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56号)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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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16]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6〕1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拟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
做到开好头、起好步,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

健康咨询服务税务申报与规划

健康咨询服务税务申报与规划

健康咨询服务税务申报与规划税务申报与规划对于从事健康咨询服务的个体或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良好的税务管理不仅能够确保合法合规,还有助于减少税负、有效规划财务,提高经营效益。

本文将介绍健康咨询服务税务申报与规划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一、健康咨询服务税务申报1. 税务登记作为从事健康咨询服务的个体或企业,首先需要完成税务登记。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的注册形式进行登记。

在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要求选择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申报方式。

2. 所得税申报健康咨询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咨询费用、培训费用等。

在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准确记录收入情况,包括收款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申报方式,如一般纳税人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等。

3. 增值税申报对于纳税人而言,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

健康咨询服务一般属于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需要按时、足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准确记录服务收入、发票及进项税额,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从事健康咨询服务的个体或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进行税务申报时,需要准确记录员工的薪资、社保缴纳情况等,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二、健康咨询服务税务规划1.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健康咨询服务可能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减免、创业板企业优惠等。

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可以了解并申请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2. 合理规划财务健康咨询服务在进行财务规划时,需要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并及时记录财务相关信息。

通过合理规划财务,可以优化税务筹划,降低税务风险。

3. 遵守税法合规经营在进行健康咨询服务时,个体或企业应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了解税法法规的相关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税务筹划。

2017个税返还政策

2017个税返还政策

2017个税返还政策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个税返还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一、增值税一、政策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二、政策解读31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对非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征收营业税。

笔者认为我国虽没有明文规定关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免征营业税,但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来看,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畴。

因此按照代扣代缴的性质,手续费返还收入应依据营业税税目“其他服务业”计征。

由于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应相应过渡为计征增值税,并按“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一、政策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二、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2023年个税计算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试题

2023年个税计算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试题

个税计算职业技能等级考试一、单选题1、下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的是()[单选题]。

A、国债利息收入B、加班工资√C、误餐补贴D、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出租车运营收入2、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指的是()[单选题]。

A、中国境内的所得和中国境外的所得√B、中国境内的所得C、中国境外的所得D、全部所得3、2021年2月居民纳税人丁某起诉B公司专利侵权胜诉,获得B公司专利赔偿款1万元,丁某获得的专利赔偿款应按()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选题]。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偶然所得D、财产转让所得4、下列各项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A、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B、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C、2019年3月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个人按规定缴费5、小梅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

请问小梅一周内在境内的累积居住天数是()[单选题]。

A、2B、3√C、4D、56、个人所得税法中,每次收入小于等于4000,纳税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应是()[单选题]。

A、收入-600B、收入-700C、收入-800√D、收入-900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的是()[单选题]。

A、赵某2岁儿子小赵的学前教育支出B、钱某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C、孙某赡养55岁母亲的支出D、李某在上海拥有一套住房,其所任职的公司外派其在成都工作1年,李某在成都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8、下列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每月1500元的是()[单选题]。

A、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B、职业资格继续教育√C、子女教育D、省会的住房租金支出9、偶然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为()[单选题]。

国寿税优健康保险销售政策制度条款解析卖点风险分析实务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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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号
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 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了 台上线内容、与健康险平 明确了商业健康保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台对接上线流程以及沟通 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机制。
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行业动态
公司第一批通过中 保信平台对接验收
6
9家保险公司获得经营资质;人 保健康、阳光人寿和泰康养老产 品获批,并陆续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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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健康保险销售宣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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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03 04 05 06
政策制度 条款解析 产品卖点 风险分析 实务要点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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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与制度
政策背景
4
2012年以来,国务院多项政策文件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对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视和期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8号)的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

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二、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三、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

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五、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

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六、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七、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

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应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保险行业税收政策 税屋

保险行业税收政策 税屋

保险行业税收政策税屋
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在国家税收法规下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款。

税收政策对保险行业的税收安排影响深远,既可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可以调控市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

一般来说,保险行业的税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或者5%。

其中,国家对特定保险产品实施了减免政策,如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可以享受减免税收。

2. 印花税:在保险合同签订和赔款支付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费金额而有所不同。

3. 企业所得税: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在营业收入中扣除各项费用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一般为25%。

4. 资金监管税:对于某些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资金监管税。

这是为了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而设立的。

另外,保险行业还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享受一些优惠措施,如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以鼓励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创新。

总体来说,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旨在平衡市场需求、鼓励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国家税收稳定。

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考虑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参考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参考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参考目录一、综合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5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57)5、《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64)6、《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 (65)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660)8、《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714)9、《苏州保监分局行政许可、现场检查、行政处罚、信访工作方面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768)二、机构类 (80)1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80)11、《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94)12、《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98)1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1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110)15、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21)16、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126)17、《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37)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38)19、《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49)20、《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知》 (151)21、《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156)22、《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9)三、保险中介机构 (165)2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65)2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82)25、《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199)26、《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27、《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217)28、《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220)29、《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221)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每天晚上喝蜂蜜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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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有 句话 :“朝朝 盐水 ,晚 晚蜜汤”。说 的意 思是 :每 天早起空腹 喝淡盐水 ,每 天晚上 睡前喝蜂 蜜水 。 那 么 ,每 天晚 上 喝蜂 蜜 水好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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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

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

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不仅为投保人提供了风险保障,还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并探讨其对个人和企业的潜在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保险具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

首先,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可以在一定限额内纳入扣除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每年可以在一定限额内实行税前扣除,从而降低纳税基数。

这项优惠政策可以鼓励个人加强健康保障,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

其次,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优惠。

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味着个人在退休后可以获得额外的养老金,通过税前扣除政策,个人可以减少所得税负担,提高退休金的实际收入。

此外,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民,政府还提供了农牧民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购买农牧民养老保险时,农牧民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从而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除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首先,企业购买员工人身保险的保费可以作为合法成本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抵减范围。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员工人身保险来减少企业税负,同时为员工提供风险保障。

其次,企业参保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也可以在一定限额内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抵减范围。

通过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企业不仅可以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障,而且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此外,对于企业参与员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险形式,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保险形式的存在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福利待遇,还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也对个人和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个人来说,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提高了个人的健康保障水平和养老金收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国际国内经济深度调整和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

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着力增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把保持经济增长与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把完善政府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起来,着力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与活力;把推进社会建设与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结合起来,着力健全改善民生的保障机制;把提高经济效益与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体制机制;把加快国内发展与提升开放水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适用人群: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类人群。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医疗保险的分类有哪几种

医疗保险的分类有哪几种

内容介绍
其赔偿方式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 期限。治疗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1年。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日起算,可以延迟到保险期限结 束之后。
3.住院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 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个人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 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补偿给付方式的住院医疗保险,要规定对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既累计最高给付限额。
参考资料: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简称健保,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 外保险等。是指在被保险人身体出现疾病时,由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 支付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等。此种保险多与伤害保险合办, 也有与人寿保险合办的。为防止道德危险,办理健康保险时,保险人通常都规定一段试保期间, 对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后发生疾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方负赔偿责任。
4.手术医疗保险
这是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保障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无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 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担,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内容介绍
5.特种疾病保险 这是专门为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 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
参考资料: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对被保人治疗疾病产生的 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补偿的险种,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谢谢观看
医疗保险的分类有哪几费用偿付是医疗保险运行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主要是指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在获得医 疗服务后,向服务供方偿付医疗费用的行为,而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的途径和方法则称为医疗保险 费用偿付方式。

所得税汇算清缴-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总结(完整资料).doc

所得税汇算清缴-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总结(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保险一、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1.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如何缴纳个税?问:公司打算今年开展年金计划,请问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是否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2.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发放企业年金是否需要报送年金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各保险公司:为满足各保险公司市场分析需求,我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于2005年12月起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布内容(一)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1);(二)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2);(三)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3);(四)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4)。

二、发布时间及形式从2005年12月起,每月二十日左右,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上发布上一个月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数据来源发布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来源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监会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使用范围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人员拥有查询权限,查询到的数据仅限于各保险公司内部使用。

未经保监会批准,各公司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中使用本数据。

自发布数据之日起,我会不再向各保险公司提供已披露保险统计数据。

附件:保监统信1055附件1保监统信1055附件2保监统信1055附件3保监统信1055附件4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数保费收入合计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 4.工程保险 5.责任保险 6.信用保险7.保证保险8.船舶保险9.货物运输保险10.特殊风险保险11.农业保险12.健康险13.意外伤害保险14、其他险附件2: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一、按险种分:保费收入合计 1 寿险小计(1)个人业务(2)团体业务 2 意外伤害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业务(2)一年期业务 3 健康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2)一年期以上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二、按销售渠道分:保费收入合计1 公司直销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2 个人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3 保险专业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4 银行邮政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5 其他兼业代理小计 6 保险经纪业务小计三、按新型产品分:寿险保费收入合计(1)普通寿险(2)分红寿险(3)投资连结保险(4)万能寿险附件3: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其中1、企业财产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附件4: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寿险意外险健康险普通产品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一年期以上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财税〔2015〕1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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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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