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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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九章

《保险学》第九章
《保险学》第九章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
《保险学》第九章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1、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
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 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2、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 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 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 加险。
《保险学》第九章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 (三)责任保险与民事伤害赔偿的区别
《保险学》第九章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责任保险,可以说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其 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 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 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 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 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7教103 204 经济学与商务管理系
《保险学》 Insurance
《保险学》第九章
第九章 责任保险
前言 由第八章开始,接下来的三章我们学习保险的基本类 别II:财产保险 第八章 财产损失保险 第九章 责任保险 第十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保险学》第九章
本章学习目的
《保险学》第九章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二)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 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 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 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保险学第九章再保险

保险学第九章再保险
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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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 中称为“线”(Line)。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 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 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 臵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 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

针对每一风险单位,在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比例的同时,双
方还需要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 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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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成数再保险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
• 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成数分保合同,
规定凡对于直接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分出
公司自留40%,分出60%,同时规定了每一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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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 营成果的功效。
• 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 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 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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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 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 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 用 报 酬 称 为 分 保 佣 金 ( 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 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 (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2024年度-保险学全套课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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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第三者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 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 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学全套课件(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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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保险学基础 • 保险合同 • 保险市场 • 保险产品 • 保险经营 • 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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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险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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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定义与功能
定义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通过集中 风险、分散损失的方式,为被保险人 提供经济保障。
功能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 管理等功能。其中,经济补偿是保险 最基本的功能,通过支付保险金的方 式,帮助被保险人恢复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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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保险合同进 行变更。
保险合同的终止
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等情形,终止后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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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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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构成与运行
保险市场的主体
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 险中介等。
保险市场的客体
即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中 载明的投保对象,包括财产 、人身、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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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与反洗钱
包括合规管理框架、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反洗 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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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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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护被保险人 合法权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市场优势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与课本知识点是一致的,很重要,很有针对性第一章导论1。

P9保险产生的原因中关于保险的分类,着重注意按风险性质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同一个风险可能兼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双重性质。

大多数纯粹风险是可保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所致损失的可能性,由内生变量所致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制度的重新安排、新政令的颁布与实施、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而产生的损害可能性。

社会风险的最高形式是政治风险。

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升级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损害可能性.(3)按损害对象,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生、老、病、残、死、失业等导致人身伤害或影响健康的风险。

责任风险: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

如职业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

如美国国债风险。

2。

P11风险管理、P1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注意P14页的财务法(1)风险识别:受险主体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估测的主要内容.(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决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到何种程度。

北大10秋保险学第九章

北大10秋保险学第九章
第九章 健康保险
第一节 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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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保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1、健康保险的定义 健康——不健康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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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收入损失:因伤残引起短暂或永久性功能障碍 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收入全部或部分损失。
健康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 分娩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 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娩而 无法工作时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
统计资料 长期(一般寿险合同)
2、保险精算上的特征 死亡率、费用率和利息率 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及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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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付方式上的特征:约定型——补偿型
4、经营风险上的特征 复杂: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医学知识杂:理赔认定有主观性、多次理赔 特有条款:体格检查和尸体解剖条款、既往症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 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 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 种检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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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能收入保险: 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 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 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保险也是 健康保险的一种,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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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额给付型:主要指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发 生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定额给付的健康保 险。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一般在条款中会以补贴或津贴 型字样表明,它的特点是与实际花销没有必然联系, 只与你购买的额度有关系,比如你购买了的住院补贴 是100元/天,那么无论你实际生病住院花多少钱,床 位费是50还是200,保险公司只负责给你每天100元的 给付,其他概不负责。

《保险学原理》串讲资料_第九章

《保险学原理》串讲资料_第九章

《保险学原理》串讲资料第九章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再保险亦称分保,是分担保险人风险责任的保险。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将承受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以便分散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保险的再一次保险,故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分保接受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分保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做分保接受人或接受公司。

分保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弥补分保业务交往过程中的开支,分出公司须向分保接受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亦称分保佣金。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1、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

它源于保险,即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前提和基础,没有保险,再保险无从谈起;再保险是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做支柱,保险的发展就会大受限制。

换言之,保险和再保险不仅关系密切,而且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业务为基础的另一种独立的保险形式,通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包调或再保险合同来实现。

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关系人,投保人是保险申请人;保险人指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即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契约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发生事故后有权索取赔款或保证金的人。

在再保险中,原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分出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

不过,再保险合同中的这种非物质的保险标的有必须以原保险合同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保险标的为基础,因此,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在分保合同中,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涉及面窄,通常仅为一家保险公司和某一保户,而且多在国内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往往涉及面很广。

保险学基础 第九章

保险学基础  第九章

• • • • • • •
(二)核保的意义 二 核保的意义 1.核对投保资料的正确性 核对投保资料的正确性 2.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1)保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 保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 保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 (2)保证被保险人之间公平。 保证被保险人之间公平。 保证被保险人之间公平 3.防止逆选择 防止逆选择 4.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三、保险营销的方法
• • • • • • • (五)促成签约的方法 五 促成签约的方法 1、请求成交法 、 2、推定承诺法 、 3、激将法 、 4、选择成交法 、 5、利诱法 、 (六)售后服务 六 售后服务
第二节
保险核保与承保
• 一、保险核保的意义 • (一)核保的概念 一 核保的概念 • 所谓核保,也称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与 所谓核保,也称风险选择, 投保人签约前,对投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估. 投保人签约前,对投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估 以决定是否为可保风险, 以决定是否为可保风险,并对可保风险赋 予相应的承保条件及保险费率的过程。 予相应的承保条件及保险费率的过程。
• (三)进行损失调查 三 进行损失调查 1.分析损失原因 分析损失原因 • 2.确定损失程度 确定损失程度 • 3.认定被保险人求偿权利 认定被保险人求偿权利 • (四)赔偿、给付保险金 赔偿、 四 赔偿 • (五)损余处理 五 损余处理 • (六)代位追偿 六 代位追偿
第四节保险客户服务
• 一、保险容户服务的愈义 • 保险客户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 切有价值的活动。 切有价值的活动。保险客户服务寓于保险经营的 每一个环节之中, 每一个环节之中,它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 但绝不是为了走形式、 来·但绝不是为了走形式、装样子,更不是图虚名, 但绝不是为了走形式 装样子,更不是图虚名, 而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需要。可以说, 而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需要。可以说,现代保 险业的竞争是服务的竟争, 险业的竞争是服务的竟争,谁提供了独具特色的 优质服务,谁就会赢得客户, 优质服务,谁就会赢得客户,谁就会在竞争中获 保险客户旅务, 胜。保险客户旅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前途和命 所以, 运。所以,各家保险公司都应该充分认识保险服 务的重要性.橄好保险服务这个大文章 橄好保险服务这个大文章。 务的重要性 橄好保险服务这个大文章。

保险学基础第九章

保险学基础第九章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1) 法律时间效力的含义:是指法律在什么时候生效,在什么时候失效,以及法 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 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① 以国家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也有的国家在公布保险法的同时又另行规 定生效时间。 ② 保险法的失效日期。 ③保险法的溯及力。
第四节 保险法与相关法律

一、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目前保险法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保险 法属于民法或商法法律部门的一个特别法,也是经 济法调整的内容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 关系虽源于民法,又具有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但 保险法调整的对象和内容范围与民法和经济法有很 多不同之处。 保险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应为经济法 律部门的一项单独法律规范。
第四节 保险法与相关法律

二、保险法与民法的关系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保险法属于民法的 范畴,保险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 系,凡保险法无规定者,可适用于民法中的有关内 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里,保险法与票据法、 海商法、公司法等组成商法典,保险法是商法的重 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但《民法通则》中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与保险法有 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四节 保险法与相关法律
三、保险法与海商法的关系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专设一章“海上保险合同”,表明海上 保险为海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 我国《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 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 法的有关规定。”
就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

保险学第九章

保险学第九章

• 1)平准型定期寿险(定期定额寿 险)
•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 持不变
• 2)递增型定期寿险
• ——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 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 间间隔递增
• 3)递减型定期寿险
• A.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 ——是以借款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贷款偿还的期限内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死亡 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 人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并且 其死亡保险金与逐渐下降的抵押贷款未 偿还余额保持一致
• 2、祝寿金:小天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 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117200元。
• 3、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 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 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302301元,到80 周岁时可达753314元。
• 4、身故保障: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 额2万元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死亡保险金=该被保险人贷款未偿付额
• C.家庭收入保险
• ——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向其 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满。在保 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越晚, 保险公司按月支付的时间越短,应付保 险金总额将逐渐减少。某些家庭收入保 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 亡,收入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不低于保证 的最低年限
2、交费方式 • 保险费采用趸交、3年限交、5年限交、10年限交或
20年限交的方式。 3、保险期间 •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 保障责任: •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 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 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 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2、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本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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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 1.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以保险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仅指商业保 险法。广义的保险法是指 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既包括商业保险法,也包括社会保险法。保险法以其法 律形式又可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保险 法。
第九章
保险与相关法律
本章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保险法
的内涵、特征与调整对象,保险与保险法的 关系,我国保险法的构成以及国内外的保险 立法情况;掌握《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熟 悉保险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1.保险法律关系的内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社会 关系: (1)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3)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4)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 。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2.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保险法》分为8章,总计158条。其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其他各章的规 定则是原则的具体化。 第二章:保险合同。本章是关于一般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内 容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保险公司。本章是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及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设 立条件,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批机构及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分立、解散条件及 后果,保险金的提取办法及使用,保险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本章主要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准备金、保险 保障基金和保险公积金的含义及其使用原则、再保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本章是关于商业保险的险种及其保险费率的制定 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保险公司的整顿程序,接管保险公司的条件及期 限,保险公司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本章分别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资格、 业务范围、职责权限及登记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险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本章主要对海上保险、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 分公司、设立商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的问题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

一、国外保险立法 1.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40年《法国 民法典》和1990年《德 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保险 立法又可分为法国式和德国式两个体系。
(1) 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法国法系的保险立法以法国的保险立法为其代表。法国 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其保险立法首见于海上保险立法。 (2) 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① 德国的保险立法 德国的保险立法较法国稍晚,而且在编制形式上也与法 国有所不同。德国的海上保险立法最早见于1701年颁布的 《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
第四节 保险法与相关法律


四、保险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我国《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多处规定,对在保险 活动中出现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视情节不同,分别加 以罚款、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便属于行政法中“行政法律 责任”的范畴。行政法是保障保险法贯彻实施的重要工具。 五、保险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具体规定 何谓犯罪,以及对犯罪施以何种刑罚的一种法律。刑法为保 险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保险法概念 的重要内容。
第四节 保险法与相关法律

二、保险法与民法的关系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保险法属于民法的 范畴,保险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 系,凡保险法无规定者,可适用于民法中的有关内 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里,保险法与票据法、 海商法、公司法等组成商法典,保险法是商法的重 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但《民法通则》中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与保险法有 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1) 法律时间效力的含义:是指法律在什么时候生效,在什么时候失效,以及法 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 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① 以国家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也有的国家在公布保险法的同时又另行规 定生效时间。 ② 保险法的失效日期。 ③保险法的溯及力。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我国最早的保险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年。1929年11月, 商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保险契约法草案》,经立法院修正通 过时,改称《保险法》,于同年12月30日由国民党政府公布。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适应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及时颁 布了一些有关保险的法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 的保险事业获得再生。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对财产保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随 后,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 险合同条例》。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又发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该条新中国第一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 实施。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这个决定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一、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1.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 保险法大都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保险合同法(或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 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与保险有关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规。 (3)保险业法。亦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法律规范。
第四节 保险法与相关法律

一、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目前保险法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保险 法属于民法或商法法律部门的一个特别法,也是经 济法调整的内容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 关系虽源于民法,又具有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但 保险法调整的对象和内容范围与民法和经济法有很 多不同之处。 保险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应为经济法 律部门的一项单独法律规范。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



一、国外保险立法 1.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2) 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② 瑞士的保险立法 1908年其《保险合同法》终于出台。该法的最大特点 在于对保险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上,既有片面的强制性规定, 又有全面的强制性规定。除再保险外,瑞士的《保险合同法》 堪称最完善的保险合同法典,与前述的《德国保险合同法》 一同被称为本世纪初陆上保险合同法典的先驱,对后世的保 险立法有重大的影响。 ③ 意大利的保险立法 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早在1532年,意大利就有 《佛罗伦萨法令》,规定了海上保险的有关内容。《1882年 商法》对保险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它属于法国法系。
就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
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法律管理关 系则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2. 保险法律的特征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国内外保险立法


一、国外保险立法
2.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在《盎格鲁——萨克斯习惯法》的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 (1) 英国的保险立法 1906年,英国颁行了《海上保险法》,对保险单的格式及其制定、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确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2) 美国的保险立法 美国和英国虽然同属英美法系国家,但由于立法体制不同,故其保 险立法与英国并不一样。 3. 日本国的保险立法 日本国的保险法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保险法主要由 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组成。 4. 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 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立法最早产生于前苏联。1921年10月6日由列 宁签署的《关于国家财产保险的法令》,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保险 立法。


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1) 法律空间效力的含义 (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3.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1) 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含义: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 ① 属人主义原则。 ② 属地主义原则。 ③ 保护主义原则。 ④ 结合主义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及适用范围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3. 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2) 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① 国家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② 在中国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 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以及依法取得营 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③ 参加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商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 公民和无国籍人等。
第四节 保险法与相关法律
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专设一章“海上保险合同”,表明海上 保险为海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 我国《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 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 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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