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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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风险及在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正确选择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标签:汇付托收信用证支付方式选择综合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财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1 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付又称汇款,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付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务凭证(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汇付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钱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
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2 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2.1 客户信用。一笔交易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信用。因此,在交易洽商之前,必须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研究。对资信好或较好的客户,可考虑在支付方工上放松一些,如出口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甚至远期付款交单,但不要轻易使用承况交单方。对于一般的客户,通常采用信用证方式为好。
2.2 贸易术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应配合使用相应的支付方式。如果有CFR、CIF、CPT、CIP等象征性贸易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依据,因而可采用跟单信用证,关系好的客户和金额不大的交易,也可考虑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如使用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如EXW、DDU、DDP等,由于卖方通过承运人向买方直接交货,卖方一般控制不了货物,所以,不能采用托收方式
2.3 出口商的经营意图。出口商为了推销积压的货物,盘活贸易资金,可采用托收方式。对紧俏、热销货物,应采用信用证甚至要求对方预付货款的方式。
2.4 运输单证。对于运输单据能控制货物所有权的运输方式,可考虑采用信用证或跟单托收,对运输单据不能控制货物所有权的运输方式,一般采用汇付、预付方式为宜。
2.5 成交数量及金额。如成产数量多、金额大,采用信用证或预付方式为宜。如成交数量少、金额小,可采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3 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3.1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3.1.1 部分货款先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余额用汇付结算。该方式可用于进出口矿砂等初级产品,使用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采用何种信用证以及何种汇付方式,并规定信用证方式和汇付方式结算各自的比例是多少。
3.1.2 先汇付部分货款,待出口商发货时,进口方开产信用证支付余款。该方式主要用于有支付订金环节的交易,双方成交时,进口方以汇付方式支付订金,余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3.2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这种方式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款用托收方式结算。在该方式下,出口方须开立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方式下,另一张用于托收方式下,属于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可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随托收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余款。
3.3 汇付与托收相结合
使用这种方式是指由进口商先用汇付方式支付一部分货款作为订金或押金,余款等出口商出运货物之后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使用该方式的好处在于,如果进口方拒付货物的余款,出口方可以将货物运回,并从已收到的货款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以及合理的损失。采用该方式时,可以在合同中订明,出口商装运货物的条件是进口商汇付了一定比例的订金或押金,余款用托收方式下的付款交单结算。只要进口商未付清货款,货物的所有权就仍然归出口商。
3.4 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器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的金额比较大,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的方式。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方式,这其中就运用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者相结合的收付方式。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目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何民乐.国际贸易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