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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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_《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_《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管理的义务,遵守燃气设施的使用规定,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有合格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检验,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缺陷,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引言: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是保障居民生活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燃气是一种常用的能源,但如果不加以适当的管理,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各行业在不同层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规程和标准,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燃气管道规范1. 管道设计与施工规范燃气管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工程建设的规范流程。

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管道设计规范进行施工,保证管道的稳定性和密封性。

2. 管道安全监测与维修规程为了及时发现管道的问题并进行维修,应建立健全的燃气管道安全监测体系。

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修复和更换,保证管道的安全正常运行。

3. 管线布置与维护标准为了防止管线损坏和泄漏,应制定管线布置与维护标准。

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与其他管线交叉,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安全使用规范1. 燃气灶具使用规程燃气灶具使用规程包括正确安装、正确使用、定期检查和保养等内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灶具,避免使用不当引发事故。

2. 燃气设备安全运行规范为了确保燃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应制定安全运行规范。

对燃气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换等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3. 安全用气知识教育通过开展安全用气知识教育,提高居民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加强对燃气事故的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正确使用燃气设备,积极参与安全检查。

三、应急预案和管理1.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计划。

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迅速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2. 燃气事故调查与处理对发生的燃气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将事故信息纳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系统,作为以后规范制定、风险评估和安全提升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1. 燃气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制定燃气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从事燃气生产供应活动。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和设施,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燃气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以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向用户提供定期供应服务。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气设备和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故障。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燃气供应中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燃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和使用燃气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气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确保燃气使用环境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火灾预防和灭火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检,对燃气供应和使用进行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和防范。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2. 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3.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用户安装的燃气设备进行审查和验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燃气管道,防止燃气泄漏和火灾发生。

7. 用户必须定期清洗和保养燃气设备,注意燃气使用安全,并及时报修设备故障。

8.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9. 对于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提高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保障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安全。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一、责任主体。

1. 城市燃气公司。

城市燃气公司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主体,其责任是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 监管部门。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3. 用户。

城市燃气用户也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用户应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安全管理措施。

1. 安全培训。

城市燃气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2. 安全检查。

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 应急预案。

城市燃气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 设施维护。

城市燃气公司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设施检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2. 安全监测。

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系统,对燃气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安全隐患。

3. 安全宣传。

城市燃气公司应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工作,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管理监督。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城市对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政府法规和标准。

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包括燃气管道的建设、维护、检测和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燃气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2.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包括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型燃气设备,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3. 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建立应急预案和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随时处置燃气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燃气安全监管:包括燃气安全监督、执法和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维护燃气行业的安全和秩序。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布,然后由燃气企业和用户按照规定执行。

目的是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行业的良好发展和形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城市范围内的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城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等燃气。

第四条全市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由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第七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燃气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培训。

第二章风险预度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燃气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根据风险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城市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高效、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供气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城镇燃气,共同维护城镇燃气安全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城镇燃气管理的认识和积极性。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燃气管理的信息监控系统,及时监测城镇燃气使用情况。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城镇燃气的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的记录和备份。

第十六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城镇燃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检修人员,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公安部第10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经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候捷劳动部部长阮崇武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燃气,是指采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陆续供应或者联合供应给居民、商业、工业等用户使用的气源。

第三条:在城镇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范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城镇供应单位关于燃气安全使用的规定,谨慎使用燃气,严禁擅自动燃气设备或者设置的锅炉或者燃气烟囱,严禁盗用城镇燃气以及严禁利用火种燃烧燃气,以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燃气供应单位正常安全供应。

第五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备,严禁发生泄漏,并及时报告相关供应单位,避免更大损失发生。

第六条:安装和维护燃气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过程中务必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理,以保障安全使用。

第七条:城镇燃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燃气泄漏,应当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报告供应单位,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八条:为了便于管理城镇燃气,在城市采取封闭管理形式,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将城镇燃气的使用状态全面记录在案。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违反者将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便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希望为社会的安全和发展作出贡献,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网、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等相关各方管理。

第三条燃气管理原则燃气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便捷供应的原则,切实保障供应安全、质量稳定和环境友好。

第二章燃气供应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和责任燃气供应企业应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承担保障供应、维护管网、做好用户服务等责任。

第五条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用户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合格的燃气供应,并享受正当的服务,同时也应履行缴纳费用、合理使用等义务。

第六条燃气供应的价格与计费燃气供应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场机制原则进行合理定价,并通过计量设备进行计费,确保公平、透明。

第七条燃气供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燃气供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章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使用权限和规范燃气用户应取得合法的燃气使用许可,严格按照燃气使用规范进行使用,禁止私拉乱接、违规改装等行为。

第九条燃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燃气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的燃气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排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及时报告燃气事故,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保障人员安全,迅速恢复供应。

第十一条燃气安全监督和检验燃气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供应、使用的监督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民事责任和赔偿因燃气供应企业或燃气用户的过失或违规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023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引言:2023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当前城市燃气行业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不完善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的监管,提高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燃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燃气管网安全管理规定1.燃气管网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管道的材质、连接方式和施工质量满足安全要求。

2.燃气管网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巡检、保养和维修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的良好运行状态。

3.燃气管网运营单位应加强对管道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管理,及时修复破损和老化的管道,确保管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燃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燃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设备制造单位应提供合格证明和技术指导。

2.燃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3.燃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设备突发故障和事故的应对和处理措施,确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规定1.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2.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3.燃气企业应加强对供气管道、设备和供气系统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供气质量和安全性。

四、燃气安全监管部门管理规定1.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规范和监管制度。

2.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整改或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3.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处置系统,提高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处置能力,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2023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方可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在城市中,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生活、工业和商业领域。

然而,燃气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各地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就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管道燃气使用和管制。

其中,管道燃气指通过城市管网输送到用户端的燃气,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2.城市燃气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保障用户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用户应当按规定使用燃气,自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促进城市燃气安全。

4.城市燃气安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的原则。

二、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1.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燃气输送和供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

2.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管道、设备和阀门等的安全运行,加强巡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3.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新用户进行燃气接入前的安全检查,对已接入燃气的用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安全使用建议和技术支持。

4.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和处理。

5.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用户的安全管理1.用户应当按照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采取正确使用方式,不得违法改变管道燃气供应和使用方式。

2.用户应当定期检查家庭燃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清理管道和设备内部的杂物和积垢,确保安全使用。

3.用户应当在使用燃气时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防毒面罩等安全装备,确保自身和家人的安全。

4.用户应当在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发生。

同时,及时报告燃气供应企业或相关部门,并接受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燃气事故的现场。

四、安全监督检查1.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和自检工作,确保燃气安全可靠。

城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中的燃气管道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份关于城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管道燃气系统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燃气使用单位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加强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燃气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

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设计、施工和验收第五条燃气管道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采用优良的材料和先进的施工工艺。

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具有良好的通风和排气能力。

设计时应考虑到地质、环境和安全因素,确保燃气的安全供应。

第七条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的作业规范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燃气管道工程的验收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必须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十条燃气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保持设施记录和维修记录。

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管网的管理制度和监控系统,确保供气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燃气供应的质量监督,确保燃气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新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新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新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新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广大公众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参与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章燃气企业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具备以下能力:(一)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供应等环节的安全。

(三)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

(四)加强燃气设备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五)采取措施防止燃气泄漏,如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自动阀门等设备。

(六)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纠纷。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加强对负责燃气供应、检测、安装、维修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及时发布燃气安全警示信息,告知公众燃气安全风险,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燃气使用第八条公众使用燃气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燃气产品。

(二)按照燃气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改装或进行其他危险操作。

(三)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四)禁止在室内使用明火,如明火炉具、蜡烛等。

(五)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将阀门留在半开状态,煤气瓶需要妥善保存。

第九条公众在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切勿使用明火和电器开关,迅速采取通风措施。

(二)关闭煤气阀门,外出及时报警求助。

(三)切勿随意触摸燃气设备,等待专业人员处理。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燃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燃气生产、供应环节的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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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
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
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


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
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
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
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
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
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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