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1) 款:“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 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 (2)《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19条:“人 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 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 (一)投保单 ❖ (二)暂保单 ❖ (三)保险单 ❖ (四)保险凭证 ❖ (五)批单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中国人保财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 (一)保险标的 ❖ (二)保险金额 ❖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四)保险赔偿方法
(一)保险标的
❖ 1、构成条件 ❖ (1)能用货币来衡量。 ❖ (2)存在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 ❖ (3)合法。 ❖ (4)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 2、分类 ❖ (1)物质财产 ❖ (2)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 预期利益、免损利益 ❖ 运费损失、利润损失、经济权益、民事赔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一)最大诚信原则 ❖ (二)保险利益原则 ❖ (三)损失补偿原则 ❖ (四)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 (一)概述 ❖ (二)告知 ❖ (三)保证 ❖ (四)弃权和禁反言
(一)概述
❖ 1、概念及其法律内涵
❖ 又称为“绝对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各方当 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善意、如实陈述并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 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7条:“海上保险是 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 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2、原因
❖ (1)保险信息不对称 ❖ (2)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
❖ 3、基本内容
❖ (1)告知 ❖ (2)保证 ❖ (3)弃权与禁反言
(二)告知
❖ 1、告知的主体及内容 ❖ 2、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时,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的义务。
❖ 1、基本责任 ❖ 2、责任免除 ❖ 3、特约责任
❖ 保险责任
❖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 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 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 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三)保证
❖ 1、保证的概念和分类
❖ (1)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 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 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地承诺。
❖ 与告知的区别: ❖ 性质不同: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 ❖ 目的不同:控制危险 评估危险 ❖ (2)分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 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 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 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 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 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 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 的答复》
❖ "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规定保险条款中无关于 被保 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 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 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 [例2]某地发生空袭,灯火管制,盗贼乘黑盗窃,财 产被盗。
❖ [例3]某商船在海上航行,不慎触礁,船受损,驶入 内河赴最近的修理厂,触发德军布下的水雷,爆炸 沉没。
3、多因并存
❖ 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 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共同造成 结果的发生,均成立近因。
❖ [例]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慎跌倒, 致使上臂肌肉破裂。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 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由于伤 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杆菌扩散至颅内 及肾,医治无效死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 是病死,所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 1、概念: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 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用以补偿被 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 2、内涵 ❖ (1)无损失无补偿。 ❖ (2)补偿有限制。 ❖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价值为限 ❖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责任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偿责任、信用 ❖ 3、范围 ❖ 可保财产、不保财产、特约财产
❖ 保险标的范围
❖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 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 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 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 了《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 行)》
❖ 在第五部分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中, 明确“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补偿原 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近因原则
❖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
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 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 作工商业的房屋 ;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 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 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 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 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 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二)保险金额
❖ 1、含义和功能 ❖ (1)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2)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 (1)定值方法 ❖ (2)不定值方法 ❖ (3)重置价值方法 ❖ (4)第一危险保险方法 ❖ (5)原值加成方法
第一危险保险方法
第五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 一、保险的概念 ❖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 ❖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
❖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 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一)保险合同法 ❖ (二)保险业法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 1、近因的概念
❖ 最近时间论 最后条件论 决定作用论 ❖ 1907年,英国法庭:“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
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 的原因。” ❖ 《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2款:“近因 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 2、近因原则的概念
❖ 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 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 1、多因连续 ❖ 2、多因间断 ❖ 3、多因并存
1、多因连续
❖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 以最近的、有效的原因为近因。
❖ (2)若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 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 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
❖ 如果 A→B,B→C,则 A→B→C
❖ [例]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问保险
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
❖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 入,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 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 [例1]王某的单位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后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左 腿截肢,但在wenku.baidu.com疗过程中因心肌梗塞而死亡。
2001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 补偿原则的复函
❖ 武汉保监办:
❖ 一、根据我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的意见》(保监发[2001]74号)的文件精神,对保险 公司制定的条款我会不进行具体解释和正式答复。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 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2、违反保证的后果
❖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弃权与禁反言
❖ 1、弃权 ❖ 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放弃按合同的规定可
以享受的权利。 ❖ 2、禁反言 ❖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
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 ——投保时将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 的最高损失额确定为保险金额。多用于家庭 财产保险。
❖ 在出险时,不论实际损失与全部财产价值的 比例,均视为足额投保,在保险金额的范围 内按实际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2.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 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 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 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 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 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 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 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 定。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
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
❖ 1、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 2、重复保险 ❖ 3、代位求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 [例]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8年初参加
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 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 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 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身亡。
❖ 责任免除
❖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
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
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 (2)《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19条:“人 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 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 (一)投保单 ❖ (二)暂保单 ❖ (三)保险单 ❖ (四)保险凭证 ❖ (五)批单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中国人保财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 (一)保险标的 ❖ (二)保险金额 ❖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四)保险赔偿方法
(一)保险标的
❖ 1、构成条件 ❖ (1)能用货币来衡量。 ❖ (2)存在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 ❖ (3)合法。 ❖ (4)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 2、分类 ❖ (1)物质财产 ❖ (2)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 预期利益、免损利益 ❖ 运费损失、利润损失、经济权益、民事赔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一)最大诚信原则 ❖ (二)保险利益原则 ❖ (三)损失补偿原则 ❖ (四)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 (一)概述 ❖ (二)告知 ❖ (三)保证 ❖ (四)弃权和禁反言
(一)概述
❖ 1、概念及其法律内涵
❖ 又称为“绝对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各方当 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善意、如实陈述并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 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7条:“海上保险是 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 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2、原因
❖ (1)保险信息不对称 ❖ (2)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
❖ 3、基本内容
❖ (1)告知 ❖ (2)保证 ❖ (3)弃权与禁反言
(二)告知
❖ 1、告知的主体及内容 ❖ 2、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时,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的义务。
❖ 1、基本责任 ❖ 2、责任免除 ❖ 3、特约责任
❖ 保险责任
❖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 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 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 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三)保证
❖ 1、保证的概念和分类
❖ (1)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 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 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地承诺。
❖ 与告知的区别: ❖ 性质不同: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 ❖ 目的不同:控制危险 评估危险 ❖ (2)分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 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 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 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 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 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 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 的答复》
❖ "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规定保险条款中无关于 被保 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 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 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 [例2]某地发生空袭,灯火管制,盗贼乘黑盗窃,财 产被盗。
❖ [例3]某商船在海上航行,不慎触礁,船受损,驶入 内河赴最近的修理厂,触发德军布下的水雷,爆炸 沉没。
3、多因并存
❖ 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 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共同造成 结果的发生,均成立近因。
❖ [例]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慎跌倒, 致使上臂肌肉破裂。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 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由于伤 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杆菌扩散至颅内 及肾,医治无效死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 是病死,所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 1、概念: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 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用以补偿被 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 2、内涵 ❖ (1)无损失无补偿。 ❖ (2)补偿有限制。 ❖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价值为限 ❖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责任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偿责任、信用 ❖ 3、范围 ❖ 可保财产、不保财产、特约财产
❖ 保险标的范围
❖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 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 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 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 了《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 行)》
❖ 在第五部分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中, 明确“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补偿原 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近因原则
❖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
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 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 作工商业的房屋 ;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 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 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 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 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 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二)保险金额
❖ 1、含义和功能 ❖ (1)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2)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 (1)定值方法 ❖ (2)不定值方法 ❖ (3)重置价值方法 ❖ (4)第一危险保险方法 ❖ (5)原值加成方法
第一危险保险方法
第五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 一、保险的概念 ❖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 ❖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
❖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 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一)保险合同法 ❖ (二)保险业法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 1、近因的概念
❖ 最近时间论 最后条件论 决定作用论 ❖ 1907年,英国法庭:“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
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 的原因。” ❖ 《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2款:“近因 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 2、近因原则的概念
❖ 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 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 1、多因连续 ❖ 2、多因间断 ❖ 3、多因并存
1、多因连续
❖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 以最近的、有效的原因为近因。
❖ (2)若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 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 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
❖ 如果 A→B,B→C,则 A→B→C
❖ [例]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问保险
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
❖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 入,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 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 [例1]王某的单位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后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左 腿截肢,但在wenku.baidu.com疗过程中因心肌梗塞而死亡。
2001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 补偿原则的复函
❖ 武汉保监办:
❖ 一、根据我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的意见》(保监发[2001]74号)的文件精神,对保险 公司制定的条款我会不进行具体解释和正式答复。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 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2、违反保证的后果
❖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弃权与禁反言
❖ 1、弃权 ❖ 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放弃按合同的规定可
以享受的权利。 ❖ 2、禁反言 ❖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
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 ——投保时将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 的最高损失额确定为保险金额。多用于家庭 财产保险。
❖ 在出险时,不论实际损失与全部财产价值的 比例,均视为足额投保,在保险金额的范围 内按实际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2.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 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 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 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 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 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 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 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 定。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
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
❖ 1、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 2、重复保险 ❖ 3、代位求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 [例]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8年初参加
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 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 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 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身亡。
❖ 责任免除
❖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
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
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