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信号、通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第三章信号、通信一般要求第58条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
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第59条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试场所。
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
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
第60条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
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
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第61条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62条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63条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 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信号第64条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
第65条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1.高柱进站、高柱通过信号机,不得小于1 000 m;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3.调车、矮型进站、矮型出站、矮型进路、矮型通过、复示信号机,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
(3)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扫描版-2011).

第350条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及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一个黄色灯光——指示机车车辆向驼峰预先推送(三显示区段如第77图、四显示区段如第78图)。
当办理驼峰推送进路后,其灯光显示与驼峰色灯信号机显示相同。
到达场的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平时显示红色灯光,对到达列车起停车信号作用。
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采用透镜式色灯两个双机构的高柱信号机(如第79图)。
灯光排列三显示区段为黄、绿、红、白,四显示区段为绿、红、黄、白,平时无显示。
当办理驼峰推送进路后,其显示方式与驼峰信号机或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相同。
当办理驼峰预先推送进路后,其显示方式与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相同。
第351条色灯复示信号机分下列几种:1.进站色灯复示信号机采用灯列式机构,显示下列信号。
(1)两个月白色灯光与水平线构成60°角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显示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向正线接车信号(如第80图);(2)两个月白色灯光水平位置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显示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接车信号(如第81图);(3)无显示——表示进站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82图)。
2.出站及进路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表示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83图);(2)无显示——表示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3.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84图);(2)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进站、出站、进路、驼峰及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第352条 进站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1.昼间红色主臂板及黄色通过臂板下斜45°角,红色辅助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表示出站信号机在开放状态,进路上的道岔均开通直向位置(如第85图)。
2.昼间红色主臂板下斜45°角,黄色通过臂板在水平位置,红色辅助臂板与机柱重叠;夜间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86图)。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制度范本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技术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快捷、高效,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企业、铁路设备制造企业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推进铁路技术进步,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
第四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快捷、高效。
第二章技术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技术管理的组织实施。
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企业内部设置相应的技术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铁路技术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二)组织铁路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三)组织铁路运输设备、设施的验收、维修、改造和更新;(四)组织铁路运输安全监测和故障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五)组织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价,提高服务质量;(六)组织铁路技术培训和人才开发。
第七条铁路建设企业、铁路设备制造企业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铁路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旅客和货物运输需求,制定铁路运输计划,优化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质量良好,提高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测,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技术管理措施与保障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管理的职责、程序、要求和方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五章基本要求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红色——停车;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
如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
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412条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1.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或虽设轨道占用检查装置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根据需要也可在调车车列第一轮对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word资料188页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 0第一编技术设备 (1)第一章基本要求 (1)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1)限界、安全保护区 (2)养护维修及检查 (4)救援设备 (6)灾害防护 (6)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7)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9)一般要求 (9)铁路线路 (9)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0)路基 (10)桥隧建(构)筑物 (11)轨道 (12)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15)安全线及避难线 (16)防护栅栏 (16)声屏障 (16)第三章信号、通信 (18)一般要求 (18)信号 (19)联锁 (22)闭塞 (2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23)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24)CTCS-2级列控系统 (25)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27)驼峰信号 (27)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28)通信 (29)承载网 (29)业务网 (30)支撑网 (31)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32)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34)第五章车站及枢纽 (37)站场设备 (37)客运设备 (38)货运设备 (39)第六章机车车辆 (40)机车设备 (40)机车 (40)车辆设备 (42)车辆 (43)动车组设备 (44)动车组 (4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46)第七章供电、给水 (47)牵引供电 (47)电力、给水 (49)第八章房屋建筑 (51)第九章铁路用地 (51)第二编行车组织 (53)第十章基本要求 (53)行车组织原则 (53)行车指挥 (55)车站技术管理 (58)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60)第十一章编组列车 (62)一般要求 (62)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63)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64)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64)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66)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73)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83)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85)第十二章调车工作 (91)一般要求 (91)领导及指挥 (92)计划及准备 (92)调车作业 (93)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96)机车车辆的停留 (97)第十三章行车闭塞 (99)一般要求 (99)自动闭塞 (100)自动站间闭塞 (102)半自动闭塞 (102)电话闭塞 (102)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103)第十四章列车运行 (106)一般要求 (106)接车与发车 (112)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116)救援列车的开行 (119)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120)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27)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128)第三编信号显示 (130)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130)第十六章固定信号 (133)色灯信号机 (133)臂板信号机 (140)机车信号机 (142)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146)移动信号 (146)响墩及火炬信号 (147)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147)手信号 (148)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154)信号表示器 (154)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158)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162)列车标志 (163)第十九章听觉信号 (165)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69)1. v≤160 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69)2. v>160 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71)3. 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双层集装箱运输铁路建筑限界 (171)附图2 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173)附件1 路票 (174)附件2 绿色许可证 (174)附件3 红色许可证 (175)附件4 调度命令 (175)附件5 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176)附件6 轻型车辆使用书 (176)附件7 调度命令登记簿 (177)附件8 书面通知 (178)附件9 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 (178)附件10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179)缩写词对照表 (181)计量单位符号 (182)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技术管理,提高铁路运输的安全、准确和高效性,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铁路行业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机车段、车辆段、工务段、电务段、信号段、通信段、运输机构等。
第三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技术部门,负责技术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素质。
第四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高效、经济和环保的原则,制定技术工作计划和预算,加强技术经济管理。
第五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信息和技术成果的共享和交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推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第六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规章制度,强化技术管理和技术责任,做好技术安全和风险评估与控制。
第七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加强技术文化和品牌建设,强化技术创新和质量意识,打造铁路技术品牌,提高铁路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技术工作组织和管理第八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技术工作计划和预算,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技术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九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技术部门,负责技术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信息库。
第十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制度,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和信息库,完善技术文件、技术图纸、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章等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保密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建立技术工作评价系统,制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对技术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
第三章技术安全和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十三条铁路行业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安全和风险评估与控制,做好技术安全和风险防范,规避技术安全和风险隐患。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220507141239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220507141239一、总则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铁路技术管理活动。
二、技术管理职责1.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技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岗位职责履行技术管理职责,确保铁路技术设备正常运行。
3. 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技术设备管理1.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运营需求和技术标准,合理配置铁路技术设备,确保设备性能满足运输要求。
2. 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设备,防止设备故障和事故发生。
四、技术改造与更新1.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技术发展和运营需求,制定技术改造与更新计划,提高铁路技术装备水平。
2. 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对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技术标准和经济性原则。
3.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参与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五、技术安全管理1.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技术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六、技术交流与合作1.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铁路技术管理水平。
2. 技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业务能力。
3.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关注行业动态,了解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趋势,为铁路技术管理提供有益建议。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 (1)第一编技术设备 (2)第一章基本要求 (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限界、安全保护区 (3)养护维修及检查 (5)救援设备 (6)灾害防护 (7)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8)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9)一般要求 (9)铁路线路 (9)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0)路基 (10)桥隧建(构)筑物 (11)轨道 (12)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14)安全线及避难线 (15)防护栅栏 (15)声屏障 (16)第三章信号、通信 (17)一般要求 (17)信号 (17)联锁 (20)闭塞 (21)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22)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23)CTCS-2级列控系统 (23)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25)驼峰信号 (25)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26)通信 (26)承载网 (27)业务网 (27)支撑网 (29)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29)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31)第五章车站及枢纽 (34)站场设备 (34)客运设备 (35)货运设备 (35)第六章机车车辆 (37)机车设备 (37)机车 (37)车辆设备 (39)车辆 (40)动车组设备 (41)动车组 (42)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42)第七章供电、给水 (43)牵引供电 (43)电力、给水 (45)第八章房屋建筑 (47)第九章铁路用地 (48)第二编行车组织 (49)第十章基本要求 (49)行车组织原则 (49)行车指挥 (51)车站技术管理 (54)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55)第十一章编组列车 (57)一般要求 (57)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58)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59)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59)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61)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66)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75)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76)第十二章调车工作 (82)一般要求 (82)领导及指挥 (82)计划及准备 (83)调车作业 (84)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87)机车车辆的停留 (88)第十三章行车闭塞 (89)一般要求 (89)自动闭塞 (90)自动站间闭塞 (92)半自动闭塞 (92)电话闭塞 (92)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93)第十四章列车运行 (95)一般要求 (95)接车与发车 (100)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104)救援列车的开行 (107)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108)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17)固定行车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118)第三编信号显示 (120)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120)第十六章固定信号 (123)色灯信号机 (123)臂板信号机 (137)机车信号机 (140)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145)移动信号 (145)响墩及火炬信号 (146)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147)手信号 (147)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158)信号表示器 (158)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163)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172)列车标志 (173)第十九章听觉信号 (177)附图1 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80)1. v≤160 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80)2. v>160 km/h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83)3. 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双层集装箱运输铁路建筑限界 (184)附图2 客货共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187)附件1 路票 (189)附件2 绿色许可证 (189)附件3 红色许可证 (190)附件4 调度命令 (190)附件5 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191)附件6 轻型车辆使用书 (191)附件7 调度命令登记簿 (192)附件8 书面通知 (193)附件9 半自动闭塞发车进路通知书 (193)附件10 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194)缩写词对照表 (195)计量单位符号 (196)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6)-《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扫描版-2011)模板

(6)-《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扫描版-2011)模板附则第394条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责解说。
第395条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其余凡与本规程有反抗的,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附图 1建筑限界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υ≤160km/h)(1)基本建筑限界图游客站台上柱类建筑物距站台边沿不小于l500mm,建筑物距站台边沿不小于 2000mm。
游客站台分为低站台、高站台,低站台高度为300mm、500mm,高站台高度为 1250mm。
货物站台的高度为 l100mm。
在非电气化区段的车站上,车辆调动屡次的站场内,天桥的高度不小于5800mm。
货物高站台边沿 ( 只合用于线路的一侧 ) 在超出轨面距离 1100mm~4800mm间,距线路中心线距离可按 1850mm设计。
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km/h <υ≤200km/h)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方法曲线上基本建筑限界和地道建筑限界加宽方法同客货共线铁路( υ≤160km/h)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方法。
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方法曲线上基本建筑限界和地道建筑限界加宽方法同客货共线铁路( υ≤160km/h)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方法。
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υ≤350km/h)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方法曲线地段的建筑限界,应试虑因超高产生车体倾斜对曲线内侧的限界加宽。
其加宽量为:曲线上建筑限界的加宽范围,包含所有圆曲线、和缓曲线和部分直线,采纳下列图所示阶梯加宽方法。
附图 2机车车辆限界1.机车车辆限界 ( υ<200km/h)2.机车车辆限界 ( υ≥200km/h)计量单位符号km——千米 ( 公里 ) ;m——米;mm——毫米;t——吨;kg——千克 ( 公斤 ) ;h——小时;min——分;s——秒;V——伏;kV——千伏;Pa——帕;kPa——千帕;kN——千牛;kg/m——千克 / 米 ( 公斤 / 米 ) ;km/h——千米 / 小时 ( 公里 / 小时 ) 。
2023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文档

3. 故障处理
在铁路运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故障情况。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故障处理的具体要求,包括故障报告、故障分析、故障修复等环节的流程和标准。这些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故障对铁路运营的影响,保证 乘客的安全和行车的平稳进行。
4. 数据管理
02
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Purpose and basis of regulations
技术要求
1. 技术标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制定和遵守一系列技术标准,包括车辆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选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标准确保了铁路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2. 设备维护
为确保铁路设备的正常运行,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详细的设备维护要求。包括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紧急维修等环节的规范,以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3. 铁路安全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员
规程适用于铁路安全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措施。他们必须了解规程中关于铁路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可靠。
04
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Basic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of regulations
TEAM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介
Aaron 2023/7/24
目录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内容 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规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程的编制和修订 规程的执行和监督
01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内容
Content of Railway Technic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3. 规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总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
题了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中心,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米处线路中心,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第13图(图略)。
第278条在区间线路上施工,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1、单线区间施工,如第14图(图略)。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如第15图(图略)。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如第16图(图略)。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800米时,如第17图(图略)。
第279条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如第18图(图略)。
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如第19图(图略)。
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如第20图(图略)。
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如第21图(图略)。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则应设置矮型(1米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第280条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减速信号防护的区间线路上作业,应在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米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如第22图(图略)。
列车接近该标时,司机须长声鸣笛,注意了望。
养路机械化作业第281条在线路上进行机械化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由线路工长(或班长)担任,并设专人防护。
工地设妨护人员,车站运转室设驻站联络人员,必要时在工地两端设防护人员;如工地了望条件不良,应设中间防护人员。
还可采用自动警报器或无线通信等装置。
在双线地段作业,当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如作业地点了望条件不良,人员、机具应下道避车。
未设好防护,禁止机具上道。
作业未完,机具未全部下道,不得撤除防护。
第284条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
小车是指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及钢轨探伤小车。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第号令电子版19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TIELU JISHU GUANLI GUICHENG铁道部令第29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第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部长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总则 (1)第一编技术设备 (2)第一章基本要求 (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限界、安全保护区 (3)养护维修及检查 (5)救援设备 (7)自然灾害预防 (8)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9)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10)一般要求 (10)铁路线路 (10)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1)路基 (12)桥隧建筑物 (12)轨道 (13)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16)安全线及避难线 (17)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 (18)一般要求 (18)信号 (18)联锁 (22)闭塞 (2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23)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 (24)驼峰信号 (25)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26)通信 (26)信号及通信线路 (27)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28)第五章站场设备 (30)第六章机车车辆 (32)机车设备 (32)机车 (32)车辆设备 (35)车辆 (36)动车组 (37)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37)第七章供电、给水设备 (38)牵引供电 (38)电力、给水 (39)第八章房屋建筑设备 (41)第九章铁路用地 (41)第二编行车组织 (43)第十章基本要求 (43)行车组织原则 (43)行车指挥 (44)车站技术管理 (47)第十一章编组列车 (49)一般要求 (49)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50)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50)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51)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52)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55)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59)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60)第十二章调车工作 (65)一般要求 (65)领导及指挥 (65)计划及准备 (66)调车作业 (67)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69)机车车辆的停留 (70)第十三章行车闭塞法 (71)一般要求 (71)自动闭塞 (73)自动站间闭塞 (75)半自动闭塞 (76)电话闭塞 (76)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77)第十四章列车运行 (78)一般要求 (78)接车与发车 (82)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86)救援列车的开行 (89)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90)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00)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102)第三编信号显示 (104)第十五章基本要求 (104)第十六章固定信号 (106)色灯信号机 (106)臂板信号机 (128)机车信号机 (134)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142)移动信号 (142)响墩及火炬信号 (144)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145)手信号 (146)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164)信号表示器 (164)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171)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183)列车标志 (185)第十九章听觉信号 (188)第四编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191)附则 (192)附图1建筑限界 (192)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υ≤160 km/h) (192)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 km/h<υ≤200 km/h) (196)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 197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 km/h≤υ≤350 km/h) (200)附图2机车车辆限界 (201)1.机车车辆限界(υ<200 km/h= (201)2.机车车辆限界(υ≥200 km/h) (203)附件1路票 (204)附件2绿色许可证 (204)附件3红色许可证 (205)附件4调度命令 (205)附件5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206)附件6轻型车辆使用书 (206)附件7调度命令登记簿 (207)计量单位符号 (207)总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务)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一般要求第30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
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第32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33条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第3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
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技术管理规程1992年9月1日,铁道部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
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技术管理工作,保证铁路安全运营和技术改进,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中国铁路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科学发展、绿色环保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机制,实现高效、安全、经济的运营。
第五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专业人才,不断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技术管理机构第六条铁路技术管理机构是负责组织和实施铁路技术管理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确保技术管理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铁路技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铁路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技术资料、技术方案等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第九条铁路技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不断探索新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提升技术水平。
第三章技术管理流程第十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流程清晰。
第十一条铁路技术管理流程包括技术需求分析、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评审、技术实施、技术评估等环节。
第十二条铁路技术管理流程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管理过程有据可依、信息透明。
第十三条铁路技术管理流程应当不断优化完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第四章技术管理安全第十四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关注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技术安全。
第十五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对技术方案及其应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预警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六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技术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和问题。
第十七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建立安全回溯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教训,完善安全管理。
第五章技术管理质量第十八条铁路技术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谨的质量标准,保证技术开发、应用和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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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技术管理规程1992年9月1日,铁道部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
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
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
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定、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车辆等主要设备的调拨、封存、部备、报废及改变结构等,均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14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表1略)。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规定的,应逐步改造。
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100毫米。
2.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第15条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延长使用年限。
第16条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
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正确安排设备大修、定期检修和计划维修。
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7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订出检修、给油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
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8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处处长,公安局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科科长,公安处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每季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19条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鉴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对其他线路、桥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
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进行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工作,于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单位。
2、铁路局每季度用轨道检查车对正线检查一次。
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应由铁路局主管处长每半年检查一次。
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主管科长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7、供电段段长应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
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8、房产建筑段段长应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9、公安处长(公安段段长)应会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检查一次。
救援设备第20条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检修车,并应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第21条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准备。
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
加强雨前、冒雨、雨后的检查制度。
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
设备修复后,要达到规定标准。
对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条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
铁路局应抓好以下工作: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要进行考试;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更换冬油等工作;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3条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
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对机车、车辆等设备要做好油脂更换工作。
第24条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
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
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应备有灭火器。
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应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定期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并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