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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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

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解读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解读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解读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编制依据是什么?答:《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起草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4.《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6.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

7.《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我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包括哪些行政处罚项目?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涵盖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赋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所有项目。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编制了多少行政处罚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编制了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项目1085项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编制的行政处罚项目数量为什么与目前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上记载的我局市场监督管理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中的行政处罚项目不一致?答:目前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上记载的我省市场监督管理的省级行政处罚事项为1203项,是机构改革前原省工商局、原省质监局、原省知识产权局、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仅包括食品相关行政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原价监局、省商务厅原反垄断处的行政处罚事项之和。

机构改革后,经核对市场监管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该1203项行政处罚项目中,有的项目因法律依据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无相关权限而应当删除,有的项目因在机构改革前由不同的单位编制导致重复编制而应当删除,有的项目因市场监管部门是被会同单位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而应当删除,有的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规定而应当合并同类项而应当删除重复项目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二条商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2008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

为使广大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将自由裁量权幅度的具体计算公式归纳总结后列出,供大家学习借鉴。

自由裁量权公式:1、金额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计算公式如下: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从轻上限金额下限=从轻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轻处罚的罚款范围为5万元至30%×(50-5)+5=18.5万元。

金额上限=从重上限金额上限-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从重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重的罚款范围为50-30%×(50-5)=36.5万元至50万元。

2、倍数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

计算方法如下:[30%×(倍数上限-倍数下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上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下限假设广告费用为2000元,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2000元即为违法所得,从轻的罚款范围为1×2000=2000元至[30%×(5-1)+1]×2000=4400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6
拒 绝 提 供 资 料 或 拒 绝 整 改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的, 对劳动者身心健康未造成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三)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三)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效力相同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又没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或社会影响程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五)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依照法定权限,根据当事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形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裁量阶次作出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运政部分)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运政部分)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运政部分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八十四条第三项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3: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4: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6: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第八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7: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自由裁量地确定处罚措施的依据和标准。

二、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1.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首先要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手段。

2. 案件的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用。

行政机关在裁量处罚时,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以及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根据这些具体情况来判断处罚的严重程度和适用的措施。

3. 公众舆论及社会影响在进行自由裁量裁决时,行政机关还会考虑公众舆论及社会影响因素。

某些违法行为可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行政机关在考虑处罚措施时,可能会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来调整处罚的幅度。

三、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内容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在裁定处罚时,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进行细化。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

2. 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行政机关会考虑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后果来细化裁罚标准。

违法行为如果对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3. 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程度行政机关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也会考虑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程度。

如果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故意犯罪,可能会加重处罚力度;如果是因为疏忽造成的,可能会相对宽大些。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文本2. 具体案例分析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为目的。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确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的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标准。

1. 违法行为的性质。

(1)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单位或个人;(2)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卫生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领域;(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重大社会危害。

2. 违法行为的情节。

(1)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2)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度;(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3. 社会危害程度。

(1)违法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程度;(2)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3)违法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处罚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2. 公正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对待违法行为,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3. 适用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相应的处罚幅度和方式。

四、裁量程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裁量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裁量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检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平、公平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布、公平、合法的原那么,按照过罚相当的原那么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关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差不多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差不多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能够单处或并处的,能够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依照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样处罚、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指法定处罚幅度66%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最高处罚幅度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要紧作用的;〔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但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该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还须结合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五〕检验、检定结果显示多项〔3项及3项以上〕要紧指标超标或者单项要紧指标严峻超标的;严峻超标指超过标准值50%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处罚幅度运算公式:应处幅度=最低法定处罚+〔最高法定处罚-最低法定处罚〕x处罚比例,没有处罚下限的,最低法定处罚以0运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第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及食品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出现。

同案异罚。

现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的因素千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

(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洲事人意见,(六)公开透明原则自由裁I北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自由裁量阶次分类】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

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处罚如度内对行为人适用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幅度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低幅度的处罚;(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予以处罚;(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再给下行政处罚。

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

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

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序号 违法 行违法行为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 一、综1 1001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 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 款2 1002 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投入,致使生产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 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0.7万元、0.9万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经营单位不具备 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亠亠安全生产条件的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 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财政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顿。

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征求国务院有尖部门意见后制定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 违法 序号行为 编号 违法行为描述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1003 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设立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 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20%

20%

10%

5%

0%
3
过错责任
20%
故意20%过失源自5%4整改情况
20%
无整改措施
20%
有措施未落实
10%
措施已落实
0%
5
违法次数
违法行为人在一年内违反同一法律规定行为的次数
10%
2次或以上
10%
1次
5%

0%
公式: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数额
%
建议处罚额: %× 万元= 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序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备注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环境影响程度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数量、种类、毒性以及是否位于敏感区等因素。
30%

30%

15%

5%

0%
2
社会影响程度
对附近居民、单位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集访情况;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如媒体曝光、公众反响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制订日期: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
1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不一致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者处以五万元下列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轻微
拒绝检查,经劝解教育后同意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
通常
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检查态度恶劣,并以不良手段阻止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
较严重
拒绝检查态度恶劣,隐匿、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或者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
严重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现场检查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七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10吨/小时以上锅炉或者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含110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十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
3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不一致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者处以五万元下列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治化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以及自身实践经验,对处罚结果的裁量范围和限制进行规定和明确的标准。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

3. 法律法规解释文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确保其合理、公正、公平地行使。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公正性:执行标准应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2. 合法性:执行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

3. 公益性:执行标准应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对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

4. 明确性:执行标准应当对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执法机关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处罚的恰当与合理。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目的及背景(一)修订的目的。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同时充分参考和借鉴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刑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和机制构建,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二)修订的背景1.随着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新要求,有关三防工作、防震减灾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必要增订,以保障相关领域能够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2.随着近两年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修订变动,《实施标准》有必要随之修改。

随着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视,很多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为了符合实际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了较多修订和完善,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和细化,而处罚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

因此,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后,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然应随之更改,否则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处罚本身不对应的情况,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则。

3.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观念理念和理解,《实施标准》在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

《实施标准(2017版)》在执法实践中,反映出部分规定的合理性存在不足,部分裁量标准划分依据不够科学合理,如单纯以从业人员人数作为设定依据是否合理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仅以伤亡人数作为划分依据,而忽略了经济损失作为划分依据;还有部分实施标准没有严格区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裁量标准,存在适用标准不够精确的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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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违法行为中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排污企业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排污企业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企业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企业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排污企业的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重点排污企业的
处以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行为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行为中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河流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湖泊、地下水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
期限内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期限内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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