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合并报表编制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合并报表编制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在公司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中,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会计处理问题。
合并报表是将两个或多个公司的财务数据合并为一份报表,以展示出合并后整体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往往需要面对所得税这一特殊会计科目,并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原则所得税是企业在盈利过程中需要向政府缴纳的税金,是企业财务报表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科目。
在合并报表编制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概括确认法:根据会计收益与税法所确认的收益之差异,计算概括确认法所得税负债。
概括确认法认为,公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但在确认所得税负债的时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指由于会计利润与税法所确定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而形成的应缴或可抵扣的所得税。
在合并报表编制中,应当充分考虑这部分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
3.所得税开支的确认:根据实际发生的税收负担确定所得税开支,确保在合并报表中准确反映公司当期的税收负担。
合并报表编制中所得税的具体过程在具体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合并纳税实体确认:首先需要确认哪些子公司应该纳入合并报表中,这些子公司在纳税上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需要合并计算税收。
2.概括确认法的运用:根据概括确认法的原则,计算出各个纳税实体的税负债,然后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3.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会计利润与税法所确定的差异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注意将这部分资产和负债纳入到合并报表中。
4.确认税收开支:最后,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核实各个子公司的税收开支,并将其合并计算得出整个集团的税收开支。
总结合并报表编制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进行此类会计处理时,必须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原则,确保合并报表准确地反映出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税收负担。
通过正确处理所得税的会计问题,可以更好地帮助公司管理者和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为业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合并财务报表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财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59合并财务报表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汪侨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100031摘要: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由于内部投资、往来、交易的抵销,可能存在对合并报表中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本文将对财务报表合并抵销过程中,对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确认及计量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具体处理进行说明。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递延所得税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对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规定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因合并抵销对集团内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时,在合并报表层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以真实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一、递延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为计量基础,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从具体实务上看,在集团内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除满足税务特殊情况下合并之外,对子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并确认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以相关子公司对应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计量基础;当对集团内部交易过程中未实现损益进行抵销时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以购入方以后实现销售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计量基础;当对集团内部往来进行抵销时,当集团内单位对合并范围内其他单位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时,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抵销时应以债权人对应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计量基础。
二、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一)企业合并过程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调整分析(1)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一、吸收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列人合并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号),吸收合并的税收处理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所谓应税合并,即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所谓免税合并,即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进行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免税合并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在应税合并下,由于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计税基础均为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在免税合并下,由于资产的入账价值系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计税基础系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当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不等于其公允价值时,即导致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
此时,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调整当期损益。
谈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交易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以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为例
谈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交易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以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为例【摘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涉及内部交易,有可能对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对于资产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关所得税影响企业必须予以考虑。
本文以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为例,阐述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及其会计处理,并指出编制调整分录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内部固定资产交易调整分录递延所得税集团内的某一企业可能将固定资产出售给集团内的另一个企业,后者也将购入的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
对于这类固定资产交易,合并工作底稿调整或抵销分录(以下简称调整分录)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整销售固定资产交易损益的分录;二是调整固定资产销售后折旧的分录。
上述调整会引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所以企业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
一、固定资产交易损益的调整(一)交易当年调整分录的编制对于集团内部发生的固定资产交易,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看,企业并没有将固定资产出售给企业集团外的其他单位。
资产销售方记录了这一销售并确认了营业外收入,所以编制调整分录时应当消除这一销售的影响。
购买方按照购买成本记录了固定资产,而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看,销售日集团内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是销售方所记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这一成本报告给企业集团,所以有必要将资产从记录的购买成本降低为集团内该资产的成本。
例:2008年12月2日甲公司(母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子公司)一台生产设备,销售价格为170 000元,交易中不存在相关税费。
该设备系甲公司于两年前购入,原价为200 000元,累计折旧为40 000元。
乙公司对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
两个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2008年末,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编制的调整分录为:借:营业外收入10 000 [170 000- (200 000-40 000)]贷:固定资产——原价10 000因合并调整,设备的价值被调低了10 000元。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探讨
企业 合 并 准则 规 定 , 同一 控 制下 企 业 合并 取 得 的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初始 投 资 成本 为 合 并方 在 合 并 日应 享 有被 合 其 并 方 账 面所有 者权 益 的份 额 。财 税 5 9号 文 件规 定 , 并方 合
应 当 区分 不 同条 件 分 别 适 用 一 般性 税 务处 理 规 定 和特 殊 性 税 务 处理 规定 进 行 税务 处 理 , 确定 对 被 合并 方 的 长期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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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会计准则第 2 企 0号—— 企 业 合 并 》 以 下 简 称 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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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一控 制下 的 企 业合 并 递 延所 得 税 的 处 理 ( ) 一 同一 控 制 下控 股 合 并递 延 所 得 税 的处 理
股权投 资 的计 税基 础= 5 ( 5 0 万元 ) 长期股权 投 资产生 的可抵 , 扣暂 时性差异= 计税 基础一 面价 值= 5 - 2 = 5 万元 ) 账 5 05 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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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论 坛 { UN T L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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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丹 华 / 文
探讨
随 提 要 : 着我 国 企业 合 并 业 务 的发 展 ,与 企 业金
相 关 的 会 计 、 务 处 理 问 题 日 益 成 为 人 们 关 注 的 焦 点 。本 税
不同类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控 制下 的 两 家 公 司 , M公司通过增发 5 0 0
控 制 下 的 两 家 公 司, M公司通 过增发5 0 0 万 普通股 ( 每股 面值1 元, 市价2 . 2 元) 吸 收 合
税[ 2 0 0 9 1 5 9 号文件 规定, 合 并 方 应 根 据 其 适 万 普 通 股 ( 每 股面值 1 元, 市 价2 元) 取得 P 公 并 P 公 司, 其 他 条 件 与例 1 相 同。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商 誉
差 异, 因而 也 不 需 确 认 新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 但
如 果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前 有 可 以 结 转 以后 年 度 弥补的未弥补亏损, 并 确 认 了相 应 的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合 并 方 应 根 据 税 法 允 许的 可 由
处理为: 借: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贷: 资本 公积 1 0 0 1 0 0
( 二) 吸收、 新设合并( 税法称合 并)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20 0 9年 4月 3 0日 ,财政 部 和 国家 税 务 总 局联 合 发 布 了
以被 合 并企 业 的 《 关于 企 业 重 组业 务企 业 所 得 税 处理 若 干 问题 的通 知 》 财 税 企 业接 受被 合 并企 业 资产 和 负债 的 计税 基础 , (
『0 95 2 0 ]9号 ) 文件 对 企业 重 组 的税务 处 理作 出了 系统 完 整 原 有计 税 基 础确 定 ;2 被 合 并 企 业 合 并前 的相 关所 得 税 事 项 。该 ()
的规 定 , 明确 了企 业 重组 是指 企 业在 日常 经营 活动 以外 发生 的
由 合并 企 业承 继 ;3 可 由合 并 企 业 弥补 的被 合 并企 业 亏 损 的 ()
法律 结 构 或经 济 结 构 重 大 改 变 的交 易 ,包 括 企 业 法律 形 式 改 限 额 =被 合 并企 业 净 资产 公 允 价 值 X截 至 合 并 业务 发 生 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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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 中递延所 得税 的确认 与计量
北 京 信 息 科技 大 学
【 摘
黄 华 枧
张 志凤
耍 】税 法和 企业会 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 不同导致企业合并过程 中资产 、 负债 的账 面价值或计税 基础可能发 生改变 , 从
并 企业 的 股权 或 非股 权支 付 , 实现 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企业 的依 法 或 损 失 , 法缴 纳所 得 税 , 依 属于 应税 合 并 , 而特 殊 性税 务 处 理对 合 并 。文件 同时规 定 了企 业重 组 的税务 处理 应 区分 不 同条件 分 股 权 支付 部 分 不要 求确 认相 应 的 资产 转 让所 得或 损 失 , 需纳 不 别 适用 一般 性税 务处理 规 定和 特殊 性税 务处 理规 定 。 从财 税 [0 95 2 0 ]9号 文件 可 以看 出 , 件 中定义 的股 权 收 购 文 实 质 上是 指控 股合 并 , 件 中定义 的合并 实 质上 是 指新 设 合 并 文 和 吸收合 并 。由于 企业 会计 准 则 中讨 论 的企 业合 并包 括 以上三 二、 同一控 制 下企 业合 并中 递延 所得 税 的确认 与计 量 同~ 控制 下 的企 业 合并 , 当按 照 税法 规 定 区分 免 税 合并 应 ( ) 一 同一控 制下 的免 税合 并 中递 延所 得税 的确 认 与计 量 1 股合 并 中递 延所 得税 的确 认 与计量 控 税 , 于免 税合 并 。 属
合并报表时递延所得税抵销的简便方法
合并报表时递延所得税抵销的简便方法合并报表时递延所得税抵销的简便方法【摘要】: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递延所得税处理,一直是个难点问题。
注会教材对该问题的某些方面阐述过于繁琐,而某些方面又并未涉及,给初学者造成不少困扰。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阐述其核算的简便方法。
【关键词】合并报表所得税核算由于涉及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内容的交叉,原本就是一个难点问题,而合并报表中的涉税问题,更是难上加难。
目前的注会教材对此问题的某些方面阐述得过于繁琐,而对某些方面又根本未曾涉及。
本文结合案例,具体说明合并报表中的递延所得税核算简捷方法。
一、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发生减值时,如何简便确定合并报表中应抵销的递延所得税?目前的注会教材只阐述了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如何抵销递延所得税,未涉及发生减值时的会计处理。
对此笔者的思路是:当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发生减值时,首先要比较合并报表中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合并报表中应有的递延所得税余额。
然后将其与个别报表中该项交易原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余额比较,由此确定合并报表中应抵销的递延所得税余额。
解决该问题还有一个更简便的方法:①当内部生产成本<可变现净值<内部购买成本时,由于合并报表中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其计税基础是内部购买成本,账面价值为内部生产成本,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实质为存货成本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而原先个别报表中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内部购买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之间的'差额,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应抵销的递延所得税就是可变现净值与内部生产成本之间的差额形成的。
②当可变现净值<内部生产成本<内部购买成本时,由于合并报表中需要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个别报表中原先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相等,因此在合并报表中不再需要对个别报表中原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调整,维持原金额即可。
举例说明如下:例1:甲公司拥有乙公司7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旬·23·□领取记录单,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68655贷:主营业务收入58679.4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75.51(2)C 公司同时需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如下所示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51750贷:库存商品51750(3)C 公司收到B 团购网站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销售款时,根据商品领取记录单和网上银行收账记录单,作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67281.90销售费用1373.10贷:应收账款68655三、网上团购业务的涉税问题目前,团购网站虽迅速涌现,但其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我国相关法律对团购网站的管理还缺乏完善的规范,税收监管也就无据可依。
从理论上讲,不管是网上的商家还是团购网站都应该缴税。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店铺和团购网站的税收征管确实存在很大的漏洞。
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销售业绩,国家税务部门还没有一个有效便捷的监督方式,但这种状态不会持续太久。
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规范,如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对电子支付行业进行规范;在对网上购物加强管理的同时,也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即对网络创业平台和网络创业者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度宽松的管理政策。
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会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和监管网上商品购销活动,尤其是网上团购活动,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赵宏祥(719000)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通常先确定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然后分析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最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是按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时被收购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非免税合并是按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递延所得税资产怎么写入合并底稿
递延所得税资产怎么写入合并底稿递延所得税产生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时间差异,即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在某项经济业务中的不同要求。
在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基于个别报表确认的账面价值在合并后需要做出联交易的抵销调整处理或按公允价值予以调整,这种调整并不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变化,因此,合并报表也会产生相应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一、合并报表业务中递延所得税产生情形(—)初始投资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调整为公允价值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基于交易原则,母公司的合并对价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在个别报表业务处理中以合并对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价值,在后续计量中采用成本法核算。
而合并报表中,母子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需要将初始投资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调整为公允价值计量,在此基础上,比较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与母公司合并对价大小,进而决定是否对个别报表中已经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进行调整。
在将子公司资产和负债调整为公允价值计量的过程中,由于税法并未做出相应的改变,导致合并报表反映的公允价值和税法反映的计量基础存在差异,因此,需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合并日后,由于子公司有差异资产或负债减少,再冲减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
(二)个别报表业务中母子公司关联方交易母子公司关联方交易若涉及损益类科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个别报表中可能基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比如母子公司由于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方提取的坏账准备并未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做出相应的扣除,但会计报表却已经确认了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算基础产生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而合并报表基于整体观认为,母子公司间产生的应收款是内部的债权债务,并未导致费用的发生。
所以,在合并报表业务中,需编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分录,以冲减个别报表确认的金额。
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调整
计税基础
合并固定资产价值
个别报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对个别报表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消调整
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调整
950
760
850
100×25%=25
190×25%=47.5
借:固定资产 100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同时: 借:营业收入 1000万 贷:营业成本 800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200万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万 贷:管理费用 10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7.5万 贷:所得税费用 47.5万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递延所得税需要调整吗? 吸收合并——合并日依被合并企业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合并基础,合并成本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营业外收入或合并商誉。根据应税合并或免税合并的具体类别,分别确认合并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为应税合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一致。 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不复存在。
02
增加存货价值时(属于未实现损失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存货价值时(属于未实现利润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03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以存货购入方B公司70%具有表决权的股份。20X8年,A公司将一批账面价值为60万元的存货销售给B公司,售价为100万元。直至20X8 年12月31日,B公司尚未销售这批存货,且存货不存在减值。A、B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02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
01
[(6000-5000)×25%]
02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
03
[(1800-1500)×25% ]
04
所得税费用 175万
企业合并 递延所得税 案例分享
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案例共享一、案例背景1.1 公司A与公司B在近期完成了一次重大的合并交易,导致两家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进行合并处理。
1.2 在进行财务报表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了递延所得税的处理问题,需要对合并前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和确认。
二、递延所得税的概念和作用2.1 递延所得税是指由于税务与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所导致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它可以被视为一种暂时性的资产或负债。
2.2 递延所得税的存在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的影响,合并交易中的递延所得税处理尤为重要。
三、合并交易中的递延所得税处理问题3.1 在进行合并交易时,需要对合并前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以反映合并后的实际情况。
3.2 由于两家公司在财务报表合并前后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政策,因此合并交易可能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确认和调整。
四、合并交易中递延所得税处理的具体方法4.1 针对合并前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其重新计量的依据和方法。
4.2 对于合并交易中涉及到的潜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财务模拟,以便确定最终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五、案例实证分析5.1 在本次公司A与公司B的合并交易中,涉及到了大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确认和计量工作。
5.2 通过对合并前后的递延所得税处理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公司最终确定了合并交易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5.3 在完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确认和计量之后,公司A 与公司B的财务报表得以顺利完成合并处理,准确地反映了合并后的财务状况。
六、总结与展望6.1 通过本次案例的共享,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企业合并交易中,递延所得税处理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6.2 进行合并交易的企业需要充分重视递延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确定合适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便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是一种涉及到财务会计处理的复杂情况。
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递延所得税可以处理为一项资产或负债。
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企业将未来的税款延迟支付,从而提高现金流和净利润。
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式有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负债表方法和价格债务等值原则。
资产负债表法要求将递延所得税处理为一项负债,进而将其记入负债中。
价格债务等值原则则将递延所得税处理为一项负债,并且将其与其他负债合并计算,从而得出企业的总负债。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需要首先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金额,以便可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这里需要考虑到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利润、税率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还要注意到递延所得税的实现环节。
对于能够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报表处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和净利润。
对于无法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要将其处理为负债。
因此,企业在处理递延所得税方面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并通过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来达到合理的结果。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循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等原则,确保结果真实有效,并且为企业提供指导性的意义。
企业合并中“内部购销业务”确认递延所得税典型案例
企业合并中“内部购销业务”确认递延所得税典型案例企业合并是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虚拟的“会计主体”。
实务中基于商业模式、业务需要、税收筹划或其他目的内部交易时常发生,很多企业对内部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的会计政策往往选择不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即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债权不考虑坏账准备,只考虑合并范围以外的预期信用损失。
这是可行的,因为应收账款是交易后的事实。
但对存货,很难判断未来销售对象是集团内部还是外部,无法要求各单体公司站在集团角度考虑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因此,对存货内部未实现销售、存货跌价准备以及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是合并报表常常遇到的问题。
【例】某集团母公司为一投资中心,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因而没有收入。
为了涵盖期间费用,公司决定将子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先销售给母公司,一方面留适当利润在母公司,另一方面集中销售可以提高在市场销售中的谈判地位。
假定2020年12月,子公司将一批产品赊销给母公司,销售价格100万元,实际生产成本80万元,子公司该批产品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增值税率13%。
所得税率25%。
该集团公司对内部债权不计提坏账准备。
2020年年底,该批产品未对外实现销售。
2020年12月子公司单体报表账务处理: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母公司 113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80贷:库存商品 801、2020年12月母公司单体报表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贷:应付账款 113合并报表如何进行抵消?要牢记,合并报表是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单体报表简单汇总的基础上编制的,清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才能理解合并抵消。
合并抵消的是报表项目,不是会计科目;母子公司是税法主体,无须考虑增值税抵消。
(1)合并抵消内部债权债务:借:应付账款 113贷:应收账款 113站在集团角度,该批商品未实现对外销售,合并利润表中不应反映收入和销售成本,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不应有应收应付,另外存货应恢复实际成本80万元。
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s Archiver论坛› CPA业务探讨› 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A公司以1000万购买B公司100%股权(非吸收合并),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万,公允价值1000万。
B公司适用25%税率。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B公司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故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500)×25%=125万。
上述处理是根据准则进行的,问题是确认了125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变为(1000万-125万)=875万。
合并成本1000万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75万之间的差额125万确认为商誉。
这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很难以接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确认了商誉。
而确认的商誉实际上又不符合商誉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所以我不赞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确认又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此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相应增加商誉)应当是合理的。
这实际上是在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评估时是否需要考虑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即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只有875万。
评估增值的125万元,本企业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方式取得,但最终因为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而将会构成未来的一项现金流出。
在进行收益法评估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所得税的影响,如果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实际上是重复确认了所得税,从理论上来说确认递延所得税符合准则的要求,但是在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公允价值的时候,我觉得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产生125万的商誉是不正确的。
如果是按照成本法评估,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这个问题也困扰我很长时间了,感觉哪种做法都有站不住脚的地方。
从商誉的计量上来讲,确认商誉是没有问题的。
但从商誉的定义考虑,确认的125万商誉又似乎不符合商誉的定义。
这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即会计上确认的商誉是否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商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称之为“核心商誉”)。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
量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和市场正在变得日益活跃。
由于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企业合并,以便更好地利用资源,提高效率,减少成本,而企业合并是一项重大的财务决策,也是企业关注的重要议题。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报表,特别是合并后的财务报表。
如果递延所得税不能得到妥善计量,企业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这将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
因此,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对企业合并起着重要的作用。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是指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识别、计量和披露递延所得税账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首先,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账户时,企业必须确定其存在且是否可以使用。
企业可以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参考业界惯例,检查与之相关的文件,以确定它存在的原因,以及是否可以使用。
其次,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账户时,企业必须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根据当前的税率,计算税款的金额,并将其记录在账户上。
此外,在披露递延所得税账户时,企业必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说明其存在的原因,以及在财务报表中的位置,以及递延所得税账户可能带来的影响。
总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是企业重要的财务决策,它影响着企业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因此,企业应该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妥善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
浅析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Accounting practice会计实务浅析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文/赵朝敏递延所得税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源于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同时,应调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规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文从以下三方面浅析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控股合并中合并财务报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在企业控股合并业务中,当合并方(或31Accounting practice会计实务32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即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合并方即母公司要确认和计量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控股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和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
高级财务会计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更新:合并报表编制中的递延所得税确认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三)、第六条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 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 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 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 限的国债利率。
≠免税
所得税递延(资产或负债,视计税基
础与账面值差异情况而定)
更新:合并报表编制中的递延所得税确认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享受有利的税 收待遇, 主要包括纳税递延和对税收属性的承继纳税 递延使得资产转移过程中实现的所得暂缓缴税从而减少 税收成本, 降低企业重组成本重组企业对被重组企业的 税收属性的承继尤其是亏损和优惠事项的承继, 使重组 后续存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降低因此特殊性税务处理对 企业重组业务来说是一种激励。
企业合并中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 企业重组与企业合并
• 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 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 • 企业重组涉及交易环节复杂、法律程序与税收政策繁多。
涉税鉴证������
企业合并的递延所得税
借:固定资产 6 750 应收账款 5 250 存货 4 350 商誉 2 400(差额) 贷:其他应付款 750 应付账款 3 000 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 000
递延所得税分析
由于A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 础不相等,因此,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6750-3875=2875(应 纳税) 存货暂时性差异=4350-3100=1250(应纳税) 其他应付款暂时性差异=(750-0)×(-1)= -750(可抵扣)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2875+1250) ×25%=1 03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750×25%=187.5
企业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一)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 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原因有二:
第一,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 , 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第二,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 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为什么不确认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假如对3243.75万元的商誉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则引起第二笔分录倒挤的商誉金额 发生变化,从而商誉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也发 生变化,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变化, 再一次引起倒挤的商誉金额发生变化,从而 陷入无限循环。因此,不确认合并商誉产生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计税基础 3 875 5 250 3 100 0 3 000 9 225
企业支付的合并对价,全部是自身的股票, 因此,该项合并为免税合并,即B企业无需 对资产处置损益缴纳所得税,同时,A企业 取得B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在B企业的 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但会计上按取 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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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论坛's Archiver论坛› CPA业务探讨› 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A公司以1000万购买B公司100%股权(非吸收合并),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万,公允价值1000万。
B公司适用25%税率。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B公司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故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500)×25%=125万。
上述处理是根据准则进行的,问题是确认了125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变为(1000万-125万)=875万。
合并成本1000万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75万之间的差额125万确认为商誉。
这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很难以接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确认了商誉。
而确认的商誉实际上又不符合商誉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所以我不赞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确认又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此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相应增加商誉)应当是合理的。
这实际上是在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评估时是否需要考虑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即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只有875万。
评估增值的125万元,本企业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方式取得,但最终因为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而将会构成未来的一项现金流出。
在进行收益法评估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所得税的影响,如果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实际上是重复确认了所得税,从理论上来说确认递延所得税符合准则的要求,但是在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公允价值的时候,我觉得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产生125万的商誉是不正确的。
如果是按照成本法评估,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这个问题也困扰我很长时间了,感觉哪种做法都有站不住脚的地方。
从商誉的计量上来讲,确认商誉是没有问题的。
但从商誉的定义考虑,确认的125万商誉又似乎不符合商誉的定义。
这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即会计上确认的商誉是否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商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称之为“核心商誉”)。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结论基础中,列举了在实务中确认商誉的六种构成要素:1. 购买日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2. 被购买方之前未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公允价值;5. 由于在对价估值时的失误,导致对购买方支付对价的过高估计。
6. 购买方过高或过低的支付。
并且指出,第1、2、5、6从概念上来说不属于商誉的一部分,只有3、4才符合商誉的定义,描述为“核心商誉”。
修订后的准则试图避免将1、2、5纳入商誉的初始确认金额中。
在本例中,125万商誉显然不是“核心商誉”,其不符合商誉的定义,但在国际财务报表准则中似乎也未排斥确认为商誉。
但在实务操作中,确认商誉是件较为麻烦的事情,因为存在资产高估的疑虑,所以每年都需要做减值测试。
所实话,减值测试也是一件不大靠谱的事情。
所以,确认商誉会导致资产高估风险的始终存在。
所以,我的观点是商誉能不确认就尽量不要确认。
在进行收益法评估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所得税的影响,如果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实际上是重复确认了所得税,从理论上来说确认递延所得税符合准则的要求,但是在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公允价值的时候,我觉得由于确认递延所得 ... [/quote]首先,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其评估值是否能作为公允价值还是存在争议的。
再次,如果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那么其公允价值包含了所得税影响,这种情况下,支付的对价也是考虑了所得税影响,显然就不会存在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导致商誉的确认问题。
搞不明白楼上各位所指递延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谁?所指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吗?回复7楼maggie546 的帖子递延所得税本质上是一个会计问题(只是其金额的计算需要考虑税法的规定)。
因此所得税会计中的递延所得税实际上是站在本会计主体(合并集团)的角度考虑将来的纳税或者节税效应的财务影响的。
个人认为:在用收益法评估时,评估结论只是对被评估单位的市场价值所发表的意见,评估结论一般不考虑评估增减值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因为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纳税主体是合并会计主体,并非被评估单位,并且适用的税率也会因合并主体的不同而不同,所以被评估单位的评估结论无法考虑评估目的的实现对合并会计主体的纳税影响!一直也是这样理解这一问题的,也觉得这样更符合所得税会计和合并报表的原理,不过讲解2010中合并财务报表一章中的例题却让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困惑。
讲解2010版第三十四章(561页):“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J59 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时,收购方取得的股权(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意味着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代表了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也即意味着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在税收上实际上是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的,与会计上相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需要对子公司该项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或所得税影响。
”这是否意味着财政部改变了此前的观点,认为合并时对子公司资产公允价值的调整不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对于这种在例题中表述重大会计处理原则改变的做法,我觉得不太合适,而且也不赞同这种说法。
想就此听听您的意见。
回复10楼jf2002 的帖子我个人不赞同《讲解2010》中的这一观点,即认为在59号文下在合并报表层面不应确认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负债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个人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法人,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对法人的所得课征的税种。
因此,税法上对于“企业合并”的界定是着眼于法人的合并、分立等架构变化,也就是基于法律的“企业合并”概念,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等导致公司法人发生变化的事项。
财税[2009]59号文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其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另外,59号文第四条特别提到:在股权收购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理解,虽然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如果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则母公司由此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该项股权投资于购买日公允价值确定的,但是由于被购买方并不因此改变其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地位,因此在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其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折旧、摊销、成本结转等,仍然以其原先的计税基础为依据计算确定,税法上并不认可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处置所得或损失时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也就是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都需要以税法的规定为基础确定。
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所以同一资产或负债在其所属法人(子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和该子公司所属合并集团的合并报表层面的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不会出现计税基础的差异。
也就是说,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对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计量;而在这些子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时,计税基础仍然以原先的取得成本等为基础确定,并不因为企业合并事项而改变。
因此,这些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仍然存在差异,且该差异源于企业合并,因此于购买日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商誉。
即,我个人理解:只要是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公允价值不同于其以原始取得成本为基础确定的计税基础的,则无论该项股权收购按59号文规定是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都会由此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调整商誉。
我已经把我的上述观点与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沟通过,该人士表示将向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进一步确认税务处理原则。
但至今尚未得到回复。
目前实务中我们的做法通常还是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即使是一般性税务处理,这种情况也只能出现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中,即被购买方的原股东已就这部分评估增值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帐面价值,无暂时性差异。
在控股合并(税法上称为股权收购)的情况下,被购买方作为独立法人和独立纳税人的地位并不改变,根据59号文规定,此时被购买方原先的各项税务处理保持不变,所以计税基础是不会改变的。
59号文摘录部分如下:(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color=Red]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color]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根据上面内容,我认为股权收购情况下,在应税合并情况下,计税基础也应为公允价值。
我保留自己的观点。
不过非常感谢陈老师的解答。
[b]回复[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6092844&ptid=4656203][color=Olive] cheerfullife[/color] 的帖子[/url][/b]您所引用的红字部分规定表明的是收购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系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