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南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保值和收益率,同时兼顾证券市场价值发现、流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信托、公益信托、特定目的信托、授权运作信托的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和信托资产的性质、目的、期限、风险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并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证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制度。
第六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实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记录、规范运作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优先考虑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充分研究和分析证券市场、公司基本面、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明确的投资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止损、平仓等方式,及时处理市场风险。
第三章投资行为第十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法合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进展、风险情况,确保投资者权益。
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
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托业务流程:产品的论证→设计→立项→审查→报备→推介→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等过程第一步:产品的论证信托公司首先进行项目论证,重点是拟融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财务与运营情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措施可行性等;第二步:设计一方面信托业务部门需对信托项目的交易结构、信托收益率、税费、信托报酬等进行测算、资金运用及风险控制措施、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与项目业主(信托资金的需求方)进行商务洽谈与合作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第三步:立项由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项。
立项申请主要内容:项目简介,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初步评估客户的资信和实力;项目的操作模式和方案;收益和风险分析;操作可行性分析;时间安排。
第四步:审查信托公司履行公司内部项目审批程序。
1、信托项目应经过四部分别审查,审查完成后提交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再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审批。
2、若信托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经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实行银行托管。
3、信托资金涉及证券投资的,应经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
面向自然人推介并销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步:报备经公司审批后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向银监局报告、备案;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向某某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备案。
第六步:推介推介产品,募集资金。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解入信托账号。
第七步:管理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运用资金,并同时或者事先采取各种风险控制措施;第八步:收益分配根据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期间或信托期满后分配信托收益。
第十一步:清算根据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约定清算方式撰写清算报告,结束信托关系。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一、概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一项复杂的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和规定。
本文旨在就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能够更加规范和安全地开展相关业务。
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述1.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方式,托管客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管理的业务。
其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各类证券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2.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具有风险性较高、收益性较好的特点。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投资者资格审查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以便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 业务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针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投资规划。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3. 协议签订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前,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4. 资金托管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将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划分开来,建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应使用客户专用账户进行操作。
5. 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客户资金进行专业的投资决策,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策略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配置。
在投资决策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合规和安全。
6. 业绩报告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业绩报告,明确投资收益情况和资产配置情况。
客户有权了解自己投资的情况,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业绩报告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7.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注意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资本市场业务
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资本市场业务一、引言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现代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提供信托服务,还积极参与证券投资和资本市场业务。
本文将探讨信托公司在证券投资和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的作用和发展。
二、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1.证券投资的基本概念证券投资是指信托公司使用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获取投资收益。
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可以实现资产的增值和分散风险。
2.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的目的信托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主要目的包括增加公司收益、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拓宽公司业务发展渠道等。
通过投资证券市场,信托公司还可以积累丰富的市场经验,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3.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的方式信托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有多种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控股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信托公司直接购买和持有证券;间接投资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购买基金等金融产品间接参与证券市场;控股投资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购买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权,获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信托公司的资本市场业务1.资本市场业务的定义资本市场业务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吸纳社会资金并提供融资、投资、咨询等服务的活动。
通过资本市场业务,信托公司可以为实体经济提供丰富的融资渠道。
2.信托公司的资本市场业务类型信托公司的资本市场业务类型多样,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
股权投资是指信托公司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参与公司治理;债券承销是指信托公司作为承销商发行公司债券,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资产证券化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将资产进行切割和打包,将其转化为证券产品进行投资和融资。
3.信托公司资本市场业务的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业务中需要注重风险控制,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
例如,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选择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四、发展趋势与展望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和资本市场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㊁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㊂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㊂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㊂(三)建立前㊁中㊁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㊂(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㊂(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㊂(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㊁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㊂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㊁授权管理㊁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㊁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㊁合规审查管理㊁市场风险管理㊁操作风险管理㊁IT系统和信息安全㊁估值与核算㊁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㊂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㊁农村合作银行㊁外商独资银行㊁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㊂(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㊂(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和估值系统㊂(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㊁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㊂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㊂(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㊂(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㊂(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㊂(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㊂(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㊂(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㊂(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㊂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㊂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㊁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 信托公司㊁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㊂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㊂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㊂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㊁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㊂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㊁操作方式等事项㊂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㊁信托文件㊁风险申明书㊁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㊁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㊁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㊁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㊂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 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㊁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㊂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㊂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㊁准确㊁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㊂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㊂(二)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㊁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㊂(三)随时应委托人㊁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㊂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㊂(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㊂(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㊂(三)更换第三方顾问㊁保管人㊁证券交易经纪人㊂(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㊁住所发生变更㊂(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㊁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㊂(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㊁信托财产的诉讼㊂(七)信托公司㊁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㊂(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㊁总经理㊁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㊂(九)关联交易事项㊂(十)收益分配事项㊂(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㊂(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㊂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㊂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㊂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㊂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㊂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㊂(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㊂(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㊂(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㊁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㊂(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㊂(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㊁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㊂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㊂(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㊂(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㊁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㊂(五)从事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㊂(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㊂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㊂。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南(doc 9页)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南(doc 9页)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乃书于纸上。
毕而卧。
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托计划需提供资料
信托计划需提供资料:1、委托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要求人民币1000万以上,如法人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公司同意此次投资的会议纪要2、投资顾问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3、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
4、投资管理与研究团队介绍,包括团队主要成员从业资格、从业经历及可追溯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5、对投资目标市场分析与预测、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投资风险与风险防范措施。
附: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年2月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该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内控于风险管理制度、保管人选任条件、产品销售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顾问的选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对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合作开展信托形式的理财业务有较大影响,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中须予以重视,现分析说明如下:一、开展证券信托投资顾问业务需要相应的资质要求“指引”首次规定了信托公司聘请投资顾问的条件,要求投资顾问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有合规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4、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6、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信托公司应对以上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进行记载。
合规提示:为满足这些规定要求,我司须准备规范、一致的说明材料,在提供该类材料时应由合规部门进行审核,以减少公司对外出具文件的合规冲突。
信托业务的亮点及操作
获得主要的浮动收益
以客为本的财富管理之路——上海国际信托服务简介 上海国际信托服务简介 以客为本的财富管理之路
不动产信托
• 并购融资信托
投资者/ 投资者/优先级受益人
提供部分收购资金 代为持有收购标的 优先分 约定收益 优先分配约定收益 提供部分收购资金
上海信托
信托报酬 收购资金 出让标的
信托计划
公司简介
1981年成立,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上海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成员企业;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股东实力雄厚; 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有浦发银行、上投摩根基金、华安 基金、上海证券等。 主要业务:发挥横跨资本、货币和产业的多市场配置功能, 将信托制度优势应用于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领域,提供“一 站式”的财富管理、投资银行、受托业务等专业金融服务, 为不同偏好和需求的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贴心服务。
2009 7.85 5.46
6,522
9,372
18,693
19,011
20,083
38.58
105.15
228.54
209.31
489.31
二、产品线介绍
信托产品线
上海信托产品线 配置类
其 它
现 金 丰 利
专项类
红 宝 石
新 兴 系 列 金 砖 系 列 钻 石 系 列 信 票 系 列
项目融资 企业融资 结构性产品 资产证券化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私人股权(PE) 私人股权(PE)
“钻石”系列投资信托 通过自主投资决策,采取股权(受益权)投资、股债联动投资 钻石” 等方式,主要把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市场以及优质拟上市企业的投资机会。 “名珠”系列投资信托 资金通过财产权等方式运作,受让上市公司或优质非上市公司 名珠” 股权(受益权),可转换债权等,采用多种 /多重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定投资收益。 “碧玺”系列股权(受益权)投资信托 引入在PIPE市场及VC/PE市场具有长期运作经 碧玺”系列股权(受益权) 验及优秀投资能力的第三方投资顾问,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信用风险,获取投资收 益。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投资者多样化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特起草了本指引。
一、指引目的及适用范围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行为,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适用范围为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及个人。
二、业务管理1.各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能力。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托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制。
3.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信托资金管理1.参与各方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信托资金安全、流动和稳健运作。
2.信托资金应与其他资金隔离管理,确保信托本质不受其他资金影响。
3.信托资金的投资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合理配置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4.禁止使用信托资金进行非法投资或违法活动。
四、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1.参与各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
3.参与各方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信息和合规报告。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1.参与各方应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义务。
2.参与各方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六、监督与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2.监管机构应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要点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要点
2.投资标的风险评估:评估投资标的的风险水平,特别是证券投资类
信托产品中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
了解投资标的是否具有可预测性、流动性和安全性,评估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投资风格和管理能力:审查信托产品的投资风格和管理能力,特别
是投资团队的资历和经验。
了解投资团队的决策流程、风控措施和运营能力,评估其能否有效应对市场波动、风险变化和投资机会。
4.杠杆和风险控制:审查信托产品是否采用了杠杆操作,评估杠杆比
例和杠杆融资成本。
了解杠杆操作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敞口和收益水平的影响,并关注风险控制措施,例如风险管理系统、目标风险限制和风险监控
报告等。
6.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审查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包括投资
者关系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风险提示等。
了解信托产品的风险揭示和
投资者告知义务,确认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是
否完备、真实和准确。
7.法律合规和监管要求:审查信托业务的法律合规和监管要求,包括
信托公司的执业资格、合规制度和监管要求。
了解信托公司是否具备相关
的牌照和资质,确认其是否依法经营,并关注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控和审核。
以上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的要点,通过对投资策略、投资
标的、投资风格、杠杆和风险控制、信托资金安全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法律合规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审查,可以有效识别和控制投资风险,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信托业务共20页文档
一、主要业务种类
虽然都是针对证券二级市场开发的信托投资产品,但不同业务种类、从不同的侧面分析, 对投资人、信托公司的风险收益都有很大不同; 不同类型的产品也是根据不同市场需求推出的,在具体开发某一产品之前,应该对该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风险点及其防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理论上讲,上述品种都可以成为信托公司的经营品种,但选择那些品种要综 合考虑如下因素: 公司的优势和战略 市场需求 能力(获得资源的能力/操作的能力/客户开发或者发行的能力/风险管控 的能力) 政策导向
对投资顾问,主要风险来自于市场波动,投资决策水平; 对于融资方,主要风险来自于市场大幅波动,达到强制平仓线; 作为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我们关注的重点还应在于信托公司承担的主要风
险、可能责任及防范措施,但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承担的 风险是不尽相同的,有的更是大相径庭。
三、二级市场投资信托的主要风险
三、二级市场投资信托的主要风险
结构型的融资信托
结构型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融资,我司相当于变相为这种融资提供 了信用担保,因此,对于优先受益人,我司难以完全避免承担其可能的损 失,因此,这类业务中我司承担的风险最大;
三、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角色四 交易执行人
1、职责:执行投资决策人的交易指令 2、担任主体
• 投资人担任 • 受托人担任 • 第三方担任 3、信托公司担任执行人目的是防止操作风险。
目前,由信托公司担任交易执行人是二级市场投资信托防范风险的最重要 的手段。
三、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角色五 监督人
1、职责:监督投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 2、机制: • 复核机制 • 预警机制 • 止损机制 • 补仓机制 3、担任主体 • 受托人(过程监督,起主要作用) • 保管银行(结果监督,起辅助作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银监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20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20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于2017年8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为投资于依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信托业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结构设计、交易主体资格审查(或法律尽职调查)、信托及各类证券投资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由律师承办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仅适用于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中的非诉讼业务,不适用于与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业务。
第二章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分类第四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念】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一资金信托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合法有价证券品种(以下简称“各类证券”)的信托业务。
第五条【证券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异同】证券投资基金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投资、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金,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指引所指证券投资信托是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为基本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且在信托设立、运作及终止清算等阶段接受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一种信托业务类型。
信托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流程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依法设立信托,以信托财产为独立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业务。
信托业务流程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在开展信托业务时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的一系列操作。
下面将从信托业务的准备阶段、设立阶段、运作阶段和终止阶段四个方面来介绍信托业务的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市场调研,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在开展新的信托业务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为信托业务的开展做好准备。
2. 制定信托计划,根据市场调研结果,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信托计划,包括信托财产的来源、信托目的、受益人等内容。
3. 内部审批,制定好信托计划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信托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和风险控制要求。
1. 签订信托合同,在确定信托计划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资产划拨,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划拨给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作为独立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3. 登记备案,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将设立的信托业务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三、运作阶段。
1. 信托财产管理,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
2. 风险控制,在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不断进行风险控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3. 监督报告,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委托人提交信托业务的监督报告,确保业务的透明和规范运作。
1. 信托目的实现,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下,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将信托财产按照约定的信托目的进行分配或使用。
2. 终止登记,信托业务终止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终止登记,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3. 结案报告,最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编制结案报告,总结信托业务的整体情况和运作效果,为未来业务提供参考。
通过以上信托业务流程的介绍,可以看出信托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需要经历准备、设立、运作和终止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和步骤,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信托业务的安全、稳健和规范运作。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内控体系评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自2007年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并重新登记以来,伴随着信托行业的逐步规范发展和行业监管的逐步加强,公司秉承“审慎、合规、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严格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在规范经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受到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人的普遍认可,2007年,公司在全行业监管评级中获评A类信托公司资格。
现将我司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情况简介如下:一、逐步优化的内控管理体系几年来,我司在经营上秉承“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理念,在业务发展上坚持“宁肯放慢速度,也不能出现风险”的原则。
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框架及《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规范,从进一步细化对重点业务、重要风险的管理入手,逐步推广建立了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风险管理的内控管理体系。
我司内控管理体系的实施框架可以概括为:实现五个目标:内控管理的五大目标优化一个流程:内控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一个体系:内控管理体系培育一种文化:内控管理文化二、中融信托内控管理的五大目标在中融信托内控管理的框架中,公司开展内控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总体目标:1、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公司总体发展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发展。
2、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3、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4、建立“公司风险管理与业务操作标准化机制”、“风险管理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风险管理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风险事故危机处理机制”、“风险控制问责机制”、“风险监测、提示预案、预警预报机制”七大机制,确保将公司经营风险降为最低。
5、确保公司内外部、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公司各级员工实现真实、可靠的各类风险管理信息沟通。
三、中融信托内控管理的基本流程本着“持续优化”的流程管理理念,结合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实践,我司每年均对重要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与调整,使流程适用性不断得到提高。
信托、证券、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分析
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货、保险等诸多机构纷纷发行展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日益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市场领域。
本文主要从资管业务的发行主体来研究不同主体如何开展资管业务。
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一)基金公司专户业务1.法规体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业务分类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 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
其中单一专户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业务规则(1)基本要求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其中单一专户可以是管理人主动管理型, 也可以是被动管理即通道型。
一般单一通道专户必须具备条件为:A.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请的投顾或财务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B.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C.原状返还条款;(2)投资范围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据其投资范围可以细分一下投资类型, 大致可以分为5类;A.股票类: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B.期货类: 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C.固定收益类: 投资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高于80%(含);D.非标类: 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E、其他类: 投资范围及比例不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信托业务概述 • 信托业务流程 •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 信托业务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信托业务概述
信托业务定义
信托业务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的金融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 分信托财产。
信托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 公司,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继承人或权利享有者。
案例四:某证券投资信托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案例是一个证券投资信托案例,通过信托方式为投资 者提供证券投资平台。
该案例中,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 立一个单一的信托计划,受托人通过发行信托受益凭证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受托人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具 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在投资完成 后,受托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并将信托 财产按照约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风险评估
合规运营
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确保信托 业务的风险可控。
信托业务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确 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信托业务风险评估要求
受托人评估
担保人评估
投资项目评估
风险分散
对受托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 、业务经验等进行全面评估,确 保其具有承担信托业务的能力和 信誉。
05
总结与展望
总结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流程包括委托、尽职调查、审批、签约、设立 、管理、到期清算等环节。其中,委托是信托业务的基 础,尽职调查和审批是信托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签约和设立是信托业务正式启动的标志,管理是信托业 务持续进行的必要条件,到期清算则是信托业务终止的 标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银监办通[2004]265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现就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与固有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同时,根据《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信托资金开立单独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按某一集合信托计划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计划开立单独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开立专户的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将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情况向直接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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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乃书于纸上。
毕而卧。
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银监发(2009)1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
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
第十条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
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二)至少每30 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三)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三)更换第三方顾问、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七)信托公司、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九)关联交易事项。
(十)收益分配事项。
(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 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
(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