的深入实施和改进。

三、实施保障1.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河长制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河长制的顺利实施,确保河流水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2. 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对河长制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河长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河长制的全面实施。

四、结语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江苏省河流水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促进水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河流水域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全面落实本方案,为江苏省水域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日前,,江苏省委常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江苏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河道既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河流密集、水系发达,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导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调蓄能力明显下降;擅自设置排污口,违规排污,增大水环境压力,甚至威胁饮用水源安全;违法设障、围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河床和水利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威胁防洪排涝和城乡供水安全。

为加强河道管理,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水法律法规,拟在全省河道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维护河道的健康生态功能。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尊重规律、科学规划、标本兼治、治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畅通河网水系,维护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严格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全面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设施、建筑物和行洪障碍物,定期开展河道疏浚整治,保证河湖引排通畅。

(二)建立水域占用“等效替代”补偿制度,严格水域占用和江河采砂取土管理。

(三)严格在河道取水、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河道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四)依法划定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确权发证,加强管理、维护和养护,制止和查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维护工程完好,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五)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完成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2004年7月15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体现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由我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有18项,现将我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一、占用流域、重点区域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2.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3.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4.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苏政办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3日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河道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城市河道整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城市河道环境质量状况恶化现象较为普遍,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而且影响了城市居民生产生活。

为切实加强城市河道环境保护,现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市、县两级城市河道为重点,落实地方政府治污责任,统筹推进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提升城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治理目标通过3年时间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全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消除城市河道黑臭现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清岸绿、鱼虾洄游、环境优美”的目标。

2013年,省辖市城市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2014年6月,苏南城市河道消除黑臭现象。

2015年6月,苏中、苏北城市河道消除黑臭现象。

三、重点任务(一)控源截污。

重点做好河道沿岸工商业、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结合城市建设、老城改造或因地制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巡查管护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巡查管护工作的通知》

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巡查管护工作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水利》
【年(卷),期】2022()7
【摘要】目前,山西省正值主汛期,各地河湖水位上涨,加之天气炎热,学生、群众私自下河湖游泳现象时有发生,溺水安全问题进入多发期。

为切实加强主汛期河湖库及淤地坝安全管理,近日,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巡查管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河湖安全及巡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分析排查区域内河湖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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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苏政办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1日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的重要意义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

我省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

但一些地方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良性管护机制,是我省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抢抓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访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朱海生

抢抓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访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朱海生

抢抓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访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朱海生韦凤年;张瑜洪;吴卿凤;程瀛【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3(000)018【总页数】4页(P1-3,7)【作者】韦凤年;张瑜洪;吴卿凤;程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朱海生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2009年,水利部、财政部启动了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对洪涝灾害易发、保护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中小河流重要河段进行治理。

江苏省抓住这个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建设管理,切实加大投入,探索建立中小河流长效管护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日,本刊记者就中小河流治理问题采访了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朱海生。

中国水利:江苏水网密布,中小河流众多,治理任务艰巨,请您谈谈江苏是如何抓住这个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的?治理目标和任务,以及目前进展情况如何?朱海生:江苏地跨淮河、长江、太湖三大流域,滨江临海,10万km2面积承受上游200万km2面积洪水下泄入海。

全省作为区域防洪、排涝主体的有3 000多条中小河流,特别是其中的近1 000条区域骨干河流,近30年一直没有系统治理。

因此,此次国家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对江苏省完善区域治理是个很好的契机,只有抓住这个机遇,才能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河流的防洪标准,沟通水系,完善江河防洪减灾体系。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将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进一步提高,防洪减灾体系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江河防洪减灾体系进一步完善,洪涝灾害损失进一步减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防洪安全保障得到显著增强。

具体是苏北农村地区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1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苏南发达地区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2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50年一遇,个别地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

江苏省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项目共284个,规划总投资约80.3亿元。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苏水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1]4号)各市水利(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原则上由市打捆组建项目法人;对一县(市、区)境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打捆组建项目法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苏政办发〔20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苏政办发〔20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保障农村河道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河长制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净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既是流域、区域性河道在农村的延伸,也是整个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农村河道包括县级河道和乡镇级河道。

县级河道指县域范围内跨乡镇的骨干河道;乡镇级河道指镇域范围内的跨村河道。

第四条农村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农村河道总河长,农村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农村河道管护中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湖泊资料整编总体工作大纲》的通知-苏水管[2007]13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湖泊资料整编总体工作大纲》的通知-苏水管[2007]13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湖泊资料整编总体工作大纲》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湖泊资料整编总体工作大纲》的通知(苏水管〔2007〕136号)各有关市水利(务)局:为保证我省湖泊资料整编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我厅编制了《江苏省湖泊资料整编总体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湖泊资料整编工作是湖泊保护和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有效支持我省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水平、支持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按照《大纲》要求成立湖泊资料整编工作领导小组和湖泊整编项目组。

二、各市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大纲》精神,对《大纲》有疑惑的,应及时与我厅沟通。

各湖泊在具体整编过程中,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针对各湖泊实际情况,可对《大纲》规定整编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三、抓紧开展湖泊资料整编前期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省管湖泊资料整编工作。

我厅将在近期组织制定整编内容和格式,届时下发各市。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按照《大纲》进度安排,做好资料收集、初步整编、审查等工作。

在做好所辖湖泊资料整编的同时,积极配合我厅做好复审、汇编、数据库建设及省管湖泊资料收集等工作。

四、为保证湖泊资料整编工作开展及时掌握湖泊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将湖泊资料整编工作领导小组和湖泊整编项目组名单于本月25日前报我厅湖泊资料整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于每月30日上报资料整编工作进度。

联系人:刘劲松,电话:************,传真:************,邮箱:***************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结束——。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督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范围与名录管理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四章监管内容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江苏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范围与名录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到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范围包括:(一)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二)年取用水量在本行政区域同类型单位中排名前3位的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三)具备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重点中型灌区。

以河长制统筹江苏水生态环境治理

以河长制统筹江苏水生态环境治理

"JI家•学员论坛以河长制统筹江苏水生态环境治理张春松江苏濒江临海,境内河湖众多、水网交织,河湖水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9%,是全国水域面积率最高的省份。

自北向南分布着沂沐泗、淮河、长江和太湖四大水系,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718公里。

全省分布着290多个大小湖泊,2900多条大小河流,坐拥全国五大淡水湖中的太湖、洪泽湖,沿海地区包括连云港、南通和盐城三市,海岸线长达954公里。

全省有村级以上河道10万多条、乡级以上河道2万多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1495条,在册水库921座(其中大中型水库49座)。

全省水资源充沛,水文化底蕴深厚,水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实现江苏“两争一前列”目标至关重要。

-、江苏推行河长制取得的显著成效自2016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行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行河长制,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7—2020年)》。

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共同担任省级总河长,12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20条流域性重要河道和14个重点湖泊的河(湖胀。

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万余人,在全国率先全面建立河长制,实现了全省水体全覆盖。

为打赢碧水保卫战、河湖保护战,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了河湖违法圈号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河(湖)长、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从“高强度”向“高质量”,碧水保卫战、河湖保护战成效显著,河湖生态环境恶化状况得到全面遏制,并呈现出系统性好转迹象。

强化责任担当,凝聚合力治河。

一是河(湖)长履职尽责。

省委书记、省总河长娄勤俭亲自巡查长江、大运河苏北段、洪泽湖、淮河入海水道;省长、省总河长吴政隆亲自巡查太湖、长江,不定期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各地水污染防治情况。

全面推行河长制学习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多选题

全面推行河长制学习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多选题

全面推行河长制学习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多选题)1、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本原则有().(P3)A、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B、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C、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D、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参考答案:A B C D2、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组织形式为全面建立()级河长体系。

(P3)人、省级;B、市级;C、县级;D、乡级;E、镇级。

参考答案:A B C D3、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保障措施有().(P6)人、加强组织领导;B、健全工作机制;配强化考核问责;口、加强网络监督。

参考答案:A B C4、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推进()的必然要求。

(P8)A、绿色发展理念;B、绿色保护理念;C、生态文明建设;D、生态安全建设。

参考答案:A C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把江河湖泊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提出明确要求。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

^9)A、资源功能;8、环境功能;C、生态功能;D、经济功能。

参考答案:A C D6、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抓好以下()工作。

(P11)人、强化红线约束,确保河湖资源永续利用;3、落实空间管控,构建科学合理岸线格局;C、实行联防联控,破解河湖水体污染难题;D、统筹城乡水域,建设水清岸绿美好环境;E、注重系统治理,永葆江河湖泊生机活力。

参考答案:A B C D E7、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切实做到().(P12) A、量需规划8、因水制宜C、以水定需D、量水而行。

参考答案:B C D8、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处理好()与()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P3)A、河湖管理保护;B、河湖管理规划;C、开发利用;D、开发建设。

参考答案:A C9、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

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
制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3
【摘要】<正>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我厅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在江
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4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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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2011年1月21日)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

江苏地处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是全国唯一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洪涝、干旱等灾情频繁发生,水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历届省委、省政府组织带领全省人民坚持不懈大干水利,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调水、挡潮、灌溉等水利工程体系,但防洪保安、水资源保障、水生态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水利现代化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把水利作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更加注重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统筹,更加注重大中小工程配套,更加注重城乡水利协调,更加注重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结合,加强水利建设,强化水利管理,深化水利改革,不断提高水利的防洪保安、水资源保障、水环境保护和服务民生能力,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水利现代化道路。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苏水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水规〔2013〕2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了保证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相一致,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行力,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废止《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17日省水利厅苏水规〔2010〕7号文件印发)2.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21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资〔2007〕37号文件印发)3.关于加强县乡河道疏浚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意见(2003年2月11日江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苏水农〔2003〕9号、苏财农〔2003〕19号文件印发)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河道疏浚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苏水农〔2005〕45号、苏财农〔2005〕285号文件印发)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1日省水利厅苏水基〔2001〕47号文件印发)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7月1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1年7月22日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

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水系特点,决定了我省既有丰富的水资源优势,也是水旱灾害易发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矛盾依然存在。

水利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保障防洪与供水安全,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和社会服务。

本规划是全省“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是我省“十二五”时期水利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从2011至2015年。

一、形势与要求(一)“十一五”发展成就“十一五”时期,我省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抢抓机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基本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

水利建设投入达598亿元(其中省级以上投资的水利重点工程投入368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3倍,一大批水利工程建成投入运行,水利减灾兴利能力再上新台阶。

防汛防旱取得全面胜利,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显著加强,水资源供给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环境恶化趋势有所遏制,水利管理与改革取得新进展,水利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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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苏水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0〕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河道既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河流密集、水系发达,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导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调蓄能力明显下降;擅自设置排污口,违规排污,增大水环境压力,甚至威胁饮用水源安全;违法设障、围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河床和水利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威胁防洪排涝和城乡供水安全。

为加强河道管理,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水法律法规,拟在全省河道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维护河道的健康生态功能。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尊重规律、科学规划、标本兼治、治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畅通河网水系,维护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严格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全面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设施、建筑物和行洪障碍物,定期开展河道疏浚整治,保证河湖引排通畅。

(二)建立水域占用“等效替代”补偿制度,严格水域占用和江河采砂取土管理。

(三)严格在河道取水、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河道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四)依法划定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确权发证,加强管理、维护和养护,制止和查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维护工程完好,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五)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完成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逐级落实“河长”。

实行“河长制”管理的范围为:省政府批复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河道和重要的县乡河道。

列入省重点湖泊的管理,仍按省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变。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重要的流域性河道,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河道,由河道所在市、县水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出任“河长”;县、乡范围内的河道,由县、乡水利部门负责同志出任“河长”。

“河长”负责牵头制定河道管理、整治方案和组织实施。

涉及流域机构直接管理河道的“河长制”事项,由省水利厅会同流域机构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二)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认真制定加强管理和整治方案。

全面组织对河湖管理现状调查,对水域占用、违章建设、行洪障碍、非法采砂取土等状况、取排水口设置、河体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以及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逐一登记建档,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根据“河长制”管理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管理和整治方案以及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检查与考核机制。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流,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和隔离防护,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划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设施审批及监管;规范水土资源利用活动,依法征收有关规费;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完好;依法划定水产养殖水域,严禁在河(湖)床非法采砂取土活动;加强水域变化动态调查统计,实行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分类管理;建立水域“等效替代”补偿制度,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

(五)定期开展巡查,打击非法涉水行为。

开展河道定期巡查,完善河湖监管制度,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水域、岸线、滩地和填河(湖)造地、非法采砂取土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清除围垦河道、圈圩养殖、堤坡垦植、各类行洪、阻水障碍物和设施。

四、保障措施(一)建立机制,加强协调。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的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机制。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河湖整治和管理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检查通报和监督考核。

“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会议、信息通报、水质监测、执法巡查、监督考核,水域变化动态统计,河道生态健康状况通报等制度。

(二)强化监督,加强考核。

各级“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管辖区内河湖整治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和管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遭受严重破坏、功能衰减、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立“河长制”的宣传,积极营造依法管河(湖)、依法治水的社会氛围。

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对违法占用水域、擅自填埋河道、取水和设置排污口、人为设置行洪障碍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

对社会公众举报经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需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河道整治和管理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各项整治和管理经费。

省级河道整治和管理经费,以省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河道的整治和管理经费,由河道所在地市、县财政专项安排。

(五)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领导。

一把手要对“河长制”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中的重大问题。

分管局长要兼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制定“河长制”推行工作方案,建立和落实“河长制”各项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抓好责任制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1、列入《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的主要河道名录2、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的流域性河道名录附件1:列入《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的主要河道名录┌───────┬───────────────────────────────┬───┐│序号│名称│备注│├───────┼───────────────────────────────┼───┤││长江、淮河、中运河、江南运河、新沂河、新沭河、沂河、沭河、邳││││苍分洪道、分淮入沂、怀洪新河(含下草湾引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废黄河(杨庄以下段)、滁河(含驷│││一、流域性河流│马山河、马汊河)、水阳江、秦淮河(含秦淮新河、外秦淮河)、望│32│││虞河、太浦河、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泰东河、通榆河、新通扬运河、││││三阳河、漳河、金宝航道、运西河一新河、徐洪河、房亭河、大运河││││湖西段一不牢河││└───────┴───────────────────────────────┴───┘┌─────────┬───────────────────────────────┬────┐│序号│名称│备注│├─────────┼───────────────────────────────┼────┤│二、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河││124 ││流省界段)│││├─────────┼───────────────────────────────┼────┤│1.南四湖湖西地区│大沙河、复新河、郑集分洪道—郑集河│3│├─────────┼───────────────────────────────┼────┤│2.中运河两岸地区│邳洪河、陶沟河、西洳河(含老西洳河)、三沟河、白马河(沂东)│5│├─────────┼───────────────────────────────┼────┤││绣针河、龙王河、青口河、沭南沭北航道、龙梁河、石安河、沭新河、│││3.沂北地区││11│││蔷薇河、古泊善后河、五灌河、岔流新开河││├─────────┼───────────────────────────────┼────┤││灌河、义泽河、武障河、一帆河(古盐河)、盐河、柴米河、柴南河、│││4.沂南地区││10│││北六塘河、总六塘河、南六塘河││├─────────┼───────────────────────────────┼────┤│5.废黄河地区│废黄河杨庄以上段│1│├─────────┼───────────────────────────────┼────┤│6.洪泽湖周边及以│││││奎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潼河、徐沙河、西民便河│7││上地区│││├─────────┼───────────────────────────────┼────┤││射阳河、大三王河、蔷薇河、白马湖下游引河、戛粮河、头溪河、潮││││河、杨集河、西塘河、黄沙港、下官河、沙黄河、向阳河、宝射河、│││7.里下河地区│新洋港、蟒蛇河、上官河、朱沥沟、西塘港、东涡河、盐靖河、冈沟│33│││河、斗龙港、雌港、雄港、车路河、兴盐界河、北澄子河、卤汀河、││││茅山河、姜溱河、川东港一丁溪河、拼茶运河││├─────────┼───────────────────────────────┼────┤│8.滁河地区│清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划子口河│4│├─────────┼───────────────────────────────┼────┤││如泰运河西段、中干河一西姜黄河、季黄河、夏仕港、焦港、如海运│││9.苏北沿江地区││11│││河、通扬运河南通段、如泰运河东段、九圩港、通吕运河、通启运河││├─────────┼───────────────────────────────┼────┤│10.秦淮河地区│溧水河、一干河、天生桥河、句容河│4│├─────────┼───────────────────────────────┼────┤│11.石臼固城湖地区│水碧桥河、运粮河、官溪河、胥河│4│└─────────┴───────────────────────────────┴────┘┌──────────┬───────────────────────────────┬───┐│序号│名称│备注│├──────────┼───────────────────────────────┼───┤││丹金溧漕河、九曲河、新孟河、德胜河、扁担河、武宜运河、太涌运│││12.太湖湖西地区││10│││河、烧香港、中河、南河││├──────────┼───────────────────────────────┼───┤││白屈港、澡港河、新沟河(含舜河)、锡澄运河、张家港、十一圩港、│││13.武澄锡虞地区││9 │││东青河、锡北运河、梁溪河││├──────────┼───────────────────────────────┼───┤││常浒河、元和塘、白茆塘、七浦塘、杨林塘、娄江—浏河、盐铁塘、│││14.阳澄淀泖地区││10│││吴淞江、青阳港、苏申外港││├──────────┼───────────────────────────────┼───┤│15.浦南区地区│頔塘、澜溪塘│ 2 │├──────────┼───────────────────────────────┼───┤│三、重要跨市河道││97│├──────────┼───────────────────────────────┼───┤││惠河、苏北堤河(北)、西支河、太行堤河、苗城河、姚楼河(含苏北│││1.南四湖湖西地区││11│││堤河东段)、顺堤河、杨屯河、白衣河、挖工庄河、鹿口河││├──────────┼───────────────────────────────┼───┤││引龙河、小新河、民便河、运女河、杨宋沟、汶河、白家沟、城河、│││2.中运河两岸地区│黄泥河、沙沟河、武河、浪青河、新墨河(含郯新河、柳沟河)、藏│15│││圩小河、小闫河││├──────────┼───────────────────────────────┼───┤││阿安河、安峰山水库溢洪道、新五河、前蔷薇河—卓王河、黑龙河、│││3.沂北地区││9 │││东滂沟河、西护岭河、黄墩河、虞姬沟││├──────────┼───────────────────────────────┼───┤│4.沂南地区│港河、唐响河、甸响河、沂南河、古屯河、淮泗河、公兴河│7 │├──────────┼───────────────────────────────┼───┤│5.洪泽湖周边及以│││││闸河、琅溪河、闫河、运料河、老龙河、西沙河、南淮泗河、仇集大涧│8 ││上地区│││├──────────┼───────────────────────────────┼───┤│6.白马湖高宝湖地区│红旗水库溢洪道、秦栏河│ 2 │├──────────┼───────────────────────────────┼───┤││渔滨河、窑头河、大潼河、大溪河、梓辛河、幸福河、蚌蜒河、横泾│││7.里下河地区│河、临兴河、东平河、斜丰港、龙耳河、海溱河、串场河、丁堡河、│17│││红星河、北凌河││├──────────┼───────────────────────────────┼───┤│8.滁河地区│皂河│ 1 │└──────────┴───────────────────────────────┴───┘┌─────────┬──────────────────────────────┬───┐│序号│名称│备注│├─────────┼──────────────────────────────┼───┤│9.苏北沿江地区│北洲主排河、通扬运河西段、东姜黄河、靖泰界河│ 4 │├─────────┼──────────────────────────────┼───┤│10.秦淮河地区│二干河、高阳河、句容河上段、便民河一大道河│ 4 │├─────────┼──────────────────────────────┼───┤│11.太湖湖西地区│通济河、简渎河、浦河一超瓢港、鹤溪河、中干河、孟津河、漕桥河│7 │├─────────┼──────────────────────────────┼───┤││利港、漕河一五牧河、西横河、黄昌河、东横河、武进港、雅浦港、│││12.武澄锡虞地区││8 │││锡溧运河││├─────────┼──────────────────────────────┼───┤│13.浦南区地区│西大港、紫荇塘、清溪河、横路港│ 4 │└─────────┴──────────────────────────────┴───┘附件2: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的流域性河道名录流域性河道(32条)长江、淮河、中运河、江南运河、新沂河、新沭河、沂河、沭河、邳苍分洪道、分淮入沂、怀洪新河(含下草湾引河)、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废黄河(杨庄以下段)、滁河(含驷马山河、马汊河)、水阳江、秦淮河(含秦淮新河、外秦淮河)、望虞河、太浦河、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泰东河、通榆河、新通扬运河、三阳河、潼河、金宝航道、运西河—新河、徐洪河、房亭河、大运河湖西段—不牢河编者按: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2010年年底前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三个全覆盖”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权力再次进行了清理审核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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