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之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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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7-8)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教育法律救济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7-8)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师权利
170.2教师人身权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 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人身权利的保障中,还涉及到教师在学校的安全 问题。
【2017上】 25.张老师因上课连续迟到,学校依据相 关规章制度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停发半年绩效工资。 张老服处理结果,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张 老师的申诉不符合非诉讼的申诉制度,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应不于受理( )
173.2学生申诉制度
(1)含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 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 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173.2学生申诉制度 (2)特征: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173.2学生申诉制度 (3)范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
【答案】C
【解析】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 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7下】25、教育法律救济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答案A: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为:
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法院救济);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针对此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其纪律处分 B.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劝其退学的处分 C.面对家长的威胁,赵老师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D.在此事件中,学校没有协调处理,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E.王某之所以如此嚣张,是赵老师一步一步地纵容起来的
(一)法律救济 171.2特征: (1)是宪法精神的体现 (2)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3)以损害为前提, (4)其目的在于补救受害者。

教育法学重点

教育法学重点

1. 教育法:广义上,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上,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2.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称教育法源,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秩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4.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对由教育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法律救济: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侵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6、教育监督:是国家对教育进行控制的一种形式,指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构的教育工作、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以促使教育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

7、仲裁: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8学校法人: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9学校法人的特点:一般特征:a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法人最基本的特点)b具备独立的财产(法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c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责任独立承担)特殊性:a公共性(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是公共事业组织)b 公益性(学生不是商品不可买卖,学校法人是非盈利组织,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c教育性(学校法人的根本特性)10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复议申请的提出、复议申请的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教育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教育法学简答题

教育法学简答题

教育法学简答题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国外教育立法的四个阶段:零星立法阶段、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

19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计10条,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

”这可以说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

3、1922年颁布的《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

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4、依法治教是教育法的根本保证,是贯穿所有教育法规范的核心。

5、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关系。

6、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宪法、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教育规章。

7、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

横向的6个部门是: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9、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10、教育法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方面。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2、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有: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2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2

第三部分教育法学第1章、法与教育法一、法的概述1、法的含义: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P211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二、教育法与教育法规1、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特征:具有国家意志、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3)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单向性、民主性、柔软性、指导性。

广泛性。

P243(4)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2、教育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者“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3、教育法规的含义(1)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范、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也是人们对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规类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一般法和特殊法。

(适用范围)(3)教育法规体系结构纵向结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

横向结构:教育的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2章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2491、教育法律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学与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教育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学和教育学的研究方法,例如案例研究法、法律解释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考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建立教育法律理论体系,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一门交叉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规以及其所引起的一切教育法律现象。

三、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的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各种表现形式。

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调整的教育现象,包括教育法律规、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关系,也包括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等等。

四、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1、教育学是教育法学产生和成长的环境与条件,教育学的容、性质、特征、发展和变化决定着教育法学的容选择和发展方向。

2、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是横向联系,是教育学相关知识的扩展。

它丰富了教育学的学科体系。

五、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区别:1、研究对象不同2、研究围不同3、学科地位不同:教育法学不是教育学的子学科,它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被称作边缘教育学科。

六、教育法学与法学的联系:1、教育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中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下位学科,他们之间是从属关系,是纵向联系。

2、法学特别是理论法学作为教育法学的主要基础来源之一。

3、教育法学为法学提供纵向的知识增长,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充实着法学的发展壮大。

七、法律的三代人权: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八、权利的因果关系:原权、派生权九、教育权的涵:1、权力的角度: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自治团体在教育事务上所拥有的权限,以及其所属机关或公务员所行使的公权力。

2、权利的角度:泛指公民在教育事务上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这是作为私权利的一种宪法规定的教育基本权。

十、教育权的分类:1、从教育权实施主体上讲有:国家、父母、社会、学校、教师等教育权。

2、教育权的原权只包括: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2)教育法律关系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2)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
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2特征: (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
也是一种思想关系; (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125.3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
【2017下】47、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运 用法律制裁手段的教育法律关系是( )
A、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B、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C、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D、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C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间 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和履行义务。
会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1)权利分类: 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 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
(五)权利和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 主体不同 (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
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五)权利和义务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二部分综合练习题一、判断题:1.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二、单项选择题:1.(C )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强制性B.禁止性C. 义务性D.授权性2.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D )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A. 权力 B.行政C. 教育 D.司法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A )。

A.行为规范 B,思想规范C.学习规范 D.教育规范4.不满(A)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10 B.14C.16 D.185.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遵守和(C)。

A.法律的规范 B.法律的实现C.法律的适用 D.法律的执行6.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B)。

A.完成教学任务 B.具备教师资格C.组织教学 D.教书育人7.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B )。

A.知识分子 B.专业人员C.公务人员 D.劳动者8.下列各项中,(D)为《教育法》中规定的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A.严格的管理措施B.良好的教学仪器C.稳定的学生来源D.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9.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不适用对象是(D)。

A.初、高中学生 B.中、小学生C.14岁以上的大、中学生 D.14岁以下的中、小学生10.教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C)。

A.科研能力 B.工作积极性 C.工作成绩 D.工作实效11.教师考核的原则有(B)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准确性原则。

A.公开性 B.客观性 C.公平性 D.正确性12.操行评价是对学生的一种全面评价,评价的内容是学生的(C)。

A.思想素质、日常行为 B.思想道德、日常表现C.思想品德、行为表现 D.思想素质、行为表现13.根据法律法规,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A),二是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学的特征: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1957年,黑克尔出版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日本的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生了飞跃性的转变,美国式的民主思想和教育价值观奠定了日本教育改革和教育立法的基础。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修订)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们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们教育发展史上的划时代里程碑;是我国教育事业根本大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其法律地位由其制定机关、性质、特点以及特定作用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决定;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不是独立的教育法学学科,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法,分析比较法,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系统研究法;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即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推进,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发展到成文法的渐进过程。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泛指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狭义的教育法只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5.教育法律关系: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

7.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8.教师: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指受到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

9.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的组织机构。

10.法律救济: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判决教育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救援。

12.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3.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4.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第一节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教育法规的内容由教育法律规范构成。

教育法律规范这一概念是法学中法律规范的延伸概念。

现代法学对法律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都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学中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也适用于作为其一个分支的教育法律规范的研究。

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规的细胞,通常所说的教育法规是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而法律规范又是社会规范的一类。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俗、礼仪、共同生活准则、非国家组织的规章制度等等。

法律规范同其他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而实施的行为规则。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公民在作出一定行为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否则可能会受到惩罚。

而教育法律规范则是调整教育关系,对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

我国主要采用成文法,即以规范性文件来表达法律规范。

因此,在此表现形式是指承载教育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专门法源和共同法源。

专门法源是指直接表达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事务进行规范的法律形式。

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可称为直接形式。

随着我国教育立法实践的发展,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法源将不断完备。

在外国,还有将教育判例作为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的。

所谓判例,是指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

国外有的国家确认判例对法院审判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叫做“判例法”。

教育法学00453 (2)

教育法学00453 (2)

名词: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教育法:是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 、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使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7、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

8、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9、形成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产生、变更和废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

10、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1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他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12、教育法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3、教育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学判断题

教育法学判断题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A. 错误2. 教育法律事实可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B. 正确3. 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B. 正确4. 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B. 正确5.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A. 错误一、判断题:1.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3.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4.学生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和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

(×)5.学校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

(√)一、判断题(共5道试题,共10分。

)╳1.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2.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当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效力。

╳3.处理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5.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简答题1及答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简答题1及答案

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组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涉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普及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

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普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

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4、在我国,健全的教育法制的体系是什么?该教育法制的基本特征如何?答: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它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以宪法为基础,以行政法为主体,民事法律相配合,必要时以刑法为打击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保障,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如上述的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基本特征:(l)有完善的法律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得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

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教育法学》知识整理

《教育法学》知识整理

第一章教育的内涵一、教育的定义总结:凡是能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广义)(狭义)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二、教育的特征1、教育目的层次性(个体层面与社会层面)A、德性的培养B、能力的提高C、文化的传承D、社会的发展2、阶级性(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目的)3、组织性(学校制度的出现)4、计划性(学制制度的出现)三、教育的功能(1)教育的最首要功能是促进个体发展,包括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

(2)教育的最基础功能是影响经济发展。

现代社会重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包括: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背景;提高受教育者的潜在劳动能力;形成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

(3)教育的最直接功能是影响政治发展。

(4)教育的最深远功能是影响文化发展。

教育不仅要传递文化,还要满足文化本身延续和更新的要求四、教育的分类1、以教育层次不同:A、基础教育;B、中等教育;C、高等教育;2、以教育内容的不同;A、基础知识教育;B、职业技能教育;C、科研创新教育;3、以教育投资主体不同:A、私立教育;B、公立教育;C、合作教育;4、以教育重点的不同:A、军事教育;B、法治教育;C、素质教育;D、德化教育;E、应试教育;F、其他重点介绍:素质教育的含义:A、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广泛性、普遍性)B、要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性)C、让学生学会主动发展(主动性)(排斥“重点班”、“重点学校”现象的存在)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一、定义:调整教育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分解:A、教育关系:在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与教育直接相关的教育性社会关系;B、并非教育领域的所有社会关系均是教育关系C、其本质是具有教育性的社会关系;如:学校管理关系、国家教育管理关系、教育民事行为(教职员工的招聘行为、教师与学生间的教学和学习行为、学生与教育机构间的缴费与收费行为等)二、教育法律关系即根据教育法规范而产生的以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同A、平权性教育关系:平等主体间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B、隶属性教育关系:一方服从另一方的领导或管理关系,包括学校管理关系与国家教育管理关系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依法享有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的人或组织;2)客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各种教育行为3)内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A、教育权利(三大类)教育职权: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力;受教育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接受各种知识、技能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教育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和社会依法享有的具有教育性质的权利;B、教育义务(三大类):遵守教育法规和规章的义务;正确行使教育权利的义务;服从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义务第三章受教育者一、定义:即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二、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表现为:A、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试验、见习、实习B、测验、测试C、使用教学设备、资料及设施2)获得学金权(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以及专项奖学金)3)获得公正评价权包括:A、教育者应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一视同仁、不分亲疏;B、对学生学习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标准要统一;3)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4)申诉权:即对教育机构的处分不服,向该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可提起司法诉讼)处分的类型: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5)起诉权:即对教育机构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6)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权三、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1)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四

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四

《教育法学》试卷一、名词解释题(每题2分,共10分)1. 教育法2. 家庭教育权3. 教育法的渊源4. 教育法律关系5. 相邻关系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教育法学是以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3.教师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4.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5.民事诉讼起诉的要件可分为两种。

三、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1. 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教师法B.高等教育法C.义务教育法D.教育法2.《教师法》属于()。

A. 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3.在《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个人脱盲标准。

其中,规定农民识()个汉字。

A.500B. 1000C. 1500D. 20004. 《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A. 教师代表大会B. 学生会C. 教职工代表大会D. 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5.《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弃;??”。

A. 隐匿B.开拆C.窥看D.传阅四、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1.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 学校B. 教师的教学行为C.学生D.教学设施2. 下列各种教育法制监督的类型中,属于国家监督的有()。

A. 各级政府监督B.教育行政部门监督C.行政监察D.人民政协监督3.与社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的基本特点为()。

A. 自愿性B.福利性C.互济性D.契约性4. 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如道德责任、纪律责任)等不同,其具有()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核心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核心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核心概念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人类具有社会性,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相互之间总会形成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说任何一个人与另一个人都具有法律关系。

在不存在法律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即使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都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只有那些以国家强制力予以干预的社会关系,才会由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到法律关系。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这说明,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此外,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等,这些关系并不能全部成为法律关系。

(出处: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46)2、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也是教育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理解法律关系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对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做出如下定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各项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形成各种关系,如政府与学校、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会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教育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只有通过国家的教育立法,被确定为由教育法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因此,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处: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46)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形式结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如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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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昭求师
• 魏昭,东汉时期知名儒家学者。远近闻名的大 儒郭林宗熟读各家典籍,魏昭在都城洛阳做官, 早在太学就学时,他就久闻郭林宗的大名,尽 管郭林宗远在南阳,而自己在京城任官,但是, 他不管这些,毅然决定拜其为师。
• 郭林宗决定还是要考验一下他的诚心。于是, 他故意说:“不见,任何人我都不见!”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 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叫横向法律关系)
•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 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 系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不 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 系;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关系学生之间;
•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 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 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 学前教育。”……
普通教育法律关系
• 是指存在于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 法之中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
•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 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 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 法和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 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 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 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 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 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 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 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的
• 明确规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
• 如,教师聘用合同,具体规定受聘者与聘用者 的权利与义务。(以教师聘用合同样本为例)
教师聘用合同.doc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
1. 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存在前提
第六单元:教育法律关系(1)
主要内容
• 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 •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1. 什么是教育关系? 2. 什么是法律关系? 3. 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
(1)不定型教育阶段:教育关系道德化
• 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
• 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 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 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 (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以法为教)
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
(3) 制度化教育阶段:教育关系法律化
• 公共教育制度的形成(即国家资助学校的制度)
• 需要规范来作为尺度衡量学校的工作
• 教育社会化程度越高,教育主体难以调节其与 外部的关系,需要立法
教育关系的演变
道德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等级关系
法律关系
家庭教育权 主导
社会教育权 主导
国家教育权 主导
法律关系
•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各 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职业关系等 并不全部都是法律关系
学位证书的权利)
权利能力(根据主体不同来分)
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法 律权利与从事法律活动的 资格,如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宪法》)
一般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 权利能力
特殊权力能力
以跨国高考移民为例
• 一般权利能力
•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 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
• B, 机构和组织(法人)
– 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 社会组织(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C,国家
– 国际:以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 育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 作协定》(2000年)
• 《中德职业教育合作协议》(2010年)
• 案例:教育部严打“跨国高考移民” 首设国籍 年限
案例
• 2009一份2008年北京大学医学部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名单 一度成为网络热点。54人的录取名单中,22名学生来自 非洲西部国家几内亚比绍,而这些学生的姓名都是中文, 引发网友质疑,怀疑其中涉及“跨国高考移民”。
• 近年来,国内部分城市发现,有国内高考落榜生以“外 国留学生”的身份,持伪造的护照和相关证件“曲线高 考”进入内地数所名牌大学。
只有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干预的社会关系, 才会由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
•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 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只有通过国家的教育立法,被确定为由国家教 育法律法规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成为教育法 律关系
• 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有
– 国内:行使国家的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 法权
• 人民代表大会等 • 教育部等行政机关 • 司法机关(检查院、法院)
2)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赋 予
• 都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 权利能力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 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 的资格

普通教育法律关系
• 《教育法》《学位法》《义务教育法》对权利 和义务的规定等等
• “受教育者要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 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等义务。”
诉讼教育法律关系
• 是指依据诉讼教育法律规范而形成的, 存在于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
• 当基本教育法律关系和普通教育法律关 系受到破坏或侵犯当事人权利时,由于 当事人提出诉讼而产生诉讼教育法律关 系
• 孔子死后,三千弟子云集其墓前守墓三年,然后相继离 去,惟有子贡守墓六年。子贡为什么给老师守墓六年, 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子贡为了尽弟子的孝道。第二种 说法是子贡对孔子内心有愧。孔子病危时,子贡外出不 在身边。孔子思念子贡,不停的唠叨子贡的名字。等子 贡赶到时,孔子埋怨他说:“赐也,来何迟也!来何迟 也!”因此,子贡觉得对不起老师,决定守墓六年报答 老师的教诲之恩。还有的说是子贡家中富有,不用为生 计担忧,有条件守墓六年。但是不管怎么说,子贡独自 守墓六年,体现了子贡对孔子的特殊感情。
• 教育关系即是教育教学关系(师生之间)
• 由习俗、道德调整,是一种伦理道德关系
• 教育关系源于人类的血缘关系,是从血缘关系 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
•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
子贡守墓
子贡守墓
• 子贡十七岁拜孔子为师,深得孔子学说真谛和儒家思想 精髓,成为孔门高徒,位列“孔门十哲”之一(德行: 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 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
• 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 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 – 企业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高校)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 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 任。 – 社会团体法人
行为能力
• 具有教育权利和能力的人或组织要独立地享有 教育权利,实现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除 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以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学在官府
• 西周教育的显著特点
主要体现在: • ①礼不下庶人,学术和教育为王宫及各级政府
把持,礼器也全由官府掌握,民间没有条件举 行学术活动,更无学校 • ②官师不分,学校设在官府之中,官吏既是教 育官员,也是学校教师 • ③政教合一,教育机构与行政机构不分,教育 与行政合一
(以法为教),以史为师
• 自然人:有生命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 可理解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 A,公民(自然人)
– 我国公民(全部教育法律关系) –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部分-国际条约)
• 学校与学生;教育局与教师;教育部与学校等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
• 指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 的教育法律关系
• 义务主体不是具体的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
• 标志:“任何”、“一切”等。
• 如,《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 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 或者摊派费用。”
分 (1)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3. 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化划分 (1)绝对教育法律关系 (2)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基本教育法律关系
• 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直接反映 教育制度、教育性质等的法律关系
• 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 系,国家机构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 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而结成的社会关 系
3. 其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4. 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 指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 系的参加者,也可以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
•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以民事诉讼的途径进 行救济(民事纠纷)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可能存在 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可能存在于 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 内的各种被管理的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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